试论法律上推定与举证责任之关系
试论行政法中的若干推定问题
堕堂堡堂塑! 堕塑 堂堕 筻塑干部学院学报l 行政 法研 究
2 年第2 总第5期) ∞2 期( 3
试 论 行 政 法 巾 的 若 干 推 定 问 题
陈裕 琨
内容摘 要 : 文采 用分析 实证的研 究 方法 , 本 首先 对推 定概 惫 进行 分析 , 出推 定 本 身 只是 得
一
1 — 9
维普资讯
陈裕 琨 : 论 行政法 中的 若干推 定 问题 试
形 :1将 两 种本 不 相 同 的事 实 等 同起 来 , 相 () 做 同 的法 律评价 , 实 际 上 不等 同 的事 实 在法 律 使 上具 有 同样 的意 义 和效 果 , 即将 无 作 有 。如 民 法通 则第 l 规定 ,公 民 )经 常 居 住 地 与住 5条 ( “ 所不一 致 时 , 常 居 住地 视 为 住所 。在 行政 诉 经 ” 讼实 践 中, 且前 存 在着 大 量 的将 实 际上 的非 具 体行政 行为 拟制为 具体行 政行 为 而纳入行政 诉 讼管道 , 以便 更 全 面地 保 护 民权 。如 将 一 些 与 相对人有 利 害关系 的观念通 知行 为和 具有事 实 上 强 制 力 的行 政 指 导 行 为 拟 制 为 具 体 行 政行 为 。 () 两 种本 来 相 同 的 事 实在 法 律 上做 2将
值与全面保护 民权之价值 之间的权衡 , 那么上 述学者观点或许是值得推许 的。但是 , 如果仅 是 为 了克 服上 述 逻辑 困难 而从 规范 实证 分析 ∞ 的角度来作出抛弃公定力理论的论断 , 么这 那 样 的研 究进程是 存在 问题 的 , 或者说 , 学者们 并
未真正 站在 分 析 实 证 的 立 场 上 进行 研 究 。 因
段 , 其本 身是 中性 的 。推 定是 应 立 法 和 司法 而 上某 种 实际需 要 而 产生 。我们 都 知 道 , 现 实 在 的 立 法 和 司法 实践 中经 常 会 出现 下 面 三 种 情
举证责任倒置抑或因果关系推定——对《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解释分析
举证责任倒置抑或因果关系推定——对《侵权责任法》第66
条的解释分析
童光法
【期刊名称】《清华法治论衡》
【年(卷),期】2015(000)001
【摘要】<正>一、引言我国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就该条规定的有关环境污染纠纷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我国学者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绝大多数学者尤其是民法学者主张其为因果关
【总页数】7页(P236-242)
【作者】童光法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农学院文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侵权责任法与特别法及司法解释关系的法解释学思考 [J], 刘士国
2.举证责任倒置抑或因果关系推定——对《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解释分析 [J], 童光法
3.举证责任倒置与归责原则——学习《侵权责任法》 [J], 郭磊
4.再议医疗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J], 陈秉喆
5.侵权责任法:为举证责任倒置松绑 [J], 陈惠; 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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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总第 4 期) 4
No 2 2 0 ( 1 1 S m No 4 ) . 0 9 Vo . 1 u . 4
论 事 讼 被 人 举 责 和 明 任 刑 诉 中 告 的 证 任 证 责
● 王 璐
( 东大 学 法 学院, 山 山东 济南 2 0 0 ) 5 1 0
摘
要: 证明责任 是证 据制度 中的一 个重要 内容。证 明责任 原则上 由控方承担 , 由于刑 事证 明对象的 多样性及 犯罪本 但
身的复杂性 , 被告在某些情况下承担 着举证 责任和证明责任 。本文着重 阐述 了被告人 的两种责任的性质 、 与无 罪推定原
则的关 系、 适用情形等 问题 。
关键词: 举证责任 ; 明责任 ; 证 举证 责任转 移 ; 明责任倒置 证
中图分 类号: F 1 D 7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4 5 (0 9 0 - 0 2 -0 10 - 4 8 20 ) 2 0 7 3
’
在公诉刑事案件中,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 担证明责任, 被告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 , 针对一些特殊的犯罪 , 或
者犯罪中的某些特殊情节等, 从证据的距离及公平的角度考虑, 对
为证明责任。
二、 被告人基于举证责任转移而承担的举证责
任
公诉案件中, 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并不表明被告人可以不负任 何举证责任, 而将所有证明责任交 由控方承的规则, 并非意味着在被告人提 出正当防卫
1被告举证责任性质和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
被告人在—般 隋况下主张自己无罪或罪轻时, 对该主张应承担 提供汪据和解释的责任 , 这是 准主张 , 谁举证” 原则和“ 权利义务一 致” 的要求 , 这种情况属于“ 证明责任正置”因为这实质上是被告人 ,
论“推定”在司法中的意义-文档资料
论“推定”在司法中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推定在法院审理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
雪上加霜的是,我国司法长期以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推定的重要作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在刑事领域,很多专家都不承认有事实推定的问题,导致在我国司法理论界领域中至今尚无一套公认的、可供遵循的推定规则。
所以,我们下面就来简单鉴定一下推定制度以及它的重要意义。
一、推定的简单概述法律上的“推定”,是推断认定的意思。
在具体的案件中,是对事实的推定。
推定作为一种证明方法总会涉及两个事实:一个为已知事实,也称为基础事实;另一个是未知事实,也称推定事实。
当基础事实得到证明时,就能推出推定事实存在。
所事实推定的理论基础来自于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及事物普遍联系的哲学观点,表现为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普遍的共存关系。
当某一事实存在时,另一事实必然存在,二者之间具有伴生性和确定的因果关系,二者之间牢固的关系是人们通过长期、反复的实践所获得的一种经验法则。
二、推定的特征与依据推定的特征正如德国学者莱奥·罗森贝克所说:事实的法律推定是这样一些法律规范,他们从非要件的情况中,推断出存在作为法效果的要件特征所必须的事实。
推定的前提条件(所谓推定的基础)必须是有疑问的法效果要件以外的情况,但是推定的效果是存在一个这样的要件特征的结方法。
(一)推定具体的特征为1.推定是一种证明推定是一种证据方法,是通过前一事实的证明来实现对另一事实的证明,其中前一事实称为已证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推定事实或待证事实。
2.推定的方法主要是三段论的逻辑推理。
具体体现为一个包含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的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和判断过程。
所谓小前提,即是已证事实。
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事实推定也常被概括为“推论”。
3.推定的小前提具有客观性。
只有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前提(这个前提除了当事人和证人可以通过记忆和表述来再现外,还可以由其他形态的直接证据证明),才能运用逻辑,推出正确的结论。
证据法的理论谜局——_刑事证明责任与推定_学术研讨会综述
reached
on
questions
le斛restraint
of presumption and regulation
a
the application of presumption in
criminal adjud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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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of'and。combined research of burden of proof and presump- ddinitin of presumption,the concept of burden of proof and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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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idence Science V01.17 No.2 2009 ・224・
证据法的理论谜局
——“刑事证明责任与推定”学术研讨会综述
吴丹红。
【摘要l本次会议主要围绕“推定的界定及其适用”、“刑事证明责任新问题”,以及“证明责任与推定综 合研究”三个主题展开讨论.与会专家和学者虽然对推定的具体舍义、证明责任的概念以及两者的关系问题 存在不同见解。但对于应该在法律上限制推定的范围.以及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规范推定的适用等问题,达成 了很多共识。证明责任和推定问题本身是证据法上的两大理论难题。这次会议为迎接这个智识上的挑战进行
二、刑事证明责任的问题
证明责任问题在我国争论得较多,对于证明责任的具体含义,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孙长永教授认 为,学界的分歧源于证明责任这个词的翻译,最开始译自日本的为“举证责任”,后来译自俄罗斯的为 “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它只是法律的事先分配,不存在倒置、转移的问题。他
举证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我国,举证责任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举证责任的概念、原则、适用范围、承担方式等方面对举证责任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收集、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举证责任原则1. 优势证据原则: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但并非要求提供确凿无疑的证据,只要提供证据达到优势程度即可。
2. 疑难利益归原告原则:在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3. 责任倒置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
四、举证责任适用范围1. 诉讼案件: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 非诉讼案件:在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同样负有举证责任。
3. 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五、举证责任承担方式1. 当事人自行举证: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自行收集、提供证据。
2.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在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调查取证。
3. 证人证言:证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提供相关证据。
4.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对于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获取相关证据。
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1. 一般原则: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 特殊原则: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 疑难利益归原告原则:在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论民事推定的概念
论民事推定的概念摘要:推定作为横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法域的一项民事制度,具有缓解证明上的困难,解决疑难案件,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提高审判效率,实现诉讼经济等几个方面的作用,但就推定的概念而言,学者们见仁见智,众说纷纭,纷纷从不同的角度阐述推定的概念。
本文通过研究学者有关推定的概念,得出有关推定的概念的粗浅的见解关键词:推定证明责任证据规则“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不可缺少的工具。
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⑴一般认为,准确界定推定的概念是对推定制度进行理论研究的起点。
目前我国推定制度的运用的混乱与推定概念的混乱有很大关系。
科学合理地界定推定的概念对于理论界研究推定制度与实务界正确运用推定制度意义重大。
但就推定的概念而言,学者们见仁见智,众说纷纭,纷纷从不同的角度阐述推定的概念。
正如罗森贝克在其《证明责任论》中所言:”没有哪个学说能像推定学说这样,对推定的概念十分混乱。
可以肯定地说到目前为止人们还不能成功地阐明推定概念。
”⑵概括起来,对推定概念的阐述大致有以下一些:第一,以事实认定为视角来对推定下定义。
《法国民法典》第1349条规定:”推定系指法律或司法官依据己知之事实推断未知之事实所得的结果。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条第31款规定:”推定或假设是指事实的审理者必须发现该推定事实的存在,除非提出对该推定不存在予以认定的证据。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法院得依明了之事实,推定应证事实之真伪。
”我国大陆有学者认为:”推定是由某一事实的存在或真实推定出另一事实,也是存在或真实的认定过程。
”⑶以上几种定义都是基于某一或某组特定的事实,应当假定另一或另一组事实的存在,但当事人有权通过提出证据反驳以否认假定事实的存在。
第二,以事实之间的相互关系为视角来对推定下定义。
美国学者摩根认为“推定即在描写一个事实或若干事实与另一个事实或若干事实之间的关系。
举证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举证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举证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实践提供参考。
二、举证证明责任的概念及分类(一)概念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包括主张权利的事实和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
(二)分类1. 非过错责任: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与是否有过错无关。
2. 过错责任: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对方损害,应承担举证责任。
3. 无过错责任:当事人不因过错而承担举证责任,但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
4. 共同举证责任:多个当事人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各自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
5. 累进举证责任:当事人按照一定顺序依次承担举证责任,前一当事人未提供证据,后一当事人不得要求对方承担举证责任。
三、举证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定(一)民事诉讼法的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证据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异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司法解释的规定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
“推定”在刑法中的适用探究——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例
作者简介:佟瑞婷(1995-),女,硕士在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推定”在刑法中的适用探究———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例佟瑞婷(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摘要:虽然我国刑法没有对“刑事推定”进行明文规定,但其作为刑事证明的一个重要补充方式,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反观学界,对于推定是否能够适用于刑法争议颇大。
本文将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切入点,对“刑事推定”的概念加以界定并就其在刑法领域适用之合理性加以讨论。
与此同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推定”毕竟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不利于被告人的后果,因此在适用时要适当地予以限制,谨防对推定的滥用。
关键词:推定;刑事推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罪推定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164(2020)38-0066-03第38期总第484期No.38vol.484大学(社会科学)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2020年10月Oct.2020推定,作为一种事实认定方式,一直引起学界的广泛讨论。
这不仅由于其适用过程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更是由于就推定一词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
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学者都曾经定义过推定,但是推定的内涵却始终没有得到统一,加之其适用过程需要法官基于已经证明的事实,运用自己的经验来推出推定事实,主观随意性较大。
对于推定能否适用于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过程,以及刑法领域对于推定之适用是否构成对无罪推定原则之违反,需要我们进一步来探究。
一、问题的提出(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推定有关刑事推定,在我国刑事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对于法律条文规定之事实认定的手段而存在。
例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证责任推定、经验法则与举
推定、经验法则与举证责任崔四星有人认为推定、经验法则的适用免除了举证责任方对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能引起举证责任的转移。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能成立。
法律推定能设定举证责任,事实推定、经验法则的适用不能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不能引起举证责任的转移,不能免除举证责任方对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
一、推定与经验法则的主要作用、局限性与适用条件(一)法律推定具有设定举证责任的作用法律推定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事实真伪与存否进行的推定,是对举证责任的一种分配,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法律推定所致。
这种倒置是一次性完成的。
在法律推定设立后,倒置就已完成,举证责任的承担也就随着固定,不会再次发生转移。
如法律上推定占有动产的人享有所有权的规定,法律推定动产占有者为善意;对于动产,只要行使占有物上的权利的人为该物的占有者,就推定该占有者行使权利为合法。
此也即动产公示原则,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持所有权关系的有序性。
第三人可凭动产以占有为公示而获得法律的保护。
除非真正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而第三人不必证明自己是善意的。
(二)事实推定、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有局限性事实推定是法官依据生活经验等对事实真伪与存否进行的推定,其有以下局限:一是运用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与前提事实之间存在的盖然性程度参差不齐,如果运用较低程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其合理性容易受到质疑。
二是经验法则的适用具有条件性。
三是事实推定表现出较强的主观性。
所以,事实推定对证明起着必要的辅助和补充作用,但它并不能完全代替证据的证明作用,对推定的运用应当避免滥用。
(三)事实推定、经验法则的适用条件1.基础事实必须属实。
2.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常态联系,必须有高度盖然性。
一是所依据的生活经验必须是在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一种常态现象;二是该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中普通常人所普遍体察与感受;三是该生活经验可以随时以特定的具体方式还原为一般常人的亲身感受。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旨在加深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与应用。
二、举证责任的原则与方式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倾向于采用无责任证明原则,即每一方都应当为自己的主张举证。
举证责任的方式可以分为主次两种:1. 原则上举证方式是自由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应当由主张人举证。
原则上,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提供合适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种自由的举证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灵活的证明手段,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可能存在反向举证责任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可能存在反向举证责任。
比如,在一些环境污染案件中,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环境污染。
这种反向举证责任的存在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环境权益。
三、证据规则的适用与约束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各种证据的使用和约束原则。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规则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1. 真实性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证据必须是真实的。
这一原则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也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因此,在举证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保证提供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
2. 勘验与鉴定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进行勘验和鉴定。
勘验是指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的现场勘查,鉴定是指法院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对涉及案件的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
3. 倒置的证明责任原则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可以推定对方的主张为假。
这就是倒置的证明责任原则,也称为推定原则。
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
四、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的衔接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是相辅相成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保障。
浅析南京“彭宇案”——兼论事实推定和证明责任的运用
法律法规[ L A WS A N D R E G U L A T I O N S
浅析南京 “ 彭宇案 ’ ’
兼论事 实北
4 0 1 1 2 0
【 摘要】 适 用证明责任 裁判案件是法官面 对 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普遍
性 选择 , 而适 用事实推 定追求案件 事实真 相是法官避 免适 用证 明责任 裁判 案件的能动性努力。 培根说 :“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 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 罪 。 虽然 彭宇案”已 过去近十年, 但不碍对之重新进行研究, 因其在诉讼 法 制 史 上 的 意 义依 旧显 著 本 文 选 取 从 事实 推 定和 证 明责 任 的 角度 进 行 论
举证 责任 分配 是指 当事人 按照法律 规定 的由哪一方当事人承 担举 证 责任 的固定分 配规 则及按 照举证 时 限的要求对 自己提 出的诉 讼主张
各自 承 担 提供 哪些 证据 的责任 , 是举证 责任 性质 的外化 及其 功 能的表 现, 其意义在于 由法律 预先 规定在 事实 真伪 不明状态 时, 由哪一方当事 人来 承担 对其 不利诉 讼后 果的风 险, 因此 具有 指引法官 正确 裁 判 的功 证, 探 讨民事审判过 程中 应 遵循证 明责任 分配的基本原则, 在适 用事实推 能。 对 举证责 任分配 的含义 , 理论界 有许多学 说 , 但 最有影响 的为德 国
定的情况下也应充分满足适 用的基 本条件, 而不可滥 用法官 自 由裁量权 , 避 民事诉 讼法 学家 罗森 伯格 的法律 要 件分 类说 , 其主 张将 民事 实体法 条 免胡乱判决给社会和 当事人造成 恶劣影响。 文分为 四个类 型 , 即权利 发生规 范、 权 利妨 害规范 、 权利消灭 规范和 权 【 关键词 】 彭宇案; 证明责任 ; 事实推 定; 自由裁量 利制约 规范 。 凡 主张 权利 的当事人 , 应就 权 利发 生 的法律 要件 存在 的
法律规定的推定的事实(3篇)
第1篇在法律实践中,推定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概念,它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通过逻辑推理和法律规定,推断出其他事实的存在。
推定的事实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因为它可以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推定的概念、种类、法律依据以及适用条件等方面对法律规定的推定的事实进行探讨。
一、推定的概念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通过逻辑推理和法律规定,推断出其他事实的存在。
推定的事实在法律上具有证据效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推定与事实认定、证据证明等概念密切相关,但又有区别。
1. 推定与事实认定事实认定是指根据证据证明,确定案件事实的过程。
推定是事实认定的一种方式,它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通过逻辑推理和法律规定,推断出案件事实的存在。
2. 推定与证据证明证据证明是指根据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
推定是证据证明的一种方法,它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通过逻辑推理和法律规定,推断出案件事实的存在。
3. 推定与法律依据推定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法律对推定的事实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推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推定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推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法律推定法律推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推断出某一事实的存在。
法律推定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是法律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推定。
2. 事实推定事实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通过逻辑推理和法律规定,推断出其他事实的存在。
事实推定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适用于证据不足的情况。
3. 逻辑推定逻辑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通过逻辑推理,推断出其他事实的存在。
逻辑推定具有必然性,但往往需要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三、推定的法律依据推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法律规定法律对推定的事实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对推定的事实作出明确界定。
论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
论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摘要:事实推定作为一种证据规则必然要涉及到当事人的举证活动,而当事人的举证活动又和证明责任密切相连。
因而,事实推定影响着证明责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证明责任理论虽然存在形式上的差异,但就本质而言是一致的,都由主观的证明责任与客观的证明责任之分。
就客观证明责任而言,推定不可使其产生移转;就主观证明责任而言,推定可以使其随着诉讼的进程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转移。
关键词:事实推定证明责任推论一、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概述事实推定是审判者基于职务上的需要根据一定的经验法则,就已知的事实作为基础,进而推论出未知事实的证明手段,是法律推定的重要补充。
⑴证明责任是指”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一方所承担的败诉风险。
”⑵对证明责任的理论内含历来也是众说纷纭。
但总的来看,可以大致分为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认为证明责任就是提供证据的责任,也有的称为行为责任,即以直观的行为方式提出证据。
这种证明责任实际上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并以此为基础,构建成传统证明责任理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证明责任它的真正含义并非在于表面上的提供证据的行为要求。
证明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责任,其实质在于规定提供证据和不能提供证据的两种情况下所产生的后果,即后果责任而非行为责任。
德国学者尤利乌斯·格尔查首先提出证明责任概念上的分层理论:把证明责任区分为客观的证明责任和主观的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概念得到了丰富和发展,由原来的行为义上的证明责任发展为行为和结果两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事实推定作为一种证据规则必然要涉及到当事人的举证活动,而当事人的举证活动又和证明责任密切相连。
因而,事实推定影响着证明责任。
就客观证明责任而言,推定不可使其产生移转;就主观证明责任而言,推定可以使其随着诉讼的进程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转移。
正如罗森贝克所言:”不管怎样措辞,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是确定无疑的。
”⑶二、英美法系的理论学者们对法律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的分歧同样存在于事实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这一问题上。
证明责任、主张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的适用探讨
证明责任、主张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的适用探讨证明责任、主张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的适用探讨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主张责任及提供证据的责任具有不同的含义并且对诉讼活动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然而,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如果不透析三者的内涵,不厘清三者之间的关系,不对三者作进一步分析比较,就会使三者的概念混淆交织在一起,就会给审判工作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和困难。
为了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益,很有必要分析三者的异同及相互关系,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恰当区分,正确适用。
一、证明责任的内涵解析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的术语最早源于罗马法。
对证明责任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是在19世纪后期,1883年,德国诉讼法学者尤利乌斯?格尔查将证明责任分为主观的证明责任和客观的证明责任。
前者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责任;后者指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受到不利裁判的后果。
主观的证明责任是以举证行为为视角,又被视为客观的证明责任在诉讼中的投影,因而又被称为“行为责任”、“形式的证明责任”。
客观的证明责任发生于诉讼终结时,与事实真伪不明引起的法律后果紧密联系,又被认为是主观证明责任的基础,因而又被称为“结果责任”、“实质的证明责任”。
在英美法系,1898年,美国学者塞耶指出证明责任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负有这种特定责任的当事人,对他所主张的任何为对方所争执的事实负担的危险——如果最终其主张得不到证明,他将败诉”①;第二种是指“在诉讼开始时,或是在审理或辩论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对争议事实提出证据的责任”②。
第一种含义的证明责任又被称为“法定的证明责任”、“说服责任”或“说不服的危险”,而第二种含义的证明责任则被称为“提供证据的责任”或“不提供证据的危险”。
英美法系证据理论至今仍认为证明责任包含以上两种含义③。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证明责任的认识不断深化,其中,败诉风险说是具有代表性的一种观点。
交通事故中的过失推定与举证责任
交通事故中的过失推定与举证责任在交通事故中,确定责任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过失推定与举证责任。
过失推定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的过失被法律推定存在;而举证责任则是指当事人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过失或合理过失。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中的过失推定和举证责任,并探讨其对当事人的影响。
一、过失推定过失推定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规则,即在特定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交通事故,法律会推定其有过错责任。
在我国的交通法律中,存在一些明确的规定来确定过失推定的情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害赔偿责任由行车过错方承担,即理论上在发生交通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就会被认定有过错。
这种推定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对于事故责任的确定,应由追求主张权利的一方来举证。
其次,过错推定还可以根据交通事故现场的物证来支持。
比如,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如果事实证明一方违反了红灯停车的交通法规,那么法律会推定这一方有过错责任。
这是因为红灯停车是交通法规所明确规定的,违反该规定就会被认定有过错。
总之,过失推定是根据特定情况下的法律规定和现场物证来确定的。
该推定为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提供了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除了过失推定以外,举证责任也是决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因素。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过失或合理过失。
首先,对于一方主张无过失,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违反交通法规或其他过失行为。
比如,如果一方声称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违反交通规定,那么可以提供视频录像、目击证人或其他证据来支持该主张,以减轻自己的过失责任。
其次,有时候一方主张自己存在合理过失,也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
合理过失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虽然存在过失,但其行为在该情况下是合理的。
例如,当一方驾驶车辆遇到突发状况时,可能会采取一些紧急反应来避免事故的发生。
如果能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该反应是合理的,那么该主张可能会被法律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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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一规定体现了(B )。
B. 证据裁判原则(A )主要是指甄别法,是审查鉴别的意思。
A.个别审查(a)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
A.被害人陈述(a)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
A.证据的来源(a)是指运用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结果,特别是指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心态。
A.结果意义上的证明(A)主要是指甄别法,是审查鉴定的意思。
(ab)不具有证人资格。
A.法人B.非法人团体(abcd)可以作为证人。
A.能够辨别是非的人B.与犯罪嫌疑人有亲属关系的人C.能够正确表达的人 D.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人(abcd)属于人证。
A.刑事被害人陈述B.民事当事人的陈述C.证人证言D.鉴定结论(abcd)属于实物证据。
A.物证B.书证C.音像资料 D.勘验笔录(b)是指证明主体根据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B.行为意义上的证明(C )具有证人资格。
C.公民个人(C)是证明过程的关键环节,是证据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C.审查判断证据(c)是指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标准。
C.优势证据标准《刑事诉讼法》第46条中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一规定体现了(B )。
B. 证据裁判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是(AC)。
A.公安机关、检察机关C.自诉案件中的诉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 条第4 款规定" 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元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与证明责任
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与证明责任在刑事审判中,无罪推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它是指被告人在未被判定有罪之前,被认定为无罪的原则。
然而,无罪推定并不意味着无需证明责任。
本文将探讨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首先,无罪推定是刑事审判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任何人在未被法院判定有罪之前,应被视作无罪。
这个原则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以避免错误定罪。
无罪推定的意义在于,法庭应当谨慎对待证据以确保公正审判,并确保只有当证据明确指向罪责时才作出有罪判决。
然而,无罪推定并不意味着被告人无需展示证明责任。
在我国法律中,被告人仍然需要就其无罪提供证据和辩护。
尽管法庭应当自动推定被告人为无罪,但被告人需要积极参与审判程序,提供必要的证据来消除对其的指控。
这是因为法庭无法单凭无罪推定而作出判决,而是需要依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刑罚。
此外,无罪推定也并非绝对的。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推翻无罪推定并作出有罪判决。
例如,当辩护方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无罪时,法庭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这是因为法庭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并考虑到所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
因此,被告人仍然需要在审判中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审判中,公诉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公诉机关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对被告人的指控。
然而,一旦公诉机关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被告人就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指控。
这种证据的交互持续直到法庭作出决定。
无罪推定和证明责任的关系是复杂而微妙的。
无罪推定确保了被告人在未被判有罪之前,被认定为无罪。
然而,被告人仍然需要积极提供证据证明其无罪,而法庭则需根据所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总之,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与证明责任有着密切而复杂的关系。
无罪推定是保障被告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但被告人仍然需要参与审判并提供证据证明无罪。
在刑事审判中,无罪推定和证明责任共同确保了公正和正当的判决。
我们应当认识到无罪推定并不是意味着无需证明责任,而是对被告人的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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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推定是法律中一种重要的制度,但法律中不同的推定对举证责任的影响不同。
正是基于这一点笔者对推定进行了理论上的分类,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起到理论上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推定,法律推定,举证责任所谓推定,是指根据某一事实(基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另一事实(推定事实)存在的假定。
推定根据有无法律规定进行划分,可以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
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事实认定者在特定基础事实被证实时,在不存在其他相反证据时,必须作出的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成立的推断;事实推定,则是指事实认定者有权依据已知事实,根据经验规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从而得出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及其真伪的结论。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德日两国诉讼理论仅在广义上承认事实上的推定,而认为狭义上的推定仅仅是指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上的推定。
事实上的推定是一种客观存在,是法官运用已知的事实和证据根据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形成对案件事实心证的过程,在司法过程中是不可缺少的,其与法律上的推定在深层次上的根据都是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
所谓常态联系,是指日常生活的一般情形下,甲事实与乙事实会同时存在或不存在。
由于法律不可能预先将所有应当适用推定的情形全部加以列举,故事实上的推定显然是十分必要的,并能促进司法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
本文在这里主要探讨的是法律上的推定与举证责任的关系或者说是根据对举证责任的影响对法律上的推定进行分类。
首先法律上存在一种不可推翻的推定。
如我国规定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未必就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应具备的思维判断能力,而只是“很可能”而已。
这种推定同样也是依据间接事实认定事实的一种方法。
立法者使某些推定成为确定性的推定,不允许用证据加以反驳还是基于社会政策/价值趋向/诉讼效率等因素的考虑。
不可反驳的推定在前提事实成立的前提下由于法律的规定直接推论推定事实成立,申言之,不可反驳的推定使基础事实的成立取得了同推定事实成立同等的法律效果。
也就是法律上的一种拟制。
负举证责任一方无须举证,对方当事人也不能提出反面证据予以反驳,即使反驳也无效。
,进一步说不可反驳的推定解除了双方的举证责任。
其次法律上存在一种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反方当事人的推定。
如我国中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这种推定在基础事实成立的前提下直接推论推定事实成立,与不可反驳的推定不同的是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反证证明这种推定为假,但对方当事人承担的是一种反面证明责任,也就是说对方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要能使法官达到确信的程度,对方当事人承担的是一般证明责任。
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法律规定这种使举证责任倒置的推定主要是基于公平分配举证责任的考虑。
当与争议有关的证据材料完全处于一方当事人的控制之下时,由其对方当事人来承担举证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就要通过推定来倒置举证责任。
从而契合程序公正的要求。
再次在法律上还存在一种降低证明度的推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被称为“表见证明”。
在所谓的“定型化的事态经过”(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发生作用的情形下,无须经过细致的认定,就可以对某事实作出认定。
如果要对表见证明做出一生动的比喻,那么一般的事实认定好比各站点都停靠的列车,而表见证明则是通过特快列车直接达到终点站来进行的特殊的事实认定。
所谓定型化的事态经过是指一种定型化的事态发展过程,其具体定义为“无需经过象一般生活经验那样详细的解明就可以认定起存在的,并基于其定型化之性质而无须考虑个别事实具体情况的事态发展过程总而言制之,在生活中,事态在通常情况下都是这样发生的。
在德国表见证明的典型例子就是,在停泊于固定场所的船舶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的船舶碰撞事故中,承认其他船舶的驾驶者存在(故意)过失的表见证明,而在铁道路口截路机适时关闭时发生列车撞人事故的场合,承认被撞者存在(故意)过失的表见证明。
表见证明的特色表现为当事人只要对事态发展外形的经过作出证明即可,而法院无须对更具体,更细微的事实进行认定(在上述的例
子中,法院无须对船舶驾驶者存在什么样的过失进行认定),或者只进行”存在某种过失事实)这样概括式的认定。
由于此处用于认定过失或因果关系的经验法则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表见证明中允许存在这样的特点。
虽说如此就具体的纠纷而言,也可能会出现不符这种经验原则的情形,换言之,当事人可以就事态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例外的/不符合“定型化事态经过”提出反证。
但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反证不必承担举证责任,只须使主要事实的认定陷于真伪不明的境地即可。
举例说:在某日深夜,A用车将B送回家,不料在途中因汽车坠落入道路左侧的悬崖而造成B死亡。
在B的妻子C对A提起的请求损害赔偿诉讼中,如果能对汽车是从悬崖坠落的事实作出认定,那么在没有其他特别情事的前提下作为主要的事实“A存在过失”就能得到推定。
这是基于“如果汽车驾驶者不存在操作失误,通常情况下,汽车是不会坠入悬崖的”这一经验法则来考虑的结果。
但是在这个时候,如果A对于汽车是因为另一卡车超车,并在超车时卡车的左后部位接触了汽车的右前部而坠入悬崖“之事实,提出主张并获得证明,那么法官就不能认定”A存在过失“。
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行进中的汽车一旦被卡车
“这一经验法则会发挥作用,触碰并向相反方向弹出去后,汽车驾驶者通常是难以控制汽车的。
并对推定的成立形成阻碍。
通过对”被卡车触碰“这一间接事实的证明使”B存在过失“之主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表见证明的作用就在于在按照通常的证明度会出现证明困难,导致不当的证明责任判决(通过适用证明责任作出的判决)产生,进而出现违反所适用的实体法规范目的及趣旨之结果的情形下,应当降低负举证责任方的证明度。
以上是笔者根据推定对举证责任的影响对推定的分类,法律规定推定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减轻或者改变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可以说根据对举证责任的影响对推定进行分类,是对推定的最重要的理论分类。
弄清不同的推定对举证责任的影响对于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
武汉大学法学院·岳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