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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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哈特《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浅谈哈特《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浅谈哈特《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浅谈哈特《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一、法律与道德一直以来,法学实证主义似乎与自然法学派的一再之争至少说明了道德与法律的紧密纠缠,因此,两者就成为了关注之焦点,哈特此文的重点亦在于努力厘清两者间的内在关系。

哈特所主张的这种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两者毫无联系,我们应看清楚哈特真正在反对的是什么——他承认有许多事物属于“法律与道德的交叉领域”。

然而,他所承认的此种法律与道德间历史因果关系的存在并不代表“道德”足以成为衡量判断某个法律规则是否能为法律规则的“标尺”。

哈特想说明的是,在缺乏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下,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一个规则违背了道德标准而否认它是一个法律规则;相反,也不应因为一个规则在道德上是令人向往的,便认为它是一个法律规则。

法律与道德并非总是一一对应的。

哈特承认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认为,这种联系不是“必然的”联系。

二、哈特的法律思想最后,这种分离命题的内容究竟是什么?以及哈特如何运用这种分离命题为划分法律与道德关系进行的辩护?这里,涉及到“法律”、“道德”、“必然的或概念的联系”下述三者之概念。

1.法律哈特说命令论所犯的错误是正常的、值得原谅的是因为,虽然命令理论是试图对法律本质进行描述的一种努力,然而,这种努力不够简明和充分(奥斯丁对法的本质定义过于简单),才导致命令论的偏离错误。

为此,哈特试图对法律本质作更深、更准确的定义。

而这种定义,主要还是从法律规范、规则的角度为其定性的。

在哈特看来,“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两类: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

主要规则设定义务,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

次要规则授予权力,它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种事情或表达某种意思,引入新的主要规则,废除或修改旧规则,或者以各种方式决定它们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运作。

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是法律制度的中心。

可见,哈特坚持法是确定义务的第一性规则和授予权利的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并强调这是‘法律科学的关键’和‘法律制度的中心’。

试论哈特法律与道德划界限度的思想

试论哈特法律与道德划界限度的思想

【道德与法】试论哈特法律与道德划界限度的思想吴真文 〔摘要〕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法律存在的依据和检验的标准是道德,因此二者之间不能分离。

实证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道德不能成为法律存在的依据,更不能成为审视法律是否有效的判准。

传统的实证法学否认法律和道德之间的任何联系,主张绝对划界,以哈特为首的新分析主义实证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尽管没有必然联系,但有偶然联系的事实,因此主张相对划界,并承认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

哈特提出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相对划界既有历史遗传的因素,又是对其所处现实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 哈特 法律与道德 划界〔中图分类号〕B82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539(2009)0420103205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以及两者之间的划分界限在哪里?犹如“法律是什么”这样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在西方法理学界被长期予以关注和讨论。

迄今为止,对此问题的回答已经形成了较为典型的观点且截然相反的两大阵营:第一个阵营是自然法学派,这一阵营以富勒为代表,他们主张道德是法律存在的依据和评价标准(对此,为了下文叙述的方便,将此种主张道德与法律密切相连的观点称为“联系论”)。

在他们看来,道德法则是自然万物的理性最高法则,一切其他的法则都应当符合而且必须符合这项原则,否则将不能称其为规则。

因此道德法则不但是法律制定的根本依据与源泉,而且是法律效力是否存在以及评价法律价值的最高标准。

另外一个阵营则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头面人物哈特为代表,他们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对此,为了下文叙述的方便,将此种主张道德与法律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的观点称为“分离论”)。

当然,该学派对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的观点存在一个不断演化变化的过程。

在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哈特的新分析法学虽然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但又倾向于靠拢自然法学派。

法律与道德的哲思——读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九章

法律与道德的哲思——读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九章

法律与道德的哲思——读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九章哈特(H.L.A.Hart),英国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和杰出代表,是当代西方分析法学家中影响和声望最大的一个。

他的代表作《法律的概念》发表于1961年,该书在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举足轻重。

尽管只是一本简短的小册子,但是它却引发了大量的论述,被公认为20世纪法理学的开创性著作之一,是从事法理学学习和研究的人们的必读书目。

《法律的概念》尽管篇幅不长,但思想深邃,可谓微言大义,一个普遍的共识是,必须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研究,并在反复研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能把握哈特教授的思想。

笔者不敢奢谈对该书有何深刻的认识,只是在拜读该书时有所心得,尽管未必中肯,但作为学习和研究的一个阶段性认识,有必要做一些总结,与其说是书评,不如说是一篇读书笔记。

一。

两次论战与“中间道路”本文主要谈及的是该书的第九章“法律与道德”这一部分,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要对该书做一个整体的解读似乎比较困难,所以我选择了这样一个简短的部分做一些自己的阐释。

另外一个原因,如何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的重要分歧之处,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哈特必然要论证自己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看法,同时,关于该问题的论述正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最明显的理论特色。

深刻理解这一问题,必然有利于真正把握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精髓。

要理解哈特的思想,不可忽略的问题是上世纪50—60年代与哈特有关的两次理论论战。

第一次是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这次是西方法理学传统中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两大派之争,论战的核心内容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二次是在哈特教授与德夫林法官之间展开的,该论战尽管不是两大派之争,但是争论的焦点依然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可以说,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同这两次论战是分不开的,在这个过程中,哈特逐渐发展了他的新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想体系。

略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读哈特《法律的概念》

略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读哈特《法律的概念》

略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概念》一书是新实证分析法学派大家哈特的代表作,该书作为二十世纪法哲学领域的扛鼎之作,细致而深入地阐述了哈特的法理学思想。

该书共十一章,大致可被划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主要是涉及法理论问题与概念分析的研究方法,第二至第四章主要用以说明奥斯汀的命令理论为何是错误的,第五至第七章是哈特对于其自身理论之立场的具体阐明,第八章和第九章围则是绕着道德与自然法和实证主义的关系而展开论述,最后一章则回到国际法是不是法的问题当中。

由于该书理论体系较为宏大,且哈特教授写具该书时的时代背景性极强,理论观点的交锋甚多,加之笔者自身法学理论基础薄弱,因此在本文的写作中,笔者仅就《法律的概念》一书中所提及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展斗胆尝试针对其中的一些观点与哈特教授进行对话。

在《法律的概念》一书的前言开篇中,哈特教授写道“这本书的目的,是想要促进对于法律、强制(coercion)与道德的理解,这些社会现象虽不相同但相互牵连”1。

对于该书想要阐述的核心观点,读者从书名中便可窥知全貌:该书书名为“法律的概念”,换言之,即针对“法律是什么?”这一千古难题的探讨。

但是,古往今来,对“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的探讨,均无法绕过一个话题——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哈特教授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的论述亦是如此。

尽管在书中哈特教授花了极大的篇幅批判奥斯汀的“法律—命令”说,并且引入“法律—规则”说来阐述法律的产生与存在形式,但最终还是回归对“法律—道德”这对矛盾关系的论证,尽管最终得出的结论稍显偏激,但按图索骥,读者还是可以发现:在与各家观点交锋的过程中,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证始终萦绕其间。

也许,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法律的概念》一书的目的在于向人们阐述“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但对这一问题阐述的核心在于运用各种分析方法厘清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不可否认的是,不管是旧实证分析法学派还是以哈特为先河的新实证分析法学派,其与自然法学派最明显的区别即在于二者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处理方式存在本质上的不同。

《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法律、自由与道德》是一本引人深思的书,它深入探讨了法律、自由和道德之间复杂而又紧密的关系。

通过对这三个概念的辩证分析,书中引发了我大量的思考和思考。

首先,在书中,作者明确指出法律、自由和道德是社会秩序维护和个人自由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法律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确保人们的行为在一定的框架内进行。

然而,法律往往只能对人们的行为做出最基本的规范,而自由则提供了人们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的权利。

自由可以使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选择去做决策,并为其行为负责。

另一方面,道德则是一种内在的良知和个人责任感,它建立在普世的价值观上,并推动着人们超越法律规范,去做正确的事情。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自由的渴望,法律、自由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和自由之间会出现冲突。

以言论自由为例,法律规定人们有权利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但当言论侵犯他人权益时,这种自由就会受到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就起到了调和法律和自由之间冲突的作用。

一个有道德的人会意识到自己的言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尽量避免使用恶意、歧视性或蔑视性的言辞。

此外,该书还提到了法律、自由和道德在真实案例中的互动。

例如,历史上有一位德国医生,他在纳粹统治时期冒着生命危险救助犹太人。

当时,根据法律,救助犹太人是违法的,而纳粹政权要求所有公民遵守法律,以确保人种纯洁。

然而,这位医生选择了违反法律,因为他坚信道德上的正义。

尽管他最终失去了自由,被判处死刑,但他的行为让人们意识到道德可以超越法律,奠定了法律与人类道德之间的关系。

这本书让我深入思考了法律、自由和道德之间的关系。

它向我展示了法律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有时需要依靠自由和道德来调和和平衡。

自由让个人能够追求自己的目标和意愿,而道德则是指引人们超越法律,做出正确决策的内在力量。

法律、自由和道德相互作用,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认真对待自由——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中法律思想的解读

认真对待自由——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中法律思想的解读

在报告 中明确指 出 : 我 们必须 保 留一部 分私人 生 活 的领 “
域给道德或者非道德 。 _ ”l 2 德夫林为代表的法律道德主义严厉批 评了沃尔芬登 . 委员会 的报告 。他不承认所 谓私人 道德 的问题 , 为任何 认
不道德行为原则上都可 能有害地 影响整个 社会 , 而任何一
(u o 5 SmN. ) 9
认 真 对 待 自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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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 法律 、 自由与道德》 中法律思想 的解读
尹彦博
( 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 武汉 407 ) 304
摘要 : 关于道德 能否进行 法律 强制 问题 , 最有名的论 战 当属 于哈 特与德夫 林的交锋 , 特在其著作 《 哈 法律 、 自
巧合还是有不可逆转的必然? 经过长期的激烈争论 , 当代法律 人 已经将 这个 问题分 成 了三个命题 : 1 法律的定 义是否 必须 以某 种方式 援引道 德 的因素 ; . 2 能否对法律进行 道德上 的批 判 ;. . 3 对道德 能否进 行法律 上的强制。前两个 问题 引发 了哈特与德 沃金 、 富勒 的长期
21 0 2年第 2期 ( 总第 9 ) 5期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 学 院 学 报 T - 部
No 2 2 2 . 01
Ju a o el g a gA m ns a v a r C l g f o t sA dLw or l f i nj n d ii rt eC de o eeo li n a n H o i t i l P ic
形式爆发。其 中性道德 问题尤为突 出, 大量的拉 客、 同性 恋、


前言
猥亵 等行为被检诉 , 同时 14 9 8年发表 的《 金赛 报告》 对同性

哈特《法律概念》

哈特《法律概念》

第二节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新分析法学首创人是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

《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惩罚与责任》在奥斯丁分析法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他的学术以实证主义为基础,又具有向自然法学靠拢的特征。

一、对法理命令说的批评哈特认为对命令的一概念处理得过于简单,他没有看到面临概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二、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结合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两类、‘主要规则’设定义务,既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次要规则’授予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说,主要规则是主要的。

但并不指次要规则的意义不如主要规则。

在小型的简单的原始社会中,仅存在主要规则,但是它不存在授予权力的是要次规则。

需要三种次要规则来补充道主要的义务规则,(一)以承认规则来消除不确定的缺点,即授权。

(二)以改变规则来消除静态性的缺点。

(三)以审判规则来消除社会压力无效性型的缺点。

在以上,承认规则是最重要的他是法律制度的基础。

哈特10分强调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

哈特还指出,一个法律制度的存在必须具备两个最低限度的条件一凡是按照最终承认规则而有效的一切规则,必须一般地被遵守;另一个这一制度中的次要规则,必须有国家机关官员当作公务行为的共同准则而有效地接受。

系一般官员,除了遵守次要规则还要遵守他们以个人身份出现时所须遵守的主要规则。

三、对法律规则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哈特认为人们对法律规则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内在观点,即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接受这种法律规则,并以此作为指导。

对法律规则的外在观点是说,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他本人并未接受规则,但却观察这些规则。

哈特认为,一个社会中往往存在着两种人之间的对抗关系的,一种人接受法律规则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导,自愿维护保持法律规则并按照法律规则来看待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另一种人拒绝这种法律规则,仅存外在观点出发作为可能导致惩罚的一种迹象才关心这些规则。

一个具有法律的社会,既有从内在观点出发将法律规则当作已接受的行为准则的人,也有必须以武力和武力为之强行设定这些法律规则的人。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解读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解读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解读摘要:法与道德之间有无内在的联系,是两种不同的事物还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不符合道德的法,即“恶法” 是不是法,这些争论的核心问题,一直是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争论的焦点,从奥斯丁到哈特,再到新自然法的复兴,法学家们从未停息研究的脚步。

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对这一现代法理学的经典论战进行深入剖析,挖掘其本质及局限性所在,在总结双方模式的基础上,进行自己关于二者关系的思考。

关键词:法律与道德;哈富论战;法律的道德性;法治现代西方法律学家哈特、富勒、德福林、德沃金等,作为二战后西方法律学的拓荒者,于20 世纪中期进行了多场论战,他们论战中提及并力图解决的问题很多至今仍是法学理论研究的中心。

就法理学而言,与法律的本质联系在一起的所谓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几乎是19 世纪以来法学家思考的根本问题。

“哈富论战”是“法律与道德”问题的第一次正面交锋,这次经典论战,被布斯教授称为法理学史上的史诗篇章。

1958 年,《哈佛法律评论》在同一期上发表了哈特教授的《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以及富勒教授反驳这种观点的《实证主义与忠于法律一一答哈特教授》这两篇著名的论文。

随后,哈特教授于1961 年出版了《法律的概念》一书,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试图回答富勒教授的批评;富勒教授则于1964 年出版了《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对哈特的法律与道德“分离论”加以批评。

1965 年哈特撰写了对《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书评,而富勒则在1969 年该书再版的时候回复了哈特的批评。

在这来来回回的相互争论中,他们彼此的观点都得到了升华并逐步走向系统化。

一、“哈富论战”的理论思路哈特与富勒论战的主题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law as it is )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 (law asit ought to be )的关系问题。

1.论战的启动论战的启动源于哈特的《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一文,在此文中,他回应了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各种误解,阐述了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命题,在哈特看来,在五个最常被看作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性命题中,他只承认“分离命题” 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主张。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一、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交锋回眸经典历史时刻———二战, 德国纳碎决然地把人权、平等、自由的价值从立法中摒弃, 于是引发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激烈交锋。

战后的纳碎犯面对审判时, 称其行为均有法律、政令、军令等依据, 罪从何来?面对此棘手问题, 自然法学派提出“恶法非法”:道德与法律应具内在一致性, 实在法与自然法须相符, 倘若实在法违背社会之道德, 此法即是非正义的, 便不具道德层面效力, 自然也不具法律层面效力, 即不是法律;分析法学派则主张“恶法亦法”。

审判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主张之法令、军令等因其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 故而无效, 该判决的公布预示着自然法学派在这场交锋中的伟大胜利。

二、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崛起分析实证法学派之法律和道德相分离之主张本已渐为公众接受, 然二战的爆发, 摧毁大众对奥斯丁学说之认同于弹指间, 同时认为“主权者命令学说”是法西斯专政之罪恶的代名词。

在民众和自然法学派双重指责及分析实证法学派亟待重构之背景下, 哈特在不改变实证立场的前提下提出独特的法律道德理论:法律与道德应相互分离, 唯此, 二者方可于自身领域释放应然效用, 法律实为经验之产物, 其本身是理性的禁区, 但鉴于道德、道德二者间有共同条件, 故二者应保持最低限度之联系。

三、哈特之规则说的评析哈特对法律命令说有效批判后, 提出自己的“规则说” (国内法律为第一性和第二性规则之结合的规范体系) 。

哈特的理论起点即义务的观点, 主张的第一性规则只于小型社会 (具共同感知、血亲及信念紧密联系且处稳定环境) 中运行。

他指出:当代社会具不稳定性、无效性等特征, 故需第二性规则。

“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审判规则”统归第二性规则, 其作用是对社会不足予以弥补。

第二性规则与第一性规则其定义是相对而言, 前者是后者的授予权利规则。

学者多数都了解“法本位”之争辩 (终以“权利本位”为主流) , 中国古代法律均被认为义务本位。

浅析哈特的法律与道德理论

浅析哈特的法律与道德理论
第 9期 ( 总第 4 期 ) 5
No 9 Ge e a No. 5 . n r l 4
哲 理
Ph l s p y i o h o
21 第 9 0 0年 期
No. 0 0 92 1
浅析 哈 特 的法律 与道德 理论
房雪娇
( 西北 政 法 大 学 陕 西 西 安 7 0 6 ) 10 3
且要在政治或者伦理意义上来捍 卫这种理论 的正当性 , 而不仅
仅 是 采 取 鸵 鸟 政 策 将这 种 理 论 归 之 于 一 个 单纯 的方 法 问 题 。 [ ] 在这个意义上 , 律实证主义之 所以坚持法律 与道德的分 法 离 , 是 为 了 反 对道 德 或 者 以 道 德 面 目出 现 的 政 治 意识 形 态 对 就
中图分类号 : 9 D0

文献标 识码 : A

理论 背 景 分 析
在法律 与道德 的关系上, 哈特坚持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 , 他
三 、 法 亦 法 恶
( ) 律 实 证 主 义 的政 治 原 则 : 由主 义 一 法 自
的基本论点是 :任何法律都会受到一定社会集 团的传统道德 的 “ 深 刻影 响 , 会 受 到个 人 的 、 过 流行 道 德 水 平 的 、 开 明 的 道 也 超 更 德观点的影响 ; 但不能由此得 出结论说, 一个法律制度必须符合 某种道德或正义 ; 或一个法律制度必 须依 靠服从法 律的道德义 务; 或一定法律制度 的法律效力的根据必 须包括某种道 德或正 义原则 。总之, 法律和道德是有联系 的, 但并无 ‘ 必然 的联系 ’ 。 这 足以看出 , 哈特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已不是那么 ‘ 纯粹 ’而给 , 道德 留下 了一个地 盘。[ 同时, ”] 他提 出了“ 最低 限度 内容 的 自 然 法 ”正 如 有 的西 方 法 学 家 所 讲 的 , 的 《 律 的 概 念 》 书 标 , 他 法 一 志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律实证 主义者“ 退却 的第一个重要 的

为自由辩护——读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

为自由辩护——读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
孙 逊
( 西南大学 法学 院, 重庆 ,07 6 401 )
摘பைடு நூலகம்
要 : 于道德 的法律强制 , 关 最有名 的论战来 自哈特与德夫林 的交锋 , 哈特在 其著作《 法律 、 自由与道
德》 中站在 自由主义 的立场精彩地回击了以德夫林 为代表 的法律道德 主义的观点 。不仅 为个人 自由权利不 受强制争取 了宝贵的空间 , 更给我们带来了关 于道德 与法律新的启发和思考 。
证 主义理念 的学 者们穷 经皓 首 的 目的之一 即是 证 明 德 夫林 勋 爵所 谓 “ 德 规 范 的强 制 执 行 ”的观 点 。 道
在确 定法律 性质 时绝不 能 引入道 德 因素 。可见 法律 而哈特 教授 实证分析 与理性 思辨 并重 的 独特 风格 以
与道 德在 人类文 明 的发 展过 程 中总有 着千 丝万 缕 的 及伟大 的古典 自由主义关 怀也尽 显其 中。 二 、 战的缘起 辩 第 二次世 界大 战结束 后 , 英 国 , 律和道 德 的 在 法
c nrbuin t h o ti to o t e ̄e d mso n ii as,b tas a eU w de so h eain hp bewe n mo aiya d lw. e o ft i dvdu l he u lo g v Sne i a n te rl t s i t e r l n a o t Ke y wor s:lbet d i ry;mo as;lg lc m p lin o r l rl e a o u so fmo as
De l .Hathtb c tlg r im e r s ne y D vi ,b sn n h sl ea tn p it He n to l ma e a vi n r i a k a e a mo a s rp e e td b e ln a ig o i i r ls d on . l l b a o ny d

法律、自由与道德

法律、自由与道德
这个由沃尔芬登委员会提出的论点受到了德夫林勋爵的抨击——那时他是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和一个被广泛 地认为很优秀的律师。在其1959年于英国科学院(British Academy)所做的马克比(Maccabean)演讲中,以“道 德规范的强制执行”为题,批评了沃尔芬登委员会报告的观点,后来这些演讲与他的一些其他论文都收录在他 1965年出版的同名论文集中。
所获荣誉
2021年12月,商务印书馆总编辑陈小文、副总编辑余桂林等通过直播的形式,发布《法律、自由与道德》列 入2021年11月“商务印书馆十大好书”。
谢谢观看
构成本书的三个演讲是于1962年在斯坦福大学举行的,正如我早期的两篇文章《不道德与叛国罪》 (Immorality and Treason)和《对刑法的运用与滥用》(The use and Abuse of the Criminal Law)一样, 它们原本是被作为在英国公众讨论中的一个贡献。这是一个有关刑法适用范围的讨论,它是由于1959年《委员会 关于同性恋罪错和卖淫问题的报告》(沃尔芬登报告)的公布而被激发起来的。这个报告建议取消对有关成年人私 下自愿同性恋行为的刑事制裁,理由是即使这些行为被普遍地认为是不道德的,如要证明运用刑法的正当性,除 不道德外还是需要一些其他什么的:仅仅根据某些为一个社会所接受的惯习将某种行为视为不道德,并进行控制, 这并非法律职责之所在。
法律、自由与道德
2006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01 内容简介
03 作者简介
目录
02 图书目录 04 所获荣誉
《法律、自由与道德》是2006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图书,作者是哈特。全书共三章,是一本法理的著作,其主 要内容是围绕法律和道德的问题,区分了实在的道德和批判性的道提出某些简要的意见;我想,对于本书中那些被我的一些批评者所误解了的 部分而言,这些意见将有助于为本书的主旨与视域做出说明。同时,这也是对由德夫林勋爵所极力鼓吹的一个主 要的批评所做的回应。我也特意附上了一个与本书诸主要论点有关的那些更为重要和更富启发性的著述清单。

从哈特的《法律与概念》浅析法律与正义

从哈特的《法律与概念》浅析法律与正义

作者简介:郑卓琪,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商法专业本科在读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01-02我国的法理学教材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

法学在古代被认为是智慧之学,但在近现代,法更多地表现为一门社会科学。

为了保障其确定性与可预测性,法需要以一种相对具体的方式表现出来,而立法的权力往往掌握在国家主权者手中。

一、立法的正义柏拉图曾提出,法律是正义的表现,法律就是理性正义的结果。

因而他认为想要实现法治,立法工作十分重要,立法应该遵循公正和美德,我们始终在寻找哪些立法有助于美德,哪些立法无助于美德。

这说明主权者制定法律,不能仅考虑个别人的利益,而需要寻求其内在的正义。

故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从而维护社会秩序,不仅仅在于其在外在表现上有强大的国家暴力作为后盾,还因其内里体现的正义能被广大民众接受。

正义之所以被人们引入法律规范体系,是因为人们相信正义代表着一种更好的行为规范,人们希望通过将正义法定化的形式来实现对于法律的诉求。

如果一种法律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需要,公然挑战与践踏社会的价值观,阻碍社会的进步发展,法律就丧失了其正义性。

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关于正义的定义和流派很多,在这里,笔者坚持英国著名法哲学家赫伯特·哈特的正义观。

哈特认为正义和不正义的标准是相对的,随着人和社会的道德观不断变化,由此,关于法律正义或不正义的判断可能与由不同道德所激发的反论产生对抗。

举个例子,柏拉图在《理想国》第四章中将正义分为国家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

在他看来,国家的正义就是国家中三个阶层各尽其职各安其分,互不越职互不干涉,从而维持整个国家的秩序和稳定。

柏拉图在那个时代所认定的正义基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观念,然而就现代的观点来看,理想国剥夺了人们平等选择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奴隶主和贵族的利益,在现在看来恰恰是不正义的。

哈特 关于法的概念 -回复

哈特 关于法的概念 -回复

哈特关于法的概念-回复"哈特关于法的概念"引言:法律是社会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和公正。

然而,长期以来,对法律的概念和本质一直存在争议。

在法律哲学领域,英国法学家哈特提出了他独特的法律理论,对法律的概念进行深入探讨。

本文将围绕哈特关于法的概念展开详细讨论,并一步一步地回答中括号内的问题。

一、哈特的法律观点哈特认为,法律是一种具有特殊社会功能的规范。

首先,他强调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清晰性,即法律规则应当具有明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以便人们能够准确理解和遵守。

其次,他强调法律规范应当起到约束行为的作用,即法律规则不仅仅是一种指导性准则,而且应当具有强制性。

最后,哈特认为法律规范是由背后的社会规范所支持和接受的,即法律制度应当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接受。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分在哈特看来,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规范体系。

他认为,道德规范属于个人内心的信念和价值观,而法律规范则是一种外在的规范制度。

虽然法律和道德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重叠,但它们的性质和依据是有所区别的。

哈特强调,法律规范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并由相应的权威机构执行的,它们对个体是具有强制力的。

而道德规范则是基于个人的自由选择和良心判断,对个体没有强制力。

因此,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三、法律制度的内在规则哈特进一步解释了法律制度内在的规则。

他认为,法律制度是由一系列的一级和二级规则组成的。

一级规则是对个体行为的直接约束,规定了何种行为是被禁止或允许的。

二级规则是对一级规则的解释和规定,它们规定了一级规则的制定、变更和废止的条件和程序。

哈特指出,二级规则是法律制度正当性的关键,它们确定了法律制度的合法性和效力,为法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四、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权威性哈特进一步探讨了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权威性。

他认为,法律制度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秩序和公正,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法律的权威性来源于其背后的社会规范和普遍认可,它使得法律规范具有强制力和可预见性。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在法学领域,哈特《法律的概念》是一部备受推崇的作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阅读这本书的感悟。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明确阐述了法律是一种规则和标准。

他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并强调了法律与道德、强制之间的相似与区别。

哈特主张,法律的核心是规则,这些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他认为这些规则并非简单的道德标准或行为准则,而是反映了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统治阶级的意志。

哈特在书中提出了一种法律定义的构造模式。

他强调,法律首先是一种规则或标准,这些规则或标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这种构造模式不仅强调了法律的强制性,还突出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与国家权力的紧密。

同时,哈特还指出,法律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改变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强调了法律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保护和确认的重要性。

他认为,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他还指出,法律不仅是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惩罚的工具,更是对合法行为的保障和维护。

阅读哈特《法律的概念》让我深刻地理解了法律的定义和本质。

他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将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紧密起来。

哈特还强调了法律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性,这为我们理解和研究现代社会的法律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方法。

在20世纪60年代,以继承和发展19世纪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为特征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新分析法学派应运而生。

这个法学派别为我们提供了许多经典的理论和思想,其中尤以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为最。

这本书不仅是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作,也是我们理解法律和道德关系的重要途径。

哈特教授在《法律的概念》中,通过对法律和道德的深入探讨和分析,展示了他的独特思想和深刻见解。

他从法律的规则和原则、道德的规范和原则、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方面,全面地揭示了法律的本质、作用和价值。

《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此书内容围绕一个主题展开:道德的法律强制是否恰当。

哈特在文中运用三个例子论证自己的观点——法律不应该强制执行道德。

第一个例子是“肖案”。

肖出版《百艳图》杂志,提供妓女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联系方式,方便人们找到他们,甚至杂志内容里有裸体画像。

对于法院判处肖有罪而给出理由之一的“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哈特极度排斥,认为此罪含糊而且暧昧,这导致的后果是“在普通法的案例里型塑了一个可怕的对不道德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恶劣模式”。

因为虽然卖淫也是一种“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但卖淫早已在立法中被规定不是一种犯罪。

即“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不应该作为一种理由来论证行为成立犯罪。

所以这个罪名将会给检控机关滥用权力以借口,通过援引案例的理由来规避成文法,干预一些与卖淫类似的“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的行为。

而且“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是很古老的罪名,类似中国的“欺君之罪”,若加以援引,则有溯及既往之嫌,这样扩大的后果是任何合作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犯罪,也必将破坏合法性原则。

而且这个罪名不得不让人想到希特勒时代的刑法,“腐蚀社会公德”通过以“刑法典的基本观念和人们的一般感情”作为判断标准,则有可能导致“恶法亦法”的恶果,直接破坏个人的自由。

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该罪名没有区分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社会公德。

这实质上是一种政治权威对个人自由的入侵。

这让人联想起一对中国夫妻在家看黄碟,派出所的人员直接破门而入的事件。

在肖案中,对之进行惩罚是正当,但哈特因为罪名不符合而进行了猛烈的批判,认为严重到可以直接类比纳粹的法典观念。

而在中国,实质上的行政权对公民个人的自由的赤裸裸的侵犯,竟然还引起了轩然大波,进行了一番激烈的争论,对之进行判断,行政权行使是否合理,可见,对公民自由权的尊重并没有成为理所应当。

哈特对著名的“沃尔芬登委员会”做出的对卖淫与同性恋的法律情状报告进行了讨论。

“调研报告”认为卖淫本身不是一种犯罪,但在公共场合拉客的行为是一种犯罪;不应把同性恋私下自愿的行为视为犯罪。

哈特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的论述

哈特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的论述

哈特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的论述在第九章中,哈特指出,在以下三个问题上,法学家们有争论:一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二是人们应当的行为方式可否由人类理性发现;三是不是每一个法律制度都必须规定制裁。

一、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和理由的引用哈特在论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之前,首先把古典自然法学派在该问题上的观点和理由按照自己的理解作了说明:1、人类行为的某些原则虽有待于人类理性去发现,但其存在是肯定无疑的。

①2、人定法如果要有效力,就必须符合它们。

②3、哈特对自然法中关于人的生存目的论中的不同理论的地位的概括:因为这一世界观的古典拥护者仅仅把生存设想为有关人类目标或人类利益的一个更为复杂的和引起争议的概念的底层。

亚里士多德把人类的无偏私的教化涵括其中,阿奎那把有关上帝的知识涵括其中。

他们都表达了可能会并已经受到挑战的价值。

然而,其他的思想家希望降低他们的眼界:他们在生存这个质朴的目的中看到了把经验上合适的观念赋予自然法术语的那个最主要的、无可争议的因素。

“没有个人的联合,人性绝不能存在;而如果不尊重公平和争议的法则,那种联合就永远不会有存续的空间。

”③4、一般目的论认为人的目标或利益显现为某种生活方式。

④5、自然法将那种有意识的目的或宗旨作为自己理论的出发点。

这一类的因果说并不依靠公理,他们也不是由有意识的目的或宗旨做媒介的:它们是社会学和心理学通过概括和理论的方法,基于观察,在可能的条件下基于实验去确立的。

所以,这类联系有别于将法律和道德规则的内容与后述公理中所讲的事实联结的那些联系。

⑤二、关于法律实证主义法学家对自然法学家在道德和法律关系问题上批评的概括对第二个问题,自然法学家给出的肯定回答,遭到了实证主义法学家的批判。

哈特对此也归纳了实证主义法学家的立场和理由:1、当行为的规则可由人类理性发现,这种主张依靠的是“法”这个字的简单模糊的含义。

一旦它的模糊含义得到澄清,自然法就会受到致命的打击。

⑥2、约翰·斯图亚太·米而的观点:首先自然法是对事实的描述;而“法”是人类应以一定的方式行为的“规定”或要求。

刑法与道德之间——读《法律、自由与道德》

刑法与道德之间——读《法律、自由与道德》

1 j 中 图 评 01 0 J 国 书 论20 0 10 /
《 赛报 告 》 表 明 ,同 性 恋 远 比人 们 所 认 金 识 到 的要 多 ,随 后 而 来 的 对 同 性 恋 行 为 的
大量 检 诉 ,更 给 人 们 以 同性 恋 泛 滥 之 感 ,
认 为 强 制 执 行 道 德 本 身 就 具 有 自足 的 价
— —
D 哈特 强 调 指 出 德 规 范 的 法 律强 锄 是 一 种 蓄 意强 翩 德 冷 漠 是 一种 道 德 保 道 道 守 主义 。 在道 德 的 法 律 强 制 与 道 德 冷 漠 之 外 , 有 第 三 种 选 择 , 通 过 论 、 还 即 建 议 、 张 。 某些 极 端 情况 下 甚 至通 过 诫 同样 可 以维 持社 会 的道 德 。 主 在 告
方法。
哈 特 先后 在 牛 津 大学 学 习 古代 史 、哲
2 世纪法哲学的经典著作。 0
《 律 、 自 由 和 道 德 》 是 哈 特 围 绕 法
“ 德规 范 的法 律 强 制 ” 问题 所 展 开 的 叙 道
学 和 法 律 。 l3 9 2年 至 14 9 0年 任 律 师 。 第
性 》 (9 5 、 《 罚 与责 任 》 ( 98 和 16 ) 惩 16 )
认 为 ,应 该 放 弃分 析 法学 派用 以分 析法 律
《 法理学和哲学文选》 ( 9 3 18 )等。其中 ,
达 了作 者 的 法哲 学 思 想 ,被 西 方 学 者誉 为
概念的传 统方 法 ,即为词 典下 定义 式 的 《 律 的概 念 》 最 系统 、最 有 说 服 力 地 表 法
支 。哈 特是 在 战后 复兴 自然 法 的 条件 下 提 学 史 ,国 际法 的 性 质 等广 泛 问题 ,其 毕 生 出新 分 析法 学 的 ,因此 ,其学 说 具 有 向 自 然 法 学 靠 近 的特 征 。他 不 仅 接 受 了 J・ 奥 斯 丁 的 基 本观 点 ,而 且 吸 收逻 辑 实 证 主 义 哲 学 流 派 的 概 念 和 语 言 分 析 法 ( 津 哲 牛

恺撒的归恺撒 上帝的归上帝——读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

恺撒的归恺撒 上帝的归上帝——读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

义” 又迟 到 了。
洛伊斯的故事没有真正的结束。


随着“ 明尼苏达州北部的冬天” 的结束 。 洛伊斯和女工们得 到“ 某种金钱买不到 的东西” —— 尊严 和道歉。通过洛伊斯案 。 我们也似乎找到了一系列 防治性骚扰 , 乃至矫 正传统法律体系法律价值 失衡 的药方 。 譬如 。 明确性骚扰 的构成要件 、 采取积极预 防性 骚扰 的措施 、 高人 们对 性骚扰法律 的认 知 提 程度 。 帮助受 害人应对诉讼 、 加强对受 害人 尊严和 隐私 的保 护 、 进受害人 积极 回归 社区并获得信 促 任、 帮助她们走 出心理阴影等 。 但是 , 正如暗黑底色 的封 页、 花瓣破碎 的红玫瑰宣 示的 。 关于“ 男人” 压抑 和寻求释 放的故事还在 继续 , 性骚扰的立法和诉讼程序还待完 善 , 于“ 人” 争和 寻求公正 的故 事 , 旧延续 , 关 女 抗 依 只是地 点 不在“ 矿山” , 上 主角不是“ 洛伊斯” 。即使在经历洛 伊斯 案“ 洗礼” 的美 国。 骚扰 依旧深刻存在并呈现 性 恶化趋 势。据美 国联邦调查局2 0 年1 月发表 的一份报告 。 05 O 美国平 等就业机会委员会20 年共收到 04 有 关性骚扰的指控11 6 , 中8 . 33件 其 49 %是针对 女性的骚扰。 多妇女在工作场所 受到性骚扰 。0 4 许 20 年, 美 国有9 65 4 3 名女性是强奸犯罪的受害人 . 比率达 到6 . 1 万 , 03 35 0 比2 0 年增加O8 / . %。在美国一些政治 人物所卷入 的性骚扰 事件 中, 更是不乏沦落为政治游戏 的事例 。许 多人 。 包括受害人本身 , 对性骚扰 还存在相 当程度和范围的“ 无知” 。正如 书中一段道 白记述的 :听听那些女孩 的谈话就知道 。 “ 尽管她 们是受害人 , 但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性骚扰 。” 抗争性骚扰 的道路上 , 在 强弱悬殊 的较量仍在继续 。 ( 者单位 : 作 中国政 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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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的解读
摘要:本书关注的是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的问题。

作者主要就“法律是否应该强制执行道德”展开论述。

首先,作者先假定任何愿意讨论的人都承认:在任何社会中实际起作用的制度,包括实在的道德,都应该以一种开放性的姿态去面对质疑以及批评。

其次,作者对沃尔芬登委员会、德夫林勋爵、密尔等所持观点进行评述,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最后,作者并没有证成“为了隔绝社会道德使之避免变化不具有价值,并且不值得人类为之付出的苦楚和自由的丧失”的命题。

但是作者认为,展示了这些牺牲就已经足够。

关键词:法律强制执行道德;社会价值;正当性;隐私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139-02
引言
法律的触角若延展到人们的隐私生活之中,则人们的一举一动都要面临着公众的监督,此时法律的适用是对人们一种彻底的冒犯。

所以,作者认为需要驳斥的观点是:不合乎道德的行为,即使是对他人根本未造成任何伤害的行为,措诸刑律并予以惩罚是完全正当的[1]3。

德夫林勋爵认为不道德在一个侵犯了社会所共有道德的法典的
意义上与叛国罪之间存在着类似之处。

基于同样的证成性理由,镇压不道德正如镇压颠覆活动一样,正是法律职责所在。

在笔者眼里,德夫林勋爵过分强调了道德的重要性,且将不道德
和叛国罪之间强行画上等号。

德夫林勋爵重点关注了连接社会这一功能,且将此功能无形扩大了。

同时他将原本柔性的道德给予了强制力使其坚硬、冷酷。

此时的道德不再是社会成立的根基,而是成为社会之上的构建。

作者认为对德夫林勋爵所引用的法律强制道德的例子可以解释为一种“法律家长主义”的例证,即运用法律去阻止一个人自伤或明显的同意别人伤害他。

作者认为一旦家长主义被承认,必定会扩展到道德方面的家长主义(“道德家长主义”)[2]52。

但是作者也反对密尔对于家长主义太过绝对与武断的反对
[3]91-96,因为密尔过于相信成年人个体总是一直知道他们最佳利益。

笔者个人同意适当的法律家长主义,但也仅限在个体成长的初期。

法律的功能有:教育、预测、评价、指引和矫正等。

人们可以将法律视为行为的标尺,从而采取规范的、不触犯法律的行为同时仍拥有自由的限度。

一、法律强制道德与社会维存
作者就本章的内容分析,先从四个问题入手,即“法律的发展是否曾受到过道德规范的影响”、“对法律或者法律体制的适当定义是否必须以某种方式援引道德”、“法律会以一种开放的姿态去面对道德的批判吗”,以及“不道德的行为就应该是犯罪吗”。

(一)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
对于肖案的认定,出版淫秽作品、利用妓女们在《百艳图》杂志
刊登非法广告而聚敛不义之财、图谋用《百艳图》的出版腐蚀社会公德。

这无可置疑地致肖于有罪和被监禁的境地。

通过肖案,作者指出,更为重要的是,法官复活了这样一种观念,即法院应该以其行动表明它“道德的当然看管人”或“公共行为方式的总监督者和守卫者”的身份。

同时对于本案,法官的处理有溯及既往的倾向。

溯及既往是恐怖的,因为以后来的规定来惩罚先前的行为,并且赋予其正当的合理性。

如果我们承认溯及既往,那么我们现在的每一个行为都有可能被认为是犯罪,我们也必须接受惩罚[4]130-133。

此时法律所含有的指导、预测的功能则消失了,有的只是冰冷、血腥的惩罚以及强制力。

(二)同性恋与卖淫
1957年9月,沃尔芬登委员会提交了一个报告,在报告中他们对两个方面都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改革建议。

对于同性恋行为,他们以12比1的绝对多数通过了不应该再视成年人私下自愿的同性恋行为为犯罪的提议;而对于卖淫,他们全体一致同意重申,虽然它本身不能再视为非法,但应该通过立法“把它从大街上驱逐”,因为他们认为在大街上拉客的行为是一种对公民权的无理而令人讨厌的冒犯。

作者指出,应该引起我们关注的不仅是沃尔芬登委员会的建议,更应该重视他们之所以得出这样结论的背后的原则。

笔者认为,斯蒂芬和德夫林勋爵过分强调了道德的作用,他认为
道德是社会存在的根基,所以对道德的冒犯则是对国家的侵犯。

而在私人领域,只要没对别人造成伤害,则一切则应该是被容许的,而且不应该以被监督等方式潜在管理,因为每个人都有着必要的自由。

二、对于法律强制道德的深度分析
(一)家长主义与道德的法律强制
作者指出:人们太容易认定,如果一个法律不是设计用于保护一个人免于其他人的伤害,那么其合理性基础只能在于它是被制定用来惩罚道德上的邪恶行为的,或如德夫林勋爵的名言,“去强制执行道德原则”[1]34-35。

笔者认为,适当的法律家长主义是必要的。

正如中国的民法通则上将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国的刑法、民法等也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着特别保护。

笔者认为法律对人们有着教育和感化作用,人们在心智还未成熟时,法律教育他们并宽恕他们所犯下的无论是故意或者过失的错误。

同时法律避免他们做出伤害自己的事,虽然这是他们的自由,但是在个体还不能完全分辨自己的行为的时候,法律必须以强制的形式来保护他们存在的基本条件。

(二)惩罚的阶层
斯蒂芬认为:如果我们承认不同的犯罪之间道德上恶的不同将影响惩罚的程度,这就表明了惩罚的目的不仅仅是阻止“危害社会的
行为”,而且还是“对大量不义行为的镇压”。

作者认为,这样的主张是由斯蒂芬的错误而来的不合逻辑的推论。

作者认为有很多理由去解释为什么我们希望以惩罚的严重程度来做区分犯罪严重性的法律阶层,不要与关乎它们之道德邪恶程度的一般判断评估相冲突。

笔者十分同意作者对于惩罚的观点。

惩罚不仅具有对个体的评价功能,更是具有矫正功能。

如果我们仅仅以单一视角分析惩罚,那我们会发现法律体系中无数的矛盾和不合理之处,并且这些矛盾以常态存在着。

作者并没有为我们分析其中的复杂内容,只是证成我们不该以过于简单的态度来看待,并倡导我们以谨慎、敬畏的态度来审视它。

(三)隐私的不道德与公共场合行为不检
作者认为,真正惩罚重婚罪的原因在于它制造麻烦、惹人讨厌。

因为在那种情况下,法律关注的是其行为对他人的冒犯,而不是因为私人生活中的不道德。

重婚罪只有在以一种侵犯性或者伤害性的姿态出现,并且有可能破坏社会秩序时,才是能够被惩罚的。

“禁止重婚”在笔者眼里是一个“自我限制”。

笔者认为每一个人生来都是有所欲望的,不断追更多的利益与欢愉[4]280。

就如重婚而言,肯定是对先前的婚姻有所失望,并其自身渴望有新的婚姻能对自己在先前婚姻所受到的不满足进行慰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追求自己想要的东西的时候,需要留意不可以超越界限,而这条界线仅仅只是不能对别人造成伤害。

三、法律强制道德的种类、后果及相关主义
(一)强制执行的种类
德夫林勋爵是一名持温和论论调者,且其主张也具有功利性质。

德夫林勋爵一个关键陈述,即保持一个社会的道德对该社会的存在十分必要,如果我们把他的这种陈述解释为事实性陈述,那么在某种意义上,一个社会的维存对该社会道德的保持是不同的。

笔者认为惩罚只能是手段而不能成为目的,我们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

如果说惩罚是为了报复,那么则变相证明了这个社会的心理的变态。

这个社会不是为了惩罚邪恶而存在,而是应该为了发展而存在。

如果认为仅仅通过单一的惩罚来达到道德界层上的善良,那么这个社会必定会停滞不前甚至倒退。

简单的价值思维观配上过于功利的心态,则这个社会注定会被淘汰。

(二)报复和谴责
斯蒂芬最让人厌恶的就是他的报复理论,即认为对罪犯的仇恨和怨恨是正当且“健康”的,同时应该对他们实行报复。

他的理论建立在简单而又残酷的报复理论之上:对罪犯的惩罚之所以正当,是因为“仇恨的感情和复仇的愿望是人类本质中最重要的方面,他们应该通过公开的规则和合法的方式得以满足”[1]61。

作者认为:根据斯蒂芬脑海中虚幻的想象建构,他的论述有时候显得好像惩罚的功能与其说是报复,还不如说是谴责;与其说是去满足仇恨或者复仇的感情还不如说是对触犯者施以一种明确的谴责并且去“认可”他所践踏的道德。

笔者认为,对于已经伤害他人的行为适用惩罚必然无疑。

但需要证明的是此时的惩罚只能说矫正而非报复。

我们不应该将受惩罚的人当作一个恶人、罪犯,而是应该当作一个迷途者,惩罚只是矫正其错误行为、为其指引正确方向的一种手段。

而对于未伤害到他人的行为,首先我们要尊重他的隐私;其次,若他自愿公布,但是其行为与实在道德相左,我们只能通过语言加以谴责,而不能运用法律强制力对其进行惩罚。

若对于此,我们轻易地运用法律,导致的后果则是法律被滥用、职责被扩大,法律实际的样态则会亵渎了其本质的定义。

四、结语
通过对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的解读,笔者深刻地了解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并有所感悟。

我们一方面需要为自己争取最大的自由,一方面也要对侵犯自己自由的行为进行勇敢的反抗,同时对于没有伤害别人的不道德的行为予以宽容和理解,而不是一味地排斥和打压。

参考文献:
[1][英]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m].支振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近代国家的发展[m].沈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英]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4]周濂.你永远都无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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