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史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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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中国法律儒家化的主要过程和重点事件

1.由董仲舒开创的“春秋决狱”,在汉代成为一种风气,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体现在《春秋决狱》中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则。另外,《春秋》及其他儒家经典也为统治者所重视。

2.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但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也根据其他的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又称之为“引经断狱”。引经断狱之风的盛行,又开启了引经注律的风气。

①西汉时期有杜周、杜延年父子解释《汉律》,其法律解释方面的著作被称为《大杜律》、《小杜律》,并成为当时司法实践的依据。

②东汉时期,由皇帝出面,下诏规定一个统一的注本,这个注本便是“郑氏章句”,郑氏章句由此获得了立法意义,其中体现的儒家道德又被法律化了。

3.无论是引经断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忠告步骤,它们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直接把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随着“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的出现,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也告完成了。

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简述清末法律改革的主要成果

1.预备仿行立宪中,产生了两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其中《十九信条》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一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并且出现了中国最早的议会、咨议局和资政院

2。进行了管制改革

3.修改了旧律,颁布《大清现行刑律》,它是一部过渡性刑法典,是最后一部中国传统式样的法典,还颁布了《大清新刑律》,它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确立了新的刑法体系

4.进行了司法改革,对多情的民商律进行修订

简述清末法制改革中的“礼法之争”

1.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论争。

2.“法理派”主张在不违背和损害君主专制制度的前提之下,大量引进和采用了“罪刑法定”、“正当防卫”等概念与制度,试图取消“干名犯义”、“存留养亲”制度,使道德与刑法、犯罪有所区分。

礼教派则认为,“三纲五常”及其所体现的传统社会秩序,是绝对不可以稍有改变的。变法修律只能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框架内,不能从根本上去触动传统的“纲常名教”。

3.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

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

“刑起于兵”的传统

1.是中国古代先秦时期流传的关于法律起源最有影响的一种观点

2.刑起于兵即法律起源于古代的氏族战争,兵刑合一是说战争和刑法、刑罚是一回事,二者本质上是一致的

3.先秦司法官称为“士”、“士师”、“司寇”、“廷尉”等,其本身源于军职,并在许多先秦文献中显现,如《国语·晋语六》、《国语·鲁语上》等

4.这种观念对秦汉以后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

国民党法学家仿照日本等国,将宪法、民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汇编在一起,称为《六法全书》,亦称《六法大全》。

1.宪法及其关系法规:

1931.5.国民会议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旨在确立国民政府及其行使五种治权及训导人民四种政权。

1936.5.5 国民党召开了由其操纵的所谓“国民大会”通过了一个实际上维护专制反对民主的《中华民国宪法》

1947年1.1 公布施行

2.民法及其关系法规:

民法包括总则、债、无权、亲属、继承5编共225条,在1928.5至1930.12陆续公布

3.刑法及其关系法规:

1928.3 《中华民国刑法》

4.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

1930至1931年颁布,1931年修改后重新公布

5.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

1928年颁布,1935年修改后重新公布,它是进行刑事诉讼的程序法,有利于《刑法》的正常施行

6.行政法及其关系法规:

管制官规、考试法、内政法规

简述法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1.法家学派代表人物思想活动促进了成文法运动的发展,法家代表人物直接领导各组后果变法运动。

2.法家思想中的“重刑主义、严刑峻法、轻刑重罚”直接影响了秦代法律的制定导致了秦代的法律以“血腥的刑罚”的恐怖主义来治理国家,重刑成了秦代法制的底色。

3.“法治”理论的极端发展,把法律作用夸大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4.韩非提出的“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对后世法律的制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简述汉代“春秋决狱”的内容、原则和历史影响

1.“春秋决狱”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

2.“原心定罪”是春秋之义中的依稀那个最为重要的内容,汉儒把它当成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

3.“春秋决狱”利用儒家的“仁爱”思想消除了汉律自秦律承袭的残酷,符合统治者和民众普遍要求轻刑的愿望。

“原心定罪”和“亲亲得相首匿”作为“春秋决狱”的两个重要原则对于整个封建法律制度的影响深远,甚至在现代的司法实践中还有所体现。对于“春秋决狱”的研究,有助于更加深刻的了解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但这一审判原则从道德至上的立场出发,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酷吏任意出入人罪打开了方便之门。

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进一步确立了儒家思想在法治中的地位。

开放题

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立法上等差、良贱有别的立法指导思想,“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漠视权利、详订义务的法律内容以及与此配套的各项制度;法律的渊源在皇帝,法自君出,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治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把对人的教育放在中心地位,主张“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徒法不足以自行”以及“和为贵”,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重视人际关系的和谐,重视调解等思想。

全面审视中国法律发展史,我认为传统观点对于古代法律制度特征的概括,尚有不全面乃至偏颇之处,应当重新进行探讨。譬如,“以刑为主,民刑不分”、“司法行政合一”这类表述,并不完全符合中国古代法制的实际情况,似应予摒弃。传统观点认为“德主刑辅,礼法结合”、“家族主义”是中国古代法制的特征,这种提法应当说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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