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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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天水市林业局。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5、•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6、•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7、•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8、•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9、•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10、•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11、•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
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2、•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13、•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天水市林业局是天水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林地、森林资源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全市森林资源调查、清查、动态监测工作与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与实施。

3、监督林木及其产品的凭证采伐、运输与经营加工。

4、依法管理林地,承办全省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

5、指导全市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以及湿地保护工作。

6、指导全市林政稽查工作,承办林业执法监督、行政诉讼和复议及普法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

8、根据国家法规和林业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9、协调、督促查处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10、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干警队伍建设,抓好护林防火工作。

11、承担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摘自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林业局职能配臵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02‟73号)
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四、行政执法依据具体分类
(一)行政许可(共12项)
1、木材运输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六条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林木采伐许查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2、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的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3、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的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第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4、森林公园设立、撤消、分立、合并或调整区界范围、变更名称审批
法律依据:(1)•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条“设立省级森林公园,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设立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州(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森林公园的撤消、分立、合并或调整区界范围、变更名称,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3)•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八条:“建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相应的省级或者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5、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①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采伐单位和个人须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许可证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6、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7、征占用林地审核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八条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征占用林地。

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

确需征占用林地和临时实用林地的,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8、森林防火期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生产用火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火、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炼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从事林副生产的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
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9、省重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许可证的管理办法有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0日林业部部务会审议通过1991年1月9日发布)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第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驯养繁殖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州(地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由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0、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驯养繁殖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州(地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由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向批准机关申请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并按规定妥善处理巡演繁殖的野生动物。

11、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经营利用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市、州(地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经营许可证合法营业执照;经营利用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经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

12、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
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经营利用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市、州(地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经营许可证合法营业执照;经营利用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经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

(二)行政处罚(共68项)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买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3)•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盗伐、滥伐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珍贵树木以及非林区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2、滥伐林木或者其他林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
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3)•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盗伐、滥伐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珍贵树木以及非林区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3、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买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3)•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封山
和封沙育林地、更新造林地和其他幼林地,进行砍柴、放牧、毁林开荒及其他毁林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处罚。


6、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7、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8、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9、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1倍至5倍的罚款;……”
10、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㈠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2)•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从采伐林木之日起,连续2年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可并处更新造林费用2倍的罚款。


11、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㈡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12、除因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
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㈢除因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13、未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㈣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14、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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