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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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保险安全吗?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理赔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着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十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负保险及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负保险尽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着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保险的资产保全、规避债务功能
《保险法》第34条: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合同法》73条第1款:
人寿保险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资金账户不受债务纠纷困扰。
注释:此条最大程度上保证了被保险人对保险金的所有权及分配权,任何人无权参与。
投资的多渠道与资金的安全性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停止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如:基础建设投资)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目前保险资金的主要投资渠道】
保险公司作为资本市场举足轻重的机构投资者具有多元化投资渠道
1,金融同业拆借
2 ,银行大额协议存款:3000万以上8年以上的大额存款允许较个人同期储蓄利息高出80%——100%
3,国债:一级市场记账或国债配售+二级市场回购贺套利国债,购买机会大,成本小,获利高
4,金融债券:(国家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债券)
5,企业债券:(企业信用等级AA+以上的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持有目前基金总值15%的份额
6,直接投资股票市场: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的上限提高到总资产的10%
7,国家基础建设投资,如京沪高速铁路2200亿建设资金有部分向保险公司募集;由太平人寿出资独家发起的—南水北调债券投资计划。
8,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经营权买断经营(如山西省的高速公路经营权)
9,购买或者参与银行及证劵公司
10,境外投资,进入国际资本市场投资运作,可以更大程度上分散风险,提高收益
11,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