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选拔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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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选拔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加强对省级学科带头人人选的培养和管理,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的示引领和带动辐射作用,依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骨干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学科带头人是指在我省长期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优秀的职业道德素养、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较高的教育科研水平,教学教研成效显著、并在全省本学科领域能起到带头、示、引领作用的优秀骨干教师。
第三条省级学科带头人是我省三级三类骨干教师体系中的学科领军人才和中坚力量。
通过省级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和培养,将为我省基础教育打造一支能够在学科领域起到示引领作用的优质教师队伍,带动我省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水平的整体提升,促进我省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二章选拔
第四条省级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对象和围
1.选拔对象为全省基础教育系统获得市级学科带头人、省级教学能手及以上荣誉的在职一线教师。
具有教师资格的学校领导,每年兼课须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
2.选拔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电教机构、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
3.选拔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每次选拔培养750名,8年共选拔培养3000名。
4.选拔名额分年次、按比例分配到各设区市,由设区市教育、人社行政部门等额推荐。
第五条省级学科带头人的选拔条件
1.资格条件。
学历符合《教师法》相关规定,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年龄女性45岁、男性50岁以下,身心健康;教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资格;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近5年接受县级及以上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50学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素质要求。
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针,师德高尚,谨笃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较为深厚的教育理论素养,教育理念先进,学科专业过硬,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显著;具有较强的现代教育技术能力,
能够熟练地将现代教育技术整合运用到学科教学中,能够熟练地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和交流;具有较强的学科引领、专业指导和组织协调能力,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3.教育教学实绩。
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近5年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学时以上;具有较强的班级管理能力,主持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面成绩突出;能出色完成学科教学任务,切实贯彻新课程教育理念,实施有效课堂教学成绩突出,所指导的学生班级或年级学习成绩优秀,学生和教师评议优秀率均达90%以上;承担过县级以上的示课或观摩课,学科教学水平在区域得到同行的广泛好评;在课程改革、教材建设、推进素质教育等面有突出业绩,获得市级教育部门和同行专家的肯定性评价,教学改革经验得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推广,近5年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4.教研成果。
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近5年教研成果突出并具备下列选择条件中的两项:①主持并完成1项市级及以上级别或2项县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或教改实验项目;②主要参与(前三人)和本学科教学相关的省级及以上级别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③在核心刊物发表1篇以上有较高应用价值的教育教学论文;④获得2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1项市级及以上级别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优秀成
果一、二等奖;⑤校本教研成效显著,有独特的教育教学法或在课程改革等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在省市学科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5.指导能力。
有较强的学科教学指导能力,能主持或参与指导区域校本研修,担任过联片校本研修学科主持专家,对当地教师专业成长做出过重要贡献;承担过县级及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教学任务,近5年主讲培训课程或专题不少于30学时;能指导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学科教研能力,近5年在指导青年教师专业成长面取得突出成绩。
6.破格条件。
近5年在本学科教学工作中做出过突出贡献,在当地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声望并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或指导至少1名学生在省级及以上级别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的;或城镇教师近5年在农村中小学支教任教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或农村学校中学科教学成绩特别突出并在区域有较高知名度的优秀教师,可在年龄、教研成果、社会服务等面适当放宽条件,破格推荐。
第六条省级学科带头人的评选原则
1.坚持标准,格条件,确保质量
2.兼顾城乡,统筹学段,协调学科
3.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
第七条省级学科带头人的选拔程序
1.成立机构。
省上成立省中小学教师队伍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具体负责全省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骨干教师的选拔推荐工作。
2.公布条件。
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下发《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选拔与管理办法》和年度选拔推荐实施案,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辖区所有教师中公布。
3.个人申报。
凡符合条件的在职一线教师,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愿景向所在学校提出自荐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填写《省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县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直属单位推荐的人选和材料直接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4.县级推荐。
县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和基层学校推荐意见,在被推荐人所在单位进行测评,广泛征求学生和同行专家意见,通过集中式形成推荐人选初审意见和测评材料,上报市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市级评审。
市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
据省级学科带头人选拔原则和选拔条件,认真审查各县(区)推荐的候选人资格条件。
通过无记名差额投票式表决,确定向省上推荐的培养人选,并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官上公示。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按分配名额等额上报省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省级审定。
省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市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说课、评课或答辩等形式进行评审(对体音美薄弱学科作适当倾斜),评审结果按量化积分进行排序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审定结果在省教育厅官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人社厅联合发文,正式确定为“省中小学省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
第三章培养
第八条省级学科带头人的培养要求
1.学科带头人按照先培养、后认定的原则进行。
每批次培养期为1年。
2.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坚持“学生为本,师德为先,能力为重,终身学习,示引领”的基本理念。
3.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主要包括“个人素质修养,教育教学理论,学科教学探究,课程改革研究,现代教育技术,学科前沿动态,教学实践反思,学科示引领”等容。
第九条省级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式
1.集中研修。
在培养期,安排培养对象在省级培训机构或省外高水平大学参加15天左右的集中研修。
2.实践提高。
在培养期,组织培养对象到名师实践基地或省外知名学校进行累积不少于1个月的学习研修,通过开展教学观摩、示交流、专题研讨、实践反思等活动,保证实践教学的有效实施。
3.学术研究。
在培养期,安排培养对象在学科导师指导下开展教育教学专题研究,培养对象至少选定1个研究主题,撰写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研究报告,提升教育教学科研能力。
4.建设学科工作坊。
培养期间,资助培养对象在指导专家引领下启动学科工作坊建设,建立学科带头人教研工作网络交流平台,并以工作坊为单位开展在岗自主研修和学术研究,承担指导教学能手和青年教师等任务,指导区域校本研修的开展并承担当地教师培训教学任务。
第十条省级学科带头人培养的组织实施
1.学科带头人的培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划、协调和指导,具体的培养培训工作由指定的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2.指定的培训机构要制定科学的培养计划和培训案,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创新培养培训式,强化教育实践环节,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健全绩效管理机制,确保培养培训质量。
3.培养期结束后,由指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省中小学省级学科带头人资格培训结业证书”。
不合格者,取消省级学科带头人认定资格。
第四章认定
第十一条省级学科带头人的认定条件
1.培养期完成资格培训任务,并获得合格结业证书。
2.培养期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在校听评课不少于20节,在本学科围上示交流课不少于6节,在校外成功主持召集的学科教学研究活动不少于4次。
3.培养期开展至少一项课题研究,撰写1篇以上与本学科有关的专业论文并在教育类期刊上发表;结合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撰写不少于3万字的反映个人教育思想、教学主或教学特色的经验总结、研究论文或书稿。
4.培养期初步建成以个人名义命名的学科工作坊,提交6篇优质教案、教学设计或教学反思等;展示有特色的教育教学经典课例和研究成果;积极开展“学科导教”等活动,通过课例展示、说课评课、案例分析、教学研讨等形式,引导工作坊的学员提升专业水平;承担当地中小学教师的集中培训任务和远程培训跟进指导,促进当地教师的专业成长。
第十二条省级学科带头人的认定程序
1.发布文件。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省级学科带头人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开认定的资格条件和实施办法。
2.个人申请。
培养对象根据认定资格条件的要求提出认定申请,填报《省级学科带头人认定申请和审批表》。
3.逐级审核。
培养对象所在单位主要审核申请人在学校完成学科带头人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审核申请人完成教研工作、学科工作坊、社会服务工作的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审核申请人的资质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
4.省级认定。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省级学科带头人认定量化考核办法》,组织专家考核组对培养对象进行综合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由省教育厅、人社厅联合发文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不再保留培养对象资格。
第五章待遇
第十三条认定为省级学科带头人的教师享有如下待遇:
1.授予“省中小学省级学科带头人”荣誉称号,给予课题组研究经费1.5万元。
2.享有破格申报中小学教师高一级职称的资格,并免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3.期考核被评为优秀者,可直接推荐进入省级教学名师培养序列。
4.享有优先参加省级研修、国外高层次培训、外出学术交流的权利和机会,省教育厅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对其获准立项的课题给予资助。
5.省级学科带头人所在学校对他们承担的研究课题、教改实验和教学指导任务等,应适当计算工作量。
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为省级学科带头人提供良好的工作、教研和学术交流条件,为他们发挥示引领作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六章职责
第十四条认定为省级学科带头人的教师须履行如下职责:
1.加强思想道德修养。
认真学习党的路线、针、政策,全面贯彻的教育针,确立科学的教育观、质量观、学生观,模遵守师德规,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乐于奉献,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成为教书育人的模。
2。
提升专业能力水平。
确立终身学习思想,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系统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主动跟踪本学科国外前沿发展动态,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5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360学时。
积极推动素质教育,成为本学科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领军人才。
3.发挥骨干示作用。
积极参与各级各类教学研讨、教师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承担学科教学示、观摩和专题讲座、辅导等任务。
每年在校上示课不少于6节,校外听评课不少于20节;每年承担校本培训任务不少于1次,承担校外中小学或幼儿园教师培训任务不少于1次,至少参加1次送教下乡或支援农村薄弱地区教育活动。
4.发挥培养指导作用。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排,5年以学科工作坊为平台,承担本学科3名左右省市级教学能手、2名左右本校青年教师的培养指导任务,承担3名左右师生的实习指导工作,明确培养目标和规格,制定培养计划和案,指导他们提升专业能力和水平并取得明显成效。
5.发挥学科引领作用。
针对本学科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主持或参与市级及以上级别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或教改实验项目,5年至少撰写1篇有较高水准和应用价值的调研报告、经验总结或政策建议;至少开设1次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会;至少在教育期刊上公开发表2篇专业论文,或主要参与出版1部教育教学专著。
第七章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学科带头人按以下办法管理:
1.省级学科带头人实行统一管理。
由省教育厅、人社厅成立的“骨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与指导,由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统一管理。
具体的选拔与认定、培养与使用等业务工作,由办公室授权的执行机构负责。
2.省级学科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
原则上从认定后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逐步形成坚持标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良性机制,不搞终身制。
3.省级学科带头人实行考核管理。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期考核两种式。
年度考核主要根据学科带头人当年的履职情况,由所在学校结合本校年度考核进行,由教育行政部门复核。
期考核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者继续连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连任,并重新颁发证书。
4.省级学科带头人实行注册管理。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的执行机构建立省级学科带头人信息库和电子档案、省级学科带头人工作坊注册与管理平台,以及省级学科带头人证书注册管理制度等。
第十六条省级学科带头人在任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和待遇:
1.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
2.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师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不履行省级学科带头人职责,年度和期考核不合格的;
4.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5.非组织原因脱离教师或教研岗位半年以上的;
6.私自离岗不归或出国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
7.因其它原因调离基础教育系统的。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本级学科带头人选拔与管理办法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