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企业的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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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企业的竞争关系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竞争是最基本的运行机制之一。竞争是各个利益主体为了追求和实现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角逐过程。竞争犹如自然选择一样,最终的结果表现为优胜劣汰。竞争是推倒技术创新和组织创新的动力,它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促使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快速发展。
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有的经营者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不断创新改革,以合法的方式提升自己,但是还有一些经营者为了争取和维持竞争优势,采取与商业道德相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而且对市场秩序的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纵观社会上的竞争行为,无论是恶意的还是正当的,表面上看似乎只有在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商主体之间才存在竞争行为,这也是大众所普遍认同的,比如,伊利和蒙牛在奶制品行业的竞争,苏宁和国美在家电连锁行业的竞争等等。这一系列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竞争现象似乎都在告诉我们在不同的行业领域,是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但是当看到豪达和浩大这两个经营业务根本没有交叉的企业因为浩大公司的网页覆盖了豪达公司的网页,而被法院被定义为浩大公司反不正当竞争时,我们看到了令一种不正当竞争形式的存在,它不以竞争关系的存在为基础。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相对于市场竞争中的正当手段而言的,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工人的商业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了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可见,我国并没有把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在当事人之间是否竞争关系这一原则基础上。我国法律认为,即使不存在竞争关系,特定商品、服务或者经营活动的混淆,也会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地联想,也同样可以损害真正的经营者,同时对被联想的一方商誉和经济上的损害。因此,经济生活中的侵权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具有竞争关系的商品、服务或者经营活动上,又可以发生在有关系但没有竞争关系的商品、服务或者经营活动上。
大陆法系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往往明确地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础,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如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帝王规则”。在豪达公司诉浩大公司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浩大公司和豪达公司虽然不存在竞争关系,但是法院还是认定了浩大公司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豪达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对豪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认定是否构成竞争关系以及判定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以经营范围是否相同为
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该法并未限定仅同业竞争者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法的立法价值和功能在于禁止和惩处违背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矫正商事主体不当的竞争行为,维护自愿、公平、平等和诚实守信的有序的竞争秩序和环境。因此,双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是否相同,并不影响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摘自豪达诉浩大判决书)法律没有将人们生活中普遍认为的竞争关系作为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据,是对经济生活中人们经验的总结,是对经验的提升,它基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但却高于普遍的现象。我想这样的原因有两个,首先,认定竞争关系是否存在时非常困难的,它是一个长期论证的过程。而且不同的时期竞争关系存在与否也不尽相同。其次,不正当损害对手并不是这种恶劣行为的目的,它只是获得更好的市场发展环境的手段,打压敌手,增强自己。但是无论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用卑鄙的手段损害对手的行为,都是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应该禁止的行为。
因此,我们对企业的竞争关系应该做广义上,宽泛的的理解。
企业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既是指在同一个经营领域内,不同的企业为了市场,客源,更多的机会而做出来的一系列竞争行为而形成的关系,又指在不同的行业范围内,只要企业的不正当行为损害了不同行业的企业的利益,妨碍了这个企业的正常经营、对企业的宣传和企业形象产生消极的影响、降低了其竞争优势,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均构成竞争关系,且为不正当竞争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后者是一种特殊的竞争关系,只有在发生不正当竞争时才会粗在的竞争关系。我们对竞争关系的定义也不能过于宽泛,否则将会阻碍正常的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不限于同一相关市场上的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竞争对手也不限于同一相关市场上的经营者。无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脱出竞争关系的范畴而等同于不公平交易(经营、商业、贸易)行为,还是主张竞争关系包括直接的和潜在(间接)的竞争关系、发生侵权行为就认为有竞争关系或者压根不考虑竞争关系等等,都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是一种广义的竞争关系,甚至可以说是经营者之间以不正当方式进行的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