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GPS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工作规范》—2015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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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定位系统(GPS)使用管理
工作规(2015修订)
1 围
本标准适用于XX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部门)车辆定位系统(GPS)(以下简称“车辆GPS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
YC/T 384-2011 XX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
AQ/T 9006-201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
3 术语和定义
3.1 车辆GPS系统
指以现代航天及无线电通讯XX部门学技术的发展建立起来的高精度、全天候和全球性的无线电导航定位、定时的多功能系统。该系统通过对车辆的具体位置、运行线路、行车速度、停车时间、停车地点、里程统计等进行24小时定时监控管理,从而节约成本,提高用车效率。该系统具有车辆跟踪功能、提供出行线路规划和导航功能、信息查询功能、话务指挥功能、紧急救援功能等。
3.2车辆GPS系统终端设备
指车载GPS定位系统安装于车辆上的使用设备。
3.3 XX所属车辆
指XX公司全系统所使用的各类机动车辆。
本标准所使用的其他专业术语采用《车辆GPS系统操作手册》所规定的术语定义。
4 标准要求
4.1 系统的构建与维护
4.1.1 XX在车辆GPS系统建立过程中,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统一管理”的原则,所属车辆均应安装使用车辆GPS系统,信息中心作为系统建立的责任部门,负责与委托的技术单位对系统建立进行论证、规划和搭建。
4.1.2 XX信息中心是车辆GPS系统方案建立、常规维护、软件升级和卸载、电子地图描绘和改版、维修的主管部门,与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保证系统的良好运行状态。依据采购计划的要求,在省局规定围选择供方。
4.1.3 各单位车辆使用部门应建立《车辆GPS系统终端设备清单》,按照财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定期盘查,将终端设备的管理责任落实到驾驶员。
4.1.4 车辆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车载终端进行新增、拆除或移装时,由XX安保XX部门提出需求意见,XX局长、经理同意后,信息中心负责协调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安装和撤卸。未经XX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车辆所配GPS终端设备进行安装、拆除、维修或软件升级等。
4.2 系统的管理及使用
4.2.1车辆GPS系统的日常管理应遵循“权责分明、适时监督、规管理、奖罚分明”原则,以保证系统运行起到“发挥车辆监控功能、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提高车辆管理水平”的良好作用。
4.2.2 XX安保XX部门是车辆GPS系统运行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a) 与信息中心沟通和协调系统的操作培训、管理工作和技术情况,提出系统管理中的意见和建议。
b) 收集和统计分析全市XX行业车辆GPS系统运行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数据,每季度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c) 对全市XX行业车辆GPS系统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d)负责车辆GPS系统登陆账号的发放与管理。
4.2.3监察XX部门对全市GPS系统应用过程中的遵章守纪情况进行督察和管理,收集情况,依据基本情况、成效、经验、存在问题、改进建议等编发工作督查报告。
4.2.4 车辆使用单位(部门)、人员对车辆GPS系统进行具体使用,用以进行车辆的基础信息资料建立和统计、日常管理监督。
a) XX安保XX部门具体负责XX机关公务车辆、稽查大队车辆车辆GPS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b) 物流中心送货部负责卷烟配送车辆车辆GPS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物流中心安保部负责对送货部使用该系统的情况进行监督。
c) 各XX部门XX部门XX部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XX部门稽查车辆车辆GPS 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综合办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车辆GPS系统的使用、管理、检查。
d) 各车辆驾驶员为GPS车载终端设备的责任人,负责做好车载终端的日常清洁保养,严禁私自改变终端设备现状,确保车载终端良好运行。
e) 各单位领导和车辆使用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为车辆GPS系统平台监控人员,可实行定期轮换。监控人员每天登录监控系统,查询车辆前一天运行的“历史轨迹”,对车辆运行进行“位置查询”和“对象跟踪”。主要监控车辆是否发生超速、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和驶离管理区域的情况。对于系统提示的报警信息,及时联系驾驶员,在系统中录入处理结论(系统具体设置、操作方法详见《平台操作手册》)。
4.2.5 XX安保XX部门每季度对GPS车载终端状况进行检查,每月对各单位(部门)运行车辆GPS系统的情况进行检查;各单位安全管理员每月对车载终端状况进行检查,每周对本单位车辆使用部门使用车辆GPS系统的情况进行检查。填写《安全检查与整改记录》。对因管理不到位或其它人为原因等造成的终端损坏或遗失,其维修或新购等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车辆使用部门使用该系统不到位的情况,由安保XX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下发处罚决定。
4.2.6 车载终端或监控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各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XX 安保XX部门,安保XX部门将其情况告知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联系委托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及时维修和维护。
4.3 车辆安全时速的管理及处罚
4.3.1 依托GPS车辆定位管理系统中的“终端配置”功能,各单位车辆使用部门负责人应监督驾驶员执行XX安保XX部门制定的车辆安全时速规定:一般道路不超过时速60公里,高速公路不超过时速120公里(XX高速XX段不超过时速100公里)。在GPS 系统分别设置不同路段的相对控制时速。GPS系统设置的相对控制时速应保持与交管部门对各路段规定限速一致;若不能做到完全匹配,则以相邻3至4个路段的规定限速最高值作为GPS系统相对控制时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