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藏重要档案数据异地备份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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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重要档案数据异地备份协议书

甲方:(馆)乙方: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提出的“实施重要档案数据异地备份制度”的要求,有效利用双方的档案保管条件,充分保障馆藏重要档案数据及电子文件的完整安全,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建立互为馆藏重要档案数据异地备份基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馆藏重要档案数据及电子文件的异地保管是指档案数据及电子文件存储介质的脱机异地保管。

2、乙方提供有利于档案数据及电子文件长期保管的专用库房和装具,库房和装具应符合国家档案局的相关规定要求。

3、乙方应确保甲方异地保管档案数据及电子文件存储介质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甲方。

4、档案数据及电子文件异地备份时采用封存保管的方式,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解封、查看和使用对方的档案数据及电子文件。

5、档案数据及电子文件备份的更新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另行协商。每年,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不定期对备份的档案数据及电子文件进行更换。

6、移交或更换档案数据存储介质时,须填写“馆藏重要档案数据异地备份接收(或提取)登记表”。

7、本协议一经订立,双方应严格履行。如有必要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补充,需双方书面同意;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行约定;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8、由于重大灾害造成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对影响履行本协议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免除履行本协议的部分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9、本协议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10、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后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协议期满后可续签。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邮编: 邮编:

地址: 地址:

馆藏重要档案数据异地备份接收登记表

编号:

馆藏重要档案数据异地备份提取登记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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