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病历书写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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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适用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适用解读

行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刑事责任
《 刑 法 》 第 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 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容:
一、 新条例立法背景与历史沿革
二、
新条例六大亮点
三、 新条例争议和难点
亮点一:构建了多元化的医疗纠纷预
a)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公布:美国每年约有25.1万 人死于医疗事故,占比9.5% b) 德国最大医疗保险公司AK公布:德国平均每年发生医 疗事故约19万起,致死约1.9万,2017年对医生人身 攻击发生288起,其中医生被殴打占25%

(侵权责任法》第七尧医疗损害贡任 《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医疗损害责任的 概念,对有效觯决医疗损害责任、充 分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统一医疗纠 纷的案由及其赔偿标准具有非常重要 的现实意义。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确立 了对医疗损害责任话用过错责任、讨错
《司法桴释》内容包括;医疗损杏 资 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贲任分配及具 体规贝小医疗损者责任纠纷案件中
第三十四条【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人可 以 委托其他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 一) 鉴定专家不具有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事项鉴定资格的; ( 二) 鉴定机构不具有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范围而组织鉴定 的; ( 三) 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按照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 四) 依据法律、 法 规、规章规定,委托人认为需要重新鉴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于2009 年 12 月 2 6 目通 过,自 2010 年 7 月1日起施
2 0 1 7 年 1 2 月 1 4 日,最
高人民法院发布《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案件 的司法解释》。

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试题(卷)与答案

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试题(卷)与答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试题答案(试卷一)医院:______________ 科室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得分______ (每小题10分)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分五章五十六条。

2、医疗纠纷的定义:条例第二条规定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3、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4、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5、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缝肛门事件: 南方周末报道:一名孕妇在凤凰医院产下男婴后,被 丈夫发现肛门被缝线了。后经央视《新闻调查》深入调查, 这是一则假新闻。南方都市报记者柴会群与肖友若为博取 公众眼球,根据患方单方陈述和自己的推测,写了这篇文 章。实际上,产妇肛门未被缝,而是对产后痔疮的紧急止 血处理。 后续(网上):产妇患上抑郁症;助产士丢了工作; 医院变成了“深圳奥斯曼泌尿男科医院”;2011年罗湖法 院一审判决名誉侵权案助产士胜诉,患方赔偿3万元(二审 情况不详);患方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深圳市卫计委 的调查报告,后患方撤诉。 央视评论员王志安:是媒体的选择性报告,当事人的 误解制造了真一轰动性新闻,这一事件基本没有受益者, 只有受害者。
估和防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
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二、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 应,采用医疗新技术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 安全有效、符合伦理;要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
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开展手术、
随时书写,不少于每 天1次
至少2天一次 至少3天一次 入院48小时内 交班前书写 接班ຫໍສະໝຸດ 24小时内 转出科室前感悟:
独行快、众行远 医路漫漫,医疗安全永远在路上!
谢谢聆听!
护理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新《条例》强调医疗纠纷的预防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 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医 疗 纠 纷 预 防 和 处 理 条 例
一、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
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严格遵循法律、法 规、诊疗相关规范、常规,遵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 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风险的识别、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处理途径的影响及思考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处理途径的影响及思考

中国卫生产业CHINA HEALTHINDUSTRY[基金项目]浦东新区卫计委卫生计生科研项目资助(PW2018B-07)资助。

[作者简介]孙畅(1981-),男,硕士,主治医师,研究方向为卫生管理。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对健康期望值的日益提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量持续上升,但由于医疗本身具有风险性、未知性、复杂性等特点,同时,患方的高期望值与现在的医疗技术水平不相称,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部分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激烈冲突,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而在法律层面,仅有《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两部法律法规,分别针对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进行了定义和解释,但是针对医疗纠纷的定义和处理途径一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

在此背景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及时颁布实施,有利于缓解医患矛盾,明确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1《条例》对医疗纠纷处理途径的影响《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途径和程序,明确了各医疗机构以及临床医务人员的诊疗责任,要以患者为中心。

强调了医患双方应当依法遵守医疗秩序,并重点明确了人民调解在化解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

同时,还对病历保存、封存、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确立,以及对新闻媒体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1.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继续现行有效《条例》第二条对医疗纠纷的定义重新进行了明确。

重新定义后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定义明显区别开来。

笔者认为,医疗纠纷包含了医方在提供给患方医疗服务过程中,产生了和医疗服务具有直接关系的意外情DOI:10.16659/ki.1672-5654.2020.30.19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处理途径的影响及思考孙畅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上海200135[摘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701条国务院令)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 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 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 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 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
是,依法处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
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 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 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 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起草过程
2015年1月,原卫生计生委向国务院报送了《医疗纠 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 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部分高校和医疗机构的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深圳、北京、江西、湖北等地调 研;就重点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并进行了部门协调。在 此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医疗纠纷预 防和处理条例(草案)》。
一是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条例》规定,开展诊疗活
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诊疗相关规范、常规,
遵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

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试题及答案-5页

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试题及答案-5页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试题答案〔试卷一〕医院:科室::得分:〔每题10分〕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分五章五十六条。

2、医疗纠纷的定义:条例第二条规定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3、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4、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5、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消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2018年版本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2018年版本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 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 第三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 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 总结:自2010年7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统一适用《 侵权责任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作为法律、法规依据,《医疗事故条例》被搁置。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 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 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 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 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 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 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 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 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 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 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 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 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 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 医 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详细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详细解读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
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
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
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咨询专家,并
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
让媒体成为医患矛盾的中间桥梁,建立起彼此的信任,为构建和谐 医患关系作出指引。
释:建立了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条例》首次提出医疗保险中患方的医疗意外险,鼓励患者参加医 疗意外保险。医疗活动是高技术、高风险性行为,其疗效水平受多方 面因素影响和制约,一旦发生医疗意外,带来的将是毁灭性的打击。
因此,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是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重大举措,
•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 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解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解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解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是中国为了加强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而制定的一部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该条例进行解读,主要包括背景介绍、主要内容、意义和影响等方面。

一、背景介绍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服务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随着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频发,社会对医疗安全和医患关系的关注日益增加。

为了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二、主要内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患双方权益、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为核心内容。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医疗管理。

该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安全风险防控和评估。

同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行使医疗职责,提供符合规范的医疗服务。

2.完善风险提示和知情权保障。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前,医疗机构应当全面告知患者有关医疗服务的风险、效果、费用等事项。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建立健全风险提示和告知的制度,确保患者知情权的落实。

3.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患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患者的诉求和疑虑。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对医疗纠纷给予及时调解和处理。

4.加强法律保护和救助机制。

条例规定,当患者因医疗服务导致的损害需要赔偿时,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还规定了医疗纠纷的仲裁、诉讼程序等内容。

三、意义和影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出台对于维护医患关系和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1.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医患之间的权利和责任,为医患关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2.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条例加强了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加强内部管理,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降低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3.加强医患沟通协调。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病历书写规范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病历书写规范

一、立法背景
2013年以来,我国在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化解医疗 纠纷、维护医疗秩序的文件和措施,一些地方也注重医疗纠纷 的预防、人民调解,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相关政 策,取得了实效。2013年到2017年,我国医疗纠纷数量实现了 连续五年小幅递减,但纠纷总量仍处于高位水平。
国务院2002年公布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预防和 处理医疗纠纷发挥了作用,但主要调整的是医疗事故引发的医 疗纠纷,对医疗纠纷预防措施的针对性也不够强,难以适应新 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制定《条例》,在总结实施情况的基础上, 将近年来实践中探索积累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并将人民调 解这一成功做法加以规范和推广。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
四、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 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 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本条强调的是事前防范。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三)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 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院记录一般情况填写不齐全、准确,有缺 项
病历中部分知情同意书不是患者本人签字, 无授权委托书
病历 书写
手术病历麻醉术前、 术后访视记录不全 运行病历病程记录不 及时
会诊记录、辅助检查(检验、CT等)报 告单追溯不到医嘱
医师开具长期、临时医嘱未及时签字,护士已 执行医嘱,药敏皮试未执行,医师未及时取消 医嘱,医嘱取消不规范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理解与适用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理解与适用

目录分析
内容摘要 防患于未然(代序)
第一章 《医疗纠纷 预防和处理条例》概 述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 和处理的监管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 针对性预防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 基础性预防
第五章医疗纠纷的 早期化解
第六章医疗纠纷早期 处置
第七章医疗纠纷和解 与行政调解
第八章医疗纠纷人民 调解
第九章可疑医疗物品 检验、尸检及医疗纠 纷证据
第七章医疗纠纷和解与行政调解
第一节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第二节医患双方自行和解 第三节行政调解 第四节赔偿数额的确定 第五节保密义务
第八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第三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程序 第四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技术咨询 第五节诉调对接与诉讼 第六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可疑医疗物品检验、尸检及医疗纠纷证据
第一节医疗纠纷相关证据概述 第二节可疑医疗物品检验 第三节有关尸体解剖的问题
第十章医疗损害专门性问题鉴定
第一节医疗损害鉴定概述 第二节医疗损害鉴定管理 第三节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建立 第四节医疗损害鉴定书内容 第五节医疗损害鉴定及咨询专家的回避 第六节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理解 与适用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条例
处理
理解
内容
告知
行政
条例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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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医疗纠纷
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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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
病历
义务
医院
问题
内容摘要

(完整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病历书写的影响

(完整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病历书写的影响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病历的影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本次《条例》的施行,必将会让医护人员的某些习惯和作法发生改变,比如说,医护人员的病历书写习惯,以前那种抱着患者多、手术多、时间紧的想法,等患者出院时再一次补写病历的习惯;年轻医生因为医疗技术水平、病历书写能力、责任心欠缺等原因,书写的病历从格式到内涵都明显不符合规范,但是上级医师因各种原因只签字,不及时审核与修改,只等着病案质控医师发现问题再退回修改,有时还认为是吹毛求疵,满心的不悦。

各位,如果你平时有这些习惯或者想法,那真得需要从现在起修正你的习惯和想法了,因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第二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就是患者及其委托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随时查阅、复制所有的病历资料。

而且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还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封存的规定,你觉得还有时间再去补写、修改你的病历吗?那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都包括那些呢?卫生部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你现在知道病人能查阅那些资料了吗!与以前是不是有很大不同,现在你的病程记录是不是患者都有权查阅和复制了。

是不是得及时按照病程记录的格式要求和时间要求书写了?还能等到出院时再补记吗?也许有人会说,反正我尽心尽力为患者服务了,患者也非常认可我的医术,发生医疗纠纷的机会很小,如果真发生了,也是医院和科室的事情,医院会想办法让我修正和补写病历的,没有怎么大不了的。

新形势下对病历书写要求

新形势下对病历书写要求

•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18 岁未成年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依次是父母、成年 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精 神病人法定代理人依次是配偶、父母、 兄弟姐妹、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
• 签名字迹要求清楚工整,能辨认这个签名是谁 为原则。签名无法辨认,又未在签名旁写上正 楷签名或加盖印章为不合格签名,就失去了法 律的效力。特别提醒的是,亲戚、朋友、同事 做有创检查、治疗,手术前同样要按规定程序 进行谈话并签名,不要因为是熟人忽略这种常 规手续而给自己带来麻烦。
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出台,病历是医疗保险支 付医疗费的基本凭证。
对重要药物(价格贵、量大)要与患者交待, 病历中需写出用药目的,更改理由。
与诊断直接关系的,重要的化验单空缺,保险 机构都可以拒付医疗费用。
因此病历的职能已由单纯为医教研服务转变为 在处理医疗纠纷,医保医疗费用等问题上的突出的 敏感的资料依据。
• 尊重患者知情权,对患者病情告知,特 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 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 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 其法定代理人签名,或因病无法签时, 由近亲属,无近亲属由关系人;为抢救 患者,无法找到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名,可由医疗机构负 责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 涂改是有别于上级医师修改和抢救后补记的, 一是有意识涂改,特别是对关键字涂改;另一 是不慎写错为了纠正已发现错误,用刀刮、粘 贴、涂改液对病历进行涂改,这二种行为都是 违反规定,不允许发生。
坚持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
• 对一些病程记录必须由经管、上级医师 亲自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名。如主任 (副)主治医师查房后签名。病案首页 不允许越权代他人签名,也不允许摹仿 他人笔迹签名。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技巧与案例分析答案-2025年度华医网继续教育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技巧与案例分析答案-2025年度华医网继续教育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技巧与案例分析答案2025年华医网继续教育科目:一、医疗纠纷及给我们的启示 (1)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上) (2)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下) (3)四、《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解读 (4)五、医疗纠纷处理实例分享(上) (4)六、医疗纠纷处理实例分享(下) (5)七、护理投诉与不良事件案例分析 (6)八、医疗纠纷国内外处理现状 (7)九、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及证据相关要点 (8)十、医疗纠纷评估及赔偿实务 (9)十一、如何防范护理纠纷 (10)十二、护理投诉与纠纷相关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 (10)十三、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法律责任与医疗纠纷防范对策 (11)十四、医务人员常见的违规违法行为&医患纠纷的防范措施 (12)一、医疗纠纷及给我们的启示1.核对患者身份错误的是()参考答案:护士呼叫姓名2.执行口头医嘱后抢救结束后()补齐医嘱参考答案:6小时3.哪项不是病历书写规范()参考答案:整齐4.防止操作差错,学生应()参考答案:查看医嘱、专职老师指导5.不属于医疗纠纷的构成件的是()参考答案:伤残或死亡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上)1.以下哪项属于卫生法律()参考答案:《执业医师法》2.以下哪项不是医疗纠纷处理的合法途径()参考答案:政府干预3.以下哪项属于医疗事故()参考答案:由于医生抢救不及时导致的患者死亡4.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称为()参考答案:医疗纠纷5.《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共有()章()条参考答案:5;56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下)1.医生患者共同商讨、决策和实施,充分及时沟通,是以下哪种类型的医患关系()参考答案:共同参与型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参考答案:书面同意3.以下哪项不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内进行尸检参考答案:48小时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

从法律角度探讨医疗文书书写质量

从法律角度探讨医疗文书书写质量

从法律角度探讨医疗文书书写质量二OO二年九月一日开始实施的《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和要求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手术麻醉记录单、病理记录单等病历资料。

这一举措意味着多年来一直由医院严密保管,病人及家属不得查阅的内部专业资料要全部向患者公开,也就是说当出现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对簿公堂时,病历将作为诊疗进程中的原始记录,其字字句句都是判断是非,分清责任,法律部门进行司法签定的重要法律依据,即使在疾病诊断上没有失误,但由于病案记录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甚至有错误,都可能在医疗纠纷处理和事故鉴定时处于极其被动的局面,承当本可以避免的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

病历书写质量历来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议题,经过近几年的质控监督,病历书写质量虽有一定的提高,但距《医疗文书书写规划》还有一些差距,本文就医师书写病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其和法律的关系进行初探,以期引起医务人员的重视。

1存在问题1.1病历书写不及时《医疗文书书写规则》中明文规定,首次病程记录、入院病历分别必须在病人入院后6小时和24小时之内完成,抢救记录、死亡记录,应在当班记录完成等,只有及时填写医学文书,才能保证它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原始记录的医学文书便可以起到证据作用。

而在实际工作中,病历书写不及时现象时有发生。

比如工作繁忙或疏勿大意,记录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病人病情变化及其治疗措施未及时记录,向病人或家属交代病情的谈话内容未及时记录等等。

若病人出现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不满意而引起纠纷需要复印病历时,部分病程和抢救记录及上级医师的分析处理意见,就会空缺,所做的工作则无法全面、准确的反映。

如内科的脑出血、农药中毒,外科的重型脑外伤等急诊入院病人,在入院后次日因病情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值班医师抢救及时处理措施得当,但这些措施只有在医嘱单上体现,住院病历、抢救记录都未及时记录,值班医师以病人未住24小时为由,当作门诊病人处理取消住院病历。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案(玉卫医罚〔2021〕30号)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案(玉卫医罚〔2021〕30号)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案(玉卫医罚〔2021〕30号)【主题分类】食品药品医疗【发文案号】玉卫医罚〔2021〕30号【处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8919820000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32103415010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207658710100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32103447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处罚日期】2021.09.18【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玉环市卫生健康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台州市【处罚对象】郭显香【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10:402021年8月7日,本机关以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进行受理立案并展开进一步调查。

结合现场及当事人询问调查,现已查明:1.“郭显香诊所”系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兴港西路卫生室申请变更的机构名称,2021年8月7日,该卫生室尚处于机构变更状态,本机关于2021年6月11日向其送达《玉环市2021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暂缓校验决定书》,通知其暂缓校验,暂缓时间为1个月,要求其整改并于2021年7月6日前提出再次校验申请,暂缓校验期间禁止营业,截止2021年8月7日,其仍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

2.当事人为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兴港西路卫生室的注册主治医师,同时也是该卫生室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3.2021年7月25日至2021年8月7日期间,当事人在非急诊或急救的情况下于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兴港西路卫生室接诊向某某等73名患者,共计接诊记录77条,其中4名患者在此期间存在二次就诊的情况,当事人接诊上述患者时仅登记门诊日志,未书写处方、门(急)诊病历等病历资料;4.2021年8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提取门诊日志登记本等相关证据时,当事人拒绝并阻挠;5.未发现当事人上述行为造成患者伤害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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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病历的影响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本次《条例》的施行,必将会让医护人员的某些习惯和作法发生改变,比如说,医护人员的病历书写习惯,以前那种抱着患者多、手术多、时间紧的想法,等患者出院时再一次补写病历的习惯;年轻医生因为医疗技术水平、病历书写能力、责任心欠缺等原因,书写的病历从格式到内涵都明显不符合规范,但是上级医师因各种原因只签字,不及时审核与修改,只等着病案质控医师发现问题再退回修改,有时还认为是吹毛求疵,满心的不悦。

各位,如果你平时有这些习惯或者想法,那真得需要从现在起修正你的习惯和想法了,因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第二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就是患者及其委托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随时查阅、复制所有的病历资料。

而且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还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封存的规定,你觉得还有时间再去补写、修改你的病历吗?
那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都包括那些呢?
卫生部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你现在知道病人能查阅那些资料了吗!与以前是不是有很大不同,现在你的病程记录是不是患者都有权查阅和复制了。

是不是得及时按照病程记录的格式要求和时间要求书写了?还能等到出院时再补记吗?
也许有人会说,反正我尽心尽力为患者服务了,患者也非常认可我的医术,发生医疗纠纷的机会很小,如果真发生了,也是医院和科室的事情,医院会想办法让我修正和补写病历的,没有怎么大不了的。

那从2018年10月1日起,真的告诉你,如果一旦发生医疗纠纷,除了抢救记录及其他一些按规定需要补记的记录以外,你最好不要去动你应该完成的病历内容。

篡改和伪造病历的责任也是比病历不规范或者没有写更大。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那如何才能按照规范和要求书写合格的病历哪?
希望所有的医护人员再复习一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中病历管理制度等等,也许会给你以后的工作带来更好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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