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巨额定期存款期末利息计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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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巨额定期存款期末利息计提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发生的存款利息,企业应当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收款凭证据以入账。一般情况下,按此规定处理即可。但是如遇到有的企业期末定期存款巨大,例如,企业设立不久,出资人投入大量现金;或募集资金到位尚未投入使用而使企业期末定期存款金额巨大,期末定期存款利息是否计提,对当期损益的反映影响很大,就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考虑期末是否计提存款利息。如果计提,对于应计利息收入借方使用什么会计科目,存在争议,值得探讨。一种观点认为,采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会涉及期末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基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这部分“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似乎不太合理,不计提坏账准备又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尽一致。另一种观点认为,采用“应收利息”科目核算,而“应收利息”科目是用来核算企业因债权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并不包括存款利息。对这个问题,我建议企业可以按照一贯性和充分披露的原则处理。值得一提的是,有的企业,出于某种原因,期末对定期存款列为“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应予调整。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这是学习的重点,要时刻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