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生产设备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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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的基本要求
GMP
GMP,[1]中文含义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良好作业规范”、“优良制造标准”。
GMP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简要的说,GMP要求制药、食品等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规要求。
中国卫生部于1995年7月11日下达卫药发(1995)第35号"关于开展药品GMP认证工作的通知"。药品GMP认证是国家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实施GMP监督检查并取得认可的一种制度。虽然国际上药品的概念包括兽药,但只有中国和澳大利亚等少数几个国家是将人用药GMP和兽药GMP分开的。
药品GMP认证分为国家和省两级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药品GMP主要目的是保证能够按照设计的工艺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质量的产品,并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防止差错、污染和交叉污染。设备在设计、安装、维护、使用和清洁过程中也主要基于以上原则来进行管理。
一、设备选择原则
(一)设备的设计和选型要与生产规模及批生产量相适应,主要设备的能力应与水、电、气、冷等公用工程系统相配套。
(二)设备的结构要简单,需要清洗和灭菌的零部件应易于拆装,不便拆装的设备要设清洗口。设备表面应光滑,易清洁,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耐腐蚀、易清洗、消毒,以减少藏污纳垢的死角。无菌室的设备还要满足灭菌的需要。
(三)设备最好采用在线清洗(CIP)的方式进行清洗,避免藏污纳垢,使上批生产的药品能够得到彻底的清洗,不致残留到下一批次或者另一品种的药品当中,同时避免滋生生物膜等污染源,从而保证药品安全。
(四)凡与药物接触的设备表面应采用不与其反应、不释放出微粒及不吸附物料的材料。设备及管道表面应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不吸附药品、不释放微粒,避免因设备自身材质的因素影响产品质量。
(五)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这些关键设备尽可能不用或者少用润滑剂,可以采用无油润滑方式进行润滑,或者选用磁力搅拌等搅拌混合方式,确实需要,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泄漏污染药品或者容器,并尽量采用食用级的润滑剂。(六)灭菌设备应与药品生产要求相适应,宜采用双扉门,有仪器监测内部工作情况。(七)管道的连接,如工艺用水等,尽量采用内外表面都比较光洁的管道自动焊接,少用卡箍连接,不得使用螺纹连接,以避免产生死角;尽量选用隔膜阀,不得选用球阀。(八)对于保温材料、密封材料、过滤材料、垫圈垫片等,要求无毒、不污染,而且不能对药品、环境带来影响,保温层应有不锈钢等材料紧密包裹,不外露。
(九)选取生产设备时应尽可能选用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可降低人工操作带来的偏差和污染。
(十)药材的筛、选、洗、切、蒸、炒、炙、煅应分别选用符合操作要求的设备或专用设备,并不得影响药材质量。
(十一)毒性药材应使用专门设备、容器及辅助设施。
(十二)提取、浓缩设备宜密闭,药液输送管道应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防止药液滞留。(十三)生产设备的设计必须易于验证,必要时应有专门的验证接口,重要的仪表应易于拆卸校正。
二、设备的除尘和防污染措施
(一)药液过滤时,不得使用可能释放出纤维的过滤装置。严禁使用含石棉的过滤器。过滤器不得因与产品发生反应、稀释物质或吸附作用而对产品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二)对生产中发尘量大的设备,如粉碎、过筛、混合、制粒、干燥、压片、包衣等设备宜加设吸尘和拣除异物装置。
(三)与药物直接接触的干燥空气、压缩空气、惰性气体等应设置净化装置,经净化处理后,气体所含微粒和微生物应符合规定的洁净度要求;应定期检查除菌过滤器和呼吸过滤器的完整性。
(四)设备的保温层表面必须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的物质脱落,表面不得用石棉水泥抹面,宜采用金属外壳保护。
(五)干燥设备进风口应有过滤装置,出风口应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三、设备布局及安装要求
(一)设备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使物料按同一方向顺序流动,避免重复往返。
(二)设备安装在跨越不同洁净度级别的房间或墙面时,除考虑固定外,还应采用可的密封隔断装置;除传送带本身带能连续灭菌(如隧道式灭菌设备)外,传送带不得在A/B级洁净区与低级别洁净区之间穿越。
(三)设备安装应考虑到易于清洁及保持生产过程中的清洁卫生。需灭菌的设备应尽可能在完全装配后进行灭菌。
(四)一般设备应安装在净化送风的上气流侧,对粉尘大的工序的设备应安装在厂房除尘罩下方并远离净化送风口。
(五)设备应按规定程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验收。
四、维护和维修
(一)应制定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和操作规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有相应的记录;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
(二)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五、使用和清洁
(一)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都应有明确的操作规程,并确保生产设备应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
(二)应按详细规定的操作规程清洁生产设备。清洁操作规程中应对清洁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保护已清洁设备在使用前免受污染的方法、已清洁设备最长的保存时限等进行规定。如需对设备消毒或灭菌,还应规定消毒或灭菌的具体方法、消毒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必要时,还应规定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所允许的最长间隔时限。
(三)已清洁的生产设备应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
(四)用于药品生产或检验的设备和仪器,应有使用日志;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批号);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没有内容物的应标明清洁状态。
(五)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未搬出前,应有醒目的状态标识。
六、校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