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销售适当性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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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规定

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规定

上海X 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第三条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二全面性原则.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三客观性原则.公司产品市场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四及时性原则.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第五条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第六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七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根据相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第八条公司市场部负责合格投资者的识别工作,公司产品部负责合格投资者的复核工作.第九条在识别合格投资者的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投资者类型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关财产证明文件,包括:1.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文件;2.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开具的持有证券价值总额的证明文件;3.信托机构开具的持有信托产品的认购总额的证明文件;4.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总额的证明文件;5.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相关财产证明文件.二金融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1.客户银行存折及复印件;2.银行卡对帐单;3.银行理财产品有效认购文件及复印件;4.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对账单包括网上交易的对帐单,须显示客户持有有价证券的价值总额.5.信托产品的有效认购文件关键页包括合同编号、金额、签字页及复印件;6.记名式债券及复印件等.三个人、夫妻收入证明最近三年内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出具最近三年内年收入证明.以上证明文件涉及到家庭金融资产的,除提供相关财产证明外,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家庭关系的证明文件.以上证明文件涉及到夫妻双方合计收入的,除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夫妻关系的证明文件.四机构相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为佳,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五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材料.六其他证明产品身份的材料.第十条为避免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在合规投资者识别环节,业务人员应主动告知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不得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或从事其他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行为.同时,在产品设计环节,公司产品部应在基金合同约定产品转让条件.第十一条确认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之后,应要求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并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第十二条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第三章产品风险评价第十三条对我司产品的风险评价由公司风控合规部负责.第十四条产品风险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公司向投资者推介产品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产品风险评价以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产品风险包括以下三个等级:一低风险等级;二中风险等级;三高风险等级.第十六条产品风险评价应当至少依据以下四个因素:一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二产品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三产品的过往业绩及产品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四产品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第十七条产品风险评价方法以及说明,在公司直销柜台接单处、网上直销系统中,向投资者公开.第十八条产品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当定期更新,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第四章投资者调查评价与风险揭示第十九条公司市场部负责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评价,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当执行投资者身份认证程序,核查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第二十条投资者评价应以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来具体反映,公司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以下五个类型:一保守型;二稳健型;三平衡型;四成长型;五进取型第二十一条公司市场部负责我司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型和评价规则的制定.第二十二条公司市场部应当在投资者首次购买公司产品前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第二十三条投资者放弃接受调查的,在投资者认、申购时要求投资者必须先完成风险测评.第二十四条公司市场部应对已有的客户信息进行分析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并通过当面、信函、短信、网络向投资者及时反馈评价的结果.第二十五条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应当从调查结果中至少了解到投资者的以下情况: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第二十六条公司市场部应当制定统一的问卷格式,同时应当在问卷的显着位置提示投资者在基金购买过程中注意核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的匹配情况,并予以确认.第二十七条公司暂采取线下书面调查的形式或电话录音的形式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如业务需要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基金的,相关程序另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公司调查和评价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方法及其说明应当在测试环节公开.第二十九条公司市场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提示投资者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其中每年在年度对账单中提示投资者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在客户服务的日常工作中对所接触客户进行不定期提示;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原则上,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2年最长3年,逾期需重新强制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时,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第三十条公司基金和相关产品与投资者的匹配规则如下:第三十一条当投资者主动购买不匹配产品时,相关营销人员应进行提示,并要求投资者对投资者意愿声明签字确认,相关材料交于公司产品部归档.第三十二条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公司销售人员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第五章销售适用性的实施保障第三十三条公司合规部负责通过内部合规检查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各个业务环节的实施情况.第三十四条公司产品部负责组织就销售适用性的要求对基金销售人员实行专题培训.第三十五条公司产品部负责制定基金产品和投资者匹配的方法,匹配方法至少应当在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之间建立合理的对应关系.第三十六条公司合规部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第三十七条公司产品部负责我司的销售募集机构选择.在选择时,为确保销售适用性的贯彻实施,应当对销售募集机构进行审慎调查.第三十八条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风控合规部及市场营销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条本制度经经理审批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销售适当性制度

公司销售适当性制度

公司销售适当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确保私募投资基金销售的适用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适当性是指公司在销售旗下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旗下产品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产品投资者。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旨在做好公司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旗下产品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旗下产品投资者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投资者投诉风险。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公司旗下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

第二章销售适当性的基本原则第五条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当公司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全面性原则。

私募基金销售适当性作为公司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贯穿于私募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代销机构、基金产品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第七条客观性原则。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基金销售适当性的实施,并结合法律法规及业务发展不断优化。

公司对代销机构、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及时性原则。

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三章销售机构的选择第九条公司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第十条公司应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为确保产品销售适当性的贯彻实施,应在委托基金销售机构时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对投资者进行特定对象调查,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精选评估,以确保购买本公司产品的投资者都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风险评价及投资者适当性说明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风险评价及投资者适当性说明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风险评价及投资者适当性说明第一部分产品风险评价方法产品风险评价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一、产品定性风险评价方法(一)评价依据1、产品结构,主要指产品募集时的资金杠杆以及机构复杂性等。

2、根据产品法律文件所列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等约定内容,根据如下不同产品类别进行定性风险评价:(1)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产品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型。

(2)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产品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型。

(3)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型。

(4)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1)项、2)项、3)项规定的,为混合型。

(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产品类别:另类投资型(如:黄金、石油、REITs)等。

3、募集方式及最低认缴金额。

4、运作方式。

5、存续期限。

6、产品流动性,主要指产品到期时限。

(二)评价方法1、风险等级及参考因素R1:产品结构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低,投资标的流动性很好、不含衍生品,估值政策清晰,杠杆不超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R2:产品结构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较低,投资标的流动性好、投资衍生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估值政策清晰,杠杆不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R3:产品结构较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较高,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投资衍生品以对冲为目的,估值政策清晰,杠杆不超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R4:产品结构较复杂,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高,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估值政策较清晰,一倍(不含)以上至三倍(不含)以下杠杆。

R5:产品结构复杂,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很高,投资标的流动性差,估值政策不清晰,三倍(含)以上杠杆。

2、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产品类型不同,将产品风险划分为五个等级:(1)货币市场型:低风险等级(R1)。

(2)债券型:中低风险等级(R2)。

(3)混合型:中风险等级(R3)。

(4)股票型:中风险等级(R3)。

公募基金法律体系解析

公募基金法律体系解析
如《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对公募基金的 运作和管理提出更加全面和细化的要求。
03
公募基金设立、运作与监管规则
设立条件及程序
01
02
03
基金公司设立条件
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 规定的条件,如注册资本 、股东资格、从业人员资 格等。
基金产品设立程序
提交申请文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方可募集和 销售。
监管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是公募基金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募基金公司的设立审批、 业务监管、产品创新审核等工作。此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也发挥着重要的自律管理 作用。
02
公募基金法律体系核心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法》
01
立法宗旨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
资者知情权。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进 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购 买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基 金产品。
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
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渠道和机 制,及时响应和处理投资者的 投诉和纠纷。
投资者教育制度
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 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
力。
06
公募基金法律体系改革与完善趋 势
公募基金法律体系解析
contents
目录
• 公募基金概述 • 公募基金法律体系核心法规 • 公募基金设立、运作与监管规则 • 公募基金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要求 • 公募基金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追究 • 公募基金法律体系改革与完善趋势
01公募基金概述Fra bibliotek定义与特点
• 公募基金定义:公募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 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大纲(2020年度修订)》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大纲(2020年度修订)》

基金从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2020年度修订)一、总体目标基金从业人员应遵循《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基金行业协会出台的各类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职业道德,并掌握基本业务规范。

为提升基金从业人员合法合规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与执业规范水平,特设《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

二、能力等级能力等级是对考生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的最低要求,分为三个级别:(一)掌握:考生须在考试和实际工作中理解并熟练运用的内容。

(二)理解:考生须对该考点的概念、理念、原则、意义、应用范围等有清晰的认识。

(三)了解:作为泛读内容,考生对其有一个基础的认识。

三、考试内容与能力要求考生应当根据本科目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的要求,在工作中掌握或运用下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标准和业务规范,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

其他参考法规及自律规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国家主席令第5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国家主席令第71号);3、《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39号);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145号);5、《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66号);6、《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72号);7、《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75号);8、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9、《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10、《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基协字[2016]21号);1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中基协字[2016]23号);(中基协字[2017]21号);《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12、13、《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中基协字[2020]30号)。

合格投资者 标准

合格投资者 标准

合格投资者标准
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在不同的情况下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1. 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 个人资产不低于一定金额,如100万美元或更高。

3. 年收入不低于一定金额,如20万美元或更高。

4. 已经至少一定金额的投资于资本市场,如15万美元或更高。

5. 对私募公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个人总资产的20%。

6.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7. 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并非固定不变的,可能会随着政策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此外,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除了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外,还需要了解产品的风险、收益和费用情况,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0•【文号】中基协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2.《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起草说明3. 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附件1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本规则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

第三条机构承担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明确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后续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

风险等级评估管理办法

风险等级评估管理办法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与服务风险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风险等级评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为其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以下统称“产品或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服务,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风险评级,以便向客户销售风险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风险适当的服务。

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尽职调查、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适当合理匹配,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投资者利益,防范法律风险、合规风险。

第四条公司在实施金融产品或服务评价的过程中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当产品或服务销售机构、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

公司将产品或服务分级管理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产品或服务销售适当性贯穿于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产品发行方或服务提供方、产品或服务本身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

公司对产品发行方或服务提供方、产品或服务本身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产品或服务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产品或服务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

公司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按照“职能归属、条线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评估与分级工作。

华泰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修订)

华泰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修订)

华泰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市场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贯彻落实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规范公司相关业务开展,根据《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在持续和全面了解投资者基础上,综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属性,对投资者进分类管理;根据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特点和性质,对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合格投资者准入条件;建立投资者与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的匹配机制,实现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向投资者开设适当的业务资格、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充分履行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和过程留痕义务,持续进行后续管理。

第三条公司遵循投资者与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适配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本准则,为合适的客户,以合适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提供合适的产品或服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开公正,主动维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第四条公司根据以下指导原则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部署和推进:(一)全面性原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要求及内容贯穿于各金融产品、服务及业务环节,适用于所有投资者。

(二)持续性原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内容、形式、标准等要求,在实施过程中持续优化、完善。

(三)动态性原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实施适应投资者、业务、产品或服务以及市场的变化,及时、动态调整。

第五条公司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内容和要求,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分工和内控机制,跟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并进行完善。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公司总裁室成员和各部门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战略和长期规划;研究和指导工作的发展方向和阶段性重点;确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决策重大工作事项等.第七条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由经纪业务总部、理财服务中心、销售交易部、财富管理部、资产管理总部、研究所、融资融券部、信息技术部、运营中心、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稽查部、场外业务部、各分公司和营业部安排专人负责,其中经纪业务总部为主要牵头组织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12.25•【文号】国办发[2013]110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

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及依据,并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

进一步规范不同层次市场及交易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明确适合投资者参与的范围和方式。

科学划分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

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可能影响其权利的信息,不得误导、欺诈客户。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资料信息,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确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强化监管,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中证协发〔2024〕243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43号各证券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部署,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需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25日附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防控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在柜台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依法对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根据协会委托,承担收益凭证的编码管理、备案材料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风险监测等职责。

第二章发行规范第六条证券公司发行浮动收益凭证,应当具有相应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增发行收益凭证;经监管部门认可,为防范流动性风险确有必要新增发行的除外。

良好的评价的标准是什么

良好的评价的标准是什么

良好的评价的标准是什么实用性标准实用性标准意在确保评价服务于潜在使用者的信息需要。

这些标准如下:·相关利益者的确定。

参与评价或受到评价影响的人应得到确定,以便他们的需要得到满足。

·评价者信誉。

进行评价的人不仅应当可靠而且有能力进行评价,以便使评价结果取得最大程度的信誉和认可。

·信息范围和选择。

所收集的信息的选择面应当比较广,以便解决项目相关问题,并且回应客户和其他特定利益相关者的兴趣和需要。

·价值的确定。

用来解释结果的观点、程序和理论基础应得到细致地描述,以便明确价值判断的基础。

·报告的明晰。

评价报告应明确地描述所评价的项目,包括场景、目的、程序和评价结果,以便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让人容易理解,·报告及时和发布。

重大的临时成果和评价报告应发布给潜在使用者,以便他们能够及时地获取信息。

·评价的影响。

相关利益着应以鼓励坚持到底的方式规划、实施和报告评价,以便增加评价被使用的可能性,可行性标准可行性标准意在确保评价将是现实、谨慎、圆滑和节俭的。

·程序务实。

评价程序应当务实,以便最大限度的与现实结合,同时还可以得到所需要的信息。

·政治上可行。

评价的设计和实施应当考虑到各种利益集团的不同立场,为了能够取得他们的合作,也为了使这些集团中任何一个人的以下尝试可能会遇到防范或地址:减缩评价操作或误用结果或对结果带有偏见。

·成本节俭。

评价应当有效并带来有充分价值的信息,以便物有所值。

适当性标准适当性标准意在确保评价的实施合法,合乎伦理并适当考虑那些叁于评价以及受到评价结果影响的人的福利。

·服务定位。

评价设计应用来帮助组织解决和有效服务于所有目标学员的需要。

·正式合同。

叁于评价的正式群体义务(要做些什么、如何做、由谁做和什么时间)应得到书面认可,以便这些群体不得不坚持所有合同条件或再次正式协商。

·评价对象的人权。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者分类与评估第三章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划分第四章投资者与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匹配第五章投资者适当性的实施保障第六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代理销售行为,确保代销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满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等政策法规、自律规范及我行有关制度要求,结合我行代销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行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以下统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公募基金;所称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的私募基金业务,包括基金公司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基金专户”)、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券商集合计划”)及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期货资管计划”)。

第三条适当性定义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了解投资者、了解产品,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给适合的投— 2 —资者。

第四条指导原则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应坚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当基金募集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客观性原则。

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依据。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金销售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基金销售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活动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业务宣传和风险提示等事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夸大事实、隐瞒真相、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基金销售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基金销售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基金销售相关信息,进行监督指导,并对违反基金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的设置与管理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设立必要的机构设置,明确业务范围和职责;(二)设立并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三)配备专业的销售人员,提供专业的基金销售服务;(四)建立健全投诉管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工商登记,并报送基金销售业务开展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销售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结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保证销售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销售人员的持证上岗,确保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考核、薪酬制度、纪律处分等。

第三章基金销售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特点,向投资者提供合适的基金产品。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夸大基金产品的预期收益,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基金销售信息,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6•【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3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9月26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注册会计师-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第八部分-职业能力综合测试二-第八章-管理会计

注册会计师-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第八部分-职业能力综合测试二-第八章-管理会计

注册会计师-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第八部分-职业能力综合测试二-第八章-管理会计[问答题]1.甲公司是一家电子零件生产企业,主要生产A产品。

甲公司A产品的生产能力为200000件,目前的正常订货量为1(江南博哥)80000件,销售单价180元,产品单位产品的成本150元,成本构成如下:(单位:元)直接材料30;直接人工10;变动制造费用50;固定制造费用60;单位产品成本150。

现有客户向该企业追加订货,且客户只愿意出价每件130元,请分别针对不同情况,分析甲公司是否应该接受该订单:(1)追加订货20000件,若无追加该订单,剩余生产能力无法转移。

若接受该订单,不需要追加专属成本。

(2)追加订货20000件,若无追加该订单,剩余生产能力无法转移。

若接受该订单,需要追加一台专用设备,全年如果需要支付专属成本100000元。

(3)追加订货25000件,若无追加该订单,剩余生产能力无法转移。

若接受该订单,不需要追加专属成本。

(4)追加订货25000件,若无追加该订单,剩余生产能力可以对外出租,可获租金500000元。

若接受该订单,需要追加专属成本100000元。

公司组织生产、财务、销售等部门经理就是否接受该订单进行决策,相关人员提出了以下看法:财务部经理提出,首先我们要区分生产这批A产品的相关成本和不相关成本。

比如,生产该A产品的边际成本、差量成本、不可避免成本属于相关成本;生产该A产品的共同成本、可避免成本属于非相关成本。

生产部经理提出,是否接受该订单还要考虑是否要求追加专属成本。

如果要求追加专属成本,只有A产品的边际贡献大于追加的专属成本,才能接受该订单。

销售部经理提出,如果该订单不影响正常销售的完成,只有该订单的单价大于该产品的单位产品成本,才可以接受该订单。

要求:(1)请分别针对资料中的四种情况,分析企业是否应该接受该订单。

(2)请分别判断资料中相关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①该订单的定价为每件130元,单位变动成本=30+10+50=90(元),因此,接受该订单可以增加边际贡献(130-90)×20000=800000(元),应该接受该订单。

银行代理销售理财公司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销售理财公司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销售理财公司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理财公司合作管理第四章代销产品准入管理第五章销售流程管理第六章代理销售管理第七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全行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销”)理财公司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问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等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行内规章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理财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2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理财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新公司的新产品品牌系列以及品牌系列内的投资策略及投资范围有较大变化的新发产品。

所称新业务方案包括新产品销售推动方案、营销活动方案等。

所称的特定对象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拟向合格投资者、特定客群、特定区域销售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理财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作为代理销售机构接受理财公司委托,代销其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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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销售适当性评价标准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规定,综合考虑投资者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及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的差异,制作了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的销售适当性调查问卷。

根据投资者所填问卷所得分值由低至高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划分为5级,即C1、C2、C3、C4、C5,并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建立适当性匹配原则。

现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标准、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风险等级匹配关系说明如下:
一、个人投资者
1 、风险承受能力评价标准及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风险等级匹配关系
2、销售适当性调查问卷内容及分值说明
二、机构投资者
1 、风险承受能力评价标准及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风险等级匹配关系
2、销售适当性调查问卷内容及分值说明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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