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08-03-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院校正规化建设,维护院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学员学籍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及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全日制学习的干部学员、生长干部学员和士官学员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军队院校学员学籍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依法治教、从严治学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加强思想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健全管理制度,实施全程淘汰,充分调动和发挥学员的积极性,促进学员在德、智、军、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军队院校学员必须学习和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重要指示特别是关于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为国防和军队献身的思想,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法律法规及院校的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掌握培养目标要求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全面素质。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学员持录取通知书和院校规定的有关手续,按规定期限到院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必须事先向院校请假。

假期从报到截止日次日起算,不得超过7天。

第六条新学员入学后,院校应当按照招生条件进行政治、身体复查。

其中,对生长干部士兵学员和士官学员还应当进行军事、文化复试,通常在三个月内进行;对短期培训(轮训)学员的政治、身体复查工作应当在2周内完成。

第七条新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定入学的;(二)政治复查、身体复查、军事复试、文化复试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三)不服从专业调整,经教育无效的;(四)未经请假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的;(五)干部培训(轮训)学员不符合招生对象要求又不宜进行专业调整的;(六)其他不符合入学条件的。

生长干部学员、干部学员取消入学资格,由政治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退回原部队或者原户口所在地,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军队军校对学员学籍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1. 学籍档案管理:军校学员必须按规定完成学籍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包括个人信息、入学申请、入学考试成绩、入学体检、培养计划、学习成绩等内容。

学籍档案必须保密,禁止随意查阅或泄露。

2. 学籍注册和变更:学员入学后,需按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包括交纳学费、提供个人材料等。

学员如有个人信息变动,需及时通知军校进行学籍变更。

3. 学校期限:军校学员一般按规定的学制和学习进度进行学习,如需延长学习期限,需向军校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

4. 学习成绩管理:军校学员学习成绩按照军校规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成绩包括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等。

学员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如有作弊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5. 休学和退学:学员如因个人原因需要休学或退学,需向军校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军校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学员的休学或退学申请。

6. 违规处理:学员如有违反军校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级、开除学籍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军校的规章制度而有所不同。

第 1 页共 1 页。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3篇)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3篇)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一、入学与注册新学员须持入学通知书和院校规定的有关证明,按规定日期到院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院校请假。

假期从报到截止后第一天算起,不得超过十天。

未经请假迟到或请假逾;期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或纪律处分。

新学员入学后,院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条件,进行严格复审。

复审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一)无故迟到或请假逾期,时间超过一周者。

(二)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走者。

(三)军政素质和身体素质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四)不服从专业分配,经教育无效者。

取消入学资格,由系提名,院校首长批准,政治部门办理,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从地方招收的学员,复审合格后,由院校办理入伍手续,并将《参军证明书》一式两份,分别寄给学员亲属及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武装部。

军龄自开学之日算起。

二、考核与成绩管理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归入学员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

(一)考试是指根据专业性质和教学要求,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本专业的主要课程(包括实习、实验课等实践性课目)所进行的考核。

考试,分课终考试、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含毕业设计答辩、毕业论文答辩、毕业实习考核)等四种。

(二)考查是指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次要课程所进行的考核,或对某些跨学期的课程所进行的部分内容的考核。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答辩或几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笔试又可采用开卷、闭卷或开闭卷相结合的方法。

具体考核方式方法由院校根据课程的内容、特点和要求确定,应注重考理解、考应用、考能力。

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九十至一百分为优秀,八十至八十九分为良好,七十至七十九分为中等,六十至六十九分为及格,五十九分以下为不及格。

考查成绩根据学员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报告)以及课堂讨论等情况和测验成绩综合评定,按“合格”、“不合格”两等记分。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军校学员的学籍管理,提高学员的教育质量和综合素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校学员学籍管理应遵循统一的原则,即公平、公正、公开、公信。

第三条军校学员学籍管理的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军事人才,坚持以德育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二章学籍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军校学员学籍由军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军校学员学籍分为预备役军官学员学籍和士兵学员学籍。

第六条预备役军官学员学籍的设立和管理应符合预备役军官学员选拔培养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士兵学员学籍的设立和管理应符合士兵学员选拔培养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学籍的申请和审批第八条学员应按照军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经过资格审查后,向军校提出学籍申请。

第九条军校应根据学员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对学籍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条学籍申请审批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公信,不得有任何歧视或偏袒。

第十一条学籍申请被审批通过的学员,由军校予以录取,发放学籍证书。

第十二条学籍申请被审批未通过的学员,应向学员说明理由,并保留上诉的权利。

第四章学籍的维护与变更第十三条学籍证书是学员的学籍凭证,学员应妥善保管,并在校园内佩带。

第十四条学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军校提出学籍变更申请,经军校审批后进行变更:(一)学员宣告死亡、失踪或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二)学员丧失学籍的学术资格;(三)学员转专业或转学;(四)学员变更籍贯、户籍地;(五)其他需要进行学籍变更的情况。

第十五条学员应在学籍变更事项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向军校提出学籍变更申请。

第十六条军校应在接到学员的学籍变更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批,并告知学员是否批准变更。

第十七条学员的学籍变更申请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军校相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

第五章学籍的有效期第十八条学员的学籍有效期按相关法规和军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员在学籍有效期届满之前,应按时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标准。

第二十条学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籍有效期的,应向军校提出申请,并经军校批准。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军校学员学籍管理,确保学员的健康成长和良好学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军校全日制学员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目标是培养德才兼备的军事人才,确保学员的全面发展和稳定成长。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以学员为中心,积极引导学员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加强学员学籍管理与教育教学工作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学校应加强学员学籍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学员对学籍管理的认识和重要性的认知。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制度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学籍建档与报到第七条学校应及时将录取的学员信息录入学籍档案,包括学员基本信息、家庭背景、身体健康情况等。

第八条学员报到时,学校应核实学员所提供的个人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九条学员报到时,学校应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体能测试,评估学员身体素质和适宜参加军事训练的能力。

第十条学校应组织学员进行心理测试和性格测评,关注学员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三章学习情况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制定学员的学习计划,针对课程设置和学科特点,明确学习目标和要求。

第十二条学员应按照学校的学习计划组织学习,保持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学习习惯。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学员学习档案,记录学员的学习成绩、课程参与情况和学习表现。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学习困难并给予帮助。

第十五条学员如有违反学校学习纪律的行为,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四章操行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学员操行评定制度,评估学员的道德品质和纪律遵守情况。

第十七条学员应遵守学校的纪律和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操行和纪律习惯。

第十八条学校应加强对学员的操行教育和引导,提高学员道德素质和自律能力。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操行档案,记录学员的操行评定结果和相关事项。

第五章健康管理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学员健康档案,记录学员身体健康情况和体格发育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员应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和身体健康评估,确保学员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军校管理制度

军校管理制度

军校管理制度军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军校管理,加强学生教育,保障学生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学生招生1. 招生范围:全国招生。

2. 招生对象: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的年满18周岁的青年。

3. 招生方式:统一组织考试和面试。

4. 招生计划:根据国家需求和军队建设需要确定。

三、学籍管理1. 学籍登记:新生入学后,由教务处负责办理学籍登记手续,并颁发学生证。

2. 学籍变更:如因个人原因需要休学、退学或转专业,应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变更手续。

3. 学籍档案: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课程设置1. 课程目标:旨在培养具有坚定的政治信仰、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优秀的军事素养和职业技能的军事人才。

2. 课程设置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军队建设需要,科学设置课程。

3. 课程安排: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程时间和内容。

五、教学管理1. 教师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拔、使用、考核和奖惩教师。

2. 教学质量: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3. 学生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校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

六、学生管理1. 学生日常管理:严格执行《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

2. 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引导和培养,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和集体荣誉感。

3. 学生组织活动:鼓励并组织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

七、后勤保障1. 食宿管理:由后勤部门统一负责食宿管理工作,并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2. 医疗保健:学校设有医务室,负责学生日常医疗保健工作,并配备紧急救援设备和人员。

3. 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八、奖惩制度1. 奖励措施:根据学生表现和成绩,给予相应的奖励。

2. 处分措施: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军校学生的管理制度

军校学生的管理制度

军校学生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军校学生的行为,提高学生的素质,保障军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军校学生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军校的学生。

第三条军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军人职业道德,努力学习,锻炼身体,积极参加军事训练,弘扬军校精神。

第二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四条军校招收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学生应当符合入学条件,经过严格的考试选拔。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当接受学校的教育和训练,听从学校的管理和安排。

第六条学生一年级新生入学后应当接受学校的军事训练,进行入学军训。

第七条学生入学时应当签署入学承诺书,承诺遵守学校规定,服从学校管理。

第三章学生行为管理第八条学生应当尊敬师长,遵守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加非法社团组织,不得参与非法活动。

第九条学生不得在校园内吸烟、酗酒、赌博,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散布谣言。

第十条学生在课堂上应当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讨论,不得迟到早退,不得走神玩手机。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节约用水用电,保护环境,不得在宿舍内进行违法违纪行为,不得扰乱宿舍次序。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学校的管理和安排。

第十三条学生如有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学校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包括批评教育、严重者报警处理等。

第四章学生学习管理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学习,认真完成教学任务,不得抄袭、作弊。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热爱学习,锻炼自己的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定期参加学习考试,成绩合格方可晋级。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术研讨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第五章学生生活管理第十八条学生应当保持身体健康,按时进行体育锻炼,定期进行体检。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内饮食、起居、消费等方面应当遵守学校规定。

第二十条学生应当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学校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得夜不归宿,不得熬夜玩游戏。

第六章学生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二条学校将对优秀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包括表彰奖章、奖金等。

四川省阆中师范学校少年军校学员管理条例

四川省阆中师范学校少年军校学员管理条例

四川省阆中师范学校少年军校学员管理条例一、职 责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学习和训练任务。

2、关心时事,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培养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3、严守纪律、服从管理、严格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师生守则》。

4、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

5、刻苦学习、加强锻炼。

6、遵守安全规定,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7、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处处做军校学员的表率。

二、礼 节1、为体现军校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学员必须有礼节。

2、学员敬礼分为举手礼和注目礼。

着军装时戴军帽或者不戴军帽通常行举手礼。

携 带物品不便时行注目礼。

3、学员之间称同学或姓名加同学,对老师称老师或姓加老师或姓名加老师,对学校 领导可以称职务或姓加职务或姓名加职务。

4、学员听到老师或领导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问题时,应当自行立 正,然后回答。

领受任务或指示后,应答“是”。

5、学员每天每一次见到老师或领导时,应当敬礼,老师或领导应当还礼。

6、学员进见领导或老师时,在进入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 方可进入并向领导或老师敬礼。

进入其它班教室或寝室必须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7、学员之间因事接触通常相互敬礼。

8、在室内领导或老师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若有不便时必须恭敬并行注目礼)。

9、在校门上执勤学员对出入校门的老师、领导应当敬礼,外来人员入校时,应有礼 貌并敬礼,树立军校良好的形象。

10、学员在下列时机和场合可不敬礼:①在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进行工作时; ②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活动时; ③乘坐公共交通公具时; ④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时; ⑤着便装时; ⑥其它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11、升国旗时,列队学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置的学员行举手礼; 单个活动的学员应当自行立正,着军装时行举手礼,着便服时行注目礼,奏国歌时应当自 行立正。

部队军校管理制度条例范文

部队军校管理制度条例范文

部队军校管理制度条例范文部队军校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部队军校的管理工作,保障军校教育、训练和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军校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的军事人才,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部队的军校。

第三条军校是军队培养军事人才的重要机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军队主导和校军结合的原则,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按照总体规划和任务要求,开展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教育管理第四条军校的教育管理应按照军事教育的特点和任务要求,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培养德才兼备、岗位胜任、忠诚纪律的高素质军事人才。

第五条军校要加强教学科研,培养和吸引一支高水平的教学科研队伍。

要推进教研之间的交流合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培养工作。

建立健全教材、教学大纲、课程体系,推动教学、研究、实践相互融合,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条军校要制定和完善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确保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

要坚持德育和智育并重,开设军事理论、军事技能和实践训练等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素质、坚强意志品质和实践能力。

第七条军校要建立和完善教学评价体系,采用多种形式进行教学评价,注重激励和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教学和学习活动。

要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个别化辅导,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第八条军校要组织学生进行实践训练和实习实训,提供实践锻炼和实际工作经验。

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军事实践能力和领导管理能力,组织学生参加军事演习、实弹射击等实战化训练活动。

第九条军校要开展军事科研和创新活动,鼓励教师和学生进行科研课题和创新项目。

要加强科研管理,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三章训练管理第十条军校的训练管理应按照军事训练的要求,注重基础训练和专业技能训练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军事素质和战斗力。

第十一条军校要制定和完善训练计划和训练大纲,确定训练目标和内容。

要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注重实战化训练,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决策能力。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军校学员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员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保证学员的学习、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军校各级学院、班级进行学籍管理的相关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查询、学籍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学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学籍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学院、班级按照学校统一部署,配合学籍管理部门完成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宣传、培训和督导,确保各级学院、班级的学籍管理工作符合规定。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六条学籍注册是指学校为每位入学的学员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学员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学籍注册须经过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并确认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学籍注册的具体内容包括:(一)学员个人基本信息:学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二)学员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等;(三)学员学籍信息:入学年月、学科专业、学制、班级等;(四)学员家庭情况: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五)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学籍注册须由学员本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学籍注册的流程和时间表,指导各级学院、班级组织学员进行学籍注册工作。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一条学籍变动是指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个人情况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入学、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毕业等。

第十二条学员学籍变动须经过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并确认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学籍变动的具体程序如下:(一)入学:学员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进行学籍注册;(二)转专业:学员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进行学籍变动;(三)休学:学员提出休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学籍变动;(四)退学:学员提出退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学籍变动;(五)复学:学员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学籍变动;(六)毕业:学员完成学业,经学校学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学籍变动。

军校管理制度及规定

军校管理制度及规定

军校管理制度及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军校的管理,确保教育质量,提高学员综合素质,制定本管理制度及规定。

二、学员管理1. 学员守则(1)尊重教官和同学,服从学校的教育管理;(2)保持军容风度,不得有违纪行为;(3)积极参加各项训练和活动,提高个人综合素质;(4)遵守学校的纪律规定,不得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2. 学员管理(1)学校有权对学员进行教育管理,包括学习、生活、训练等方面;(2)对于违纪行为的学员,学校有权适当处罚或者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3. 学员奖惩制度(1)对于表现优秀的学员,学校将给予奖励,包括奖金、荣誉证书等;(2)对于违纪行为的学员,学校将给予惩罚,包括扣分、警告等。

4. 学员权利和义务(1)学员有权接受良好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个人素质;(2)学员有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有违规行为。

三、教官管理1. 教官资格(1)教官应具备一定的军事素质和教育水平,经过严格选拔和培训;(2)教官应遵守学校的纪律规定,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 教官职责(1)教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教育学员,提高学员综合素质;(2)教官应带头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有违纪行为。

3. 教官评优(1)学校将对优秀教官进行表彰和奖励,提高教官的工作积极性;(2)对于表现不好的教官,学校将进行适当处罚或者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四、教学管理1. 教学计划(1)学校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确保各项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2)对于教学计划的调整,应提前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

2. 教学质量(1)学校应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提高教学水平,确保教学效果;(2)对于教学质量不达标的教师,学校应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3. 教学考核(1)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学考核,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估;(2)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学员,学校应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整改。

五、后勤管理1. 财务管理(1)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学校正常运作;(2)对于学校资金的使用,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报销。

军校学校管理制度

军校学校管理制度

军校学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军校学生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军校学校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军校的学生,遵守本管理制度是每个学生的责任。

第三条学校管理部门负责军校学校管理制度的推行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军校学校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五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积极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学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纪律,尊重教师和同学,努力学习,树立良好的军人形象。

第七条学生对本管理制度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或者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学校将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八条学生入学时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体检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经学校审核录取。

第九条学生入学后需要签订《学校管理制度遵守书》,承诺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第十条学生入学时需要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学校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这些费用。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需要进行军事训练和理论学习,学校将对学生进行严格监督和培训。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后需要接受学校的军事素质测评,学校将依据测评结果对学生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学生日常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实行严格的军事管理制度,学生需要严格遵守军事纪律,服从学校的军事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需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学习纪律,按时完成教学任务,不得旷课、迟到、早退等。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但需要提前向学校报备和申请。

第十六条学生需要爱护学校的财物,严禁在校园内进行破坏学校设施、器材等行为。

第十七条学生需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培养团队意识、集体荣誉感。

第十八条学生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进行不良嗜好和行为。

第四章学生奖惩管理第十九条学生表现优秀者将受到表彰和奖励,奖励措施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体育健身设备等。

第二十条学生表现不端者将受到纪律惩戒,惩戒措施包括批评教育、处分记录、警告甚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纪律的,学校将依法进行处理,必要时将提请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军校对学员学籍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学籍登记:学员入学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登记,包括填写相关报名表、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等。

2. 学籍变动:学员学籍发生变动时,需及时向学校报告,例如转专业、休学、退学或复学等。

3.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将建立学员学籍档案,包括学员的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学员需按照学校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4. 学籍使用限制:学员在学习期间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规则和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并遵守纪律规定。

如违反学校规定,学校有权对学员进行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处理。

5. 学籍保密:学校将对学员的学籍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学员本人同意,不得向外泄露。

6. 毕业和学位授予:学员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和军事训练任务后,经过学校审核后可以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注意:不同军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的规定以各军校的规章制度为准。

第 1 页共 1 页。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籍注册和管理:学员在入学时需要完成学籍注册,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件、户口簿等。

学籍信息需要及时更新、维护和管理。

2. 学籍变动管理:学员的学籍信息发生变动,如更改姓名、转专业、休学、复学等,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批,学校会对学员的学籍变动进行记录和管理。

3. 学籍异动管理:学员的学籍出现异常情况,如严重违纪、退学等,学校会进行相应的学籍异动处理,取消学员的学籍资格。

4.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对学员的学籍档案进行管理,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学术成绩、考勤情况等。

学籍档案应妥善保存,并根据需要进行查询和使用。

5. 学籍证件管理:学校为学员发放学籍证件,如学生证、毕业证书等,学籍证件需要妥善保管,不能私自丢失或转让。

6. 学籍信息保密:学校对学员的学籍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外部人员或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保密规定。

以上是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的一般要求,具体的规定还需根据军校的实际情况和管理体制来确定。

第 1 页共 1 页。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我校的培养目标,规范学员在校期间的学籍管理,以促进学员全面发展,提高军队人才的培养质量。

第二条学士学位现场培养与研究生硕士学位现场培养按军事教育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本规定仅适用于专科学员与非学位培养的研究生学员。

第三条学员入校后,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学校的安排和管理,维护学校的声誉,传承军校的优良传统。

第四条学员学籍包括学籍档案和学籍证件。

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籍证件为学员个人身份证明的凭证,应携带在身体携带。

第五条学员应当如实填写学籍登记表,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籍贯、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学员应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如有任何变动应主动向学校报告。

第六条学员在校期间,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学籍管理制度完成学业。

学员应当按时参加各类考试、评定和其它学术活动,取得相应的学分和成绩。

第七条学员的学籍管理文件包括了入学考核、学业考核、评优评奖、学籍异动等各类文件。

学员应当认真对待学籍管理文件,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保存好相关文件。

第八条学员学籍的异动包括休学、退学、开除,学员应严格遵守规定,如实填写申请,并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学员休学一般需凭学校证明向有关单位报批,退学或开除后学籍将被注销。

第九条学员拥有学籍的权益,学校应当保障学员正当权益,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教育资源。

学员有权申请学籍证明,学校应积极提供。

第十条学员在校期间如实申报奖学金、助学金等相关信息,不得夸大、隐瞒个人经济状况。

学员还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参加每学年的学籍年度评定,根据评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一条学员在校期间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理,并可能影响学员的学籍。

学员应当自觉遵守各项校规校纪,保持高尚军校学生品质和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对于学籍管理中的争议或纠纷,学员可以书面申诉,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士官学校学生管理制度规定

士官学校学生管理制度规定
2. 毕业生根据国家军队士官培养计划,优先安排到部队服役。
九、附则
1. 本规定由士官学校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士官学校作为培养军队士官的重要基地,对学生进行严格管理,旨在提高士官人才培养质量,为军队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全体学生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士官人才。
一、总则
为规范士官学校学生的管理,培养德才兼备的士官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士官培养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入学与选拔
1. 入学条件: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自愿从事军队士官职业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士官学校招生考试。
2. 选拔程序:报名、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录取。
3. 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军容风纪,不得佩戴非军服标志。
五、课程设置与教学
1. 士官学校设置政治理论、军事理论、专业基础、专业技能、实践技能等课程。
2. 教学方式以课堂教学、实践操作、军事训练相结合。
3. 学生应积极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六、考核与评价
1. 学生考核分为平时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和毕业考核。
三、学籍管理
1. 学籍注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 学籍变动: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休学、转学、退学,需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3. 学籍保留:因故休学的学生,经批准可保留学籍。
四、军事化理
1. 严格执行军事化管理,培养学生的纪律观念和集体主义精神。
2. 学生必须参加军事训练,严格遵守军事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2. 考核成绩作为学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3. 学生应诚实守信,不得舞弊,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法规名称】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一级分类】军事法规【二级分类】军队院校工作法【颁布部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有效性】有效【正文】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军委的办校方针、原则和办学指导思想,加强我军院校正规化建设,严格对学员的管理,维护院校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促进学员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教育训练质量,为我军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版)。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为依据,遵循教育训练的规律和我军管理教育的基本原则,贯彻从严治校,严谨治学的要求,以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本规定是军事院校管理的重要法规,是对学员在校期间全面、全过程管理的依据,是每个军校学员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则;它适用于全军各级各类院校(不含研究生),其基本内容有:一、入学与注册新学员须持入学通知书和院校规定的有关证明,按规定日期到院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院校请假。

假期从报到截止后第一天算起,不得超过十天。

未经请假迟到或请假逾;期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或纪律处分。

新学员入学后,院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条件,进行严格复审。

复审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一)无故迟到或请假逾期,时间超过一周者。

(二)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走者。

(三)军政素质和身体素质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四)不服从专业分配,经教育无效者。

取消入学资格,由系提名,院校首长批准,政治部门办理,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从地方招收的学员,复审合格后,由院校办理入伍手续,并将《参军证明书》一式两份,分别寄给学员亲属及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武装部。

军龄自开学之日算起。

二、考核与成绩管理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归入学员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

(一)考试是指根据专业性质和教学要求,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本专业的主要课程(包括实习、实验课等实践性课目)所进行的考核。

考试,分课终考试、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含毕业设计答辩、毕业论文答辩、毕业实习考核)等四种。

(二)考查是指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次要课程所进行的考核,或对某些跨学期的课程所进行的部分内容的考核。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答辩或几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笔试又可采用开卷、闭卷或开闭卷相结合的方法。

具体考核方式方法由院校根据课程的内容、特点和要求确定,应注重考理解、考应用、考能力。

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九十至一百分为优秀,八十至八十九分为良好,七十至七十九分为中等,六十至六十九分为及格,五十九分以下为不及格。

考查成绩根据学员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报告)以及课堂讨论等情况和测验成绩综合评定,按“合格”、“不合格”两等记分。

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按教学计划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学员因故不能参加考核,一般应在考前一周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缓考,其要求和成绩记载按正常考核对待。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须补考。

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后一周内进行,补考成绩按“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或“补考合格”、“补考不合格”记载。

补考一般不允许缓考。

学员必须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不得抄袭。

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取消考核资格或降低考核成绩。

学员一般不得脱离学习岗位参加社会活动,特殊情况须经院校首长批准,所缺课程利用业余时间补课并参加考核。

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在成绩册中记“旷考”或“作弊”。

旷考者不准参加学期的补考,作弊者取消其补考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退学。

对学员的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院校应制定考核标准,每学年考核一次,评定成绩,记入档案。

学员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或经补考仅一门考试课程成绩不及格(符合降、留级第一款者除外),且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符合升级条件者、,准子升级。

学业成绩优异且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符合升级条件者,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拟跳越年级教学计化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考试课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考查课程成绩达到“合格”者,经院校首长批准,允许跳级。

士兵学员、地方青年学生学员和专业技术院校学制三年(含)以上的军官学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降、留级:(一)经补考,连续两学期累计仍有两门考试课程(含一门考试课程、一门考查课程)或历年累计有三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有四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专科第一学年除外)。

(三)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在一学年(学期)内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的学分总数,达到该学年(学期)所选课程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者。

(四)因工伤、工作等原因中断学习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二分之一者。

(五)因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六)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中任何一项符合降、留级条件者。

学员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达到降级条件时,可跟班试读。

学年结束时,如第二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允许对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再补考一次,补考后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否则予以留级。

学员降、留有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计算,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授课,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个学期都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两门考查课程按一门考试课程计算。

(四)体育课不及格,第一学年不计入当年降、留级课程门数。

降、留级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由教务部门下达降、留级通知。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降、留级一次。

最后一学年符合降、留级条件的学员不办理降、留级手续,继续跟班学习。

中、高级指挥院校的学员、飞行学员及学制不满两年的学员原则上不实行降、留级。

学员降、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的课程,允许兔考(除重修规定的四款外)已取得的成绩和学分仍然有效。

但一般应参加正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完成作业。

如参加考核可按最高成绩登记。

降、留级学员经教务部门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后可免修,考核不及格,可不不考,也不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数,以后重修。

三、提高与降低培训层次专科、中专学员德、智、体全面发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提高培训层次(规格)到同年入学的上一层次(规格)学习:(一)入学复审摸底考核各门课程成绩均为优秀者。

(二)第一学年考试课程成绩均在八十分(含)以上,且平均成绩在九十分(含)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合格者。

提高培训层次(规格),只在第一、二学年开学前办理。

申请提高培训层次(规格)的学员,须考核拟提高培训层次(规格)同年级主要课程,成绩及格者,准予提高、其人数不超过同期学员总数的百分之三。

提高培训层次(规格,由学员本人申请,系、队审核,院校首长批准,教务部门办理。

提高培训层次(规格)以后,现层次(规格)已进行而原层次(规格)未开设的课程。

由学员自学,参加下期学员考核;原层次(规格)已学过而现层次(规格)未进行的课程应重修。

专科学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须降至同年入学的中专层次学习:(一)一学期有两门以上考试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有四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三)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在一学年(学期)内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总数,达到该学年(学期)所选课程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

降低培训层次,只在一年级进行。

由系、队提名,院校首长批准,教务部门办理。

降低培训层次后,有关课程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凡专科考核成绩不及格,中专已进行完毕的课程,需重新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登记。

(二)专科已学过而中专尚未进行的课程,可兔修。

(三)中专已进行,而专科未开设的课程,由学员自学并考核。

(四)中专不开设而专科所学课程,成绩及格的予以保留。

提高与降低培训层次(规格)仅适用于计划内招收的士兵学员和地方青年学生学员,一般不改变所学专业,如无相同专业,可调整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选修与免修、重修教务部门于每学期期中公布下一学期开设的选修课程目录,由系、队组织学员选课,填写选课卡片,汇总后报教务部门审批。

选修课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课程选修后一般不退选、改选和补选。

如有正当理由,须在开课前一周由学员本人提出申请,经系审核,报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学员必须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全部教学活动,擅自缺课者,按旷课论处。

(三)不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学员,不允许听课和参加考核。

学有余力的学员,在完成当前课程的前提下,由本人申请,经系审核,报教务部门批准后,可扩大选修范围:(一)允许超过教学计划规定门数(学分数)多选课程,也可选修高于本专业要求的同类必修课。

(二)可提前选修部分后续课程并参加考核,成绩及格,以后可免修。

(三)可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以外本院开设的其他课程并参加考核,成绩及格,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学员已学过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免修:(一)凡自学的课程,经教务部门组织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二)已取得国家、军队承认的相应学历的单科结业证书,或本院校函授专科单位结业证书的课程,内容与教学大纲规定基本相同,学时数不低于该课时数,考核成绩及格。

免修课程由教务部门审定,一般在开课前一个月办理,其考核成绩或单科结业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注记“免修”。

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重修:(一)因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不合格而降、留级后的全部课程。

(二)降、留级学员原已及格的课程,现由考查改为考试,或学时、内容变化较大者。

(三)降、留级学员的政治理论课、体育课、条令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

(四)降、留级前不及格的课程。

五、转专业与转学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允许转专业、转学:(一)新入学的青年学生学员经复审不符合参军条件,但符合地方院校招生条件,且有地方院校同意接收者。

(二)确有专长,在其他方面更能发挥作用,本人申请转入本院校其他专业或转入其他军队院校者。

(三)因身体、技术等原因中止学习的飞行学员和舰艇学员,且符合转入院校招生条件者。

(四)未连续招生的专业,其学员达到降、留级条件者。

学员转专业、转学由本人申请,按下列办法办理手续:(一)学员在本院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所在系提名,院校首长批准,教务部门办理。

学员转专业后,所缺该专业的重要课程应自学,参加相应年级、专业的考核。

(二)学员在军队院校之间转学,经转出院校推荐、拟转入院校审核同意,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院校政治部门办理。

一般在本军兵种范围内安排,需转入其他军兵种院校的,应报总部统一安排。

(三)学员转入地方院校,经转出院校推荐,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政治部门与地方院校联系办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