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户口调京(央属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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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户口调京(央属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
一、两地分居解决干部夫妻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条件: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关于因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的文件规定,
以下条件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不占出京干部户口指标,予以办理。
1.在京干部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
6.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7.博士学位获得者;
8.硕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3年;
9.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
10.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11.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其他人员。
(说明:9-11条为人事部2003年6月从新调整的政策。)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须占用出京干部户口指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办理:
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在京工作2年以上,且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常住户口在京)。此类干部家庭生活基础在京,可不受分居时间、年龄和职务限制,只要有指标即可解决夫妻分居
问题。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工作需要,确实离不开的业务骨干。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以上或年满28岁。
3.女方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是干部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
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是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
二、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在大城市之间进行对调: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可以在北京与大城市(津、京、沪、各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之间有组织地进行对调。
1.对调需符合下列条件:
(1)出京和进京T员均为国家干部;
(2)出京干部和进京干部均存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3)进京干部的配偶和出京干部均在中央、国务院部委或部位所属在京单位工作;
(4)进京干部的配偶和出京干部在同一大城市工作;
(5)进京干部所在大城市人事局同意对调;
(6)出京干部所在部委人事司(局)同意对调;
对调干部满足上述条件,不受分居年限、职务、年龄等方面的限制,不需要出京户口指标,可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2.对调程序:
(1)由进京干部的配偶所在部委人事司与进京干部所在城市人事局、出京干部所在部委人事司(局)协商后向人事部行文,行文中不需附出京户口指标。
(2)人事部将调函发给行文部委,抄送进京干部所在城市人事局。
(3)出京干部办理调动手续时,其户口迁移证复印件由其所在部委人事司转审批部委人事司,并送人事部。
(4)人事部收到户口迁移证复印件后,将调函抄送北京市公安局。
(5)进京干部办理调动进京手续。
三、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指标: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指标是出京干部户口指标。它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在京单位在职国家正式干部,由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工作需要等原因进行工作调动而由北京迁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户口指标。这类指标一律以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印件)为准。出国留学、离退休、辞职、辞退等人员及工人的户口《迁移证》复印件无效。
出京干部户口指标有效期限,从户口迁出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超过十二个月后不使用的,需提前2个月到北京分院组织人事处办理备案手续,否则指标作废。
办理指标备案手续时,各单位须填写《调出北京地区干部户口指标备案登记表》(附后),并附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印件(各单位需留存一份在使用备案指标时使用)报北京分院。凡使用备案户口指标时,必须附上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出京干部户口指标的使用:此类指标原则上只能在本单位内部使用,单位之间支援指标,必须有正当理由,并且支援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支持户口指标的函件。发现本单位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严重,又无特殊理由将指标借用有关单位的,北京分院将予以没收。
四、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人员所需材料:
各单位在上报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入干部的材料时,其中各类人员共同需要的材料:
(1)拟调人员的同意调出函;
(2)拟调人员的同意调入函;
(3)结婚证复印件;
(4)随迁人员的证明材料。
各类人员分别需要的材料:
1.京内一方系业务骨干,京外一方系干部
(1)《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拟调人员登记表》
(2)出京干部户口《迂移证》复印件(可以是备案指标);
(3)在京一方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复印件或党政职务任命通知复印件(2份);
(4)在京一方业务考核材料。
2.京内一方系业务骨干,京外一方系工人
(1)《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文备案表》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4份;
(3)《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4份;
(4)当年或去年出京干部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5)在京一方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复印件或党政职务任命通知复印件(2份);
(6)在京一方业务考核材料;
(7)在京一方常住户口卡复印件(2份)。
3.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在京,并工作两年以上,夫妻一方的父母在京
(1)《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拟调人员登记表》
(2)出京干部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3)女方业务考核材料及户口卡复印件;
(4)在京的父母户口卡复印件。
4.在京一方系博士学位获得者
博士证学位书复印件。
5.获硕士学位后,工作又满三年
硕士证学位书复印件。
6.在京一方系聘任高级技术职称者
高级技术职称聘任书复印件。
7.在京一方系聘任中级技术职称满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