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杨某诉航空公司未告知登记机场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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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出全额退票770元,这是原告的实际损失,其他要 求承运人赔偿700元,因为原告没能提供相应的损失依据,因此未能得到法 庭的支持。
• 至于原告要求另外一个航空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另一个承运人在本案 中仅为代理人,并非本客运合同的主体,依据我国法律有关“没有过错的代 理人行为应由被代理人全部承担”的规定,该航空承运人不应承担退票和赔 偿责任。至于A航、上海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在其出售的机票中以 我国通用文字标明机场名称,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加以规范,不属本案处理 范围。
本案旅客遭受的损失应该如何弥补?
• 本案由于航空承运人未能明确地告知旅客乘坐航班的始发地点,违反法律关 于按时运送旅客的基本要求,对因此而遭受损失你的旅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旅客所受的损失主要是旅客的实际损失,它应该包括:(1)机票改签 的合理费用(2)因跑错机场而造成的不必要的交通费用(3)其它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 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支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 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杨某诉航空公司未告知登记机场纠纷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As members of the Marketing Department, We should have good manners.
【案情概述】
原告杨某在被告上海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上海至厦门九折机票一张。机票载明出发地未 上海PVG,时间为2003年1月30日16时10分,票价770元,不得签转,填开单位为被告A航空 公司。另载明航空旅客须知,包括“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 20%的退票费”等内容。上海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未A航的销售代理商。在杨某赴虹桥机场乘坐 该次航班时。被告知应在浦东机场乘坐,其所持机票系打折机票、不得签转。杨某在不能按 时赶赴浦东机场乘坐该次航班的情况下,于当日15时04分在A航上海虹桥机场办理退票申请 手续,并购买了A航当日21时至厦门的全价机票,票价850元。杨某回上海后,要求A航退票, A航表示应到上海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办理退票手续;杨某遂要求上海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全 额退款,上海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表示应由出票人A航退票,并须按票价的20%扣除手续费。
问:
航空公司是否应明确告知旅客航班的始发地点? 本案旅客遭受的损失应该如何弥补?
航空公司是否应明确告知旅客航班的始发地点?
• 客票是客运合同成立的凭据,应当载明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航次、运输开 始的时间、票价等内容,旅客应当在客票载明的时间内乘坐。杨某与A航的 客运合同自杨某取得机票时成立,杨某与A航系该客运合同的主体。上海有 虹桥、浦东两大机场为众人所知,然而专用机场代号SHA、PVG并非一般旅 客均能知晓其所代表的机场,因此,作为承运人的A航及作为A航销售代理 商的上海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应当以提供良好的服务为准则,在出售机票 时,,或以 其他方式作明确说明。即使按民航局“全部使用自动打票机填开发票”的要求, 也应做好衔接工作,以保证客运合同的双方按合同的内容正确履行。对杨某 因所持机票仅以“上海PVG”标识为出发地而未能如期乘坐从浦东机场出发的 航班抵达厦门,A航应承担疏忽告知的过错责任,参照误机处理办法负责全 额退票,并对尽快安排旅客抵达目的地所增加的支出负责赔偿。
中国民航局2000年4月下发《关于各航空公司2000年全部使用自动大票机填开旅客客票的通知》, 通知要求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完成安装BSP自动打票机,各航空公司售票处,营业部要全部使用自动 打票机跳开旅客客票,最后废除手写机票。 原告诉称:其春节期间前往厦门旅游,向被告上海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购买上海至厦门机票一张。 票面记载出发地未上海,起飞时间为2003年1月30日16时10分。由于机票上没有明确标识机场名称 ,上海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也没有告知原告应到哪个机场乘坐飞机,结果当原告于1月30日15时赶 到虹桥机场时,被机场工作人员告知应在浦东机场乘坐该次航班。原告即要求A航上海虹桥机场办 事处签转,又被告知因票面金额打了9折,不能签转,可以退票后改乘其他航班。原告不得已向该办 申请退票,并在该处购买一张同日21时至厦门的全价机票离开。原告回上海后,要求被告A航退票 ,被告知按规定只能退还票面金额的80%。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没有明确告知乘机地点,导致原告 不能乘坐档次航班,在机场滞留6小时之久,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全额退还机票金额 770元,赔偿经济损失700元,判令被告在其出售的机票上标明机场名称。 被告A航辩称:作为承运人,其按民航局的规定,使用自动打票机填开机票,自动打票机无法在机 票上以中文打印机场名称,其用代码PVG在机票上标明机场名称,已尽到义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 请求。 被告上海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其严格按照民航局的规定操作,已在机票上用代码PVG标明了 机场名称。原告应当知道上海有两个机场,机票上有PVG和SHA之的区别,原告可自行致电询问。 机票上没有以中文标明机场名称,并非被告的责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未乘坐飞机与机票上未以 中文标明机场名称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至于原告要求另外一个航空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另一个承运人在本案 中仅为代理人,并非本客运合同的主体,依据我国法律有关“没有过错的代 理人行为应由被代理人全部承担”的规定,该航空承运人不应承担退票和赔 偿责任。至于A航、上海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在其出售的机票中以 我国通用文字标明机场名称,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加以规范,不属本案处理 范围。
本案旅客遭受的损失应该如何弥补?
• 本案由于航空承运人未能明确地告知旅客乘坐航班的始发地点,违反法律关 于按时运送旅客的基本要求,对因此而遭受损失你的旅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旅客所受的损失主要是旅客的实际损失,它应该包括:(1)机票改签 的合理费用(2)因跑错机场而造成的不必要的交通费用(3)其它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 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支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 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杨某诉航空公司未告知登记机场纠纷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As members of the Marketing Department, We should have good manners.
【案情概述】
原告杨某在被告上海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上海至厦门九折机票一张。机票载明出发地未 上海PVG,时间为2003年1月30日16时10分,票价770元,不得签转,填开单位为被告A航空 公司。另载明航空旅客须知,包括“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 20%的退票费”等内容。上海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未A航的销售代理商。在杨某赴虹桥机场乘坐 该次航班时。被告知应在浦东机场乘坐,其所持机票系打折机票、不得签转。杨某在不能按 时赶赴浦东机场乘坐该次航班的情况下,于当日15时04分在A航上海虹桥机场办理退票申请 手续,并购买了A航当日21时至厦门的全价机票,票价850元。杨某回上海后,要求A航退票, A航表示应到上海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办理退票手续;杨某遂要求上海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全 额退款,上海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表示应由出票人A航退票,并须按票价的20%扣除手续费。
问:
航空公司是否应明确告知旅客航班的始发地点? 本案旅客遭受的损失应该如何弥补?
航空公司是否应明确告知旅客航班的始发地点?
• 客票是客运合同成立的凭据,应当载明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航次、运输开 始的时间、票价等内容,旅客应当在客票载明的时间内乘坐。杨某与A航的 客运合同自杨某取得机票时成立,杨某与A航系该客运合同的主体。上海有 虹桥、浦东两大机场为众人所知,然而专用机场代号SHA、PVG并非一般旅 客均能知晓其所代表的机场,因此,作为承运人的A航及作为A航销售代理 商的上海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应当以提供良好的服务为准则,在出售机票 时,,或以 其他方式作明确说明。即使按民航局“全部使用自动打票机填开发票”的要求, 也应做好衔接工作,以保证客运合同的双方按合同的内容正确履行。对杨某 因所持机票仅以“上海PVG”标识为出发地而未能如期乘坐从浦东机场出发的 航班抵达厦门,A航应承担疏忽告知的过错责任,参照误机处理办法负责全 额退票,并对尽快安排旅客抵达目的地所增加的支出负责赔偿。
中国民航局2000年4月下发《关于各航空公司2000年全部使用自动大票机填开旅客客票的通知》, 通知要求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完成安装BSP自动打票机,各航空公司售票处,营业部要全部使用自动 打票机跳开旅客客票,最后废除手写机票。 原告诉称:其春节期间前往厦门旅游,向被告上海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购买上海至厦门机票一张。 票面记载出发地未上海,起飞时间为2003年1月30日16时10分。由于机票上没有明确标识机场名称 ,上海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也没有告知原告应到哪个机场乘坐飞机,结果当原告于1月30日15时赶 到虹桥机场时,被机场工作人员告知应在浦东机场乘坐该次航班。原告即要求A航上海虹桥机场办 事处签转,又被告知因票面金额打了9折,不能签转,可以退票后改乘其他航班。原告不得已向该办 申请退票,并在该处购买一张同日21时至厦门的全价机票离开。原告回上海后,要求被告A航退票 ,被告知按规定只能退还票面金额的80%。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没有明确告知乘机地点,导致原告 不能乘坐档次航班,在机场滞留6小时之久,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全额退还机票金额 770元,赔偿经济损失700元,判令被告在其出售的机票上标明机场名称。 被告A航辩称:作为承运人,其按民航局的规定,使用自动打票机填开机票,自动打票机无法在机 票上以中文打印机场名称,其用代码PVG在机票上标明机场名称,已尽到义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 请求。 被告上海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其严格按照民航局的规定操作,已在机票上用代码PVG标明了 机场名称。原告应当知道上海有两个机场,机票上有PVG和SHA之的区别,原告可自行致电询问。 机票上没有以中文标明机场名称,并非被告的责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未乘坐飞机与机票上未以 中文标明机场名称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