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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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问题与建议
郭宝建天津财经大学2010级MBA
支持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作出具体规定,即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列出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高新技术资质已经成为新税法下获取税收优惠含金量最高的资质之一,很多上市公司都把成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当做一件重大事件予以公示,也有未能成功申请高新技术的企业力求通过完善企业自身管理或者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获取该资质,以达到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本身的税收水平,获取更好发展的财务支持的目的。
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管理工作指引》)。
《管理办法》和《管理工作指引》对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认定的组织与实施及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
国家审计署于2011年6月27日发布了“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
管情况审计结果”的《审计公告》(2011年第34号总第103号),《审计公告》中披露:审计抽查了18个省区市的148户高新技术企业,有9个省市的认定管理机构将17户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导致这些企业2009年至2010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26.65亿元。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6月20日发布公告:鉴于审计署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2009年至2010年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
认定公司2007年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2008年、2009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均未达到60%的规定比例,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补缴已享受优惠的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基于此,公司已于6月17日补缴2008年和2009年所得税税款1774.4万元及滞纳金490.27万元。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9月30日公告:于近日收到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的通知:根据《审计署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09年至2010年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决定》,审计署认定,公司存在:2008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前三年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0.65%;且申报的发明专利与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不直接相关。
减免的2008年度和200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需补缴税款58927096.40元。
本事项将减少公司的净资产及公司资金58927096.40元,将影响2008年、2009年度净利润分别为10822485.57元、48104610.83元。
从上述公告情况看,作为我国企业群体的领头羊、排头兵的上市公司尚且由于不符合认定条件而被撤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因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存在某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从技术方面看,企业实际上并不具备核心知识产权,企业产品实际上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申报的核心技术和主要产品收入实际上没有相关性。
2.从财务和人员方面看,企业的相关指标实际上未达到《管理办法》和《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指标要求比如:(1)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2)企业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低于规定比例,(3)企业的科技人员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等。
同时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考评指标仍不完善,其相关性、先进性、成长性考评较为弱化,在某种程度上存在追求数量、放松质量等问题,笔者建议:1.进一步完善考评指标,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了硬性的考核指标,主要条件是:(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5)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但在实务中比如(1)从高新技术的构成上看主要有:专利权、独占许可、软件著作权等,其中专利权有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从技术的先进型及取得相关权利的难易程度看,专利权远大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但是三者的收入在计入高新技术收入时,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作为高新技术收入;(2)关于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中虽考虑了随收入增加而比例逐级递减,但是如果一个企业的收入很低,那么很容易达到上述指标,同样是100万元研发费用总额的企业收入低的企业符合指标的要求,但是收入高的企业却不符合指标的要求。
(3)认定标准中仅规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
人员占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科技人员的概念及认定标准是什么,研发人员的学历要求是否为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二者在认定上存在歧义。
(4)认定标准中规定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的收入可以作为高新技术收入,如果取得的独占许可时间距企业更新技术认定申请日很短而且支付的对价很低,从标准上看符合认定办法规定,但实际上可能是此项独占许可是企业专门为进行高新企业认定而进行的。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完善考评指标,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2.加强对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后续管理。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这样就出现了企业在认定时依据的是前三年的数据,而企业在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是在认定后的三年内,如果企业发生资产重组等事项而不符合认定的指标要求,相关文件并未涉及,建议进一步制定后续管理的制度。
3.要强化对审计中介机构的监督,切实提高审计中介机构专项审计质量。
高新技术收入总额、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收入的比例等指标需提供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是企业通过高新技术认定必要条件,因此加强对审计中介机构的管理,在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部门的日常监督过程中,对于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高新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进行重点抽查,并引入淘汰、退出机制,约束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行为,已达到切实提高审计质量的目的。
4.加强监督,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检查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等。
已达到加强高新技术认定管理,避免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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