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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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
起草说明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共同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标准》)。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必要性
(一)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是落实国家关于水资源费标准相关要求的需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我区在2015年末(“十二五”末)以前,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要达到0.5元/m3以上,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达到2元/m3以上。

经测算,现状我区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0.21元/m3,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0.73元/ m3。

按照《通知》要求,我区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需提高1.2倍,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需提高2.74倍。

(二)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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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水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也是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资源,随着水资源危机的加剧和水环境质量不断恶化,水资源短缺已演变成世界倍受关注的资源环境问题之一。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凸出,水生态水环境问题日趋严重。

合理调整水资源费有利于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最终实现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三)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利用经济杠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的需要。

我区处于干旱、半干旱地区,80%地区为生态脆弱区,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十年九旱,人均水资源量为全国平均值的85%,亩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3,属于水资源严重紧缺省份。

随着自治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各行业用水量大幅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

全区水资源可利用量为285亿m3,2012年总用水量已达到184亿m3,黄河、辽河、海河流域开发利用程度已达到60%以上;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预测,到2015年缺水量将达到10亿m3。

地下水超采严重,目前有35个地下水超采区,年超采量超过5亿m3。

全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率已经达到77%,部分盟市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

由于无序开发,局部地区已经出现了持续降落漏斗,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对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和区域生态环境产生了较大影响。

同时,水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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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内蒙古水利科学研究院组成调研组,分赴各盟市和相临省、市开展了《标准》调整的调研工作。

调研组在座谈交流和资料收集、整理的基础上,通过综合分析、测算,提出自治区“十二五”末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

四、《标准》制定依据
本《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79号)《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年3号)、《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

五、《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经调整后,全区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标准达到0.5元/m3;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标准达到2.1元/m3,符合《29号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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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用水行业分,《标准》主要将用水行业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居民类用水,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业用水。

另一类是非居民类用水,主要包括工业、建筑业、农业、施工矿产排水和水力发电用水等。

其中,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单位及非经营性服务业用水水资源费为0.08-0.1元/m3,总体水平与原标准基本持平;城镇供热和地温空调水资源费为0.08-0.1元/m3,与原标准0.8-1.0元/相比,有大幅度下降;绿化、景观用地表水水资源费为0.30元/m3,地下水为1-1.5元/ m3,与原标准相比,总体略有提高;经营性服务业用水水资源费为2.4-3.6元/m3,与原标准相比提高1.8元/m3。

工业用地表水水资源费为0.4-0.5元/m3,比原标准提高了60%,地下水为1.5-4.0元/m3,比原标准提高了1.55元/m3;农业生产用水中,自行开挖的水产养殖蓄水池或塘,水资源费为100元和300元/(亩·年),比原标准略有降低,农牧业灌溉计划或定额用水范围内暂缓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或定额部分按照标准征收(地表水为0.03元/ m3,地下水为0.08和0.6元),与原标准相比有一定程度降低;矿产疏干排水中,建筑施工排水水资源费为6元和4元/ m3,与原标准相比有大幅提高,其它施工排水和矿产疏干排水水资源费按原征收标准执行,其中疏干水再利用为0.2元/ m3,原标准中疏干再利用不征收水资源费;矿产疏干排水无法计量情况下,按照矿产产量征收,每年每吨0.3元,原标准中无该项;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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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不同地区分类,《标准》主要将全区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区为水资源相对贫乏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盟行政公署(市政府)所在地及二连浩特市城市(镇)规划区。

二类地区为除上述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地区,为水资源相对丰富或者水资源供需矛盾不太突出的地区。

一类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高于二类地区地下水征收标准。

(三)按水源类型主要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同时也对再生水和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水资源费标准进行了规定
总体上,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远高于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平均提高了4.5倍,疏干水排放及再利用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绿化、经营性服务业、工业和建筑业的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使用再生水免征水资源费。

(四)按供水方式主要分为集中式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和其他方式两种
集中式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水资源费标准高于同用水行业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平均高3倍。

其目的是通过经济杠杆促进自备井管网向集中式供水管网转化,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

六、《标准》调整相关说明
(一)细化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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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准的用水行业主要分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生活和特种行业用水,本次调整《标准》,对居民类用水与非居民生活用水进行了细化。

在居民类用水中,根据取水用途细分为居民生活类、城镇供热、绿化与景观和经营服务业,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在工业、建筑业中,根据行业用水情况,分为与民生相关的食品与饮料加工和制造业、高耗水高污染的加工、制造业和其它工业、建筑业。

体现了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有利于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民生
与原标准相比,居民生活以及非经营服务用水资源费总体上未作上调;涉及民生的食品与饮料制造业用水水资源费为工业类执行的最低标准,提高幅度较低;农牧业灌溉用水规定灌溉定额或计划内暂缓征收水资源费,仅征收超定额或计划部分用水水资源费,相比原标准,总体上有一定程度下调,降低了农牧业灌溉成本。

(三)鼓励利用非常规水源
据调查,我区城镇绿化、景观工程、工业以及其它对水质要求相对较低的用水行业大量取用地下水、自来水,再生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不足,严重威胁了居民生活用水保障与安全。

本《标准》规定再生水利用免征水资源费,疏干水再利用征收标准从低征收。

同时,大幅提高了绿化、景观、以及其它工业、建筑业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有效地通过经济杠杆作用,促进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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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水资源的利用。

(四)鼓励产业向水资源较为丰沛地区布局和转移
根据自治区水资源禀赋与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按照地区将地下水标准分为两类,一类地区水资源费标准高于二类地区,目的是以较低的水资源费优势引导各产业向水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布局和转移,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限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用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高耗水工业包含金属冶炼业、纺织业、化学工业、石油加工业、炼焦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医药制造业。

本《标准》对以上行业制定了较高的水资源费标准,大幅提高了地下水征收标准,以鼓励高耗水工业取用地表水和其他非常规水源,减少地下水的取用量,同时促使高耗水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节水技术和工艺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六)加强保护地下水资源
地下水是我区主要水资源。

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工农业取用地下水逐年增加,地下水开采程度平均超过60%,超采区面积超过5万km2,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除居民生活和农牧业灌溉外,本《标准》大幅提高了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相应地表水征收标准的5倍;特别是大幅度提高了集中式管网覆盖内自备井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相应地表水征收标准的15倍,—8—
为相应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以促进关闭集中式供水管网内自备井水,保护地下水资源。

(七)充分考虑承受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主体是工业,按照合理取用水分析,现状工业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3元/m3,调整后为0.5元/m3;现状地下水为1.2元/m3,调整后为2.75元/m3。

通过抽样调查和分析,内蒙古规模以上工业水资源费占年利润平均为0.43%;按调整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测算,水资源费占年产值平均提高到0.79%,不足1%。

经分析,水资源费在工业承受范围之内。

同时,考虑到此次较大幅度提高水资源费标准对各用水户的压力,一般用水户水资源费标准的平均上调幅度低于平均上调幅度,同时通过大幅调高集中式管网覆盖内自备井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来提高全区地下水平均水资源费标准。

(八)增强了可操作性
一是居民水资源费按照地区类型实行统一水资源费标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同时也方便了征收和管理;二是水资源费实行价外征收,避免了水价与水资源费调整不同步而引起的供水企业成本倒挂、水资源费征缴不到位及由于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而产生的供水企业多承担了税等问题,同时价外收费也便于水资源费征收部门直接对用户征收水资源费,有助于提高征收率。

三是对于难以计量的水产养殖和矿产疏干排水水资源费,分别采用了按水面和产量计征方式,切实提高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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