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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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营业规则

用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发布,自1996年10月8日起实施)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使用。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第十条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 (2)

供电营业规则 (2)

供电营业规则1. 引言供电营业规则是为了确保电力供应充足、安全可靠、公平合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能源的合理利用而制定的管理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供电企业提供的供电服务,并受电力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监督。

2. 用户接入与用电服务2.1 用电接入1.用户用电接入需按照电力部门的规定进行申请,提供必要的申请资料。

供电企业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电力系统的输配能力进行接入审核。

2.用户接入电网后,需遵守供电企业关于设备使用、装接修改等的规定,确保用电安全。

如需添加或修改用电设备,用户应提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操作。

2.2 用电服务1.供电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用电服务。

2.供电企业将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如因供电企业的原因导致停电或停电频繁,供电企业将负责相应的损失赔偿和服务索赔。

3.用户对供电设备进行操作、维护时,应遵循供电企业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确保用电安全。

3. 电费计价与缴纳3.1 电费计价1.电费计价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定价规定执行。

2.供电企业将根据用户的实际用电情况,进行合理的电费计算,并将电费计算方式、计价规则向用户公示。

3.2 电费缴纳1.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规定,按时缴纳应付的电费。

供电企业将提供多种缴费方式供用户选择,如网银、手机支付、银行柜台等。

2.用户缴费后,供电企业将及时提供电费缴纳凭证,并将电费缴纳情况纳入用户档案。

4. 用电监测与节能管理4.1 用电监测1.供电企业将对用户的用电情况进行监测和数据采集。

用户需配合供电企业进行用电数据的采集和监测工作。

2.供电企业将与用户共享用电数据,以便用户了解自身的用电情况,从而采取有效的节电措施。

4.2 节能管理1.供电企业将向用户提供节能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用户改善用电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2.用户也应当积极采取节电措施,合理利用电力资源,保护环境,减少能源浪费。

供电营业规则2019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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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2019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电营业行为,保障用户权益,提高供电服务质量,根据《供电营业规则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公司以及其所属的供电部门,对供电用户的用电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供电营业规则是电力公司向用户提供电力服务所遵循的基本规范,用户在享受供电服务的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条:供电营业规则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便捷、高效的原则进行制定和执行。

第二章用电第五条:用户接入电力系统前,应向供电公司提供有关用电容量和用电性质等信息,并按规定办理用电手续。

第六条:用户有权选择供电电压等级,但需符合国家和地区的电力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用户在使用电力时,应遵守国家和地区的用电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电力设备的接线、容量和参数。

第八条:用户应按照供电公司的要求,定期进行电能计量设备的检定和维护,确保用电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章电费第九条:供电公司将根据用户的用电量和用电性质,按照国家和地区的电价政策,对用户收取相应的电费。

第十条:用户应按照供电公司的要求,及时、足额地缴纳电费,并确保电费交纳记录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供电公司有权对电费进行复核,对存在疑义的电费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二条:用户对供电公司收取的电费有疑义的,可以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诉,并配合供电公司进行调查。

第四章供电服务第十三条:供电公司应根据用电需求,及时向用户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不得随意停电或限电。

第十四条:供电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应急保障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情况下,能够保障用户的正常用电。

第十五条:供电公司应提供用电咨询服务,解答用户关于用电的疑问,并提供用电节能优化的建议和指导。

第十六条:供电公司应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实行24小时应急服务热线,及时响应用户的用电需求和问题。

第五章用户权益保护第十七条:供电公司应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买卖或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如何描述权分界点

如何描述权分界点

产权分界点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试行)
第三十二条供电企业与用户供电设施责任分界点的确定:
1、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变电站外第一断路或跌落开关的负荷侧与导线联接点为分界点。

2、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客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面向负荷侧的悬垂与导线联接点外一米为分界点。

高压架空线路:
(1)与用户变电所之间:以变电所入口架构(无门型架构时以墙壁)上的耐张线夹(或蝶式绝缘子)向线路方向延伸1米处为分界点,1米以外由供电企业负责维护。

(2)与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用户之间:以接户杆上的耐张线夹(或蝶式绝缘子)向用户侧延伸1米处为分界点。

(3)与用户自维线路之间:供电企业配电线路与用户自维线路之间应装设开关设备(一般设在新建线路的第一基杆上)其分界点为:以开关杆的用户侧耐张线夹(或蝶式绝缘子)向外延伸1米处为分界点,1米以外由供电企业负责维护。

低压架空线路:
以用户墙外接户线与进户的接头为分界点(无接头以穿墙壁管外端为分界点)。

电缆线路:
(1)用户电缆与供电企业线路(或开关)的分界点为电缆接头,电缆接头由客户负责。

(2)供电企业所属电缆线路与用户的分界点,以电缆终端头引线接点为分界点,电缆及接点由供电企业负责。

如果是环形网路,连接在环形回路的一切设备属供电企业维护,配电箱内的用户支线及接头由用户负责。

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

江苏省电力工业局《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和我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江苏省《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第二条在江苏省电网经营企业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所有供电企业、用户和并网发电厂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亦应遵守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六条)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其内部配电网络不得超出其用电范围,不得伸入或跨越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区。

对用户新增需用变压器容量在3150千伏安及以下者,供电方案由当地供电企业审核、批准;对用户新增需用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者,供电方案经当地供电企业(市级)初审后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核、批准。

第四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市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千瓦或需用变压器在160千伏安及以下者,其他地区用电设备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以低压方式供电。

建筑工地以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有对电能质量或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其他特殊情况者,也可实行高压供电。

一般情况下,35千伏电压供电时,用户需用变压器容量:南京市不低于3150千伏安,其他省辖市不低于2000千伏安,其它地区不低于1000千伏安。

第五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备用电源是指在供电设施部分故障或检修时,能使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生产过程正常用电设置的电源;保安电源是指在正常电源故障情况下,为保证用户重要负荷仍能连续供电和不发生事故而设置的电源。

对中断供电后会产生下列后果之一者作为重要负荷:1、造成人身伤亡者;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3、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4、在政治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用户如有电子计算机或有其它需不间断供电设备的,必须自备保安电源。

第六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临时用电应按规定先收取供电工程贴费,在用电中止时按规定退还全部或部分供电工程贴费,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重新按新装用电办理。

《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5篇》

《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5篇》

《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5篇》江苏省电力工业局《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和我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江苏省《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第二条在江苏省电网经营企业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所有供电企业、用户和并网发电厂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亦应遵守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六条)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其内部配电网络不得超出其用电范围,不得伸入或跨越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区。

对用户新增需用变压器容量在3150千伏安及以下者,供电方案由当地供电企业审核、批准;对用户新增需用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者,供电方案经当地供电企业(市级)初审后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核、批准。

第四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市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千瓦或需用变压器在160千伏安及以下者,其他地区用电设备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以低压方式供电。

建筑工地以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有对电能质量或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其他特殊情况者,也可实行高压供电。

一般情况下,35千伏电压供电时,用户需用变压器容量。

南京市不低于3150千伏安,其他省辖市不低于202x千伏安,其它地区不低于1000千伏安。

第五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备用电源是指在供电设施部分故障或检修时,能使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生产过程正常用电设置的电源;保安电源是指在正常电源故障情况下,为保证用户重要负荷仍能连续供电和不发生事故而设置的电源。

对中断供电后会产生下列后果之一者作为重要负荷:1、造成人身伤亡者;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3、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4、在政治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用户如有电子计算机或有其它需不间断供电设备的,必须自备保安电源。

第六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临时用电应按规定先收取供电工程贴费,在用电中止时按规定退还全部或部分供电工程贴费,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重新按新装用电办理。

浙江省电力局《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浙江省电力局《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部令第八号《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第二条在浙江省电网经营企业供电营业范围内的所有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七条)供电方式是指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电源特性、类型及管理关系的总称,与供用电合同种类相对应,一般可分为以下五种:1、高压供电;2、低压供电;3、临时供电;4、趸售供电;5、委托转供电。

第四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一般应以低压方式供电。

建筑工地以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对电能质量或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其它特殊情况者,也可实行高压供电。

第五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条)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发电厂或水电站不得对外受理用电申请和供电营业。

当采用发电厂或水电站直配供电方式时,必须由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当地供电企业受理用户各种用电业务手续和装表、计量、收费。

第六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称为独立电源:1、与其它电源无联系而独立存在的电源;2、两个电源之间有较弱联系,但当其中一个电源故障时,不会因此而导致另一个电源同时损坏,如不在同一输电线路上的两个变电站提供的电源,或由两个电源供电且有多台变压器并列运行的变电站不同母线上供电的电源,也可提供给用户作为保安电源。

第七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在突然中断供电后会产生下列后果之一者称为重要负荷:1、造成人身伤亡者;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3、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4、在政治和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具有上述负荷的用户,统称为重要用户。

重要用户的用电应设置保安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

第八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备用电源是指在供电设施部分故障或检修时,能使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生产过程正常用电而设置的电源;保安电源是指主供电源故障情况下,为保证用户重要负荷仍能维持供电而设置的电源。

最新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

最新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江苏省电力工业局《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和我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江苏省《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第二条在江苏省电网经营企业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所有供电企业、用户和并网发电厂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亦应遵守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六条)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其内部配电网络不得超出其用电范围,不得伸入或跨越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区。

对用户新增需用变压器容量在3150千伏安及以下者,供电方案由当地供电企业审核、批准;对用户新增需用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者,供电方案经当地供电企业(市级)初审后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核、批准。

第四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市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千瓦或需用变压器在160千伏安及以下者,其他地区用电设备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以低压方式供电。

建筑工地以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有对电能质量或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其他特殊情况者,也可实行高压供电。

一般情况下,35千伏电压供电时,用户需用变压器容量:南京市不低于3150千伏安,其他省辖市不低于2000千伏安,其它地区不低于1000千伏安。

第五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备用电源是指在供电设施部分故障或检修时,能使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生产过程正常用电设置的电源;保安电源是指在正常电源故障情况下,为保证用户重要负荷仍能连续供电和不发生事故而设置的电源。

对中断供电后会产生下列后果之一者作为重要负荷:1、造成人身伤亡者;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3、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4、在政治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用户如有电子计算机或有其它需不间断供电设备的,必须自备保安电源。

第六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临时用电应按规定先收取供电工程贴费,在用电中止时按规定退还全部或部分供电工程贴费,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重新按新装用电办理。

北京供电营业规则

北京供电营业规则

北京供电营业规则
北京供电的营业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接电条件:供电户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拥有建筑物、建筑物用地、供电便捷的道路等配套设施。

2. 供电报装:供电户需要提供相关材料,进行供电报装。

报装材料包括申请表、用电需求、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等。

3. 供电设备:供电户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表、电缆、开关等供电设备,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4. 供电安全:供电户必须遵守电力安全用电规定,合理计划用电负荷,确保供电系统的稳定运行,防止电力事故的发生。

5. 供电费用:供电户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电费,并按时缴纳,不得拖欠。

电费计价根据用电量和用电类型进行结算。

6. 供电服务:供电公司提供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处理用户咨询、报修、投诉等事项。

同时,供电公司也会定期进行用电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

以上是北京供电的一般营业规则,具体细则和操作流程可能因情况而有所不同,用户在具体办理供电业务时应根据供电公司的要求进行操作。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部令第八号《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第二条在浙江省电网经营企业供电营业范围内的所有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七条)供电方式是指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电源特性、类型及管理关系的总称,与供用电合同种类相对应,大凡可分为以下五种:1、高压供电;2、低压供电;3、临时供电;4、趸售供电;5、委托转供电。

第四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大凡应以低压方式供电。

建筑工地以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对电能质量或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其它分外情况者,也可实行高压供电。

第五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条)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发电厂或水电站不得对外受理用电申请和供电营业。

当采用发电厂或水电站直配供电方式时,必须由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当地供电企业受理用户各种用电业务手续和装表、计量、收费。

第六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称为独立电源:1、与其它电源无联系而独立存在____的电源;2、两个电源之间有较弱联系,但当其中一个电源故障时,不会因此而导致另一个电源同时损坏,如不在同一输电线路上的两个变电站提供的电源,或由两个电源供电且有多台变压器并列运行的变电站例外母线上供电的电源,也可提供给用户作为保安电源。

第七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在突然中断供电后会产生下列后果之一者称为危机负荷:1、造成人身伤亡者;2、造成环境危机污染者;3、造成危机设备损坏,持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4、在政治和社会上造成巨大影响者。

具有上述负荷的用户,统称为危机用户。

危机用户的用电应设置保安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

第八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备用电源是指在供电设施部分故障或检修时,能使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生产过程正常用电而设置的电源;保安电源是指主供电源故障情况下,为保证用户危机负荷仍能维持供电而设置的电源。

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供电营业规则是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旨在维护供电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法权益,规范供电服务的质量和标准,促进供需双方的互惠互利。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电力市场的逐步完善,旧有的规则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和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因此,给出“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变得必要和迫切。

一、可靠供电的保证电力的稳定供应是保障经济社会运转的重要条件之一。

因此,供电企业必须强化供电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预防因设备故障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大面积停电。

同时,供电企业还应当加强设备年度检查,及时排查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改。

对于重要客户和关键行业,应当优先保障其用电需求,避免因突发事件或天气灾害等原因而影响正常用电。

二、变更电费政策在市场化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是企业存在的重要基础。

因此,供电企业必须根据市场需求和电力行业整体的经济情况,定期调整电价,并及时告知广大用户。

此外,在政策调整后,供电企业还应当积极引导用户根据自身用电情况实行节约用电,以减轻用电负担,同时,也可以避免过度使用电力的情况出现,节约能源。

三、完善服务标准服务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重要联结环节,在满足客户用电需求的同时,也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持续改进的服务标准,并建立定期评估机制,以不断提高用户满意度。

同时,供电企业还应当提供在线客服服务,方便用户随时随地查询用电相关问题,缩短服务响应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四、加强文明用电宣传文明用电是保障电力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环保目标贯彻落实的重要途径。

因此,供电企业应当加强文明用电宣传,对于节能减排和提升电力质量方面的科技成果以及用电常识等进行宣传,引导用户重视用电安全和节约用电,从而进一步优化供需关系,推动可持续发展。

以上规定仅是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的一些方面,未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实际需要对规定进行不断更新和完善,在适当和合理的前提下,推动国家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供电营业规则版

供电营业规则版

供电营业规则版供电营业规则是指电力公司为保障供电质量、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规范电力交易行为等目的而制定的各种制度和规定,是电力公司对外供电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同时也是电力用户接受电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随着我国电力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电力需求的不断增长,供电营业规则也日趋完善和规范化,下面将详细介绍“供电营业规则版”。

一、基本内容供电营业规则版主要包括供电服务、供电质量、供电安全、电费缴纳等方面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1、供电服务方面:电力公司应当及时响应用户用电需求,提供可靠、高效的供电服务,确保用户用电安全和稳定。

2、供电质量方面:电力公司应当保障供电设施运行正常,确保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同时也要确保用户所使用的电器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3、供电安全方面:电力公司应当加强对供电设施的监测和维护,及时排除各类隐患,确保供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4、电费缴纳方面: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公司的要求及时缴纳电费,确保供电公司能够维持良好的发展和提供优质的供电服务。

二、重点内容供电营业规则版中还有一些重点内容需要重点强调,下面将详细介绍:1、电力公司在供电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供电过程中的安全和可靠性。

2、电力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市场化改革要求确保公平竞争,保障用户的合法利益,促进电力市场有效运行。

3、电力用户应当及时缴纳电费,同时也可以向电力公司提出合理的用电需求、用电建议和用电投诉,使电力公司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求。

4、电力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电力市场的监管,防范各种市场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以上就是供电营业规则版的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行都是为了提高供电服务的质量和满足用户的用电需求。

三、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供电营业规则版,电力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实施方案:1、加强对供电设施的监管和维护,及时排除各类隐患,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知识讲解

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知识讲解

《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部令第八号《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第二条在浙江省电网经营企业供电营业范围内的所有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七条)供电方式是指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电源特性、类型及管理关系的总称,与供用电合同种类相对应,一般可分为以下五种:1、高压供电;2、低压供电;3、临时供电;4、趸售供电;5、委托转供电。

第四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一般应以低压方式供电。

建筑工地以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对电能质量或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其它特殊情况者,也可实行高压供电。

第五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条)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发电厂或水电站不得对外受理用电申请和供电营业。

当采用发电厂或水电站直配供电方式时,必须由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当地供电企业受理用户各种用电业务手续和装表、计量、收费。

第六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称为独立电源:1、与其它电源无联系而独立存在的电源;2、两个电源之间有较弱联系,但当其中一个电源故障时,不会因此而导致另一个电源同时损坏,如不在同一输电线路上的两个变电站提供的电源,或由两个电源供电且有多台变压器并列运行的变电站不同母线上供电的电源,也可提供给用户作为保安电源。

第七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在突然中断供电后会产生下列后果之一者称为重要负荷:1、造成人身伤亡者;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3、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4、在政治和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具有上述负荷的用户,统称为重要用户。

重要用户的用电应设置保安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

第八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备用电源是指在供电设施部分故障或检修时,能使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生产过程正常用电而设置的电源;保安电源是指主供电源故障情况下,为保证用户重要负荷仍能维持供电而设置的电源。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网建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价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电服务市场化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供电企业及其供电营业单位实际经营情况,补充规定有关供电营业管理、服务回应和用电服务及安全保障等具体事项。

一、定义1. 用户:指有合法用电权且已安装电能表的供电企业客户。

2. 工商业用户:指用于工商业生产或服务的用户,主要为企业单位或个体户等。

3. 居民用户:指非居住用户,主要为家庭等。

4. 消除网络损耗:指对电力系统采取的能量消耗管理措施,利用消除网络损耗技术等手段,改善变电站、配电线路等电力设施的能量消耗率,降低系统运行成本,提高电能质量和系统效率,减轻环境污染。

二、供电营业管理1. 供电企业及其供电营业单位应对用户及其领导、中介及各类商业实体等不得有利益输送行为,不准以任何名义要求、收取、接受用户及其领导、中介及各类商业实体的财物。

2. 供电企业及其各供电营业单位应严格履行营业承诺,严格以规定形式向用户发放营业凭证和上网单,持续摸底电价,妥善处理用户与电能表押金、电费缴纳等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办理。

3.供电企业及其各供电营业单位应建立“开灯要求催缴未归零电费”制度,在各营业点向用户及其领导、中介及各类商业实体发放发票等收费凭证时,应告知其未归零的电费由于工商业用户要求加力缴纳,提醒其及时缴纳未归零的电费和电能表押金等,以免影响用电。

三、服务回应1.供电企业及其供电营业单位要加大服务保障力度,及时正确答复、处理用户投诉、咨询和报修等,积极沟通、共同解决,确保用户save-happy;服务,以提高客户满意度。

2.供电企业及其供电营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价条例》定价、发票、管理费用等有关规定,根据用户要求提供电价申报、发票开具、电费分摊计算等服务,并提供发票认证查询服务。

3.供电企业及其供电营业单位应将电费缴纳当作主要工作内容,积极倡导用户实名登记开户,为用户量身定制银行自动缴费、售电缴费、网上缴费等不同形式的电费支付服务,及时筹办、投入用电结算缴费设备,通过收付款行业协会运营的银行收付款服务,实现全行业网上缴费功能。

供电营业规则及其补充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及其补充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及其补充规定.txt只要你要,只要我有,你还外边转什么阿老实在我身边待着就行了。

听我的就是,问那么多干嘛,我在你身边,你还走错路!跟着我!不能给你幸福是我的错,但谁让你不幸福,我TMD去砍了他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使用。

第四条 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编辑本段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 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 2.高压供电:为10、35(66)、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 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 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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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106条的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适用于东北电网供电营业区内的所有电能供应者、购买者,使用者。

第三条各供电企业依照{供电营业规则}及本补充规定开展供电营业业务。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四条根据国家标准GBl56—93规定,东北电网提供的供电电压为:低压:220/380伏。

高压:10、66(110),220千伏。

供电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和频率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措施解决。

第五条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供电方式时,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规划,当地当时的供电条件和用户需求。

其技术经济比较应形成书面材料备案。

第六条对采用低压220伏供电方式。

其用电设备有可能对供电电能质量产生影响,且未采取有效技术措施消除时,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七条对于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用户设备容量在2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以低压方式供电。

对用电可靠性要求较高但用电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的用户(如通讯广播,电视台、计算中心、机要用户和某些临时性用电的用户)也可以高压方式供电。

第八条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

在供电网络未达到的地区,必须以发电厂直配方式供电时,应该报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批准。

第九条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政治影响及环境严重污染的国防、军工、通讯、交通枢纽、重要的工矿企业以及机关,医院等应有自备保安电源。

用户申请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要求其提供负荷重要性证明。

第十条对临时电源用户,供电企业发给临时用电证。

临时电源用户应按临时用电证上标明的地点、时间,容量、性质用电。

临时用电证应放置于临时用电现场,便于核查。

第十一条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到期仍需用电的,应该提前3天到当地供电企业营业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对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供电企业于到期日通知用户终止临时用电。

第十二条供电企业与趸购转售电单位应就供电方式、产:权划分、趸购容量、计量方式等签订供用电合同。

趸购转售电单位需新装或增加趸购容量时,必须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趸购转售单位新装、增加趸购容量的申请、审核,批准按一般用户原则管理。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以转供电方式向用户供电时,应分别与转供单位、被转供单位签订合同。

供电企业按委托内容多少向转供电单位支付委托转供费用。

委托转供费用按0.002元/千瓦时支付。

供电企业应加强对转供电的管理。

用户自行转供的,应改由供电企业直接供电或委托转供电。

第十四条用户不得擅自向户外引出电源。

用户在现用电地址内部分或全部改变用电性质、用电类别、电力使用权等,必须到供电企业办理相应的手续。

违反上款规定者,供电企业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处理。

第十五条新装或增容用户用电负荷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分开、生活区用电与生产用电分开的原则。

供电企业在审图时发现用户未按本条规定办理时,应退还用户并要求其修改;供电企业在用电工程中间检查时发现用户未按本条规定办理时,应书面通知用户限期整改;供电企业在用电工程竣工检查时发现用户未按本条规定办理时,应拒绝为其装表接电并书面通知用户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对没有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区用电分开配电的现有用户,供电企业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用户拒不整改的,后果自负。

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第十七条供电企业在用电营业场所公告的业务程序、制度及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或电网总经营企业的规定。

第十八条对由用户开发的商住楼中商业网点用电设施的容量,供电企业可根据本地区同类负荷的基本情况确定最低容量界限。

第十九条集中建设并骨理的民用住宅用电申请,按高压单电源用户办理。

第二十条供电企业可以拒绝或暂缓办理下列用电申请:1、用户申请的电压等级,频率要求不在本补充规定第四条所列范围内的;2、明显违背国家产业政策或政府限制的用电项目;3、新建受电工程立项时未与供电企业协商的;4、超过供电企业供电能力的;5、用户功率因数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6、其他可以依法拒绝、暂缓办理的。

供电企业拒绝或者暂缓办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在受电工程施工前交纳供电工程贴费。

供电贴费按该工程供电方案批复日国家规定标准计收。

供电企业对未交纳或未完全交纳供电贴费的用户受电工程可以不发给施工认可证。

第二十二条供电企业受理用电申请后,必须按照电网经营企业规定的原则及期限确定供电方案。

供电企业与用户因供电方案产生分岐时,应协商解决,必要时由电网经营企业审定。

第二十三条用户变压器容量暂时换大达到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容量,在运行期间的功率因数由双方协定。

第四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二十四条电气工程设计应由经批准的丙级及以上设计单位承担,否则供电企业不予审核。

设计单位的图标章应盖在一次系统图上。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认为必须由用户提供的其他资料:(1)对有可能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应有防治设计,(2)变电所建筑防火、抗震及通风标准等有关资料(3)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配置图(4)一次系统短路电流计算说明书:(5)接地装置设计图,(6)备用,保安电力的配置及说明,(7)土建设计图纸。

低压用户应提供下列资料:(1)低压电源系统图;(2)楼房照明图;(3)接地装置设计图;(4)低压备用发电机加装联锁装置或闭锁装置方案和图纸。

第二十六条用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一式两份,供电企业负责审核后,一份退还用户据以施工,一份由供电企业存档。

第二十七条用户受电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电压等级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其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属于“安装”作业种类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用户在当地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60千伏安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标准为0.85, 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电,功率因数标准为0.800。

第二十九条对用户受电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的主要项目有:电缆沟和直埋敷设的电缆,接地装置埋设,民用住宅预埋设备等。

第三十条用户受电工程竣工报告应符合:1、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应按电网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要求办理;2、值班人员应有电力管理部门发放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3、供电企业认为必要的记录,应按电网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用户受电工程向供电企业报竣工后,检验接电期限规定如下:(1)市内的低压照明、动力用户,在用户提出竣工报告并办完用电手续后,七天内进行竣检接电。

(2)距供电企业较远的郊区的低压照明,动力用户提出竣工报告并办完用电手续后,十天内完成竣检接电。

(3)高压供电用户在不受停电限制的情况下,按①②两项各加三天。

第三十一条公用路灯管理部门不得以路灯网路对外供电。

第三十二条供电企业与用户供电设施责任分界点的确定:1、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用户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或跌落式开关的负荷侧与导线联接点为分界点。

2、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面向负荷侧的悬垂与导线联接点外一米为分界点。

3、采用电缆供电的,以供电点或受电点的电缆接头为分界点。

高压架空线路:(1)与用户变电所之间:以变电所入口构架(无门型构架时以墙壁)上的耐张线夹(或蝶式绝缘子)向线路方向延伸1米处为分界点,土米以外由供电企业负责维护,1米以内由用户负责维护。

(2)与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用户之间:以接户杆上的耐张线夹(或蝶式绝缘子)向用户侧延伸1米处为分界点。

(3)与用户自维线路之间:供电企业配电线路与用户自维线路之间应装设开关设备(一般设在新建线路的第一基杆上)其分界点为:以开关杆的用户侧耐张线夹或蝶式绝缘子向外延伸1米为分界点,1米以内由供电企业负责维护。

低压架空线路:以用户墙外接户线与进户的接头为分界点(无接头以穿墙套管外端为分界点)。

电缆线路:(1)用户电缆与供电企业线路(或开关)的分界点为电缆接头,电缆接头由用户负责。

(2)供电企业所属电缆线路与用户的分界点,以电缆终端头引线接点为分界点,电缆及接点由供电企业负责。

如果是环形网路,连接在环形回路的一切设备属供电企业维护,配电箱内的用户支线及接头由用户负责。

第三十三条若发生下列事故供电企业或用户可以操作或更动(只切不合)对方管理的供电或受电设备:1、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2、火灾事故;3、设备损坏事故;4、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

发生上述事故时应迅速通知对方。

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第三十四条用户在功率因数达到标准时,用户受电端电压检测点是指:1、高压供电且线路产权属于用户的是指供电变电所二次母线处;2、公网供电的用户是指用户受电变压器高压侧;3、高压电动机直接受电的是指高压开关电源侧;4、低压供电的用户是指用户进尸线计费电能表电源仪侧;第三十五条用户应加强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必要时可配备值班人员。

第三十六条多路电源(包括用户自备发电机)供电用户加装的连锁装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要求:1、能够对多路电源进行自动(或手动)切换的电气连锁装置,2 、能够对多路电源手动切换的机械连锁装置,3、对双路电源手动切换的双向刀闸,但当负荷较大不能自然熄弧时,在负荷侧应加装负荷断路器;4、连锁装置应保证在电源切换时不使两路及以上电源同时接通。

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用户应同供电企业签订协议并应采取可靠的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第三十七条较大范围计划停电前,供电企业应在报纸、电台,电视台上公告停送电信息。

第六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第三十八条在一个受电点内应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行组电能计量装置。

用户自行在其内部安装的电能计量装置不得安装在供电企业专用的计量柜(箱)内,只能安装在供电企业计量装置配出线之后。

供电企业按照“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的规定安装电能汁量装置。

第三十九条安装在用户处的专用计量柜(箱),必须由供电企业加封,用户不得私自开启,否则按窃电处理。

第四十条高压供电的用户的容量在200kVA以上的必须在高压侧计量。

如高压侧处不适宜装表的,采用低压侧计量,但需加计变压器有功、无功损失电量。

第四十一条临时用电时间在3个月及以上的均应装表计量。

临时用电执行一部制电价。

临时用电设备容量按下列规定汁算:变压器(千伏安)乘以系数0.7;交流电焊机(千伏安或千瓦)乘以系数0.5;电动机(千瓦)乘以系数0.81;临时用电时间按下列规定计算:电力用户每日:(不足一班的按一班)一班用电按8小时计算;两班用电按16小时计算;三班用电按24小时计算。

照明用户每日按12小时计算。

第四十二条从供电企业变电所受电的用户备用电源,按用户申请的整台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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