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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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106条的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适用于东北电网供电营业区内的所有电能供应者、购买者,使用者。
第三条各供电企业依照{供电营业规则}及本补充规定开展供电营业业务。
第二章供电方式
第四条根据国家标准GBl56—93规定,东北电网提供的供电电压为:低压:220/380伏。高压:10、66(110),220千伏。供电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和频率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措施解决。
第五条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供电方式时,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规划,当地当时的供电条件和用户需求。其技术经济比较应形成书面材料备案。
第六条对采用低压220伏供电方式。其用电设备有可能对供电电能质量产生影响,且未采取有效技术措施消除时,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七条对于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用户设备容量在2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以低压方式供电。对用电可靠性要求较高但用电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的用户(如通讯广播,电视台、计算中心、机要用户和某些临时性用电的用户)也可以高压方式供电。
第八条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在供电网络未达到的地区,必须以发电厂直配方式供电时,应该报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批准。
第九条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政治影响及环境严重污染的国防、军工、通讯、交通枢纽、重要的工矿企业以及机关,医院等应有自备保安电源。用户申请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要求其提供负荷重要性证明。
第十条对临时电源用户,供电企业发给临时用电证。临时电源用户应按临时用电证上标明的地点、时间,容量、性质用电。临时用电证应放置于临时用电现场,便于核查。
第十一条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到期仍需用电的,应该提前3天到当地供电企业营业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对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供电企业于到期日通知用户终
止临时用电。
第十二条供电企业与趸购转售电单位应就供电方式、产:权划分、趸购容量、计量方式等签订供用电合同。趸购转售电单位需新装或增加趸购容量时,必须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办理手续。趸购转售单位新装、增加趸购容量的申请、审核,批准按一般用户原则管理。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以转供电方式向用户供电时,应分别与转供单位、被转供单位签订合同。供电企业按委托内容多少向转供电单位支付委托转供费用。委托转供费用按0.002元/千瓦时支付。供电企业应加强对转供电的管理。用户自行转供的,应改由供电企业直接供电或委托转供电。
第十四条用户不得擅自向户外引出电源。用户在现用电地址内部分或全部改变用电性质、用电类别、电力使用权等,必须到供电企业办理相应的手续。违反上款规定者,供电企业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处理。
第十五条新装或增容用户用电负荷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分开、生活区用电与生产用电分开的原则。供电企业在审图时发现用户未按本条规定办理时,应退还用户并要求其修改;供电企业在用电工程中间检查时发现用户未按本条规定办理时,应书面通知用户限期整改;供电企业在用电工程竣工检查时发现用户未按本条规定办理时,应拒绝为其装表接电并书面通知用户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对没有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区用电分开配电的现有用户,供电企业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用户拒不整改的,后果自负。
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第十七条供电企业在用电营业场所公告的业务程序、制度及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或电网总经营企业的规定。
第十八条对由用户开发的商住楼中商业网点用电设施的容量,供电企业可根据本地区同类负荷的基本情况确定最低容量界限。
第十九条集中建设并骨理的民用住宅用电申请,按高压单电源用户办理。
第二十条供电企业可以拒绝或暂缓办理下列用电申请:
1、用户申请的电压等级,频率要求不在本补充规定第四条所列范围内的;
2、明显违背国家产业政策或政府限制的用电项目;
3、新建受电工程立项时未与供电企业协商的;
4、超过供电企业供电能力的;
5、用户功率因数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
6、其他可以依法拒绝、暂缓办理的。供电企业拒绝或者暂缓办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在受电工程施工前交纳供电工程贴费。供电贴费按该工程供电方案批复日国家规定标准计收。供电企业对未交纳或未完全交纳供电贴费的用户受电工程可以不发给施工认可证。
第二十二条供电企业受理用电申请后,必须按照电网经营企业规定的原则及期限确定供电方案。供电企业与用户因供电方案产生分岐时,应协商解决,必要时由电网经营企业审定。
第二十三条用户变压器容量暂时换大达到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容量,在运行期间的功率因数由双方协定。
第四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电气工程设计应由经批准的丙级及以上设计单位承担,否则供电企业不予审核。设计单位的图标章应盖在一次系统图上。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认为必须由用户提供的其他资料:(1)对有可能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应有防治设计,(2)变电所建筑防火、抗震及通风标准等有关资料(3)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配置图(4)一次系统短路电流计算说明书:(5)接地装置设计图,(6)备用,保安电力的配置及说明,(7)土建设计图纸。低压用户应提供下列资料:
(1)低压电源系统图;
(2)楼房照明图;
(3)接地装置设计图;
(4)低压备用发电机加装联锁装置或闭锁装置方案和图纸。
第二十六条用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一式两份,供电企业负责审核后,一份退还用户据以施工,一份由供电企业存档。
第二十七条用户受电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电压等级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其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属于“安装”作业种类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