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定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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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教程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教程

2024年修改后的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对原有规则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和补充,旨在提高内河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航行质量。

本教程将针对这些修改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共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一、修改背景和目的在教程的开头,首先对修改的背景和目的进行解释。

引言部分应该着重介绍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重要性和对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重要作用。

同时,还需解释修订规则的目的,即为了适应内河船舶发展新形势,强化船舶安全监管,规范检验流程和标准。

二、修改内容和亮点接下来,针对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进行修改的具体内容,将涵盖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1.船舶设计与建造标准的修改:着重介绍对内河船舶的设计和建造标准进行了哪些修订,并解释修订的理由和目的。

比如,船舶舱室结构的强化,使用新材料的要求等。

2.船舶设备和舾装要求的修改:介绍对船舶设备和舾装要求方面进行的修改,包括对航行设备、通讯设备、消防设备等方面的要求的修订。

同时,还需对新增设备和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3.船舶载重和稳性要求的修改:解释对船舶载重和稳性要求方面的修改,如船舶载重量的限制、稳性指标的修订等。

同时,还需对修订后的规定进行解读和说明。

4.船舶安全管理和操作要求的修改:介绍修订后的船舶安全管理和操作要求,如船舶巡视、维修管理、船舶驾驶员要求等方面的变化。

对于新增或修改的要求进行详细讲解。

5.其他修改内容:对其他未提及的修改内容进行综合说明,如对检验机构的要求、检验证书的格式等。

三、修订后的意义和影响在本节中,需要对2024年修改后的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意义和对内河船舶产业的影响进行总结和归纳。

应重点强调修订后规则的切实可行性,以及对内河船舶的安全生产和航行质量的积极推动作用。

四、实施和推广措施最后,对修订后的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实施和推广措施进行介绍。

包括但不限于推广宣传、培训指导、加强监管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以确保修订后的规则能够得到全面有效的落实。

中小型冷却塔性能评价(认证)技术规范修订说明

中小型冷却塔性能评价(认证)技术规范修订说明

中小型冷却塔性能评价(认证)技术规范修订说明CCTI 101.001-2020与ZTXB 101.001-201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封面——修改了标准标记符号,将ZTXB修改为CCTI。

原因:ZTXB为总会早期使用的协会标准标识,在协会标准整体使用团体标准标识后,此标识不在使用。

CCTI为冷却设备分会常用标识。

——修改了封面整体样式原因:协会标准基本上整体向团体标准靠拢,CCTI技术规范只在协会内部使用。

1 目的——修改为:此技术规范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以此来确认制造商提供的某一冷却塔系列中所有型号产品冷却能力、能效、噪声、飘水率指标在符合GB/T 7190.1或GB/T7 190.3标准要求的条件下,与制造商声明额定值的一致性。

原因:通过CCTI性能评价的产品,其冷却能力、能效、噪声、飘水率指标必须要符合国标要求。

2范围——修改了适用范围,将“GB/T 7190.1标准规定的中小型冷却塔且不限于玻璃钢塔”修改为“GB/T 7190.1-2018《机械通风冷却塔第 1 部分:中小型开式冷却塔》规定的中小型开式冷却塔”,新增“GB/T 7190.3-2019《机械通风冷却塔第 3 部分:闭式冷却塔》规定的闭式冷却塔”的表述,删除“已有国标或本协会标准的其它冷却塔”的适用性表述(见第2章,2015年版的第2章);原因:表述“不限于玻璃钢塔”是为了囊括原国家标准GB/T 7190.1-2008中未提及的其他材料冷却塔,修订后的国家标准GB/T 7190.1-2018,其适用范围的表述改为“逆流、横流机械通风开式冷却塔”,更完整、充分,故做直接引用处理。

而关于闭式冷却塔,由于国标的缺失,此前被涵盖在了“已有国标或本协会标准的其它冷却塔”的表述中,由于闭式冷却塔国家标准已正式发布,故决定将表述做调整性的更改,新增“GB/T 7190.3-2019《机械通风冷却塔第 3 部分:闭式冷却塔》规定的闭式冷却塔”的表述,删除“已有国标或本协会标准的其它冷却塔”的适用性表述。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9.19•【分类】其他正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说明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修订工作,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为什么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维持在25km/h?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车速过快是引发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因素。

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得超过25km/h,主要是考虑如果车速过快,将直接增大交通事故发生概率,一旦遇到紧急情况,骑行人做出相应避险动作的时间很短,且刹车距离也会相应变长,很容易与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发生碰撞,有时还会出现侧滑、摔倒等失控现象,造成了许多人身伤害事故。

因此,将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是确保交通安全的重要前提。

在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时,消费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确保电动自行车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自觉抵制通过非法篡改提高最高车速的行为,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二、本征求意见稿从哪几方面强化了电动自行车的防火阻燃性能?为增强电动自行车所使用非金属材料的防火阻燃性能,从源头上防范材料被火源引燃造成火灾事故的风险,同时有效降低电动自行车火灾的蔓延速度和燃烧的剧烈程度,征求意见稿中对纺织品类及泡沫塑料类非金属材料的阻燃性能作出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加严了与电池直接接触的非金属材料、电气回路、电气部件及导线等关键部件的阻燃性能,从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风险。

三、为什么要限制车辆塑料件使用比例?目前电动自行车产品普遍使用大量塑料作为结构件和装饰材料,但是由于塑料本身的可燃性,这些材料在发生火灾时会加速火势蔓延,并释放大量有毒气体,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

规章制度修订说明

规章制度修订说明

规章制度修订说明
为了更好地规范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公司决定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满足员工的工作需求,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1. 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遵循以下原则:
以服务员工和公司发展为宗旨,合理规范员工行为,保障公司利益;
充分听取员工意见和建议,确保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突出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使规章制度更加贴近实际工作,便于执行;
依法合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

2. 修订范围。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奖惩制度等内容。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考勤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岗位职责规范、员工福利待遇、安全生产规定等。

3. 修订流程。

修订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牵头,征求各部门意见,形成初稿后,进行内部讨论和修改,最终形成修订方案。

修订方案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向全体员工公布并执行。

4. 修订效果。

本次修订的规章制度将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促进公司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同时,也将有利于加强公司的内部监督和约束,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

5. 修订周期。

公司规章制度将定期进行修订,以适应公司发展和员工需求的变化。

修订周期为一年一次,具体时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通过本次规章制度的修订,相信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员工的工作环境将得到进一步改善,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希望全体员工能够积极配合,共同遵守修订后的规章制度,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进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茂府办函〔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茂府办函〔2024〕29号市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审定〈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请示》(茂自然资请〔2024〕65号)收悉。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的修订(详见附件)。

二、请你局按规定做好《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后的相关工作,加强规划管理,依法组织实施。

附件:《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情况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3日附件《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情况本次修订《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E建设方案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则”的部分条款,具体如下:一、优化住宅套内阳台比例规定1.0.13 住宅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2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宿舍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除阳台外户内建筑面积1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旅馆/酒店/公寓式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1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其它商业/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半开敞空间超过上述比例约定的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原表述:住宅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不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2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宿舍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除阳台外户内建筑面积1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旅馆/酒店/公寓式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1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其它商业/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半开敞空间超过上述比例约定的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2023年度: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加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协调性,促进城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活动中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1.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2)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研究,制定城市总体规划草案;(3)公开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听取社会各界意见;(4)修改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形成城市总体规划;(5)完成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报批程序。

2.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和要求(1)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本市城乡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功能区划、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风貌等方面的主要内容;(2)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注重与区域空间规划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第四条规划方案的编制1. 规划方案的编制程序(2)开展规划方案编制研究,制定规划方案草案;(3)公开规划方案草案,听取社会各界意见;(4)修改规划方案草案,形成规划方案;(5)完成规划方案审批。

2. 规划方案的内容和要求(1)规划方案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相关地块的土地利用方式、建筑高度、容积率、道路交通、绿化美化等方面的具体内容;(2)规划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保证城市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第五条规划许可证的审批1. 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1)开发商在开展建设项目前,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许可证申请;(2)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规划许可证后,开发商方可开展建设项目。

2. 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1)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划建设内容、建设用地范围、土地利用方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方面的限制条件;(2)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规划方案的要求。

各项技术规程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范文(3篇)

各项技术规程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范文(3篇)

各项技术规程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范文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是确保各项技术规程落地实施的重要环节,它们对于规范和指导技术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介绍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的范本,以便更好地理解和使用。

实施细则范本:一、目的和范围(说明实施细则的目的以及适用对象,必要时可以提及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二、术语和定义(列举或解释实施细则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在需要时给出具体的解释或范例)三、实施要求(详细说明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多个条款进行说明)四、操作指南(提供实施细则的具体操作指南,可以通过流程图、示例、步骤说明等形式进行展示)五、监管和评估(说明实施细则的监管和评估机制,包括责任分工、检查频次、评估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补充规定范本:一、背景和目的(说明补充规定的背景和目的,为什么需要制定这些补充规定)二、适用范围(说明补充规定适用于哪些领域、对象或者情况)三、具体规定(列举并详细说明补充规定的具体内容,在需要时可以划分多个条款进行说明)四、实施要求(说明补充规定的实施要求,包括时间要求、操作要求、监管要求等方面)五、监测和反馈(说明补充规定的监测和反馈机制,包括监测方法、数据收集、反馈渠道等方面的内容)以上是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的范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在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时,需要注重清晰明确的表达,简洁有力的语言,避免冗长的句子和重复的表述,以确保规定的易读性和理解性。

各项技术规程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范文(2)不同行业和领域的技术规程都有自己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这些规定会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制定,以确保技术规程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的例子:1. 操作规程:技术规程中通常包含了一些操作要求和流程,而操作规程则是对这些要求和流程的具体细化和详细说明,包括具体的步骤、流程图、操作指导等。

2. 检测标准和方法:技术规程中可能会要求进行一些检测和测试,而检测标准和方法则是对这些要求的具体细化和详细说明,包括具体的检测项目、标准值、检测方法等。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

印发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一、原3.23 条款第(3)小点修改为 :(3)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其绿地面积计算应按表3-8的规定执行。

表3—8 平台绿化折算表二、原5.3 条款修改为 :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②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③建筑山墙(或建筑短边,下同)宽度16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注:原附录四5.3(1)项中的Lx≥0.7Hs相应修改为Lx≥0.5Hs、5.3(2)项中的Ly≥0.7Hp相应修改为Ly≥0.5Hp)。

三、原5.19 条款修改为 :相邻地块为没有永久性建筑物并且尚未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的空地,南北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北边为多层建筑或南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东西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东边或西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并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已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以控规建筑限高为依据确定建筑间距。

四、原5.24条款修改为 :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层工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满足以下规定: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的高层主体退缩以5.23条款规定为起点,高度每增加一层(居住建筑以30米起计,非居住建筑以 24米起计),增加退缩0.5米;高层建筑次要朝向在满足5.23条款规定的同时,可按以上计算结果的60%作为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

(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

(新增)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

(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

(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 版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 版

会议审议稿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目录目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用地管理 (2)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分区 (2)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3)第三节 其他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求 (4)第三章建筑管理 (5)第一节 建筑间距 (5)第二节 建筑退让 (8)第三节 建筑高度 (13)第四节 建筑节能 (14)第四章建筑外部环境管理 (15)第一节 建筑外部环境 (15)第二节 绿地 (18)第三节 低影响开发 (19)第五章城市道路及停车 (20)第一节 城市道路 (20)第二节 停车场(库) (22)第六章技术指标计算规则 (25)第一节 建筑密度 (25)第二节 容积率 (26)第三节 建筑高度 (27)第四节 绿地率 (29)第七章附则 (30)附录一名词解释 (32)附录二建筑间距图例 (34)附表一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38)附表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4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嘉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嘉兴市市区城市(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市域内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予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一般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城市有机更新范围内、历史街区、新区核心区域等对用地和建设管理有特殊要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突破本技术规定,但应专题论证说明,并随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报批。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分区 第四条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具体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附表一、附表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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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同一建设项目,各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

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第三条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各类建筑。

用地性质为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为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当a≤30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21M、24M、27M。

当300<a<600时,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8M、21M、24M。

当a≥600时,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5M、18M、21M。

第六条高层建筑的建筑主朝向临城市道路主体直接落地,或多层商业建筑设有骑楼的,退让规划道路的距离可按《技术规定》相关要求减少2米。

第七条建筑离界、退让等不满足《技术规定》相关要求,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后,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认可。

JTG F40-2004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含修订说明和条文)

JTG F40-2004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含修订说明和条文)

各单位和个人对本规范有何意见或建议,可与规范编制单位联系,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原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名单如下: 原《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 032-94) 主编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参编单位: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所、北京市公路局、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辽宁省交通厅、西安公路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沈金安、李福普、吴富生(已故)、梁伟光、姜锡志(已故)、谢 产庭、孙奎增、钟桂兰 原《公路改性沥青施工技术规范》(JTJ 036-98) 主编单位:交通部重庆公路科学研究所 参编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北京市公路局、同济大学、四川省公路 局 主要起草人:周进川、沈金安、姜锡志(已故)、吕伟民、杜秋仙 原《公路沥青玛蹄脂碎石路面技术指南》(SHCF40-01-2002) 主编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参编单位:北京市公路局设计研究院、 河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辽宁省交通 科学研究所、山西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沈金安、李福普、陈景、柳浩、丁培建、刘地成、韩萍 本规范主编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沈金安、李福普、陈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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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精心施工,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沥青路面的施工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等级新建和改建公路的沥青路面工程。 1.0.3 沥青路面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和生态保护的规定。 1.0.4 沥青路面施工必须有施工组织设计,并保证合理的施工工期。沥青路面不得在气温 10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或 5℃(其他等级公路),以及雨天、路面潮湿的情况下施工。 1.0.5 沥青面层宜连续施工,避免与可能污染沥青层的其他工序交叉干扰,以杜绝施工和运 输污染。 1.0.6 沥青路面施工应确保安全,有良好的劳动保护。沥青拌和厂应具备防火设施,配制和 使用液体石油沥青的全过程严禁烟火。使用煤沥青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工作人员吸入煤沥青或 避免皮肤直接接触煤沥青造成身体伤害。 1.0.7 沥青路面试验检测的实验室应通过认证,取得相应的资质,试验人员持证上岗,仪器 设备必须检定合格。 1.0.8 沥青路面工程应积极采用经试验和实践证明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1.0.9 沥青路面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颁布的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特殊地质条件和地区的沥青路面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各省、市、自治区 或工程建设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技术指南,但技术要求不宜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JGJ130-2011_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修订说明

JGJ130-2011_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修订说明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修订说明(JGJ130-2011)一、规范修订的背景《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编写工作于1986年开始,经历了调研、统计、实验研究、结构分析、总结和讨论后,于1993年定稿上报,2001年修改后批准实施。

规范使用期内国家的建设规模、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和脚手架使用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规范内容应适应变化。

和本规范配套的相关规范在内容作了修订,使本规范在内容上应作出修改,和相关规范协调。

施工现场高大支架和模板工程数量增多,事故频发。

在技术上亟待给予指导和规范。

2005年开始对《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规范的修订工作。

二、本次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1、修订了钢管规格。

取消φ51×3.0钢管;为符合《焊接钢管尺寸及单位长度重量》(GB/T 21835-2008)的规定,将原标准中φ48×3.5的脚手架用钢管改为φ48.3×3.6。

2、对钢管壁厚的下差更严格。

将原规定壁厚下差限值为0.5mm 改为0.36mm。

当所用钢管的壁厚不符合规范规定时,可以按钢管的实际尺寸进行设计计算。

3、双管立杆脚手架的经济性不好,在施工现场已经很少使用,本次修订中予以取消。

4、脚手架柔性连墙件的做法粗糙,可靠性差,不符合安全要求,本次修订中予以取消。

5、与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内容统一。

将作用于脚手架上的水平风荷载标准值的计算公式形式由:w k=0.7μz·μs·w0(w0取n=50)修改为: w k=μz·μs·w0(w0取n=10)。

6、将荷载效应组合表中的可变荷载组合系数由0.85提高为0.9。

7、将连墙件约束脚手架平面外变形所产生的轴向力由单排架取3kN改为2kN,双排架取5kN改为3kN ;表4.3.1荷载效应组合8、根据施工现场脚手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的安全管理规定,此次修订内容中弱化了开敞式脚手架,对常用脚手架的允许搭设高度做了调整。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19)修订说明5页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19)修订说明5页

目录1 总则2 术语、符号、代号2.1术语2.2符号及代号3 基层4 材料4.1 一般规定4.2 道路石油沥青4.3 乳化沥青4.4 液体石油沥青4.5 煤沥青4.6 改性沥青4.7 改性乳化沥青4.8 粗集料4.9 细集料4.10 填料4.11 纤维稳定剂5 热拌料沥青混合料路面5.1 一般规定5.2 施工准备5.3 配合比设计5.4 混合料的拌制5.5 混合料的运输5.6 混合料的推铺5.7 沥青路面的压实及成型5.8 接缝5.9 开放交通及其他6 沥青表面处治与封层6.1 一般规定6.2 层铺法沥青表面处治6.3 上封层6.4 下封层6.5 稀浆封层和微表处7 沥青贯入式路面7.1 一般规定7.2 材料规格和用量7.3 施工准备7.4 施工方法8 常温沥青混合料路面8.1 一般规定8.2 冷拌沥青混合料的配合比设计8.3 冷拌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8.4 冷补沥青混合料9 透层、粘层9.1 透层9.2 粘层10 其他沥青铺装工程10.1 一般规定10.2 行人及非机动车道路10.3 重型车停车场、公共汽车站10.4 水泥混凝土桥面的沥青铺装层10.5 钢桥面铺装10.6 公路隧道沥青路面10.7 路缘石与拦水带11 施工质量管理与检查验收11.1 一般规定11.2 施工前的材料与设备检查11.3 铺筑试验段11.4 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与检查11.5 交工验收阶级的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11.6 工程施工总结及质量保证期管理附录A 沥青路面使用性能气候分区附录B热拌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方法附录C SMA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方法附录D OGFC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方法附录E沥青层压实度评定方法附录F施工质量动态管理方法附录G沥青路面质量过程控制及总量检验方法附录H本规范用词说明前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部标准《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 032-94)于1994年6 月7日发布,1994年12月1日实施。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修订说明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修订说明

目录1 总则2 术语、符号、代号2.1术语2.2符号及代号3 基层4 材料4.1 一般规定4.2 道路石油沥青4.3 乳化沥青4.4 液体石油沥青4.5 煤沥青4.6 改性沥青4.7 改性乳化沥青4.8 粗集料4.9 细集料4.10 填料4.11 纤维稳定剂5 热拌料沥青混合料路面5.1 一般规定5.2 施工准备5.3 配合比设计5.4 混合料的拌制5.5 混合料的运输5.6 混合料的推铺5.7 沥青路面的压实及成型5.8 接缝5.9 开放交通及其他6 沥青表面处治与封层6.1 一般规定6.2 层铺法沥青表面处治6.3 上封层6.4 下封层6.5 稀浆封层和微表处7 沥青贯入式路面7.1 一般规定7.2 材料规格和用量7.3 施工准备7.4 施工方法8 常温沥青混合料路面8.1 一般规定8.2 冷拌沥青混合料的配合比设计8.3 冷拌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8.4 冷补沥青混合料9 透层、粘层9.1 透层9.2 粘层10 其他沥青铺装工程10.1 一般规定10.2 行人及非机动车道路10.3 重型车停车场、公共汽车站10.4 水泥混凝土桥面的沥青铺装层10.5 钢桥面铺装10.6 公路隧道沥青路面10.7 路缘石与拦水带11 施工质量管理与检查验收11.1 一般规定11.2 施工前的材料与设备检查11.3 铺筑试验段11.4 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与检查11.5 交工验收阶级的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11.6 工程施工总结及质量保证期管理附录A 沥青路面使用性能气候分区附录B热拌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方法附录C SMA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方法附录D OGFC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方法附录E沥青层压实度评定方法附录F施工质量动态管理方法附录G沥青路面质量过程控制及总量检验方法附录H本规范用词说明前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部标准《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 032-94)于1994年6 月7日发布,1994年1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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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修订说明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二○○三年十一月目录一、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现状 (1)二、“技术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2)三、修订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3)四、主要技术依据 (4)五、主要修订内容 (5)1 总则部分的修订 (5)2 技术标准部分的修订 (5)3 调查方法部分的修订 (7)4 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部分的修订 (8)5 质量检查部分的修订 (8)6 调查成果部分的修订 (9)7 样地调查记录表格的修订 (9)8 成果统计表的修订 (9)六、修订过程说明 (10)《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修订说明《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于1994年颁布实施,用于规范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1999年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开始时,国家林业局又制定了《〈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补充规定》,其后还多次以文件形式对“技术规定”陆续进行了部分补充。

从2004年起,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即将全面展开。

目前,我国林业已进入由木材生产为主向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重大转变,这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对新世纪林业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了适应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新形势,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决定对原“技术规定”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现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调查”,是以掌握宏观森林资源现状与动态为目的,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为抽样总体,利用固定样地进行定期复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方法。

它是全国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定和调整林业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实行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依据。

全国第一次森林资源清查(即“四五”清查)从1973年开始,至1976年结束。

本次森林资源清查采用的标准是农林部颁布的《全国林业调查规划主要技术规定》,它是以县为单位进行的,侧重于查清全国森林资源现状。

全国第二次森林资源清查是以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为基础开展的,从1977年江西试点开始,至1981年结束。

通过本次清查,全国27个省份(西藏、上海、台湾除外),先后建立了以省为总体的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

全国共设置地面样地16万余个,其中固定样地近14万个。

本次清查采用的标准是农林部1978年颁布的《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侧重于掌握全国森林资源的动态变化和发展趋势。

全国第三次森林资源清查(第一次连清复查)于1984~1988年开展。

本次清查采用的标准是林业部1982年颁布的《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在此期间,共调查了25万个样地,其中:14万个为复位固定样地,11万个为本次新设的固定样地和临时样地。

全国第四次森林资源清查(第二次连清复查)于1989~1993年开展。

在本次清查开始之初,林业部下发了《关于建立森林资源监测体系有关问题的决定》(即1989年第41号文),明确规定:连清体系每5年复查一次,连清数据供国家和省两级共享。

从第四次清查开始,林业部设立了四个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各省连清的内业统计分析工作分别由区域中心承担。

在本次清查期间,西藏自治区于1991年利用遥感技术开展了首次森林资源清查。

全国第五次森林资源清查(第三次连清复查)于1994~1998年开展。

本次清查采用的标准是林业部1994年颁布的《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

该技术规定主要将有林地郁闭度的标准从以前的0.3以上(不含0.3)改为0.20以上(含0.20),以与国际标准接轨。

全国第六次森林资源清查从1999年开始,将于2003年底结束。

在本次清查期内,按照国家林业局资源司下发的《〈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补充规定(试行)》和《图象处理与判读规范(试行)》的要求,优化完善了各省连清体系,实现了全覆盖的目标;积极应用3S(遥感、全球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提高了连清体系的科技含量;适时增加了部分调查内容,丰富了连清成果信息。

二、“技术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1994年的“技术规定”对于规范全国第五次、第六次森林资源清查,指导各省的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六大林业工程的全面启动和五大转变的不断推进,林业已进入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重大战略转变期。

在这一新的历史条件下,原来的“技术规定”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

具体表现在:——地类划分与国家林业局新近颁布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中的地类不一致,也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所采用的标准不太一致。

这种地类划分标准不一致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既造成林业系统内部的各种调查和统计结果不具备可比性,也缺乏与其它部门统计数据之间的兼容性。

——未充分体现森林分类经营思想。

原“技术规定”只有五大林种的划分,没有公益林和商品林这两大森林类别的概念。

修订后的技术规定应该将近几年在森林分类区划、国家公益林核查等方面所作的大量开拓性工作体现出来。

——以地类面积和林木蓄积为主,未注重森林的生态因子。

原“技术规定”主要突出人工林、用材林、经济林,对天然林、公益林(防护林、特用林)重视不够,调查的重点是面积、蓄积,对森林的功能、健康、多样性等方面基本未考虑。

——具有补充规定效力的文件过于零散,不便贯彻实施。

1994年以来,除了1999年的“补充规定”以外,还印发了许多具有补充规定效力的文件或连清会议纪要,如:林资调便字[1996]第10号、林资调函字[1999]109号、林资调字[2000]15号等,其中经实践检验合适的一些新增加的内容,应该补充到新的技术规定中去。

——数据处理方法得到了不断完善,原统计分析部分应该及时予以充实。

与1994年原“技术规定”相配套的基于DOS操作系统的连清统计程序已经被基于WindowsNT 操作系统的“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库系统”所取代。

新的统计软件不仅丰富了连清成果表的产出,而且在数据处理方法上也作了很多改进,相关的一些主要内容应该在新的技术规定中得到反映。

——成果统计表缺乏系统整理,存在诸多不足。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统计表数量已经从1994年的26个逐渐增加到了目前的66个,而且还要求统计过很多附加统计表。

由于增加的统计表都是在以前的基础上陆续补充的,未作过大的调整,因而尚存在诸多不足。

——原“技术规定”还存在个别错误或不妥之处,也需要予以纠正。

三、修订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当前我国林业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确定的新时期林业定位和新时期林业可持续发展总体战略思想,为林业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为此,“技术规定”在修订中要体现《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决定》的有关精神,尽量适应林业五大转变的要求,与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公益林核查、湿地资源调查、荒漠化调查等有关技术规定相一致,积极吸收先进实用的技术和方法,提高调查效率,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技术规定的修订坚持以下三项基本原则:——连续性原则。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核心就是连续性,因此,“技术规定”的修订一定要坚持连续性原则,原有连清固定样地体系原则上不作调整,各省连清样地数量、抽样方式、样地大小、形状、位置一般应保持现状不变,抽样方案和固定样地的改变必须进行充分论证;技术规定方面的改变要尽可能考虑与前期的连续可比性;扩充的生态状况监测内容以固定样地为基础进行调查。

——科学性原则。

原技术规定中存在错误或不妥的地方应予以修正;其它相关技术规定(如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中科学合理的内容应充分借鉴,不合适的也不全盘照搬;提倡和鼓励引进新技术,采用新设备和新工具,但不盲目推崇“唯新论”;要一切从实际出发,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可操作性原则。

调查内容和调查方法的确定,一切从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出发。

难以操作或操作性很差的调查因子基本不予考虑,新增加的反映生态状况的调查因子,是从众多因子中精心挑选出来的,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主要技术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通字[1994]42号);(2)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2号);(3) 国家林业局资源和林政管理司,关于增加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统计分析的通知(林资调便字[1996]第10号);(4)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补充规定(试行)》(林资调字[1999]13号和121号);(5)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印发《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库系统技术研讨会纪要》的通知(林资调函字[1999]109号);(6)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印发《地类变化原因与代码》的通知(林资调字[2000]15号);(7) 国家林业局,《全国沙化和荒漠化监测技术规定》,2003年11月;(8) 国家林业局湿地资源监测中心,《全国湿地资源综合调查技术规程(试点版)》,2003年7月;(9) 国家林业局,《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林策发[2001]88号);(10) GB/T18337.2-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11)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功能区划技术暂行规程》,2002年7月;(12) 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1984年9月;(13) 中国林科院资信所森林经理研究室,森林资源环境监测体系原则建议草案,2003年3月;(14)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国家森林资源与生态环境综合监测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1998年;(15)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森林生态环境指标体系研究报告,2003年8月;(16) 其它具有补充规定效力的各次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会议纪要。

五、主要修订内容“技术规定”由原来的7章改为6章,将“总则”和“总体调查精度”两章合并为“总则”一章,条款由原来的38条增加到48条,在篇幅上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原“技术规定”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 总则部分的修订:(1) 增加条款:增加了一条“调查内容”(第二条),对调查内容进行了明确。

(2) 精度指标:按照第六次清查的要求,将固定样地、样木复位率要求提高,样地复位率由原来的95%调整到98%,样木复位率由原来的90%调整到95%;将有林地面积精度95%以上的条件从“森林覆盖率12%以上的省”调整为“10%以上的省”,一方面相当于适当提高了精度要求,另一方面将覆盖率标准调整为5%的倍数。

(3) 其它:目的与任务及其它条款都作了适当修改与补充。

2 技术标准部分的修订:(1) 地类的修订:原则上采用2003年国家林业局新颁布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以下简称“二类技术规定”)的地类分类标准,但也对个别不合适的地方进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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