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育子女纠纷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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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卷第11期

(2007年11月)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SOCI AL SC I E NCES J OURNAL OF COLLEGES OF S HANX I

V o.l 19No.11

(N ov .2007)

[收稿日期]2007-03-22

[作者简介]黄云霞(1964-),女,山西临猗人,法学硕士,太原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人工生育子女纠纷问题探析

黄云霞

(太原理工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4)

[摘 要]在实践中,因人工生育子女所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分析其种类及原因,寻求解决的原则,可以保护人工生育子女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人工生育子女;纠纷;原因;处理原则;法律规定[中图分类号]D 923.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6285(2007)11-0084-02

一、人工生育子女及法律规定

在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人工生育子女主

要通过三种途径:一是体内授精;二是体外授精;三是代孕母亲。体内授精主要解决的是男性不育,是指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植入女性生殖道使其受孕的技术。体内授精时,若精子来自丈夫,称为同质体内授精;若精子来自供体,称为异质体内授精。体外授精则解决的是女性不孕,又称为试管婴儿,是指用人工方法在体外将精子和卵子结合成受精卵,然后将受精卵分裂的胚胎移入母体内使其继续发育至分娩的技术。体外授精又分为妻卵与捐卵体外授精,妻卵又分为同质(夫的精子与妻的卵子结合)与异质(供体的精子与妻的卵子结合)体外授精;捐卵又有捐卵同质(供体的卵子与夫的精子结合)与捐卵异质(供体的卵子与供体的精子的结合)体外授精。无论体内授精还是体外授精,孕育和分娩都是由妻子完成的。代孕母亲一般是指妻的子宫无法使受精卵着床发育,通过人工授精技术将胚胎移入他人子宫内妊娠生育,此妊娠生育者即为代孕母亲。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对人工生育子女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同意而进行的以人工生育方式生育的子女与夫妻形成亲子关系并承担父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已形成共识。如5美国统一亲子法6规定,在异质人工授精的情况下,丈夫必须书面承诺,并要求经夫妻双方签字,法律对丈夫和胎儿的自然父亲同样对待,异质人工授精的精子提供者不视为胎儿的父亲。1991年德国颁布的5胚胎保护法6规定,只允许在婚姻关系内进行人工授精,如果丈夫不育,可以用另一男子的精子进行体外授精。对于代孕母亲,许多国家通常认为应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代孕行为。如美国新泽西州认为,有偿代孕是非法的甚至是犯罪的,是对女性的不尊重。纽约州1977年7月通过的立法,规定有偿代孕合同因违反本州公共政策是无效合同,不能要求强制执行,禁止任何直接或间接与代孕合同有关的给付。但是也有的州承认代孕合同的效力,如内华达州。

在我国,人工生育技术走向临床应用,触及到了社会伦理和诸多法律问题,为此,卫生部在2001年8月出台并实施了5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6和5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6及5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6。根据此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5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6,/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5婚姻法6的有关规定。0但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母亲。虽然禁止,实践中代孕母亲还是存在的。同时人工生育子女的问题错综复杂,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时对该子女发生互相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人工生育子女常见

纠纷种类及原因

在同质体内授精和妻卵同质体外授精的情况下,由于精子和卵子均来自于夫妻二人。因此,此时的父母子女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相同。而容易发生纠纷的主要是异质体内授精、妻卵异质体外授精、捐卵同质和捐卵异质受精。目前世界各国都倾向保护同质人工授精,有限制地允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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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异质人工授精,目的是尽量防止和避免人工生育技术的滥用。人工生育子女在实践中易发生纠纷的种类及原因主要有:

1.夫妻一方反悔。人工生育子女本经夫妻双方事先同意,并签了合同。但在孩子出生以后往往是一方尤其是男方承受不了第三者的议论,如孩子长的不像、没有血缘关系等等继而反悔引起纠纷甚至离婚诉讼。造成这种纠纷的原因主要是血缘认知存在障碍。血缘认知纯属感性方面的认识,对于异质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尤其重要,只有把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视为己出,才能自然形成亲密的亲子关系,否则,稍有微词便功亏一篑。

2.女方擅自进行人工生育。夫妻结婚多年不育,女方背着男方擅自进行人工生育所引起的纠纷。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表现是:女方想要孩子,男方性无能又爱面子,女方无奈擅自偷偷运用人工生育技术生育子女。表面看是女方为男方着想,实则不考虑男方感受,伤害男方自尊心。人工生育子女非一般行为,它具有凸显的身份属性,在进行人工生育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可能会引发的情感、法律方面的问题,否则,一旦秘密泄露无法承受。

3.代孕母亲。因女方子宫疾患,夫妻结婚多年无子,由他人代孕所引起的纠纷。实践中这种情况往往是代孕母亲事先同意代孕并承诺孩子出生后与己没有任何联系。但孩子出生后,代孕母亲违反约定,要求自己抚养孩子从而引起纠纷。造成这种纠纷的原因是,在签协议之前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孩子出生后思子心切,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三、人工生育子女纠纷处理的原则

因人工生育子女发生纠纷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无论父母因之是否离婚,处理时一定要注意对该类子女权益的保护。

1.协议至上原则。凡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无论是同质还异质,所生子女均为婚生子女,夫妻与子女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应注意的是,诉讼中一方就是否有协议提出异议的,另一方负举证责任。另外,协议必须是自愿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

2.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主要指女方背着男方擅自进行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如果事后男方体谅并接纳的视为追认,亲子关系成立,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如果男方知情后极力反对并提出离婚的,子女已经出生的可视为婚生子女,但男方可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

3.保护子女利益的原则。主要表现为两种案件:一是夫妻双方就同质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方式达成协议,但由于医疗单位的过错误用他人精子进行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二是代孕母亲所生的子女。对于前者夫妻方均无过错,孩子更没有过错,过错仅在医疗机构,为保护子女利益,所生子女仍为婚生子女,亲子关系存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医疗单位因过错致夫妻所受的痛苦,夫妻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对于后者,因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母亲,所以,现阶段代孕母亲的法律地位很尴尬,探视、抚养、继承等民事权利都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本文认为,有偿代孕应该禁止,无偿代孕应慎重对待,一概否定是不现实的。代孕母亲与人工授精都是人工生育技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代孕母亲与所生子女之间的关系可以参照上述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的精神,即代孕母亲所生育的子女与要求实施这项技术的夫妻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与代孕母亲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总之,人工生育子女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弱小群体,在处理与此有关纠纷时,必须保障这些子女享有婚生子女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8:122-124.

[2]王丽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4.

[3]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Probl e m s about A rtifici a lly-born Chil dren

Huang Y unxia

(Taiyuan Un i v ersit y of Technology,Tai y uan030024,China)

[责任编辑郭海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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