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示范文本(资格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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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标准及方法

一、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

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办法类型

本办法属于综合评估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工程(以下简称“本招标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活动。

第四条评标时间

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实施和质量,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足够的评标时间。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多于七家时,评标时间不应少于两天。

第五条与招标文件的关系

本办法是本招标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评标原则

本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依法按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1、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反对不正当的竞争;

4、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第七条监督

招标人接受(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对本招标工程招标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评标程序

第八条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评标:

第一步:组建评标委员会,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主任进行分工。

第二步:评标准备工作。

第三步: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

第四步:投标人资格审查

第五步:初步评审。

第六步:技术部分评审。技术部分评审采取量化打分方式。

第七步:商务部分评审。商务部分评审采取量化打分方式。

第八步:汇总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分结果,计算综合加权得分并按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排出名次,推荐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第九步:整理评审结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人递交评标报告。

第十步:评标委员会解散,评标结束。

第九条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②发现某评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回避。

(2)退出评标的评委,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

(3)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第十条评标活动结束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活动结束,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三、评标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组建评标委员会

1、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受聘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为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为人,受聘的经济专家人数为人,受聘的技术专家人数为人。

2、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为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

3、所有受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招标人从(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第十二条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并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应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十三条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工期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办法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办法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本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标底、工程所

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第十四条暗标编号

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将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做好暗标编码记录。暗标编码按随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后,招标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编码记录。暗标编码记录在公布前必须密封并予以保密,公布后,评标委员会必须核对其正确性,防止出现张冠李戴现象。

四、评审内容与方法

第十五条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1、作为评标工作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对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为方便描述,这种基础性的分析和整理工作在本办法中简称为清标。

2、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清标工作也可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并经评标委员会授权委托的清标小组负责进行,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3、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和义务。

4、清标工作应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从而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出质疑问卷。评标委员会对质疑问卷审议后,决定是否需要投标人书面澄清。

5、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质疑问卷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第十六条投标人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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