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26•【字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2006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维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街巷、住宅小区、不收费的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保证功能、节约能源、环境友好的原则,明确不同地点的照明等级、标准等。
第七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筹措。
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城市照明设施建设。
第八条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和城市照明设施有关技术标准。
现有的城市照明设施与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不符的,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进行改造。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照明在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不合理的城市照明管理不仅浪费能源资源,还产生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
为了提高城市照明管理的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环境,各级政府纷纷制定了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一、合理规划照明系统为了实现城市照明管理的科学化和可持续发展,城市规划部门应该制定合理的城市照明规划。
首先,需要根据城市的特点和需求,科学地划定不同区域的照明亮度和照明时间,避免过度照明和过度能耗。
其次,要结合城市建筑和景观特点,制定相应的照明设计标准,确保夜晚的城市景观美观大方。
二、加强照明设备管理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还应包括加强对照明设备的管理。
一方面,要提高照明设备的质量标准,鼓励使用节能高效的照明产品。
另一方面,要加强照明设备的巡检和维护,及时修复损坏设备,确保照明设备的正常工作。
此外,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照明设备的智能管理,根据需要调节照明亮度和照明时间,降低能源浪费。
三、推广节能照明技术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中还应鼓励推广和应用节能照明技术。
传统的高压钠灯和白炽灯等能源消耗较大,产生了大量的热辐射,导致光污染。
而LED照明技术以其高效节能、长寿命、环保无污染等特点得到了广泛应用。
因此,政府应鼓励城市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使用LED照明产品,推动城市照明由传统照明向节能照明转变。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实施还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政府可以借助各种媒体向公众宣传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节能环保的意义。
同时,还应该开展针对城市照明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使其更好地负责城市照明的管理和运行。
五、加强监督和执法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实施还需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工作。
各级政府要成立专门的照明管理机构,对城市照明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对违反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确保城市照明管理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是提高城市照明管理效率和节能环保的关键。
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光烈2005年12月16日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建设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照明的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电力、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经与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后,报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资源、节能和环保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住宅区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
在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应当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统筹设置功能照明设施。
第八条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城市建成区内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范围包括:(一)甬江、余姚江、奉化江及其他城市景观河道的两侧堤岸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顶部;(二)繁华商业区范围内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顶部;(三)城市主干道路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和绿地;(四)公园、绿地、机场、码头、车站和城市立交桥等城市基础设施;(五)体育场(馆)、剧院、美术馆、博物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体育文化设施;(六)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设施。
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成都市有关城市照明方面的法律法规,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夜景环境,促进学习、科技创新,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照明,是指以灯具、线路设施、信号控制系统等实施的街道照明、公园照明和室内外照明工程。
第三条成都市城市照明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照明标准及本市标准规定,采用国家规定的高效节能产品。
第四条市政府实行城市照明将由成都市发布和实施。
重要的城市照明项目和跨辖区的城市照明项目,须经市局民航局、物资局、财政局和审计局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建设、维修、运行维护以及灯具更新改造等前述城市照明工程,有权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经成都市城市照明工程审批机构批准,施工以及上网使用前述城市照明工程。
第六条人们通过申请手续可以新建、扩建、改造、拆除城市照明设施,任何外来公司和个体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相关项目的施工。
第七条进行城市照明设施的施工,应严格遵守当地的建筑规定,施工现场应保证安全技术标准,严禁非法占用街道区地居民道路,遵守有关噪音、污染防治和其他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八条使用城市照明设施应负责维护,定期进行检修,如发现任何不良情况,应及时进行更换,以保证安全使用。
第九条违反本条例,未经审批施工的,成都市发改委责令拆除,恢复至原状,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城市照明,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以及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城市照明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职责与分工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能环保、安全美观的原则。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明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照明管理相关政策和标准。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各类照明故障和问题。
规划部门负责将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
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照明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城市照明设施的电力供应,确保供电稳定可靠。
二、规划与建设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历史风貌等因素进行编制。
规划内容应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布局、照度标准、能耗指标等。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照明设施的能效和使用寿命。
功能照明设施应当满足市民出行的基本需求,保障道路、街巷、桥梁等公共场所的照明亮度和均匀度。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突出城市特色,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统一,避免光污染和过度照明。
三、运行与维护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对运行维护单位的监督考核。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安全,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照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服务民生、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规模和能耗。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的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主城区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相关管理工作。
市、区(县)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林业、文旅、大数据等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相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按规定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六条本市鼓励在城市照明建设、运行、维护中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及时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产品,推进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高耗能低效照明设施的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对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接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反馈;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文旅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根据城市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的需要,提出城市照明的亮度、能耗等量化指标;(二)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风貌、人文历史、地域特色和交通安全要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三)划定景观照明设施的重点区域。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4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提高城市照明质量,保护环境,遵循节能减排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建筑物外墙等公共场所的照明管理。
第三条照明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城市照明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综合管理、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居民需求等情况制定具体的照明方案。
第二章照明设备和材料第六条室外照明设备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的产品,保证安全可靠、节能环保。
第七条室内照明设备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保证照明效果、节能环保。
第八条照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第九条照明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应当公开、公正,不得有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条照明设备和材料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保证使用安全。
第三章照明能效管理第十一条照明能效管理应当推广节能灯具、LED照明等高效节能照明产品。
第十二条照明设备的使用应当合理,避免不必要的照明浪费。
第十三条照明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避免能源的浪费。
第十四条照明设备的运行管理应当合理,避免长时间无人使用。
第十五条照明设备的亮度应当适宜,根据具体需要调整亮度。
第十六条照明设备的控制和调节应当方便,方便进行节能管理。
第四章照明管理监督第十七条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设备和材料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备和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或撤销使用。
第十九条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施工和维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条公众可以举报照明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照明管理行为,照明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国家标准的照明设备和材料,照明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下架。
第二十三条对于故意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照明设备和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照明管理部门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照明已成为维持城市夜间正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目前一些城市在照明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照明工作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为了提高城市照明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城市照明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照明质量,优化城市夜间环境,为市民提供舒适、安全的光照环境。
二、城市照明管理责任1.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指导、监管城市照明工作,制定城市照明规划和标准,做好照明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工作。
2. 城市照明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运营维护职责,确保照明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 市民应加强对城市照明的保护意识,杜绝乱丢乱放垃圾导致照明设施受损等行为。
三、城市照明设计和施工1. 城市照明设计应根据城市特点和功能需求制定,充分考虑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合理配置照明设备。
2. 城市照明施工应符合工程建设相关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避免对城市交通和市民生活造成不便。
四、城市照明设备管理1. 城市照明设备的选购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具备正式产品合格证和质保卡。
2. 城市照明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
3. 城市照明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设备故障应及时修复,确保正常使用。
五、城市照明能耗管理1. 城市照明能耗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标准,推广使用能效高的照明设备,提高能源利用率。
2. 城市照明设备的亮度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节,避免能源浪费。
3. 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和企业应定期进行能耗检测和评估,制定相应的节能措施,并向社会公布能耗情况。
六、城市照明环境保护1. 城市照明应根据不同功能区域的需要,合理控制光害,减少对野生动植物及居民生活的影响。
2. 城市照明设备的使用应采取合理的定时控制和遮光措施,避免光污染。
3. 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照明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改善。
太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太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正文:---------------------------------------------------------------------------------------------------------------------------------------------------- 太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2006年9月4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照明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监督和使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园绿地和建筑物等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及其配套附属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地上地下管线、灯杆、灯具、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备。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照明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园林、质量技术监督、供电、市容环卫、城管执法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论证、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照明年度计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照明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制定的城市照明规范和标准。
承担城市照明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维护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七条政府投资或组织的城市基础设施新建、改造项目的城市照明部分,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提高城市照明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和城市形象的整体美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照明设施和照明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技术研发,指导照明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提高照明质量和能效。
第二章照明设施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遵循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照明设施的选材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质量安全。
第八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布置和布灯应当考虑到道路、建筑物、公共空间等不同场所的照明需求,提供合理的照明效果。
第九条城市照明设施的亮度和色彩应当符合安全、功能和美观的要求,不能产生过度亮瞎、过度夺目的现象。
第十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当及时、有效,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三章照明系统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照明系统应当采用集中控制和智能化管理,实现对照明设施的远程监测和控制。
第十二条城市照明系统的运行应当具备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满足居民和交通的照明需求。
第十三条城市照明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巡检应当落实到人,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城市照明系统的能源管理应当注重节能和减排,优化系统的能效。
第十五条城市照明系统的故障处理应当及时、有效,保障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照明设施的检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城市照明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城市照明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居民和单位有权向城市照明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效果和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照明设备,包括路灯、投光灯、标志、信号灯等。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合理布局、科学选型、高效运行、精细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总体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与设计,审核相关项目的报批材料。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工作,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施的布设和维修。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卫生清洁工作,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持设施的整洁。
第八条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交通管控工作,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交通秩序的安全流畅。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
第三章设施布设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布设应根据道路种类、交通流量和行车速度进行科学的规划,确保照明效果的达标。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布设要合理,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力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选型应根据道路状况和功能需求进行科学选择,兼顾节能环保和经济实用。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修和更换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因设施故障引起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开关和亮度调节应根据天气条件和道路使用情况进行合理控制,节约能源,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参数应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和记录,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故障应及时修复,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故障报修和处理机制。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一、引言城市照明是现代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提升城市形象、增加市民的安全感和居住舒适度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城市照明管理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为了有效管理城市照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以及保障市民的生活品质,制定一套全面的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照明设施分类管理为了实现城市照明的有效管理,可以将照明设施分为公共照明和私人照明两类进行管理。
1. 公共照明管理公共照明主要指的是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建筑立面等公共区域的照明设施。
对于公共照明的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a. 统一规划和设计:制定城市照明规划,统一设计标准和风格,保证整个城市的照明效果协调一致。
b. 采用节能照明设备:选择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如LED灯,减少能源消耗并降低二氧化碳排放。
c. 定期检修和维护:建立健全的照明设施巡检制度,及时发现并修复故障,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2. 私人照明管理私人照明主要指的是城市居民的居家照明、商业建筑和住宅小区的照明设施。
对于私人照明的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a. 推广智能照明系统:鼓励使用智能照明系统,实现灯光的智能控制和自动调节,提高照明效果并节约能源。
b. 宣传节能意识: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市民对节能照明的认知,鼓励他们选择和使用节能照明设备。
c. 加强监管和执法:对不合规的私人照明设施进行监管和处罚,确保私人照明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
三、照明时间和亮度管理城市照明的时间和亮度管理是城市照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实施:1. 照明时间的合理安排:根据不同区域的使用需要和人流量,制定不同的照明时间表,避免夜间不必要的照明,在低峰时段适当减少照明亮度。
2. 亮度控制系统的安装和使用:在不同场所设置亮度控制系统,通过传感器感知光线状况,自动调节照明亮度,达到节能的目的。
四、照明设施噪音和光污染管理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可能会产生噪音和光污染,对居民生活造成困扰。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照明系统逐渐成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办法是指为了保障城市照明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以便有效地保障城市照明质量和城市安全。
二、管理机构设立及职责1.市政府设立城市照明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任组长,市经济、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具体职责如下:–审议和决定城市照明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方案;–负责制定和修改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办法;–统筹协调城市照明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2.市政府经济、规划、建设等部门分别负责以下职责:–统筹规划城市照明系统建设;–落实城市照明系统建设项目的资金;–协调解决城市照明系统管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3.市建设管理处负责以下职责:–负责城市照明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监测城市照明设施使用情况,收集反馈意见进行改进;–负责城市照明系统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三、设施管理1.城市照明设施的安装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标准;2.拟建城市照明项目应提交城市照明管理委员会审批,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3.对于在城市照明系统中已有的设备,每年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4.针对城市照明的节能问题,应逐步采用LED灯替换传统路灯;5.部分照明设施因老化等原因无法使用时,应及时替换或重新安装。
四、质量管理1.城市照明设施应按照规划方案执行设计、安装和调试;2.城市照明设施的质量验收应同时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阶段,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城市照明设施的使用寿命不得少于设计时的预期使用寿命;4.对于城市照明设施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五、环境保护管理1.城市照明设施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防止噪声、光害等环境问题引起污染;2.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人员应定期清理设备,避免产生污染问题;3.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产生有害物质。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照明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交通安全、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以及丰富居民生活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城市照明的科学、合理、高效运行,保障市民的利益,特制定以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一、城市照明的规划与建设1、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的自然地理环境、人文历史风貌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明确城市照明的发展目标、布局和建设标准。
规划应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并充分考虑节能环保、智能化控制等因素。
2、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3、节能环保在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中,应优先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照明产品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光污染。
鼓励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作为照明能源。
二、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与管理1、责任划分城市照明设施按照产权归属原则,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产权不明或者无法确定产权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
2、日常维护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巡查、检测和维修,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照明设施的亮灯率、设施完好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3、安全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照明设施,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三、城市照明的运行与控制1、运行时间根据季节变化和不同区域的需求,合理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时间。
在保障交通安全和居民出行需要的前提下,实行分时、分区控制,避免过度照明。
2、智能控制积极推广应用智能化控制技术,实现城市照明设施的远程监控、自动调节和节能运行。
通过智能化控制系统,根据天气、交通流量等因素自动调整照明亮度和开关时间。
3、应急处理建立城市照明应急处理机制,在突发停电、设施故障等情况下,能够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市民的正常生活和交通安全。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城市照明,犹如城市的眼睛,不仅为人们在夜间的出行提供了便利,更是城市形象和品质的重要体现。
为了让这双“眼睛”更加明亮、美丽、节能和有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城市照明的范围和分类。
城市照明应涵盖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建筑物照明以及各类公共场所的照明等。
道路照明要确保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通行,为城市的交通动脉提供足够的光亮;景观照明则要突出城市的特色和文化底蕴,打造出迷人的夜景;建筑物照明既要满足功能性需求,又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在规划与建设方面,城市照明规划应当与城市的总体规划相衔接。
在新城区的开发中,要提前将照明设施的布局纳入规划,确保照明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对于旧城区的改造,也要逐步完善照明设施,提高照明质量。
规划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节能环保的要求,选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和技术。
同时,要注重照明设施的美学设计,使其与城市的建筑风格、人文景观相融合,展现城市的独特魅力。
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是确保其正常运行的关键。
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巡查制度,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灯具损坏、线路故障等问题。
对于一些重要路段和区域的照明设施,要增加巡查的频次,确保其稳定运行。
维护单位应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设备,能够迅速响应并处理各类故障。
在维护过程中,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在节能方面,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应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
鼓励采用智能控制系统,根据不同的时间段和光照条件自动调节照明亮度,减少能源浪费。
对于新建的照明项目,要严格按照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对于已有的照明设施,要有计划地进行节能改造。
此外,还可以通过合理控制照明时间和区域,避免不必要的照明浪费。
在资金保障方面,城市照明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
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
同时,可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照明的建设和运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株洲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株洲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株洲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30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恢清2023年12月30日株洲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经济美观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相关管理工作。
市公安、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旅广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相关工作。
供电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照明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第五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所需资金,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文旅广体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道路“多杆合一”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相协调。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按照原编制程序修改。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 268号
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30日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市长2020年4月22日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照明包括城市功能照明和城市景观照明。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遵循以人为本、规划统领、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环保美化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照明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统筹指导,组织市级管辖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区县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城市照明管理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审批环节,落实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计管控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落实城市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要求。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依据工程规划许可中关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内容,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
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或监督指导新建城市道路及照明等附属设施的建设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文化设施和旅游景观美化亮化工作。
2024年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厂(矿)或其他单位所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若需移交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须先报请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需满足以下必要条件: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装与施工的质量标准;二、提供充足的维修保障条件;三、预缴____年至____年的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一条对于满足上述条件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改建与维护工作,应依据现有资金渠道制定并实施计划。
住宅小区与旧城改造项目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计划之中。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中的灯杆,可区分为专用杆与合用杆。
对于道路两侧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设置条件的电力杆及无轨电车杆,在不影响其原有功能与交通流畅性的前提下,应予以充分利用。
第三章照明的维护与管理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应始终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与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对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实施严格的检查与考核制度,及时督促其更换与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以确保亮灯率不低于____%。
第十六条各地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以下节能措施:一、根据道路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施分时照明;二、对气体放电灯采用无功补偿技术;三、采用先进的停电、送电控制方法;四、推广并采用高光效光源,逐步替代低光效光源;五、使用节能型镇流器与控制电器;六、选用高效率的照明灯具,并定期对其进行清洁维护,以提升照明效果;七、其他经实践验证有效的节能措施。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内部设立城建监察岗位,负责监督检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运行与维护情况。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必须事先获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并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迁移或拆除工作,相关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照明越来越成为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照明的合理管理对于保障市民生活质量、提高城市形象和节约能源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制定一套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是当务之急。
二、照明设备规范1. 照明设备选择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并能满足照明需求。
2. 对于室外公共场所的照明设备,应考虑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明灭频繁、过亮或漏光等情况,以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3. 照明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并及时修复故障,以保证城市照明系统的连续稳定性。
三、照明管理机构1. 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照明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规划,以确保城市照明系统的运行效果和节能效果。
2. 照明管理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保持信息畅通,及时掌握城市照明设备的情况,并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调度。
四、照明规划与设计1. 城市照明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结合,科学规划照明设施的布局和照明需求,使之与城市风貌相符合。
2. 照明设计师应综合考虑照明美学、节能要求和环境保护,合理选择照明设备和光源,确保照明效果的同时减少能源消耗和光污染。
五、照明节能与环保1. 倡导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比如LED等,以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2. 加强对照明设备的能耗监测和管理,制定照明设备能耗指标,鼓励使用节能照明设备。
3. 对于室外照明,应考虑减少对夜间野生动物和植物的干扰,避免光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六、照明信息公开与宣传1. 照明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市民对城市照明管理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2. 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开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情况、节能成效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违规处罚1. 对于未经批准私自改变照明设备、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照明设备、超额使用照明设备等违规行为,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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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一直是城市建设和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准确有效的照明管理不仅能够提供良好的城市夜间环境,还能提高居民的安全感和生活质量。
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我市特制定了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确保城市照明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照明工作的管理,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照明效果,优化夜间的城市风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坚持"节能、环保、安全、舒适"的原则,合理利用照明资源,提高照明效果,保障居民的安全和舒适感。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应综合考虑城市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相关因素,合理安排照明设施的布局和亮度。
第二章照明设计和工程施工
第五条城市照明工程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方案应根据具体区域的功能需求合理安排照明设施。
第六条照明工程施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做好进度控制和质量监管工作。
第七条照明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相关部门进行竣工备案,纳入照明设施管理范围。
第三章照明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第八条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由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九条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包括日常巡查、灯具更换、故障修复等工作。
管理部门应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的问题,确保城市照明设施的良好状况。
第十条照明设施的更新和升级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应优先考虑节能环保的新型设备和技术。
第四章照明效果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照明效果应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相关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工作,并及时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应作为城市照明管理的重要参考,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对于故意破坏、盗窃、破坏照明设施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群众对城市照明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包括道路照明、广场照明、建筑照明等。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城市照明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为了确保城市照明工作的有序进行,希望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提高照明水平,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