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_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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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 严格责任原则 • 不负过失责任原则 • 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 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正在起草的“运
输法草案”——更好地保护货方利益
二、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与责任
• 适航义务(Seaworthy) • 管货义务 • 不得绕航义务 • 不得迟延交付义务
• 有缺陷的货物造成货损、船舶损失,托运
人承担责任——承运人若知道或应该知道 货物存在缺陷,则该货物不属于有缺陷的 货物,承运人要承担责任。 • 危险品运输: (1)危险品运输导致的货损、船损,若承运 人不知情则由托运人承担责任,否则承运 人不能免责。 (2)无论承运人知不知情,危险品在运输途 中出险,承运人均有权卸货并使之无害化, 且不因此承担责任,视为完成交货。 (3)汉堡规则对托运人运输危险品的模式保 证是一种绝对的保证。
• 管货义务的主观要求:妥善(properly)、
谨慎(carefully) (1)妥善:技术水平、装卸设备、操作人员 要有通常要求(或约定的特殊要求)的基 本知识和良好状况。 (2)谨慎:态度、责任心上——诚实勤勉; 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 管货义务的期间:钩至钩(海牙规则) 港至港(汉堡规则) 我国海商法 集装箱货物-港至港
难、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君主、 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扣押、检疫 限制、罢工、关闭工厂、停工、限制劳动、 暴动、骚乱、海上救助等。 • 海难事项是承运人常引用的免责事项,但 在司法实践中国要根据海难免责却很困难。 原因何在?
• 海难的判断是一个事实问题——只有当某
一危险事故是不可避免的时候,或者在该 航程、该季节本来是不可预见的时候,才 构成海难。 • 海难免责的举证责任:主要由承运人举证。
(一)适航义务
• 海牙规则:在开航前与开航时克尽职责
(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 适航是承运人的一项默示义务,不得通过 约定免除 • 历史上三种不同程度的适航要求: (1)绝对适航义务——英美法系 (2)最宽松的适航义务——英国 (3)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的义务——海牙规 则
பைடு நூலகம்
海牙规则之下的适航义务讲解
非集装箱货物-钩 至钩
(四)不得绕航
1.概念界定: • 绕航(deviation):航行途中改变或偏离 了约定的、习惯上的祸地理上的航线。 • 准绕航(quasi-deviation):包括违约装 货于甲板、故意不交货、超载等。 • 合理绕航(海牙规则、海商法规定):为了 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绕航;因 卸货港罢工或劳动受到限制,为减少损失, 承运人将船舶驶往另一港口卸货。 • 不合理绕航:为了船东本身的利益而绕航。
不能免责的情形: • 船舶不适航引起的火灾; • 灭火中过失造成货损后,船方没有采取合 理措施控制火灾造成的损失 • 船方未将未受损货物与火灾中已受损货物 分隔开导致的扩大损失
(2)承运人 • 狭义的承运人 • 广义的承运人 (3)实际过失与私谋 3.举证责任分配
三、海难及类似的免责事项
• 海牙规则规定可免责的类似事项包括:海
四、托运人、货主或代理人的行为 和过失
• 托运人的标志不清或不当所导致的货损——承运
• • •
人举证; 承运人对托运人在提单记载正确性方面的问题有 追偿权; 托运人要对自己的谎报承担责任——承运人需举 证有谎报事实;谎报体现于提单上;谎报是故意 的 在装卸过程中,由托运人雇佣的装卸工人给船舶 或其他货物造成损害,托运人承担责任;
2.承运人不对合理绕航承担责任 判断是否合理绕航是事实问题: (1)合同约定了什么航线? • 租船合同:根据装卸港确定 • 班轮合同:仅凭装卸港不能确定是否绕航; 该班轮公司以往的习惯路线;该班轮公司 所刊登的广告或通知;订舱单或该班轮公 司对托运人作出的直航承诺;提单上记载 的航程 (2)是否为躲避真正或即将发生的危险? (3)按收货人的要求发生的绕航、因租船人 或货主的命令或过失导致的绕航属于合理 绕航
海牙规则: • 没有明确规定迟延交付的责任问题。 • 各国法院往往根据判例以及本国法判断:
英国——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美国——赔偿迟延导致的直接损失; 加拿大、日本、挪威、芬兰——可以赔偿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法院从严把握; 作者观点——应该赔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但前提是承运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间的重 要性。 维斯比规则——约定才赔,没有约定不赔
1.概念解释:船舶在各个方面都能够满足航程中的 一般安全需要,保证在航行的可预见的风险中安 全行驶。 2.内容 • 船壳和机器--经得起航程中的一般风险 (狭义适航),必须具备相应的有效适航证书, 但该证书不是适航的终结性证据。 • 航海能力 • 适货能力(cargo worthiness) 3.船舶的适航性是相对的,非绝对的
航海能力: • 妥善配备船员 • 妥善装备船舶 • 妥善配备供应品 适货能力: • 货仓应干净、干燥、无味并取得验舱证明 • 舱盖应水密 • 吊车或吊杆、起货机、索具等设备齐全并处于有 效状态
4.适航义务的主观标准:克尽职责(due diligence) • 英国普通法:严格责任,即除去天灾和战 争以外,承运人应对承运货物遭遇的一切 风险负责。 • 海牙规则:不绝对责任,只需做到克尽职 责,即只要承运人能证明自己已克尽职责 保证船舶的适航性,即使货物受损,他也 没有责任。反之就要对他的过失行为负责。 实践中,法院判断是否克尽职责,往往看 船舶的缺陷是否潜在的,如果是,则认为 承运人已做到了适当的注意。
• •
•
5.适航的时间范围 • 从开始装货时至开航这一整段时间内,在 开航之时终结。 • 但开航之后船舶出现损坏应及时修理,若 因此而发生货损,承运人要证明这是船舶 的潜在缺陷才能免责。 • 如果船舶的航程中必须停靠数个中途港口, 并且在每个中途港口装货,此时船舶开航 就不仅仅限于在最初装货港的开航,而应 包括每个中途港的开航。但中途港开航时 的适航义务只针对在该中途港所装的货物。
• 驾驶或管船过失 • 火灾 • 海难及类似的免责事项 • 托运人、货主或代理人的行为和过失 • 货物的固有瑕疵和潜在缺陷 • 货物包装不足 • 船舶的潜在缺陷 • 总括免责事项
一、驾驶或管船过失(航海过失)
• 概念 • 表现行为 • 免责的理由 • 当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交织在一起的时候
如何判断? 结论:凡因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间接损 害了货物,承运人可以免责;但对于货物 的照料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从而直接损害 了货物,承运人物权援引及时或管理船舶 上过失免责条款而免责。
(二)管理货物义务
• 概念:承运人接收货物之后适当管理,使
货物能在良好状态下到达目的港,并将其 交付收货人。主要包括装载、搬运、积载、 运送、报关、照料、卸载7个环节的内容。 • 重要性:是承运人最基本的义务之一。采 用过失责任原则。 • 海牙规则、中国海商法对此均有规定。
• 内容:
(1)装载(load):承运人以及承运人的代理人、 雇用人进行装载作业,其后果由承运人负责;托 运人以及托运人的代理人进行装载作业,则由托 人负责其后果;托运人装载作业中损害其他货主 的货物,由承运人对其他货主负责后再向托运人 追偿。 (2)搬运(handle) (3)积载(stow)承运人需对船长、大副、装卸 人员的疏忽和过失负责;若积载不当影响了船舶 的稳定性或其他航行性能,从而影响船舶抵御通 常的风险能力,则有可能构成船舶不适航。
汉堡规则: • 若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
约定,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 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 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则承运人 对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相当于该迟延交 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得超过合同 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 • 过失责任原则 • 迟延索赔应在货物已交付之日起60天内提 出
2.概念界定: (1)火灾:物体燃烧时发出的光和热。 • 只是发热没有火焰不构成火灾;先发热后 起火了,则发热与起火造成的货损均属火 灾损失; • 但失火后由于烟熏或灭火使用水货灭火时 践踏导致的货损,属于火灾损失; • 自然力引致的火灾以及承运人雇用人、代 理人等人力引致的火灾都在免责范围;承 运人自己的行为引起的火灾不在免责范围 内。
• 阿根廷公司游船公司案:冷藏系统发生故障,因
此使冻肉损坏。盐水从连接轴漏出,该连接轴曾 由劳埃德船舶检验机构两次检验,其中一次是在 该航次以前进行的。英国法院判决:已克尽职责。 赛普利亚案:铆钉未用锤和钻头检验,验船师仅 作远距离肉眼检查。美国上诉法庭判决:未克尽 职责。 珍。马尔科。理查德案:水你想处于不良状态, 并且是在该航次很久以前修理的。法国法院判决: 未克尽职责。 Caledonien案:排水管的止回阀在船舶的第一个 航次就有问题。该止回阀在法国曾由法国船级社 检验,但未作水压检验。巴黎上诉法庭判决:未 克尽职责,而不是潜在缺点。
二、火灾
1.公约的规定: •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不论承运人或船 舶,对火灾引起的或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 坏概不负责;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 私谋除外。 • 汉堡规则:若索赔人证明火灾是由承运人、 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引起的, 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 区别:承运人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过失引起 的火灾在海牙规则中可以免责,而在汉堡 规则中不得免责。
中国海商法: • 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
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 赔偿由于承运人过失导致的货物直接损失。 • 赔偿由于承运人过失导致的货物间接损失。 • 承运人未能在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届满60日 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 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第七章
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3.自由绕航条款 • 这类条款通常被法院判定为多余且无效 • 海牙规则与中国海商法规定与该法相抵触 的自由绕航条款无效
4.绕航的责任 • 早期英美法系、海牙规则:根本违约——
不论货损是否与绕航有因果关系,承运人 一概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时不能引用合同 或者法律规定的免责或责任限制条款;保 险失效,保险公司将拒赔。 • 现在的国际公约以及各国法院的通例:不 合理绕航只有达到了损害合同根基的严重 程度才是根本违约;承运人对于货损承担 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绕航与货损之间有 因果关系。
6.举证责任及不适航的后果 (1)举证责任 • 海牙规则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由承运人承担举证责 任及举证不力的后果。 • 法国:承运人举证 • 英国:货主举证 (2)承担违约责任是否需要举证货损与不适航的因果关 系? • 英国、中国:要 • 美国《哈特法》、法国:不要 (3)货损由不适航和免责事项共同导致时承运人可否免 责? • 大多数国家:若承运人无法区分货损的具体原因,则推 定船舶不适航是货损原因,则承运人应对货损负全部责 任。 •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承运人可享受单位责任限制
(五)不得迟延交付义务
1.问题: (1)何谓迟延交付? (2)迟延交付导致的损失有哪些? (3)这些损失是否都要赔偿?
2.问题的解读: (1)迟延交付:交付——交付给收货人 迟延——超出约定期间;超出应该到达的 期间 (2)损失:直接损失——货物本身的灭失、 损坏; 间接损失——迟延导致货主的利润或利 益损失。 (3)赔偿问题: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时, 各国法律以及公约的规定不一,并且人们 的理解不一。
对克尽职责的理解:
• 英国法官倾向于将其等同于“合理的注意”
(Reasonable Care)但不愿意下精确的 定义。 • 法国法院:合理注意并非小心翼翼的过度 的注意,而是适当的、正常的, 恰如其分 的、合理程度上必要地注意,能要求正常 认真小心的承运人做到的那种注意小心。 总值,这种注意小心应该是一个善良家长 的注意小心。
(4)运输(carry):尽快按约送达;视为 送达的集中特殊情形;不得不合理绕航或 擅自转船 (5)保管与照料(keep and care for):按 照约定以及托运人的申明照料;根据常识 保管;不具备此类保管的常识则可拒绝托 运,否则不能免除其照管的责任。 (6)卸载(discharge):卸载时承运人的 7项义务。承运人的风险自卸船时终止,即 使此时收货人不在船边接货。(海牙规则 的钩至钩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 严格责任原则 • 不负过失责任原则 • 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 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正在起草的“运
输法草案”——更好地保护货方利益
二、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与责任
• 适航义务(Seaworthy) • 管货义务 • 不得绕航义务 • 不得迟延交付义务
• 有缺陷的货物造成货损、船舶损失,托运
人承担责任——承运人若知道或应该知道 货物存在缺陷,则该货物不属于有缺陷的 货物,承运人要承担责任。 • 危险品运输: (1)危险品运输导致的货损、船损,若承运 人不知情则由托运人承担责任,否则承运 人不能免责。 (2)无论承运人知不知情,危险品在运输途 中出险,承运人均有权卸货并使之无害化, 且不因此承担责任,视为完成交货。 (3)汉堡规则对托运人运输危险品的模式保 证是一种绝对的保证。
• 管货义务的主观要求:妥善(properly)、
谨慎(carefully) (1)妥善:技术水平、装卸设备、操作人员 要有通常要求(或约定的特殊要求)的基 本知识和良好状况。 (2)谨慎:态度、责任心上——诚实勤勉; 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 管货义务的期间:钩至钩(海牙规则) 港至港(汉堡规则) 我国海商法 集装箱货物-港至港
难、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君主、 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扣押、检疫 限制、罢工、关闭工厂、停工、限制劳动、 暴动、骚乱、海上救助等。 • 海难事项是承运人常引用的免责事项,但 在司法实践中国要根据海难免责却很困难。 原因何在?
• 海难的判断是一个事实问题——只有当某
一危险事故是不可避免的时候,或者在该 航程、该季节本来是不可预见的时候,才 构成海难。 • 海难免责的举证责任:主要由承运人举证。
(一)适航义务
• 海牙规则:在开航前与开航时克尽职责
(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 适航是承运人的一项默示义务,不得通过 约定免除 • 历史上三种不同程度的适航要求: (1)绝对适航义务——英美法系 (2)最宽松的适航义务——英国 (3)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的义务——海牙规 则
பைடு நூலகம்
海牙规则之下的适航义务讲解
非集装箱货物-钩 至钩
(四)不得绕航
1.概念界定: • 绕航(deviation):航行途中改变或偏离 了约定的、习惯上的祸地理上的航线。 • 准绕航(quasi-deviation):包括违约装 货于甲板、故意不交货、超载等。 • 合理绕航(海牙规则、海商法规定):为了 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绕航;因 卸货港罢工或劳动受到限制,为减少损失, 承运人将船舶驶往另一港口卸货。 • 不合理绕航:为了船东本身的利益而绕航。
不能免责的情形: • 船舶不适航引起的火灾; • 灭火中过失造成货损后,船方没有采取合 理措施控制火灾造成的损失 • 船方未将未受损货物与火灾中已受损货物 分隔开导致的扩大损失
(2)承运人 • 狭义的承运人 • 广义的承运人 (3)实际过失与私谋 3.举证责任分配
三、海难及类似的免责事项
• 海牙规则规定可免责的类似事项包括:海
四、托运人、货主或代理人的行为 和过失
• 托运人的标志不清或不当所导致的货损——承运
• • •
人举证; 承运人对托运人在提单记载正确性方面的问题有 追偿权; 托运人要对自己的谎报承担责任——承运人需举 证有谎报事实;谎报体现于提单上;谎报是故意 的 在装卸过程中,由托运人雇佣的装卸工人给船舶 或其他货物造成损害,托运人承担责任;
2.承运人不对合理绕航承担责任 判断是否合理绕航是事实问题: (1)合同约定了什么航线? • 租船合同:根据装卸港确定 • 班轮合同:仅凭装卸港不能确定是否绕航; 该班轮公司以往的习惯路线;该班轮公司 所刊登的广告或通知;订舱单或该班轮公 司对托运人作出的直航承诺;提单上记载 的航程 (2)是否为躲避真正或即将发生的危险? (3)按收货人的要求发生的绕航、因租船人 或货主的命令或过失导致的绕航属于合理 绕航
海牙规则: • 没有明确规定迟延交付的责任问题。 • 各国法院往往根据判例以及本国法判断:
英国——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美国——赔偿迟延导致的直接损失; 加拿大、日本、挪威、芬兰——可以赔偿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法院从严把握; 作者观点——应该赔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但前提是承运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间的重 要性。 维斯比规则——约定才赔,没有约定不赔
1.概念解释:船舶在各个方面都能够满足航程中的 一般安全需要,保证在航行的可预见的风险中安 全行驶。 2.内容 • 船壳和机器--经得起航程中的一般风险 (狭义适航),必须具备相应的有效适航证书, 但该证书不是适航的终结性证据。 • 航海能力 • 适货能力(cargo worthiness) 3.船舶的适航性是相对的,非绝对的
航海能力: • 妥善配备船员 • 妥善装备船舶 • 妥善配备供应品 适货能力: • 货仓应干净、干燥、无味并取得验舱证明 • 舱盖应水密 • 吊车或吊杆、起货机、索具等设备齐全并处于有 效状态
4.适航义务的主观标准:克尽职责(due diligence) • 英国普通法:严格责任,即除去天灾和战 争以外,承运人应对承运货物遭遇的一切 风险负责。 • 海牙规则:不绝对责任,只需做到克尽职 责,即只要承运人能证明自己已克尽职责 保证船舶的适航性,即使货物受损,他也 没有责任。反之就要对他的过失行为负责。 实践中,法院判断是否克尽职责,往往看 船舶的缺陷是否潜在的,如果是,则认为 承运人已做到了适当的注意。
• •
•
5.适航的时间范围 • 从开始装货时至开航这一整段时间内,在 开航之时终结。 • 但开航之后船舶出现损坏应及时修理,若 因此而发生货损,承运人要证明这是船舶 的潜在缺陷才能免责。 • 如果船舶的航程中必须停靠数个中途港口, 并且在每个中途港口装货,此时船舶开航 就不仅仅限于在最初装货港的开航,而应 包括每个中途港的开航。但中途港开航时 的适航义务只针对在该中途港所装的货物。
• 驾驶或管船过失 • 火灾 • 海难及类似的免责事项 • 托运人、货主或代理人的行为和过失 • 货物的固有瑕疵和潜在缺陷 • 货物包装不足 • 船舶的潜在缺陷 • 总括免责事项
一、驾驶或管船过失(航海过失)
• 概念 • 表现行为 • 免责的理由 • 当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交织在一起的时候
如何判断? 结论:凡因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间接损 害了货物,承运人可以免责;但对于货物 的照料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从而直接损害 了货物,承运人物权援引及时或管理船舶 上过失免责条款而免责。
(二)管理货物义务
• 概念:承运人接收货物之后适当管理,使
货物能在良好状态下到达目的港,并将其 交付收货人。主要包括装载、搬运、积载、 运送、报关、照料、卸载7个环节的内容。 • 重要性:是承运人最基本的义务之一。采 用过失责任原则。 • 海牙规则、中国海商法对此均有规定。
• 内容:
(1)装载(load):承运人以及承运人的代理人、 雇用人进行装载作业,其后果由承运人负责;托 运人以及托运人的代理人进行装载作业,则由托 人负责其后果;托运人装载作业中损害其他货主 的货物,由承运人对其他货主负责后再向托运人 追偿。 (2)搬运(handle) (3)积载(stow)承运人需对船长、大副、装卸 人员的疏忽和过失负责;若积载不当影响了船舶 的稳定性或其他航行性能,从而影响船舶抵御通 常的风险能力,则有可能构成船舶不适航。
汉堡规则: • 若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
约定,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 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 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则承运人 对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相当于该迟延交 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得超过合同 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 • 过失责任原则 • 迟延索赔应在货物已交付之日起60天内提 出
2.概念界定: (1)火灾:物体燃烧时发出的光和热。 • 只是发热没有火焰不构成火灾;先发热后 起火了,则发热与起火造成的货损均属火 灾损失; • 但失火后由于烟熏或灭火使用水货灭火时 践踏导致的货损,属于火灾损失; • 自然力引致的火灾以及承运人雇用人、代 理人等人力引致的火灾都在免责范围;承 运人自己的行为引起的火灾不在免责范围 内。
• 阿根廷公司游船公司案:冷藏系统发生故障,因
此使冻肉损坏。盐水从连接轴漏出,该连接轴曾 由劳埃德船舶检验机构两次检验,其中一次是在 该航次以前进行的。英国法院判决:已克尽职责。 赛普利亚案:铆钉未用锤和钻头检验,验船师仅 作远距离肉眼检查。美国上诉法庭判决:未克尽 职责。 珍。马尔科。理查德案:水你想处于不良状态, 并且是在该航次很久以前修理的。法国法院判决: 未克尽职责。 Caledonien案:排水管的止回阀在船舶的第一个 航次就有问题。该止回阀在法国曾由法国船级社 检验,但未作水压检验。巴黎上诉法庭判决:未 克尽职责,而不是潜在缺点。
二、火灾
1.公约的规定: •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不论承运人或船 舶,对火灾引起的或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 坏概不负责;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 私谋除外。 • 汉堡规则:若索赔人证明火灾是由承运人、 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引起的, 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 区别:承运人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过失引起 的火灾在海牙规则中可以免责,而在汉堡 规则中不得免责。
中国海商法: • 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
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 赔偿由于承运人过失导致的货物直接损失。 • 赔偿由于承运人过失导致的货物间接损失。 • 承运人未能在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届满60日 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 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第七章
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3.自由绕航条款 • 这类条款通常被法院判定为多余且无效 • 海牙规则与中国海商法规定与该法相抵触 的自由绕航条款无效
4.绕航的责任 • 早期英美法系、海牙规则:根本违约——
不论货损是否与绕航有因果关系,承运人 一概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时不能引用合同 或者法律规定的免责或责任限制条款;保 险失效,保险公司将拒赔。 • 现在的国际公约以及各国法院的通例:不 合理绕航只有达到了损害合同根基的严重 程度才是根本违约;承运人对于货损承担 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绕航与货损之间有 因果关系。
6.举证责任及不适航的后果 (1)举证责任 • 海牙规则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由承运人承担举证责 任及举证不力的后果。 • 法国:承运人举证 • 英国:货主举证 (2)承担违约责任是否需要举证货损与不适航的因果关 系? • 英国、中国:要 • 美国《哈特法》、法国:不要 (3)货损由不适航和免责事项共同导致时承运人可否免 责? • 大多数国家:若承运人无法区分货损的具体原因,则推 定船舶不适航是货损原因,则承运人应对货损负全部责 任。 •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承运人可享受单位责任限制
(五)不得迟延交付义务
1.问题: (1)何谓迟延交付? (2)迟延交付导致的损失有哪些? (3)这些损失是否都要赔偿?
2.问题的解读: (1)迟延交付:交付——交付给收货人 迟延——超出约定期间;超出应该到达的 期间 (2)损失:直接损失——货物本身的灭失、 损坏; 间接损失——迟延导致货主的利润或利 益损失。 (3)赔偿问题: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时, 各国法律以及公约的规定不一,并且人们 的理解不一。
对克尽职责的理解:
• 英国法官倾向于将其等同于“合理的注意”
(Reasonable Care)但不愿意下精确的 定义。 • 法国法院:合理注意并非小心翼翼的过度 的注意,而是适当的、正常的, 恰如其分 的、合理程度上必要地注意,能要求正常 认真小心的承运人做到的那种注意小心。 总值,这种注意小心应该是一个善良家长 的注意小心。
(4)运输(carry):尽快按约送达;视为 送达的集中特殊情形;不得不合理绕航或 擅自转船 (5)保管与照料(keep and care for):按 照约定以及托运人的申明照料;根据常识 保管;不具备此类保管的常识则可拒绝托 运,否则不能免除其照管的责任。 (6)卸载(discharge):卸载时承运人的 7项义务。承运人的风险自卸船时终止,即 使此时收货人不在船边接货。(海牙规则 的钩至钩责任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