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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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程序简介

举证程序简介

举证程序简介在法律诉讼中,举证程序是一项关键步骤,用于确立事实真相并确定责任。

本文将简要介绍举证程序的基本概念、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举证程序的定义举证程序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并通过司法程序争取法院采信的一系列活动。

其目的是通过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推翻对方的主张,从而影响法院的判断和决策。

二、举证程序的基本流程1. 诉讼请求的提出举证程序始于诉讼请求的提出。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应当明确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并阐明事实和理由。

2. 举证责任的界定在举证程序中,原告和被告都有举证责任。

原告应当首先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被告有权辩称和提供反证,推翻原告的主张。

3. 举证材料的准备当事人在举证程序中应当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提交给法院。

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当事人要确保证据真实、合法且有说服力。

4. 证据的出示和辩论法院在开庭审理时,会根据举证责任原则,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证据。

原告先出示证据,被告随后进行辩论,并可以提供反证。

法院也可以要求当事人就证据进行质证、辩论。

5. 证据的审查和采信法院会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判断其真实性、合法性和说服力。

法院会根据举证责任原则,对证据进行权衡和采信,作为判断和决策的依据。

6. 举证结果的法律效力举证程序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确定事实真相,并对判断和决策产生法律效力。

证据的举证成功与否将直接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

三、举证程序的注意事项1. 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原则是举证程序的核心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在举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主动提供证据,确保自己的主张有说服力。

2. 证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在准备证据时,当事人应当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避免使用非法获取的证据或者虚假的证据,以免影响法院的判断和决策。

3. 证据的充分性和相关性证据要充分展示事实和理由,并与诉讼请求直接相关。

法律常见民事案件举证指引(3篇)

法律常见民事案件举证指引(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指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纠纷案件。

在民事案件中,举证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进行举证,本文将针对法律常见民事案件,提供一份举证指引。

二、民事案件举证原则1. 充分原则:当事人应尽力收集和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2. 对等原则:当事人之间应平等地对待对方,不得恶意妨碍对方举证。

3. 实质原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4. 及时原则:当事人应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提供证据,不得拖延。

三、常见民事案件举证指引1. 合同纠纷案件(1)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的证据,如合同文本、协议书、电子邮件等。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发票、收据等。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人证言。

2.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1)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等证据。

(2)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

(4)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的证据。

3.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等证据。

(2)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3)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事故认定书等。

(4)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医疗费用单据、误工费等。

4. 劳动争议案件(1)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

(2)工资支付凭证、加班费、奖金等。

(3)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凭证。

(4)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疾病等情况的证据。

5.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买卖合同文本、协议书等。

(2)货物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地点等证据。

(3)货款的支付凭证、收据等。

(4)货物验收报告、检验报告等。

6.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1)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等证据。

(2)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3)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的证据。

举证质证的注意事项提升执法人员应诉能力

举证质证的注意事项提升执法人员应诉能力

举证质证的注意事项提升执法人员应诉能力举证质证是法庭上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因此,执法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应诉能力,以确保自己的观点和证据能够得到法庭的认可。

在进行举证质证时,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执法人员注意,以提升自己的应诉能力。

1.充分准备:在庭审前,执法人员需要对案情进行全面的了解,清楚掌握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

同时,执法人员还应该事先收集、整理和准备好所需的证据材料,确保能够充分且清晰地向法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2.深入研究案件的法律问题:执法人员需要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确保能够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条款。

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庭上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充分的陈述和回答。

3.打造自己的证据链:在举证环节,执法人员需要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有力的证据链条。

这样有助于更好地展示案件的事实和真相,提升自己的辩护能力。

4.正确理解和运用证据规则:执法人员需要准确理解和运用证据规则,确保自己所引用的证据符合法律的要求。

例如,确定证据的适用范围、采用正确的证明方式等,这些都是执法人员必须要注意的。

5.举证质证的技巧和策略:执法人员需要掌握一些举证质证的技巧和策略,以提高自己的应诉能力。

例如,掌握提问的技巧、灵活运用反问等,在法庭上进行论证和辩解时更具说服力。

6.耐心、自信和恰当的语言表达:在庭审中,执法人员需要保持耐心和自信,避免激动和情绪波动。

同时,还需要恰当地运用语言表达自己的意思,做到清晰、明了。

7.注意法庭规则和礼仪:执法人员需要严格遵守法庭的规则和礼仪,尊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者。

这不仅是法庭的基本要求,也能够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形象和应诉能力。

8.学习和实践:提升应诉能力需要执法人员不断学习和实践。

可以参加专业培训、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操作技能,同时积极参与实际的庭审工作,通过亲身经历不断提升自己的应诉能力。

综上所述,举证质证是执法人员应诉的重要环节,在庭审中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提供劳务合同案件举证须知

提供劳务合同案件举证须知

一、案件背景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提供劳务、支付报酬等事项所签订的合同。

在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对劳务合同案件举证须知的相关内容。

二、举证责任1.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或证明自己的主张和反驳对方的主张。

2.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按照以下原则承担举证责任:(1)谁主张,谁举证。

即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2)直接相关证据由主张方提供。

即直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由主张方提供。

(3)间接证据相互印证。

即当事人提供的间接证据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举证内容1. 劳务合同文本: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编号、签订日期、合同内容等。

2. 劳务关系证明:提供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据,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

3. 工资支付凭证: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包括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现金支付收据等。

4. 工作时间记录:提供工作时间的记录,如考勤记录、工作日志、客户确认单等。

5. 工作成果证明:提供工作成果的证明,如项目成果、客户评价、验收报告等。

6. 争议事项相关证据:根据具体争议事项,提供相关证据,如劳动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送达日期等。

7. 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四、举证要求1. 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与案件事实相符,不得伪造、篡改、隐瞒证据。

2. 证据应当符合证据规则。

即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3. 当事人应妥善保管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妥善保管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4. 当事人应主动提供证据。

当事人应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不得无故拖延。

五、注意事项1. 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理运用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举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举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证据的行为。

证据是诉讼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举证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围绕这些法律规定,对举证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举证责任原则1. 举证责任原则概述举证责任原则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举证责任分配(1)一般举证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即谁主张,谁举证。

(2)特殊举证责任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某些事项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的规定,以下情形适用特殊举证责任:①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证据灭失,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③因当事人未履行举证义务导致诉讼中止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④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3. 举证责任倒置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的规定,以下情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①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就其受到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③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④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当事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⑤因医疗事故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⑥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权法律规定的内容(3篇)

举证权法律规定的内容(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权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权利。

在我国,举证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举证权的基本概念、法律规定、举证责任、举证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举证权的基本概念1. 举证权的定义举证权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权利。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

2. 举证权的特点(1)权利性:举证权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独立性,不受他人干涉。

(2)法定性:举证权来源于法律规定,当事人应依法行使举证权。

(3)义务性:当事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

三、举证权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四、举证责任1. 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

2. 举证责任的分配(1)一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的倒置: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以规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举证责任的免除: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五、举证方式1. 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包括查阅、复制、摘抄有关资料,调查取证等。

2. 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

举证通知书范文

举证通知书范文

举证通知书范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①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②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附:1.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或者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审判人员可以针对不同案件情况填写。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证据举证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证据举证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证据举证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争议的核心,而如何举证以及举证的法律效力是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需要了解和掌握的重要问题。

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当事人证据的举证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维护公正、公平的诉讼环境。

一、举证责任的落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原则上由谁主张就由谁举证。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主张的当事人举证。

举证责任的落实在实践中往往是一项困难的任务,特别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因此,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把握好举证责任的分配,显得尤为重要。

二、证据的形式1. 书证:指书面文书,包括公文、契约、信件、会议记录等。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举证方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件复印件,并在提交书证时盖章或者签名。

2. 物证:指与案件有关的物质证据,如毒品、刀具等工具物证。

当事人应当将物证交给法院保存,并提交清单和鉴定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3. 证人证言:指对案件有知情能力的人的证言。

证人应当真实陈述,且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尤其是涉及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项时,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4. 鉴定意见: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费用。

三、保密与公开在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举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法院在收集、分析和使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公众利益和社会公正的案件,应当予以公开。

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利用直播、录像等方式进行公开庭审,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证据的价值评估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价值评估。

具体来说,法院会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重要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等。

对于证据中存在的瑕疵或争议,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明或者出示其他证据,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对照表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对照表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对照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解读(新旧对照表)——曹远泽律师整理新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标题和结构完全一致,但新规内容改动非常大,与旧规相比,新规保留11 条,删除34 条,修改41 条,新增47 条。

学习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思维和方法尤为重要。

本人认为,学好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思维和方法包括:对比解读、划重点、提出问题、结合案例、关注删除条款、规则与技能结合等。

以下是本人在学习新规过程中整理的一个对照表,表中的蓝色、橙色或加粗等特殊格式字体为本人为了理解记忆和便于后续复习所作的注解,欢迎大家交流探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新规(0 2020 年年5 5 月月1 1 日起施行)旧规(2 2002 年年4 4 月月1 1 日起施行)关联要点备注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起诉与反诉应提供的证据】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改第二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不利后果)。

删后果。

(删除原因:被《民诉解释》第9 90 0 条修改)第二条【指导当事人举证及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原则)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庭审举证质证流程

庭审举证质证流程

庭审举证质证流程一、举证1.检察机关举证:检察机关首先通过起诉书中的陈述事实进行举证。

在庭审中,检察机关可以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支持起诉意见,并提请法庭承认这些证据。

如果需要补充证据,检察机关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

2.辩护人举证:辩护人在庭审中有权提供证据来反驳检察机关的指控。

辩护人可以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的无罪或减轻罪责。

辩护人的举证需要遵守法庭规则,并经过法官审查后才能被接受。

3.法庭举证:法庭在庭审中有权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以了解案件事实。

法庭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和辩护人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和客观。

二、质证1.质证原则:质证是对举证的证据进行真实性和可信性的审查。

质证应当遵循证据能力、证据规则和程序正当性等原则。

2.质证方法:质证一般采取直接质证和交叉质证两种方式。

-直接质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由其自己或通过代理人将证据交给审判法院的书记员,并向法庭提出对该证据的要求。

直接质证时,质证人可以现场出庭作证,或通过书面证言的方式进行质证。

-交叉质证:当事人可以对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进行质证。

在交叉质证中,一方当事人的辩护人可以向另一方的证人提问,以验证证人的证言真实性及相关事实的准确性。

3.质证过程:质证过程一般包括质证问题的提出、证人出庭作证、质证人盘问证人等环节。

在庭审中,提问方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保证提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提问顺序:通常,首先由质证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提问,然后是对对方证人的质证。

在整个质证过程中,法官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质证问题进行限制或补充。

-证人回答:证人在质证过程中应当如实回答质证人的问题,如果证人不诚实回答、回避问题或有其他问题,质证人和法庭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适当措施。

-异议处理:当质证人对其中一证据提出质疑时,质证人可以提出异议,法官将根据法定程序处理并形成裁定。

综上所述,庭审举证质证流程包括举证和质证两个阶段,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则和程序,确保庭审的公正和客观。

5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5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一、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和户籍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组织代码证副本(加盖公章)。

3、被告为自然人的,原告应提交被告的身份证明资料。

4、被告为法人的,原告应提交被告的企业资料查询卡。

5、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等;6、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等;7、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等。

二、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据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其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确已发生的证据。

(如证人证言)四、可要求赔偿的项目1、医疗费的证据(1)抢救费用单据;(2)医院的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单、医疗费收据、医疗处方单;(3)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4)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5)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2、误工费的证据(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误工人员的工资单、误工人员的完税证明。

误工证明应写明受害人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

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

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各业人均年纯收入计算),误工的时间,扣发了哪些钱,扣发的具体额度。

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

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

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己提出来的主张,就有责任自己提供证据证明。

这一规定的含义主要是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要拿出有力的证据进行证明,如果举证不能的话,将要承担不利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一项很重要的举证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并且这一项原则也在法律中有所体现。

谁主张谁举证,意思就是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就需要自己提供证据,并对这些证据加以证明。

这是一种很重要的举证责任的通俗的说法。

这样的规定也是方便非法律专业的人士去理解它的含义。

在一般民事诉讼中,较多采用倒谁主张谁举证这一项原则。

与之相对应的,则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原则一般适用于侵权类诉讼案件,举证责任由被告人承担,主要就是证明自己与损害结果之间是没有因果关系的,或者是受害人、第三人存在过错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己提出来的主张,就有责任自己提供证据证明。

这一规定的含义主要是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要拿出有力的证据进行证明,如果举证不能的话,将要承担不利责任。

具体含义如下。

一、第一个含义就是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一方,如果提出了主张的话,那么要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也就是说,原告要拿出自己的证据,从而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正确的,合法的,原告在起诉过程中必然要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因此原告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

二、第二个含义就是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也要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主要体现在被告的应诉和答辩的过程中,因为被告在应诉和答辩的时候要对原告的主张和请求进行承认,否认或者是反驳,被告也可以直接提出反诉,那么被告应当在提出一定事实的时候,也应当拿出证据来作为依据,使自己的否认或者是反驳亦或是反诉得以成立,这个时候被告是要负举证责任。

三、第三个含义就是第三人也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合法的,或者是合情合理的。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举证质证是指在法律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希望证明自己的主张时,通过合法的手段向法庭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的过程。

举证质证对于争议的解决和公正的实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介绍一些举证质证的方法和技巧。

一、举证方法1.书证:书面材料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它包括合同、发票、账单、信函、报纸、杂志等,适用于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诺、支付等。

2.人证:人证是指亲友、同事、邻居、员工等可以出庭作证的人。

他们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明和判断,例如目击事件、听到对方的承诺等。

3.物证:物证是指可以在庭审中呈现给法庭的物理证据,如衣物、器物、文件、影像资料等。

它能直观地证明事件的发生和相关的事实。

4.鉴定证据:鉴定证据是由专业人员对一些特殊物品或情况进行专门的技术鉴定,以达到明确和确凿的目的。

例如DNA鉴定、医学鉴定、财务鉴定等。

5.承认:当事人可以对对方的指控或主张进行承认,表示自己同意该事实或法律主张的正确性。

承认是最简单和直接的证据形式之一二、质证技巧1.开展充分的调查:在举证质证前,当事人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收集证据,以确保提供的证据足够充分和可靠。

2.预防反质询:当事人需要提前预料到对方可能对自己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以便提前准备应对的策略。

3.选择合适的证人:选择合适的证人对于证据的成功质证至关重要。

证人应具备亲身经历、可靠性、无偏见等特点。

4.整理证据材料: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并进行整理,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条理性。

5.引导证人作证:当事人可以通过适当的引导和提问,引导证人在作证过程中提供更加有利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6.保持冷静:当事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需要保持冷静和专注,适时反驳对方的质疑,但不宜过度争辩和攻击性。

7.合法获取证据:当事人在获取证据时需要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总之,举证质证在法律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需要当事人充分准备、选择合适的证据和提供合适的证人,并运用正确的技巧和方法进行质证,以增加自己主张的可信度和成功的可能性。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5日法释〔202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举证规则的法律规定

举证规则的法律规定

举证规则的法律规定举证规则的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在规定了被告承但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对被告的举证行为作了一定的规定,这些规则是被告举证时应当遵循的。

1.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既要向法院提交事实根据,也要提交规范性文件,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当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时应当败诉,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请示部分则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2.被告举证的时间。

被告应当在第一审庭审结束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在这之后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效力,但当被告举证后,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补充的,无论在何时均有权要求其补充,被告应当补充;3.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只有当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时,被告的取证行为才是合法的。

相关阅读: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

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

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

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

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坐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

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应遵循的七大原则

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应遵循的七大原则

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应遵循的七大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公诉人在出庭举证质证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合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因此,公诉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应当使用合法证据,遵循合法性原则。

二、真实性原则公诉人在出庭举证质证时,应当确保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和伪造的情况发生。

真实性原则体现了诉讼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公诉人在出庭举证质证过程中,应当注重证据的真实性,严禁刻意伪造和篡改证据。

三、充分性原则公诉人在出庭举证质证时,应当尽量收集和提供足够的证据,确保案件事实能够得到充分而全面地呈现。

充分性原则要求公诉人尽可能收集所有证据,并合理运用这些证据,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四、合理性原则公诉人在出庭举证质证时,应当合理运用证据,使证据链条完整,逻辑清晰,以确保证据的合理性。

合理性原则要求公诉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要善于思辨和分析,运用恰当的推理和论证方法,使证据能够起到确凿、有力的作用。

五、综合性原则公诉人在出庭举证质证时,应当综合利用各种证据,使各个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和佐证,进一步确立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综合性原则强调证据的综合运用,通过证据之间的互相印证和相互佐证,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

六、主导性原则公诉人在出庭举证质证时,应当主动发挥主导作用,掌握证据的主动权和话语权。

主导性原则要求公诉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要灵活运用法律规则和举证质证技巧,适时地提问、质询和辩驳,以达到充分展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七、公正公平原则公诉人在出庭举证质证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公正公平原则体现了刑事审判的基本价值追求,要求公诉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要始终以公正、公平的态度对待证据和当事人,不做违背公正原则的行为。

综上所述,公诉人在出庭举证质证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综合性、主导性和公正公平性等七大原则。

民事案件举证质证提纲

民事案件举证质证提纲

民事案件举证质证提纲一、举证方的举证要点(一)明确举证目的首先要清楚自己举证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证明案件的事实、反驳对方的主张,还是为了加强自己主张的可信度。

只有明确了目的,才能有针对性地选择证据和组织举证。

(二)收集充分证据1、书证:如合同、借条、收据、发票等,应确保书证的原件完整、清晰,内容真实有效。

2、物证:对于物证,要注意保存其原始状态,说明其来源和与案件的关联性。

3、证人证言:证人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其证言应客观、真实,并能在法庭上接受质询。

4、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要保证其取得方式合法,未经过剪辑、篡改。

5、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要注意保存其原始载体,证明其来源和真实性。

(三)整理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

证据清单应包括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内容等。

(四)提交证据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将证据提交给法庭,并按照法庭的要求进行交换。

(五)说明证据在庭审中,举证方应简要说明证据的来源、形成过程、证明内容等,以便法庭和对方当事人能够理解。

二、质证方的质证要点(一)审查证据的合法性1、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如是否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非法手段获取。

2、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书证是否有签名、盖章,证人证言是否有证人的签名等。

(二)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2、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篡改、伪造的痕迹。

3、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是否与客观实际相符。

(三)审查证据的关联性1、证据与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关联,能否证明案件的关键事实。

2、证据与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有逻辑上的联系。

(四)提出质证意见在庭审中,质证方应明确提出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不认可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或关联性,并说明理由。

对于存在疑点的证据,可以要求对方进一步说明或提供补充证据。

三、常见证据的举证质证方法(一)合同类证据1、举证方:提供合同的原件,说明合同的签订时间、双方当事人、合同的主要条款、履行情况等。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要求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要求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要求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对该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律师认为,除了上述举证原则和要求以外,当事人还应该清楚自己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律师提醒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有如下两点: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待证事实。

律师认为,在经济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还应该清楚经济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因为这些法律和法律解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如果不清楚或者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举证的规定

举证的规定

举证的规定
举证的规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规定。

以下是举证的一般规定:
1. 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对于原告的主张有相对的举证责任。

2. 举证标准:在使用证据证明事实时,应当以合法、有效、充分的证据为标准。

证据必须真实、准确、可信,不能夸大、歪曲事实,也不能搞虚构。

3. 举证时限: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后,应当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

通常在诉讼开庭前,当事人必须向法庭递交举证材料。

4. 举证方式:举证可以通过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方式进行。

书证包括合同、票据、书面凭证等;物证指的是能够说明争议事实的实物或文物等;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第三人向法庭提供的口头证词;鉴定结论是由专门机构或专家出具的鉴定报告。

5. 证明责任倒置: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可能对举证责任进行倒置。

例如,消费者维权案件中的证明责任通常由经营者承担。

6. 证据保全: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若证据可能被损毁、灭失
或丧失证明力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证据得以保存。

总之,举证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合理选择举证方式,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获得案件的胜利。

同时,法院也要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审判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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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须知
一、举证责任
1、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有异议的,由持有异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劳动者(受聘人员)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在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或聘用合同(人事关系)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或聘用合同(人事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或聘用合同(人事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或聘用合同(人事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或聘用合同(人事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受聘人员)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处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二、证据要求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供证据,应当提供证据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当事人提供视听资料证据的,应当提交两份拷贝件和两份完整的书面对话记录。

2、当事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并填写《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原件和复印件经仲裁委核对后,原件退当事人,复印件由仲裁委收存。

《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复印件一式两份(对方为共同当事人时,应一式三份),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

3、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当由有关机构认可的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

4、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5、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鉴定机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指定。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未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五日前提出,并经仲裁委许可。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

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
场。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三、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由仲裁委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立案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四、交换证据
仲裁委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委认可,也可以由仲裁委指定。

五、补充证据
仲裁庭视案情允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证,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补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送达须知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劳动(人事)仲裁权利,确保当事人能够在仲裁活动中及时收到有关通知、调解或裁决等相关劳动(人事)仲裁文书,现就送达事项告知如下: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送达仲裁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
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形式。

仲裁文书的送达,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委托送达和留置送达等方式为补充;采用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实现送达的,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二、申请人提出申请或者被申请人答辩时应当向仲裁委提供或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填写并
递交《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易于辨认,并须写明受送达
人住所地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受送达人为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三、当事人在劳动人事仲裁程序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仲裁委。

四、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仲裁委告知后仍不提供的,对申请人不
予立案;被申请人为劳动者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

五、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者当事
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仲裁委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劳动人事仲裁风险提示
一、在时效期间内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六十日,该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

如当事人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仲裁,且无法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中止、中断事由的,将承担相关申请不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仲裁委)受理的风险。

二、按照仲裁受理条件提出申请
申请仲裁应当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相关申请不被仲裁委受理的风险。

对于不符合仲裁受理范围的仲裁申请,或者没有明确仲裁请求的仲裁申请等,仲裁委不予受理。

三、提出相关申请,请勿超过法定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请请求或提出反申请,以及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等均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四、避免出现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该事实将不能得到仲裁委的确认,并有可能导致承担不利后果。

五、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六、如实提供送达地址
仲裁委按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仲裁委告知后仍不提供的,劳动者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用人单位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仲裁委将按下列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仲裁委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七、依法出庭并遵守仲裁纪律
当事人在接到仲裁委的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参加仲裁活动流程图
北京市及各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讯地址
单位电话地址邮编北京市63021821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100053东城区67074655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6号100050西城区66206191西城区育幼胡同8号100035朝阳区64352718朝阳区南十里居28号100016海淀区88506616、17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5号100097丰台区63258248丰台区北京西站南路168号100073石景山68863054石景山区杨庄路东口66号100043大兴区69202199大兴区黄村西大街90号102600昌平区69741039昌平区政府街3号102200顺义区81487030顺义区裕龙花园三街仲裁院101300通州区69530160通州区车站路24号101100房山区89367013房山区良乡西路5号102488门头沟69850624门头沟区滨河路18号102300怀柔区89687181怀柔区开放路86号101400平谷区69962925平谷区府前西街9号101200密云县69042102密云县新西路32号甲101500延庆县69174292延庆县妫水北街26号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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