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商标案引发的法律思考说课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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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商标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作者:徐新明,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引言
2016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公开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英文姓名:Michael Jeffrey Jordan)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10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以下简称“乔丹”商标案¹)。庭审现场有众多媒体和旁听人员,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进行现场图文直播,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同步视频直播。庭审从上午九点开始,除中间休庭五分钟之外,前后共持续了将近四个小时。三方当事人你来我往、唇枪舌剑,法庭辩论异常激烈。
由于“乔丹”商标案的相关行政程序最早开始于2012年,至今已持续数年。而对于该案的再审,最高院选择了一个如此特殊的日子——世界知识产权日,由二级大法官、主管副院长陶凯元女士领衔组成五人合议庭,向媒体开放庭审且全程直播,规格之高,实属空前。加之乔丹本人的知名度,所以,此案吸引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可谓举世瞩目。鉴于此,本文不再赘述有关案情。
问题的提出
每一个关注“乔丹”商标案的人,或许都会从不同的角度对此案进行不同程度的思考,笔者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律师,当然也不例外。“乔丹”商标案所涉及的如下问题引发了笔者的思考:本案中,迈克尔·乔丹对其中文译名“乔丹”
是否享有姓名权;迈克尔·乔丹是否具有怠于保护其主张的姓名权的情形;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使用是否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
一、迈克尔·乔丹对其中文译名“乔丹”是否享有姓名权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主张,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损害了其姓名权。被申请人商评委认可申请人关于姓名权保护客体不限于本名的基本观点。第三人乔丹公司则认为:(1)申请人的中文姓名应是“迈克尔·乔丹”,而不是“乔丹”,申请人从未使用过“乔丹”,申请人和“乔丹”无法建立对应关系。(2)即使申请人和“乔丹”可以建立对应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有关“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的规定,申请人也只能通过自主决定、使用“乔丹”而对其享有姓名权,由于申请人并未自主决定使用“乔丹”,因而对其不享有姓名权。
因此,本案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申请人迈克尔·乔丹对于中文译名“乔丹”是否享有姓名权。
我们都知道,人具有社会属性,每个人或多或少、或深或浅地与家庭、亲友、同学、同事、同乡、同行、学校、单位、商家等不断发生或维系着某种关系,每个人均存在于社会之中,与置身其中的社会息息相关。简言之,人是社会性的存在。“姓名”则是对社会群体中不同的人进行区分的符号。试想,如果一个人没有姓名或等同于姓名的其他符号,为了指称该人,我们就不得不详细描述其个体特征及相关信息,诸如:性别、身高、胖瘦、年龄、籍贯、父母、兄弟姐妹……等等,语句之冗长、效率之低下,将令人不胜其烦。也势必导致围绕该人所发生的社会成本过度膨胀。反之,假设有这么一个人,远离社会,离群索居,独处山林,切断了与外界的任何联系,一个人过着最为原始的生活,那么,姓名或符号于其而言将变得毫无意义。可见,一个人的姓名,首先是为了便于社会中的其他主体对该人进行指称、确认,并进一步作为其人格权益的载体。因此,就特定自然人的姓名或符号而言,其他社会主体的认知和使用比其本人的认可和使用更为重要。
本案中,关于迈克尔·乔丹,存在两个不争的事实:(1)迈克尔·乔丹在中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2)在篮球运动领域乃至整个体育运动领域,“乔丹”与迈克尔·乔丹形成了对应关系。
作为一代NBA巨星、篮球飞人,迈克尔·乔丹创造出了非凡的成就,其声誉早已超出篮球运动领域,延伸至整个体育运动领域,并超越国界。在全世界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和地区,迈克尔·乔丹均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而承载其知名度的载体,则是其姓名以及相应的译名。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往往使用不同的语言,相应的,与迈克尔·乔丹相对应的译名也各不相同。这是语言文化的差异性使然。事实上,作为迈克尔·乔丹本人,也不大可能一一知晓其在全世界各地的准确译名。在中国,首先是基于媒体的广泛报道,然后是相关社会公众的口耳相传,约定俗成的称呼迈克尔·乔丹为“乔丹”。一方面,对于“乔丹”这一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本人很显然最初并不知情,更谈不上经其本人的决定、认可和使用。另一方面,如果在中国仅仅提及乔丹的英文姓名“Michael Jeffrey Jordan”,恐怕只有极少数的人知道这就是NBN巨星、篮球飞人乔丹,而绝大多数相关社会公众将难以将Michael Jeffrey Jordan”与篮球飞人乔丹联系起来。因此,在中国,承载迈克尔·乔丹巨大声誉的载体,恰恰是其中文译名“乔丹”,而非其原始的英文姓名或其他称呼,尽管迈克尔·乔丹本人在很长时间内对此并不知情。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中国的相关社会公众给篮球飞人迈克尔·乔丹起了个中文名字(译名)——乔丹,而译名“乔丹”所承载的巨大声誉,则是由迈克尔·乔丹本人所创造的,“乔丹”仅仅是一个载体而已。假如当初中国的相关公众使用了其他的中文译名如“约丹”、“杰弗里”、“乔旦”等指称迈克尔·乔丹,那么,承载迈克尔·乔丹巨大声誉的,将是“约丹”、“杰弗里”、“乔旦”等中文译名。因此,“乔丹”作为迈克尔·乔丹的中文译名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偶然性,这就好比是,中国的相关社会公众建造了一个仓库,里边储存了价值高昂的珍贵货物,同样的货物可以更换不同的仓库,但货物的主人始终未变。“乔丹”等中文译名是载体、是仓库、是形式,其承载的声誉及其他人格权益则是价值高昂的货物,是内涵,只能归属于迈克尔·乔丹,即迈克尔·乔丹对中文译名“乔丹”享有姓名权。否则,如果仅仅因为中文译名“乔丹”未经迈克尔·乔丹本人确认和使用即否认其享有姓名权,那么,无异于本末倒置,无异于以仓库决定货物的归属、以形式决定内涵,无异于在中国姓名权的领地内,将迈克尔·乔丹放逐山林,令其一无所有。这无论是对于迈克尔·乔丹还是对于中国相关社会公众,都是一种巨大的伤害,都是不公平的。因为,中国相关社会公众在习惯于将迈克尔·乔丹称呼为“乔丹”的同时,也对“乔丹”这一名字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