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200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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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等有关文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仅承保试销合同和寄售合同除外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内买卖合同:(一)买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二)标的物限于货物以及相关劳务;(三)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了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价格、付款方式、商品移交方式和运输方式等内容;(四)价款是以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托收承付、支票等银行结算方式支付,并且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销售商品并提供如安装、调试等相关劳务,在按买卖合同约定将商品交付买方、并且买方接受商品后,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货款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买方破产;“破产”指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或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买方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接管。

(二)买方的债权人已接收买方的全部资产。

(三)买方超过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四个月仍未支付或未付清货款。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二)被保险人依法可以终止履行买卖合同时,仍向买方发货;(三)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买方所在地区发生战争、军事行为、恐怖事件、武装冲突、叛乱、暴动、民众骚乱、飓风、洪水、地震、火山爆发和海啸;(五)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投保单》、《保险单》、《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条款》、《出口信用保险国家(地区)风险分类表》、《信用限额申请表》、《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单》、《批单》以及其他相关单证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适用范围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承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贸易:(一)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二)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应明确订立合同人、货物种类、数量、价格、付款条件及交货日期、地点及方式;(三)以信用证和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信用期限不超过360天;其中,信用证应为按照约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四条投保人可以选择将所有以信用证和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或所有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或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出口贸易向保险人投保。

投保人和保险人对适保范围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遵循统保原则,投保人应就适保范围内的全部出口向保险人投保、申报出口额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按销售合同约定出口货物后,或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后,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在投保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保险费,并且符合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其他条件下,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包括: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2.买方拖欠货款;3.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2.开证行拖欠;3.开证行拒绝承兑,指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拒绝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二)政治风险,包括: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1)禁止或限制买方以销售合同发票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3)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2.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4.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险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险

金融危机中的企业状况
索尼 SONY 14年来首次年度亏损 14年来首次年度亏损 裁员:16000人 裁员:16000人 亏损:1500亿 亏损:1500亿日元 松下 来首次年度亏损 7年来首次年度亏损 15000人 15000人 亏损: 3800亿 亏损: 3800亿日元 沃尔玛中国 首次亏损 ?首次亏损 裁员:10000人 裁员:10000人 亏损: 亏损: ?美元 飞利浦 PHILIPS 年来首次季度亏损 5年来首次季度亏损 预计裁员:9000人 预计裁员:9000人 亏损: 14. 亏损: 14.7亿欧元
信用额度– 信用额度– 变更
2. 当某一买方的财务状况或相关国家、 相关国家 撤消信用额度 当某一买方的财务状况或相关国家、地区的经济 情况发生恶化时,保险人有权撤消授予该买方的信用额度。 情况发生恶化时,保险人有权撤消授予该买方的信用额度。保险人 将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撤消对该买方的信用额度。 将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撤消对该买方的信用额度。 本通知仅适用于接到保险人通知以后所发生的交付。然而,在一定的 本通知仅适用于接到保险人通知以后所发生的交付。然而, 条件下,保险人可能同意承保必须完成的订单(详见前页“ 条件下,保险人可能同意承保必须完成的订单(详见前页“必须完 成的订单” 成的订单”)。 被保险人在收到撤消信用额度的通知时,会同时收到一张表格“ 被保险人在收到撤消信用额度的通知时,会同时收到一张表格“交货 申请表” 申请表”。被保险人须在该表内列明被保险人对该买方的应收账款 明细以及需要完成的订单情况,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保险人。 明细以及需要完成的订单情况,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保险人。
保费计算方法
最低保费 : CNY 400,000 Case 1: 保单到期时实际累计应收账款总额 : CNY 110M 补交保费 :(110 M x 0.5% - 400,000) = CNY150,000 Case 2 保单到期时实际累计应收账款总额 : CNY 70M 保险公司只收取最低保费

国内分期付款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条款

国内分期付款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条款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分期付款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设立,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销售或出租货品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分期付款销售或出租货品的贸易:(一)销售或租赁合同(以下统称为“贸易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二)贸易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订并履行。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购买者或承租者(以下统称为“租购方”)签订了分期付款贸易合同,并且该租购方资信情况和贸易合同已事先经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审核,保险人书面确认承保该贸易合同的,如果该租购方在接受货品后违反贸易合同的约定,超过保险单中约定期数未履行支付货款或租金(以下统称为“债款”)义务,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未能收取的债款,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租购方资信情况和贸易合同事先未经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保险人未书面确认承保该贸易合同的;(二)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转让贸易合同;(三)贸易合同为无效合同,或被依法撤销,或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予以解除;(四)租购方拒绝接受货品或要求退货。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或者租购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或批准书,致使贸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三)因国家和政府部门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致使贸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四)因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核爆炸、地震、海啸、洪水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贸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贸易合同的约定。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经纪人讲课)PPT-经典原创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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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争议和付款担保
❖ 当被保险人与买方存在贸易分歧,只有当此贸易分歧在被 保险人认同下得到解决时,保险人才进行定损
❖ 如果担保或保证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 那么此条件中列明的当事国法庭必须已做出担保人或保证 人应支付的最终判决,否则保险人将不会调查损失
6.提供信息,公开事实
❖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保险人要求的所有信息以便 保险人能够确定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保险合同项下的所有 义务
商业风险——买方延期付款
❖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买方在(保单明细表中规定的)等待期 内未能付款
❖ 在中国,保险合同下承保的“买方延期付款”通常是指在 最初付款到期日后的6个月内买方仍未付款
❖ 损失发生日是指在最初付款到期日之后的6个月期满后 (除非在保单明细表中规定了一个延长的等待期)
最高承保比例
商业风险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
CCIC
一、 什么是信用保险 二、 除外责任 三、 保险责任 四、申报和保费
五、 信用额度 六、减少损失和获取追偿额 七、索赔 八、再保安排
什么是信用保险
❖保险合同的三方关系
保险人
被保险人
销售合同
承保每一买方 的应收账款
买方
❖ 信用保险承保哪些内容?
承保
买方行为
-无法或不支付货款 - 拒绝接受货物
10.保险人的最大责任限额
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不能超出信用额度中承保的比例或保险的 最大责任限额—两者取较低者
保险人的最大责任限额可以有以下两种规定: ❖ 明确保险人承担最大责任的数额,或 ❖ 保险年度内所支付保费总额的若干倍(扣除任何应缴税款)
保险人支付两者中的较高者
❖ 赔付责任的分配 在计算最大责任限额时,所有保险人支付的赔款应计算到 其相应的保险年度中。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险介绍企业风险点的分析: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因买方破产、无力偿付债务和恶意拖欠贷款,或者买方拒绝接受货物等状况而带来的商业风险。

因银行授信额度以及企业抵押限制,企业往往面临融资难的问题。

险种介绍:1、保障范围: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是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之间在开展国内贸易业务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买方商业信用而导致的应收货款损失进行赔偿的,且信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保险业务。

同时,投保企业根据保险公司承保的金额,以保单作为抵押向银行融取资金。

如发生恶意拖欠或者买方无力偿还的情况,保险公司将负责将保单应赔偿款项交与银行,再由保险公司向债务方追偿,银行不会承担贷款损失的风险。

2、险种功能与特点:(1)、降低企业坏账风险,增强生产经营的可预见性企业采取赊销不可避免的会面对应收账款不能按时按量回收的经营困境,通过信用险可以将风险转接出去,规避坏账风险,增强经营的可预见性。

(2)保护企业经营业绩,保证现金流的稳定性信用险保证企业能到期顺利回收资金,在发生恶意拖欠或者无力偿还情况后,也能得到保险赔款,保证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现金流的稳定,使企业的再生产能够顺利进行。

(3)、提高融通资金的速度和企业流动资金的利用效率企业的赊销行为必定会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减慢资金的周转速度,从而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而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与利润率。

利用国内短期贸易信用险融资可以提高企业资金周转速度,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增加企业收入。

(4)、信用险融资帮助企业提高管理信用风险的水平信用险融资过程中,保险公司要通过实地调查、分析财务数据、销售记录、信用记录等方式对买方的信用进行审核,帮助企业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优化企业资源流向。

与普通银行融资的区别:1、授信对象不同:普通银行融资授信对象为企业,企业在银行的授信额度有限,达到授信额度则无法再从银行取得融资,而通过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取得的融资,使用的是买方在银行的授信额度,不受银行对企业授信额度限制。

国内贸易信用险

国内贸易信用险

谢 谢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银保合作概况
获取银行融资
保险公司、银行、 被保险人签订赔偿受益权转让协议,转嫁银行 风险
赔偿受益权转让协议

保险公司
应收帐款收购协议 1. 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销售合同或订单以及运 输文件的复印件等 2.给供应商的先期融资 销售合同/订单
险银行
供应商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银保合作介绍
银保合作目标客户
适用对象1:买家数量多、贸易量相对分散的企业
适用对象2:买方强势的企业(提供半成品或零部件的企业) 适用对象3:处于快速扩张期的企业
适用对象4 :达不到银行贸易融资标准的企业
适用对象5:无法提供反担保的企业 适用对象6 :有美化财务报表、上市需求的企业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银保合作介绍
银保合作全流程
客户投保、申请买方信用限额 保险人拟定费率、核定买方信用额度
签署保单、缴纳最低保费--保险责任成立
签署银行、平安、客户三方《赔款转让协议》 银行融资放款 回款、归还融资 出险索赔 提交可能损失-提交索赔申请书-定损核赔-赔付-赔款转让-追偿
※与银行融资相关的保单要点
最高赔偿限额: 保险公司在某一周期内(通常为一年)针对保单项下所有买方的出险 所能够进行赔付的最高累计限额,通常为保费金额的40倍至60倍 买家信用额度: 指保险公司对单一买方所能承担的最大风险限额,超过该信用限额的 销售将不在保单适保范围之内
赔付比例:
用以确定赔付金额,赔付金额通常为“损失金额X赔付比例”和“信用 限额X赔付比例”两者中的低者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
费率:一般在0.3%-0.8%之间 影响费率的因素:
投保营业额
行业风险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部分名词具有特定含义,见本基本条款“释义”部分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承保事故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交付货物或装运货物或提供服务,且于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最长发票期限内向买方开具相关发票,而买方于付款日不付款所导致的债款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合同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与其关联企业或一般消费者签订的销售合同采用下述付款方式的销售合同:1、在交付和装运前结清货款2、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保兑不可撤销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第五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也不负赔偿责任:超过信用额度的损失被保险人未遵守本保险合同中信用额度的附属规定所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已拒绝或取消该买方的信用限额后,仍交付货物或装运货物或提供服务所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发生后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所导致的损失:1、在该买方尚未清偿债款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已经或应该向保险人发出该买方的负面讯息或逾期债款通知;2、被保险人已经或应当获悉买方已丧失清偿能力因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遵守销售合同项下任何条款所导致的损失(六)采用凭单付现销售时被保险人由于未遵守适用的法规或海关规定而对货物失去控制而造成的损失因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没有取得必要的证照的情况下或违法违规的情况下交付货物或装运货物或提供服务所导致的损失直接或间接由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 1、任何原因导致的核爆炸或核污染;2、法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英国、美国中任何两国或多国之间的战争因未能收到债款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或其他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损失第六条对于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所在国家的买家签订的销售合同保险人亦不承担下述原因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与各级*部门所签订的销售合同;由于被保险人国家的各级*部门所采取的决定,导致销售合同无法履行或债款无法偿还第四章赔偿限额第七条在每一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累计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以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最高责任限额为限第五章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起始时间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最长为一年第九条保险责任起始时间对所有属于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无争议的债款,保险人承保责任起始于下列时刻:货物销售:在被保险人所在国: 完成货物交付时起出口: 装运货物时起如果货物是在保税仓库或在交易会展览装运: 交付货物时起提供服务:以销售合同约定的应支付的服务提供之日起第六章保险费第十条本保险设最低保险费,以保险单载明金额为准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以及申请额度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谨慎地向买方提供信用限额及信用期限,必须如同未获得本保险合同时一样合理、勤勉、认真地管理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所有业务被保险人还应采用所有必要、合理的措施,以保全可对买方或第三方主张或行使的一切权利除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须自行承担本保险合同未承保的风险第十三条被保险人首次给予买方的信用期限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最长信用期限被保险人可一次或多次延长信用期限,但所有信用期限合计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最长信用期限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对于下述应收债款,除非保险人事前许可,不得给予买方延展付款日:如果延展后的付款日已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最长信用期限保险人已经取消该买方信用额度被保险人已经或应该向保险人提交该买方发生逾期债款的通知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下述情况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买方的任何负面信息买方丧失清偿能力在到了逾期债款申报期限时买方仍未偿还逾期债款如采用凭单付现销售时被保险人应在单据到达及货物到达交付地30日内向保险人通知逾期债款在向保险人通知发生逾期债款后,收到买方支付的任何债款第十六条出现逾期债款时被保险人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被保险人必须尽最大努力去争取有利于双方取回货物或收回债款的时机和权利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必须按时支付本保险合同项下应支付的所有费用不得抵扣任何被保险人认为保险人可能的欠款即使保险人认可有应付赔偿支付保费将不会单独赋予保险人赔付损失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损失的赔付将遵照本合同的相关条款第十八条投保单所填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被保险人的企业经营性质、经营范围或法律地位等内容的重大变化,被保险人应于变化发生后10日内通知保险人第十九条被保险人须允许保险人行使调查权利被保险人须提供任何与销售合同有关的文件和经核证的副本,并允许保险人进行相关核查,包括核查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向保险人全面、准确、真实的进行申报第八章赔偿处理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在遵守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提供有关债款的所有书面证据与能获得的担保证据,有关买方丧失清偿能力的书面证据后,保险人始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如果买方丧失清偿能力保险人在收到有关丧失清偿能力的书面证据及有关债务的所有文件后三十天内支付赔款第二十二条如果由于其他原因买方不付款保险人将会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交《发生逾期债款通知并要求保险人介入申请书》之日起五个月的等待期届满时确定赔偿金额被保险人已经向保险人提交所有相关债款的书面证据,保险人将在该等待期届满后三十天內支付相关赔款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以债款净额乘以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承保比例计算赔款;但如果债款净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信用额度,则以该信用额度乘以承保比例计算赔款第二十四条追偿额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发生逾期债款后收到任何追偿额,必须立即通知保险人赔款给付前收回的追偿额,将从未偿还的债款中减除,并用于结清发票日期最早的发票赔款给付后收回的追偿额,在已支付的赔款金额以内的款项归保险人所有如果收回的追偿额总额高于已支付的赔款金额,超出部分将归被保险人所有但是如果追偿额高于赔款给付之日的债款总额(包括延迟支付所产生的利息) 超出部分将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支付给被保险人第二十五条赔偿支付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与被保险债款相关的本金、利息及抵押物的权利拥有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应为保险人获得和有效行使代位求偿权提供必要的文件及协助,及在必要的情况下将有关的文件、权证转让或转交给保险人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后,并不因此免除被保险人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偿债款及依照保险人指示处理该债款相关事宜的义务第二十六条当发生债款争议时,保险人停止支付任何相关的赔偿金额,直至争议由仲裁机构或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决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所依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决必须明确认定买方应给付被保险人的债款金额,对被保险人及买方均有约束力,并具有可执行性在此前提下,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对债款进行理赔第二十七条保险人于支付赔款后,经确认该损失不属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损失,或如果买方丧失清偿能力而该笔债款最终未被列入清偿范围内,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返还赔款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只有事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受偿权转让给第三方,但该转让不改变被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所应履行的义务该第三方的赔偿受偿权不得大于被保险人的权利,且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享有的权利始终有效在赔偿受让人为金融机构时,被保险人可按照上述有关转让的规定,将债权同时转让给该金融机构第九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如果被保险人丧失清偿能力或停止经营业务,保险人享有从相关事件发生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的权利第三十条被保险人应按保险单约定方式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保费到帐之前发生的应收帐款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若被保险人未及时支付全部或部分保费,在保险人书面催缴保费通知送达后15天内仍未全额缴清应付保费,则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被保险人缴清保费全额及相关利息、费用后,经保险人同意,保险责任可以复效保险人享有解除本保险合同的权利如果投保人单方面提出中途退保,保险人将按照有效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营业额以及风险情况重新评估费率等承保条件,收取短期保险费由于被保险人不遵守本保险合同而导致本保险合同失效、中止或被解除,保险人不返还已收保费,同时被保险人必须立即支付所有应付保费第十章货币第三十一条若发票币种非本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币种,将根据如下规定转换成本保险合同适用币种:计算债款净额之适用汇率:以相关发票开具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汇率为准,和该发票相关的任何付款均以该汇率折算。

阳光保险——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阳光保险——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申报本保险所承保的贸易合同项下所有发送的货物或为服 务开立的发票的销售价格(扣除增值税或其他类似的税)。如果情况特殊,即使是零申 报也必须提交申报单。申报单必须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规定的时间之前提交给保险人。
第十二条 风险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支付与每一份承保的贸易合同相关的保费及所有相应的保费
第二条 保险合同 保险单明细表中指明的保险人,向保险单明细表中指明的被保险人,签发本保险合
同。本保险合同由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和其他任何注明与保 险合同共同使用的批单或特别约定、及所有信用额度批单组成。本保险合同的效力高于 双方先前就本保险合同或合同相关主要事项所作的任何声明、承诺或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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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买方以任何理由不付全部或部分应付款,被保险人在追收应付款过程中或 被保险人在为自己进行辩护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和其他费用;或
4、 被保险人为建立有效并可执行的第三方付款担保或保证、获得可执行的最终判 决以及通过法院执行担保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法律费用或其他),若此付 款担保或保证是承保该信用额度的前提条件;或
以在信用额度的批单上附以保险人认为合适的额外条件,这些条件可以与保险合同条件 不同。除非保险人取消或更新保险合同,否则保险人批复的信用额度将一直有效直至保 险合同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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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遵守信用额度规定 如果被保险人未遵守与信用额度相关的规定、条件,保险人不承担任何损失。
第十条 保险人取消或降低信用额度 保险人就某一贸易合同或某一买方可以随时以任何理由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取消其
信用额度及承保责任。保险合同不承保在此书面通知中规定的日期当天或之后发送的货 物或(针对服务)提交的发票。保险人也可以随时以任何理由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降低某 一买方的信用额度。此降低信用额度的通知适用于所有在通知规定日期的当天或之后发 送的货物或(针对服务)提交的发票。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本保险单指本《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单》,其中包括《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批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信用限额申请表》及其附表、《信用限额审批单》、《索赔单证明细表》、《委托代理协议书》、《申报单》及其它相关单证。

第一章适保范围第一条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贸易,但寄售除外:(一)贸易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二)信用期限不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最长信用期限。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按贸易合同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后,且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发票开票期限内开具发票,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在被保险人履行本保险单各项约定的条件下,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二)买方拖欠。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三条除非本保险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通常可由其它财产保险承保的损失;(二)除买方外,包括被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其他方的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违约、欺诈或其它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负面信息以及本条款第二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前被保险人依照贸易合同或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拒绝履行或中止履行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义务,仍继续向买方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所遭受的损失;(四)因被保险人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或批准书,致使贸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损失;(五)因国家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发布的命令、决定等导致贸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六)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七)被保险人与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贸易项下发生的损失;(八)被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九)本保险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它损失。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知识储备目录一、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概述 (1)1.1 定义 (1)1.2 适用范围 (1)1.3 基本法律关系 (1)1.4 内贸险的功能 (1)二、内贸险产生的背景及发展现状 (2)2.1 内贸险产生的背景 (2)2.2 内贸险发展现状 (3)三、操作流程——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例 (5)(一)风险评估 (5)(二)投保 (5)(三)保单鉴定 (5)(四)交纳保费 (5)(五)销售申报 (5)(六)损失报告 (5)(七)索赔/赔款 (6)四、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项下应收帐款融资——以平安保险公司为例 (6)4.1概念 (6)4.2 操作模式 (7)4.3 业务流程: (8)4.4 内贸险项下融资业务契约关系分析 (8)五、附件 (9)附件一:《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附件二:《关于做好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9)附件三:关于中小商贸企业内贸信用险补助政策若干问题的解释 (9)附件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可能损失通知书》 (9)附件五:《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索赔单证明细表》 (9)一、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概述1.1 定义“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下简称“内贸险”)也称短期国内贸信用保险、应收账款保险,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企业因下游买家拖欠、破产、丧失偿付能力等原因发生的应收账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风险补偿机制。

目前内贸险投保期限为一年,凡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均可为其信用期限在1年以内的对国内客户的放账销售投保,保险范围包括客户未付款造成的损失(含长期拖欠及丧失清偿能力)。

1.2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成为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的国内贸易应符合下列条件,但试用和寄售方式的国内贸易除外:1、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且与被保险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销售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

大地保险国内贸易信用险条款

大地保险国内贸易信用险条款

大地保险国内贸易信用险条款鉴于投保人愿意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特此订立保险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条款、费率表和其他有关文件。

2. 保险费的缴纳及保险期限的确定,应按照本合同及其他有关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与投保人签订了国内贸易合同并已支付货款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国内贸易合同中约定的货物。

第四条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下列损失赔偿责任:1. 因债务人不能或不愿履行贸易合同义务而造成被保险人的直接损失;2. 被保险人因贸易合同违约或欺诈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和费用;3. 被保险人因追讨欠款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五条除外责任对于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 战争、暴乱、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2.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3.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导致的损失;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赔偿处理1. 当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并提供必要的索赔文件。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及时报告或提供必要的索赔文件,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2. 在赔偿过程中,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保险人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配合调查核实工作,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3. 赔偿金额应根据贸易合同约定的金额、实际损失金额、追讨欠款费用等因素确定。

如果实际损失金额高于贸易合同约定的金额,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贸易合同约定的金额。

4. 如果被保险人在一个保单年度内多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

5. 赔偿时,被保险人应提供必要的索赔文件和资料,如贸易合同、商业发票、货运单据、付款凭证、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等。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提供必要的索赔文件和资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险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险

应收帐款管理
中期
后期
• 案例1 – – – • 案例2 – –
保单周期末的年赊销总额:人民币8000万 增付保费: (8000万 x 0.42% - 168,000) = 人民币168,000
保单期末年赊销总额: 人民币3000万 保险公司保留最低保费, 不予退回.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的主要内容
• 赔款支付
根据以下条件支付赔款:
• •
• • • •
☆保单管理简便:被保险人只需每季度末申报营业总额,无需申报买家明细营业额。 ☆待交付订单条款:如果保险人决定降低或取消买方的额度,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保险人对 自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被保险人必须对该买方履行的发货或服务义务继续提供保障:
1. 规定发货或提供服务的销售合同是在保险人通知之日前6个月之内签订。 2.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通知后的8天内书面要求保险人核准所有上述的发货或提供的服务。 3.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或应该向保险人发出买家的逾期欠款通知,则该买家丌在本保障范围内。 如果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停止对相关买家发货或提供服务,保险人将承担被保险人因重新出 售而导致的损失,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冴下,对该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为在原核定信用额度内, 以发票金额的50%为限。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的主要内容
• 信用额度 • 投保人为每个买家申请信用额度,信用额度的数额为在 任一时点投保人给予买方的最高帐面放帐总额
• 保险人为每一赊销买家批复一个信用额度:此额度为本保单 针对此买家的承保限额。 • 所有批复的信用额度均可循环使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可 根据实际情冴提出的其买家信用额度的变更
保单一年一签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的优势____产品优势
• • • ☆ 最长信用期限条款:被保险人可根据自己对买家的判断,自主决定在此期限 内延长信用期限或提出索赔申报。该架构能在保障被保险人索赔时效的基础上,又给予被保 险人维护好客户关系的自由度 ☆ 全面追偿服务:一旦发生索赔,只要在等待期内,保险人协劣收回的任何款项都是先还给 被保险人,冲减损失金额,然后按照债款余额(即净损失)理赔,即使被保险人超出信用额 度交易也是如此。 这样能最大程度地利用保险的催收工作,降低损失。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知识储蓄目录一、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概述 (1)概念 (1)适用范围 (1)大体法律关系 (1)内贸险的功能 (1)二、内贸险产生的背景及进展现状 (2)内贸险产生的背景 (2)内贸险进展现状 (3)三、操作流程——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例 (5)(一)风险评估 (5)(二)投保 (5)(三)保单鉴定 (5)(四)交纳保费 (5)(五)销售申报 (5)(六)损失报告 (5)(七)索赔/赔款 (6)四、国内贸易短时刻信用保险项下应收帐款融资——以平安保险公司为例 (6)概念 (6)操作模式 (7)业务流程: (7)内贸险项下融资业务契约关系分析 (8)五、附件 (9)附件一:《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进展专项资金利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附件二:《关于做好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9)附件三:关于中小商贸企业内贸信用险补助政策若干问题的解释 (9)附件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可能损失通知书》 (9)附件五:《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索赔单证明细表》 (9)一、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概述概念“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下简称“内贸险”)也称短时刻国内贸信用保险、应收账款保险,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企业因下游买家拖欠、破产、丧失偿付能力等原因发生的应收账款损失承担补偿责任的一种风险补偿机制。

目前内贸险投保期限为一年,凡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都可为其信用期限在1年之内的对国内客户的放账销售投保,保险范围包括客户未付款造成的损失(含长期拖欠及丧失清偿能力)。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成为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的国内贸易应符合下列条件,但试用和寄售方式的国内贸易除外:一、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且与被保险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销售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

大体法律关系在保单有效期内,卖方按合同约定把货物交给买方、且被买方同意货物以后,如遇"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和"买方拖欠货款"致使货款没有着落,保险人将按保险约定把相当于货款的赔付金额赔给卖方,然后再进行代位追索。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短期B款)条款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短期B款)条款

被保险人可以同意一次或多次延长承保欠款的最初付款到期日。然而,额外给予的信用期限的总和不 得超过特别条款规定的最长延长期限。除非保险人同意,保单不承保任何被保险人已经同意延期至最 长延长期限以后的欠款。 除非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事先的书面同意,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不得延长到期日: (a) 如果初始的付款方式是凭单付现、本票、汇票或者不可撤销信用证;或
到期日后的应收款项 2.05 被保险人的信用管理义务 在任何时候,被保险人都必须如同没有被保险一样行事。所以被保险人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 来预防和/或减少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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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动法律诉讼, 执行任何判决, 启动针对买方的破产程序;以及 将欠款交由特别条款列明的商账管理服务方(如有)处理,被保险人同意其费用由被保险人支付。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短期 B 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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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的内容 1. 承保范围 1.01 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障 1.02 除外责任 风险管理 设定和修改信用限额 2.01 注意和谨慎义务 2.02 限额申请 2.03 自定信用限额项下的承保责任 2.04 承保责任的修改和撤销 到期日后的应收款项 2.05 被保险人的信用管理义务 2.06 到期日的延长 2.07 逾期欠款及保险事故通知 赔偿款项 3.01 承保损失的计算 3.02 赔偿款项的计算 3.03 赔偿款项的支付 3.04 追偿款 3.05 最高责任限额 3.06 赔偿款项的转让 3.07 风险分担 3.08 诉讼时效 保单管理 4.01 营业额的申报 4.02 保险费的计算 4.03 保险费的缴付 4.04 抵销权 其他规定 5.01 被保险人的投保单及告知义务 5.02 保单货币 5.03 查验被保险人的文件 5.04 保密 5.05 保险期间 5.06 违约 5.07 通讯 5.08 法律、仲裁和语言 核准的信用限额 买方 凭单付现 逾期欠款确定日 发送 自定信用限额 争议 自负额 4 4 4 6 6 6 6 7 7 7 7 8 8 9 9 9 9 10 11 11 11 11 12 12 12 12 12 13 13 13 13 13 14 14 14 14 16 16 16 16 16 16 16 16 17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李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李
情况三:赔款给付后收回的追偿额,在已支付的赔款金额以 内的款项归保险人所有。如果收回的追偿额总额超出债款, 超出部分在扣除追偿费用以后退还被保险人。
• 概念
• 条款
• 流程 • 管理
投保流程
客户填写投保单、买家明细表、帐龄报告,提 供去年及今年经审计的三大财报
尽量确保一次收集齐所有需要的资料,切 忌向客户反复索取,影响我公司专业形象
买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 法人企业
合同: - 书面形式订立 - 真实、合法、有效 - 明确约定交易标的和付款方式等主要合同内容
• 承保风险与责任
承保损失
投保人在按贸易合同约定向买方提供商品或提供服务后, 因买方破产或拖欠而引起的国内贸易应收账款损失
保险责任 买方破产:
示例 1:
CNY 100,000,000
保单到期时实际累计赊销额 : CNY 110,000,000
补交保费 :(110 ,000,000 x 0.5% - 400,000) = CNY150,000
示例2
保单到期时实际累计赊销额 : CNY 70,000,000
保险公司只收取最低保费
如何赔付?
根据以下条件支付赔款:
保险人拟定费率及核定信用额度
审核及确定费率时间:1-2周 额度批复时间:3-4周
签定保险合同
客户提交所有买家的资料,保险人逐一批复 信用额度
若有银行融资,客户、银行、保险公司三 方签署《赔偿受益权转让协议》
签单之前,只免费核定前10家买家额度; 合同签订之后,其他买家额度将在3周左右
批复。同时将额度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通告发生逾期
• 理赔追偿
情况一:在发生买方丧失清偿能力时, 只要清算人认可债款 纳入清算范围,保险公司在收到《逾期帐款通知书》后1个 月内赔付; 情况二:买家故意拖欠等: 保险公司在收到《逾期帐款通知 书》后5个月内替投保人进行对买家的全面追偿(虽然承保 比例是90%,但追偿时是100%),追回部分全部返还投保 人,如实在追不回来,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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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如果买方以任何理由不付全部或部分应付账款,被保险人在追收欠款过程中或被保险人在为自己进行辩护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和其他费用。
f)
g)任何银行手续费,除非在与买方的销售合同中被定为应收账款的一部分
h)
其他保险
E.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投保其他保险而获得赔偿的损失,或被保险人有权因其他保险而受益或获得赔偿的损失。
B.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的 “买方延期付款”是指,买方在最初付款到期日后的6个月内未能根据合同将应付账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第3条 承保的合同和保险责任的开始
承保的合同
A.本保单适用用于被保险人与买方所签定的,与保险明细表上规定的贸易与服务相关的销售或服务合同。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合同必须注明待售产品(或待提供服务)的性质和数量以及付款条件与付款期限,付款期限绝对不能超过保险明细中规定的最长信用期限。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本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以下合同:
汇票等
D.除非被保险人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以上付款到期日的延长不能用于汇票、承兑汇票、本票、见单即付、跟单即期汇票、付款交单或是信用证等付款方式。
第8条减少损失及追收账款
通知
A.发生下列任何可能导致损失的事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a)最大延长期后20天买方未付款;或
损失计算
B.保险人计算损失金额时,损失金额为买方账款减去 (i)被保险人或买方有权用付款、抵消、反索赔、扣减或其他方式在定损日已接受,已贷记,而买方已支付,已借记买方账户的金额,以及 (ii) 被保险人节省的任何费用。赔偿金额将包括截至到付款到期日产生的利息。
损失确定日期
C.被保险人的损失金额将按如下损失确定的日期核定:
拒收货物
F.保险人不承担因买方未能接受或拒绝接受已发送货物而造成的损失。但是,如果这种不接受或拒绝接受违反了销售合同,则此除外责任不再适用。
国家或政府行为
G. 保险人不承担因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官方机构所采取的决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是账款无法偿还而造成的损失。
天灾
F.保险人不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由旋风、台风、水灾、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d)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被保险人与国家机构、全国性或地方性政府部门与机关、学术机构、组织以及任何不能宣布破产的实体所签订的合同;
f)
g)试销合同和寄售合同;
h)
保险责任的开始
B.信用风险应出自于保险明细上保险期限内开始承保的那些合同。当货物被发送给买方,或当为提供的服务所开立的发票被提交给买方时,保险责任即开始。为已发送的货物或已提供服务而开的发票必须在保险明细上规定的发票开立期内开出。此发票开立期从货物发送之日或服务合同签订之日算起。
a)无偿付能力,为无偿付能力发生之日;
b)
c)拖欠,最初付款到期日后6个月;
d)
保险人的最大责任限额
D.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期间内保险责任开始的所有贸易合同应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为保险合同明细中约定的本保险合同期间保险人的责任限额。实际上,该额度可能会低于单一信用限额或累计信用限额的赔偿比例。
第10条已收账款和追偿款的分配
第6条申报、保费和费用
申报
A.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申报本保险所承保的合同下所有发送的货物或为服务开立的发票的销售价格(扣除增值税或其他类似的税)。如果情况特殊,即使是零申报也必须提交申报单。申报单必须在保险明细中规定的时间之前提交给保险人。
风险保费
B.被保险人应支付与每一份承保合同相关的保费及所有相应的保费税或其他类似税。保费按照保险合同明细表中规定的费率以及申报的业务金额计算。保费必须在保险人规定的时间内支付。
按时间顺序分配
A.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任何贸易合同(包括本保险合同未承保的贸易合同)有关的所有款项,无论何时收回,均应按照付款到期日的时间先后顺序冲抵被保险人与该同一买方的所有贸易合同项下的账款。如果此款项未能用于冲抵贸易合同项下账款而保险人又已经赔付,该款项应汇给保险人,在这之前,被保险人被认为是受保险人委托接受并持有该笔款项。
第12条合同权利的转让9
第13条投保单和事实披露10
第14条遵守约定并保密10
第15条共同连带义务10
第16条自留风险11
第17条争议和付款担保11
第18条错误陈述或欺诈行为11
第19条冲抵11
第20条货币11
第21条承保条件的修改12
第22条被保险人破产12
第23条法律、仲裁和语言12
第1条保险单
年费和信用额度审核费
C.被保险人应为每一个保险合同有效期缴纳年费。保险人会就每一信用额度的批复和信用额度年度审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信用额度审核费(费用在保险合同明细中有规定,保险人可以对此费用进行调整)。所有上述费用必须在保险人规定的时间内支付。
第7条付款到期日的延长
付款到期日的延长
A.如果需要,被保险人可以在合同规定的付款到期日后再给买方延长一定时间的赊销期,或者以书面形式同意延长付款到期日,前提是被保险人给予或同意的延长期不能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规定的最高延长期。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如果买方未能在被保险人给予的最初付款期限内或同意的延长期内付清全部欠款,被保险人则不能再次给予或同意延长买方的付款期限。在与买方的合同中被保险人不能同意任何付款到期日可被延长的条款。
a)被保险人与相关联的买方所签订的合同。关联买方在此包括由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买方、与被保险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买方、或对被保险人有这种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或利益关系的买方、或在被保险人与买方之间存在家庭关系,或存在贷款或担保协议;
b)
c)被保险人与不从事商业行为的个人买方或与未正式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所签订的合同;
买方无清偿能力
A。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的“买方无清偿能力”包括以下情形:
a)买方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买方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接管;
b)
c)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
d)
e)强制执行法院判决所得仍不能全数清偿买方欠款;或
f)
g)根据法院裁决,为维护买方债权人的一般利益而订立的有效转让、合并、或其他安排;或
b)
c)买方要求对付款方式进行不利于被保险人的修改,或要求延长的付款期限超过最大延长期;或
d)
e)付款条件是交单付现或承兑交单的情况下,在第一次提交单据时买方未接收货物或单据;或
f)
g)买方即将或已经无偿付能力;或
h)
i)被保险人有理由相信买方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或遵守贸易合同条款的约定;或
j)
k)买方未能支付汇票或支票;或
遵守信用额度规定
C.如果被保险人未遵守与信用额度相关的规定、条件,保险人不承担任何损失。
保险人取消或降低信用额度
D.保险人就某一合同或某一买方可以随时以任何理由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取消其信用额度及承保责任。保险合同不承保在此书面通知中规定的日期当天或之后发送的货物或(针对服务)提交的发票。保险人也可以随时以任何理由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降低某一买方的信用额度。此降低信用额度的通知适用于所有在通知规定日期的当天或之后发送的货物或(针对服务)提交的发票。
h)
i)为结束买方营业通过一项有效决议;或
j)
k)所有买方财产由指定的管理机构或其他监督人或管理人接管;或
l)
m)被保险人能够证明买方的财务状况甚至已无法支付部分账款,即便是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买方破产或清算的判决也不能预见可获得有效的赔偿,甚至不能补偿诉讼成本。对此情形保险人也表示认可
n)
买方延期付款
l)
m)针对有欠款的买方启动任何法律程序。
n)
克尽职守
B.被保险人应克尽职守,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防止、减少损失。上述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确保所有针对贸易合同中的货物、买方和第三方的权利均已得到正当的保护和行使.
采取一切措施
C.被保险人应采取保险人要求的与潜在损失或实际损失有关的一切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启动法律程序以及保险明细表中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若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应将所有与贸易合同货物、买方或第三方相关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或指定保险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代理或律师,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采取法律手段,或授权任何人追收账款。若被保险人重新取得合同货物,且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将该货物再次销售,则计算被保险人损失时,再次销售所得货款与买方账款之间的任何差额都会被予以考虑。
未遵守规定
F.若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未遵守本条款的任一约定,则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的书面要求退还赔偿金。
第9条索赔
索赔申请/赔付时间
A.被保险人应在最大延长期到期后6个月内,使用保险人提供的表格提出索赔并提供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如果保险人确认承担赔偿责任,将根据损失金额或买方信用限额(以较低者为准)按照赔偿比例进行赔付。保险人将在收到要求提供的所有信息、材料之日或定损日后的30天内赔付。
追偿款
B.无论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代表或保险人,在定损日后收回、追偿或变现的与贸易合同有关的所有款项均为追偿款。所有追偿款应立即汇给保险人。汇款之前,被保险人被认为是受保险人委托接受并持有此款项。保险人收到汇款后,追偿款将按照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承担损失的比例分配,分配的结果可能将是保险人收回的金额大于保险人支付的金额。
最高延长期
B.最高延长期是从最初付款到期日后的第一天算起,止于下列二者之一的到期日:
a)保险明细表中规定的最高延长期的天数或
b)
c)在比前者期限短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给予或同意的付款延长期。保险人可随时书面通知改变最高延长期。
d)
最高延长期过后的免责
C.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如果最高延长期到期后买方仍有欠款,保险人将不再承担被保险人在最高延长期到期日过后仍向该买方发送货物或(针对服务)提交发票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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