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200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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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延长期
B.最高延长期是从最初付款到期日后的第一天算起,止于下列二者之一的到期日:
a)保险明细表中规定的最高延长期的天数或
b)
c)在比前者期限短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给予或同意的付款延长期。保险人可随时书面通知改变最高延长期。
d)
最高延长期过后的免责
C.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如果最高延长期到期后买方仍有欠款,保险人将不再承担被保险人在最高延长期到期日过后仍向该买方发送货物或(针对服务)提交发票而造成的损失。
d)
e)被保险人与国家机构、全国性或地方性政府部门与机关、学术机构、组织以及任何不能宣布破产的实体所签订的合同;
f)
g)试销合同和寄售合同;
h)
保险责任的开始
B.信用风险应出自于保险明细上保险期限内开始承保的那些合同。当货物被发送给买方,或当为提供的服务所开立的发票被提交给买方时,保险责任即开始。为已发送的货物或已提供服务而开的发票必须在保险明细上规定的发票开立期内开出。此发票开立期从货物发送之日或服务合同签订之日算起。
损失计算
B.保险人计算损失金额时,损失金额为买方账款减去 (i)被保险人或买方有权用付款、抵消、反索赔、扣减或其他方式在定损日已接受,已贷记,而买方已支付,已借记买方账户的金额,以及 (ii) 被保险人节省的任何费用。赔偿金额将包括截至到付款到期日产生的利息。
损失确定日期
C.被保险人的损失金额将按如下损失确定的日期核定:
B.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的 “买方延期付款”是指,买方在最初付款到期日后的6个月内未能根据合同将应付账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第3条 承保的合同和保险责任的开始
承保的合同
A.本保单适用用于被保险人与买方所签定的,与保险明细表上规定的贸易与服务相关的销售或服务合同。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合同必须注明待售产品(或待提供服务)的性质和数量以及付款条件与付款期限,付款期限绝对不能超过保险明细中规定的最长信用期限。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本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以下合同:
信息
D.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人要求的所有信息与材料
费用分摊
E.保险人将分摊被保险人履行上述义务时产生的适当且合理的费用。保险人的分摊比例将与被保险人全部损失金额(包括任何未承保部分)中保险人的责任比例一致,或者被保险人若不履行上述义务而可能遭受的损失中保险人的责任比例一致。但是,保险人不分摊被保险人的管理费用。若被保险人未采取保险人建议的或保险明细表中要求的账款追收方式追收账款,则保险人也不分摊因此而产生的费用(但并不损害保险人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b)
c)买方要求对付款方式进行不利于被保险人的修改,或要求延长的付款期限超过最大延长期;或
d)
e)付款条件是交单付现或承兑交单的情况下,在第一次提交单据时买方未接收货物或单据;或
f)
g)买方即将或已经无偿付能力;或
h)
i)被保险人有理由相信买方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或遵守贸易合同条款的约定;或
j)
k)买方未能支付汇票或支票;或
第12条合同权利的转让9
第13条投保单和事实披露10
第14条遵守约定并保密10
第15条共同连带义务10
第16条自留风险11
第17条争议和付款担保11
第18条错误陈述或欺诈行为11
第19条冲抵11
第20条货币11
第21条承保条件的修改12
第22条被保险人破产12
第23条法律、仲裁和语言12
第1条保险单
追偿款
B.无论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代表或保险人,在定损日后收回、追偿或变现的与贸易合同有关的所有款项均为追偿款。所有追偿款应立即汇给保险人。汇款之前,被保险人被认为是受保险人委托接受并持有此款项。保险人收到汇款后,追偿款将按照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承担损失的比例分配,分配的结果可能将是保险人收回的金额大于保险人支付的金额。
a)无偿付能力,为无偿付能力发生之日;
b)
c)拖欠,最初付款到期日后6个月;
d)
保险人的最大责任限额
D.保险人对保险源自文库同期间内保险责任开始的所有贸易合同应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为保险合同明细中约定的本保险合同期间保险人的责任限额。实际上,该额度可能会低于单一信用限额或累计信用限额的赔偿比例。
第10条已收账款和追偿款的分配
按时间顺序分配
A.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任何贸易合同(包括本保险合同未承保的贸易合同)有关的所有款项,无论何时收回,均应按照付款到期日的时间先后顺序冲抵被保险人与该同一买方的所有贸易合同项下的账款。如果此款项未能用于冲抵贸易合同项下账款而保险人又已经赔付,该款项应汇给保险人,在这之前,被保险人被认为是受保险人委托接受并持有该笔款项。
d)
e)如果买方以任何理由不付全部或部分应付账款,被保险人在追收欠款过程中或被保险人在为自己进行辩护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和其他费用。
f)
g)任何银行手续费,除非在与买方的销售合同中被定为应收账款的一部分
h)
其他保险
E.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投保其他保险而获得赔偿的损失,或被保险人有权因其他保险而受益或获得赔偿的损失。
货物发送
C.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代表出于向买方运送产品的目的将货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乙方时,可视为货物被发送。
第4条 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的过失
A.保险人不承担因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未履行合同任一条款或未遵守任一法律(包括任何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法令或法规)的规定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放射性污染
B.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遭受的因爆炸性核装置或其零部件、或核燃料、核燃烧或核废料带来的电离、放射性、有毒性、爆炸性或其他有危险性或污染性物质或影响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促成的或引发的任何损失。
拒收货物
F.保险人不承担因买方未能接受或拒绝接受已发送货物而造成的损失。但是,如果这种不接受或拒绝接受违反了销售合同,则此除外责任不再适用。
国家或政府行为
G. 保险人不承担因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官方机构所采取的决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是账款无法偿还而造成的损失。
天灾
F.保险人不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由旋风、台风、水灾、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条款
2006年3月
中文
(草 案)
第1条保单2
第2条承保的损失2
第3条承保的合同和承保责任的开始3
第4条除外责任3
第5条信用额度与保险取消5
第6条申报、保费和费用5
第7条付款到期日的延长6
第8条减少损失和获取追偿额7
第9条索赔8
第10条已收账款和追偿款的分配9
第11条保单权利的转让9
未遵守规定
F.若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未遵守本条款的任一约定,则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的书面要求退还赔偿金。
第9条索赔
索赔申请/赔付时间
A.被保险人应在最大延长期到期后6个月内,使用保险人提供的表格提出索赔并提供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如果保险人确认承担赔偿责任,将根据损失金额或买方信用限额(以较低者为准)按照赔偿比例进行赔付。保险人将在收到要求提供的所有信息、材料之日或定损日后的30天内赔付。
第5条信用额度与取消保险
A.被保险人的每一个买方必须获得一个信用额度。一旦发生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超过信用额度乘以保险明细中的约定承保比例以上的损失。
保险人批复的信用额度
B.被保险人可获得保险人给买方批复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由保险人审核决定,并可以在信用额度的批单上附以保险人认为合适的额外条件,这些条件可以与保险合同条件不同。除非保险人取消或更新保险合同,否则保险人批复的信用额度将一直有效直至保险合同到期。
保险明细表中指明的保险人,向保险明细表中指明的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合同明细表和其他任何注明与保险合同共同使用的批单或特别约定、及所有信用额度批单组成。
第2条承保的损失
本保险的目的是,如果下列任何一项致损原因发生,导致买方拖欠应付账款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根据保单条款规定,按照约定的比例负责予以赔偿:
年费和信用额度审核费
C.被保险人应为每一个保险合同有效期缴纳年费。保险人会就每一信用额度的批复和信用额度年度审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信用额度审核费(费用在保险合同明细中有规定,保险人可以对此费用进行调整)。所有上述费用必须在保险人规定的时间内支付。
第7条付款到期日的延长
付款到期日的延长
A.如果需要,被保险人可以在合同规定的付款到期日后再给买方延长一定时间的赊销期,或者以书面形式同意延长付款到期日,前提是被保险人给予或同意的延长期不能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规定的最高延长期。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如果买方未能在被保险人给予的最初付款期限内或同意的延长期内付清全部欠款,被保险人则不能再次给予或同意延长买方的付款期限。在与买方的合同中被保险人不能同意任何付款到期日可被延长的条款。
a)被保险人与相关联的买方所签订的合同。关联买方在此包括由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买方、与被保险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买方、或对被保险人有这种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或利益关系的买方、或在被保险人与买方之间存在家庭关系,或存在贷款或担保协议;
b)
c)被保险人与不从事商业行为的个人买方或与未正式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所签订的合同;
汇票等
D.除非被保险人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以上付款到期日的延长不能用于汇票、承兑汇票、本票、见单即付、跟单即期汇票、付款交单或是信用证等付款方式。
第8条减少损失及追收账款
通知
A.发生下列任何可能导致损失的事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a)最大延长期后20天买方未付款;或
第6条申报、保费和费用
申报
A.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申报本保险所承保的合同下所有发送的货物或为服务开立的发票的销售价格(扣除增值税或其他类似的税)。如果情况特殊,即使是零申报也必须提交申报单。申报单必须在保险明细中规定的时间之前提交给保险人。
风险保费
B.被保险人应支付与每一份承保合同相关的保费及所有相应的保费税或其他类似税。保费按照保险合同明细表中规定的费率以及申报的业务金额计算。保费必须在保险人规定的时间内支付。
遵守信用额度规定
C.如果被保险人未遵守与信用额度相关的规定、条件,保险人不承担任何损失。
保险人取消或降低信用额度
D.保险人就某一合同或某一买方可以随时以任何理由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取消其信用额度及承保责任。保险合同不承保在此书面通知中规定的日期当天或之后发送的货物或(针对服务)提交的发票。保险人也可以随时以任何理由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降低某一买方的信用额度。此降低信用额度的通知适用于所有在通知规定日期的当天或之后发送的货物或(针对服务)提交的发票。
五大国
C.保险人不承担因下列国家之间的战争(不论在敌对爆发之前还是之后)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损失:中国、法国、英国、俄联邦和美国
利息/罚金/损失/成本费
D.保险人不承担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
a)最初付款到期日之后累计的任何利息;或
b)
c)不论是否有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可从买方获得的除应收货款之外应由买方支付的任何罚金或损害赔偿;或
h)
i)为结束买方营业通过一项有效决议;或
j)
k)所有买方财产由指定的管理机构或其他监督人或管理人接管;或
l)
m)被保险人能够证明买方的财务状况甚至已无法支付部分账款,即便是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买方破产或清算的判决也不能预见可获得有效的赔偿,甚至不能补偿诉讼成本。对此情形保险人也表示认可
n)
买方延期付款
买方无清偿能力
A。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的“买方无清偿能力”包括以下情形:
a)买方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买方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接管;
b)
c)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
d)
e)强制执行法院判决所得仍不能全数清偿买方欠款;或
f)
g)根据法院裁决,为维护买方债权人的一般利益而订立的有效转让、合并、或其他安排;或
l)
m)针对有欠款的买方启动任何法律程序。
n)
克尽职守
B.被保险人应克尽职守,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防止、减少损失。上述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确保所有针对贸易合同中的货物、买方和第三方的权利均已得到正当的保护和行使.
采取一切措施
C.被保险人应采取保险人要求的与潜在损失或实际损失有关的一切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启动法律程序以及保险明细表中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若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应将所有与贸易合同货物、买方或第三方相关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或指定保险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代理或律师,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采取法律手段,或授权任何人追收账款。若被保险人重新取得合同货物,且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将该货物再次销售,则计算被保险人损失时,再次销售所得货款与买方账款之间的任何差额都会被予以考虑。
B.最高延长期是从最初付款到期日后的第一天算起,止于下列二者之一的到期日:
a)保险明细表中规定的最高延长期的天数或
b)
c)在比前者期限短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给予或同意的付款延长期。保险人可随时书面通知改变最高延长期。
d)
最高延长期过后的免责
C.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如果最高延长期到期后买方仍有欠款,保险人将不再承担被保险人在最高延长期到期日过后仍向该买方发送货物或(针对服务)提交发票而造成的损失。
d)
e)被保险人与国家机构、全国性或地方性政府部门与机关、学术机构、组织以及任何不能宣布破产的实体所签订的合同;
f)
g)试销合同和寄售合同;
h)
保险责任的开始
B.信用风险应出自于保险明细上保险期限内开始承保的那些合同。当货物被发送给买方,或当为提供的服务所开立的发票被提交给买方时,保险责任即开始。为已发送的货物或已提供服务而开的发票必须在保险明细上规定的发票开立期内开出。此发票开立期从货物发送之日或服务合同签订之日算起。
损失计算
B.保险人计算损失金额时,损失金额为买方账款减去 (i)被保险人或买方有权用付款、抵消、反索赔、扣减或其他方式在定损日已接受,已贷记,而买方已支付,已借记买方账户的金额,以及 (ii) 被保险人节省的任何费用。赔偿金额将包括截至到付款到期日产生的利息。
损失确定日期
C.被保险人的损失金额将按如下损失确定的日期核定:
B.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的 “买方延期付款”是指,买方在最初付款到期日后的6个月内未能根据合同将应付账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第3条 承保的合同和保险责任的开始
承保的合同
A.本保单适用用于被保险人与买方所签定的,与保险明细表上规定的贸易与服务相关的销售或服务合同。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合同必须注明待售产品(或待提供服务)的性质和数量以及付款条件与付款期限,付款期限绝对不能超过保险明细中规定的最长信用期限。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本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以下合同:
信息
D.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人要求的所有信息与材料
费用分摊
E.保险人将分摊被保险人履行上述义务时产生的适当且合理的费用。保险人的分摊比例将与被保险人全部损失金额(包括任何未承保部分)中保险人的责任比例一致,或者被保险人若不履行上述义务而可能遭受的损失中保险人的责任比例一致。但是,保险人不分摊被保险人的管理费用。若被保险人未采取保险人建议的或保险明细表中要求的账款追收方式追收账款,则保险人也不分摊因此而产生的费用(但并不损害保险人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b)
c)买方要求对付款方式进行不利于被保险人的修改,或要求延长的付款期限超过最大延长期;或
d)
e)付款条件是交单付现或承兑交单的情况下,在第一次提交单据时买方未接收货物或单据;或
f)
g)买方即将或已经无偿付能力;或
h)
i)被保险人有理由相信买方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或遵守贸易合同条款的约定;或
j)
k)买方未能支付汇票或支票;或
第12条合同权利的转让9
第13条投保单和事实披露10
第14条遵守约定并保密10
第15条共同连带义务10
第16条自留风险11
第17条争议和付款担保11
第18条错误陈述或欺诈行为11
第19条冲抵11
第20条货币11
第21条承保条件的修改12
第22条被保险人破产12
第23条法律、仲裁和语言12
第1条保险单
追偿款
B.无论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代表或保险人,在定损日后收回、追偿或变现的与贸易合同有关的所有款项均为追偿款。所有追偿款应立即汇给保险人。汇款之前,被保险人被认为是受保险人委托接受并持有此款项。保险人收到汇款后,追偿款将按照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承担损失的比例分配,分配的结果可能将是保险人收回的金额大于保险人支付的金额。
a)无偿付能力,为无偿付能力发生之日;
b)
c)拖欠,最初付款到期日后6个月;
d)
保险人的最大责任限额
D.保险人对保险源自文库同期间内保险责任开始的所有贸易合同应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为保险合同明细中约定的本保险合同期间保险人的责任限额。实际上,该额度可能会低于单一信用限额或累计信用限额的赔偿比例。
第10条已收账款和追偿款的分配
按时间顺序分配
A.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任何贸易合同(包括本保险合同未承保的贸易合同)有关的所有款项,无论何时收回,均应按照付款到期日的时间先后顺序冲抵被保险人与该同一买方的所有贸易合同项下的账款。如果此款项未能用于冲抵贸易合同项下账款而保险人又已经赔付,该款项应汇给保险人,在这之前,被保险人被认为是受保险人委托接受并持有该笔款项。
d)
e)如果买方以任何理由不付全部或部分应付账款,被保险人在追收欠款过程中或被保险人在为自己进行辩护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和其他费用。
f)
g)任何银行手续费,除非在与买方的销售合同中被定为应收账款的一部分
h)
其他保险
E.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投保其他保险而获得赔偿的损失,或被保险人有权因其他保险而受益或获得赔偿的损失。
货物发送
C.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代表出于向买方运送产品的目的将货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乙方时,可视为货物被发送。
第4条 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的过失
A.保险人不承担因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未履行合同任一条款或未遵守任一法律(包括任何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法令或法规)的规定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放射性污染
B.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遭受的因爆炸性核装置或其零部件、或核燃料、核燃烧或核废料带来的电离、放射性、有毒性、爆炸性或其他有危险性或污染性物质或影响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促成的或引发的任何损失。
拒收货物
F.保险人不承担因买方未能接受或拒绝接受已发送货物而造成的损失。但是,如果这种不接受或拒绝接受违反了销售合同,则此除外责任不再适用。
国家或政府行为
G. 保险人不承担因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官方机构所采取的决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是账款无法偿还而造成的损失。
天灾
F.保险人不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由旋风、台风、水灾、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条款
2006年3月
中文
(草 案)
第1条保单2
第2条承保的损失2
第3条承保的合同和承保责任的开始3
第4条除外责任3
第5条信用额度与保险取消5
第6条申报、保费和费用5
第7条付款到期日的延长6
第8条减少损失和获取追偿额7
第9条索赔8
第10条已收账款和追偿款的分配9
第11条保单权利的转让9
未遵守规定
F.若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未遵守本条款的任一约定,则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的书面要求退还赔偿金。
第9条索赔
索赔申请/赔付时间
A.被保险人应在最大延长期到期后6个月内,使用保险人提供的表格提出索赔并提供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如果保险人确认承担赔偿责任,将根据损失金额或买方信用限额(以较低者为准)按照赔偿比例进行赔付。保险人将在收到要求提供的所有信息、材料之日或定损日后的30天内赔付。
第5条信用额度与取消保险
A.被保险人的每一个买方必须获得一个信用额度。一旦发生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超过信用额度乘以保险明细中的约定承保比例以上的损失。
保险人批复的信用额度
B.被保险人可获得保险人给买方批复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由保险人审核决定,并可以在信用额度的批单上附以保险人认为合适的额外条件,这些条件可以与保险合同条件不同。除非保险人取消或更新保险合同,否则保险人批复的信用额度将一直有效直至保险合同到期。
保险明细表中指明的保险人,向保险明细表中指明的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合同明细表和其他任何注明与保险合同共同使用的批单或特别约定、及所有信用额度批单组成。
第2条承保的损失
本保险的目的是,如果下列任何一项致损原因发生,导致买方拖欠应付账款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根据保单条款规定,按照约定的比例负责予以赔偿:
年费和信用额度审核费
C.被保险人应为每一个保险合同有效期缴纳年费。保险人会就每一信用额度的批复和信用额度年度审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信用额度审核费(费用在保险合同明细中有规定,保险人可以对此费用进行调整)。所有上述费用必须在保险人规定的时间内支付。
第7条付款到期日的延长
付款到期日的延长
A.如果需要,被保险人可以在合同规定的付款到期日后再给买方延长一定时间的赊销期,或者以书面形式同意延长付款到期日,前提是被保险人给予或同意的延长期不能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规定的最高延长期。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如果买方未能在被保险人给予的最初付款期限内或同意的延长期内付清全部欠款,被保险人则不能再次给予或同意延长买方的付款期限。在与买方的合同中被保险人不能同意任何付款到期日可被延长的条款。
a)被保险人与相关联的买方所签订的合同。关联买方在此包括由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买方、与被保险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买方、或对被保险人有这种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或利益关系的买方、或在被保险人与买方之间存在家庭关系,或存在贷款或担保协议;
b)
c)被保险人与不从事商业行为的个人买方或与未正式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所签订的合同;
汇票等
D.除非被保险人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以上付款到期日的延长不能用于汇票、承兑汇票、本票、见单即付、跟单即期汇票、付款交单或是信用证等付款方式。
第8条减少损失及追收账款
通知
A.发生下列任何可能导致损失的事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a)最大延长期后20天买方未付款;或
第6条申报、保费和费用
申报
A.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申报本保险所承保的合同下所有发送的货物或为服务开立的发票的销售价格(扣除增值税或其他类似的税)。如果情况特殊,即使是零申报也必须提交申报单。申报单必须在保险明细中规定的时间之前提交给保险人。
风险保费
B.被保险人应支付与每一份承保合同相关的保费及所有相应的保费税或其他类似税。保费按照保险合同明细表中规定的费率以及申报的业务金额计算。保费必须在保险人规定的时间内支付。
遵守信用额度规定
C.如果被保险人未遵守与信用额度相关的规定、条件,保险人不承担任何损失。
保险人取消或降低信用额度
D.保险人就某一合同或某一买方可以随时以任何理由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取消其信用额度及承保责任。保险合同不承保在此书面通知中规定的日期当天或之后发送的货物或(针对服务)提交的发票。保险人也可以随时以任何理由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降低某一买方的信用额度。此降低信用额度的通知适用于所有在通知规定日期的当天或之后发送的货物或(针对服务)提交的发票。
五大国
C.保险人不承担因下列国家之间的战争(不论在敌对爆发之前还是之后)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损失:中国、法国、英国、俄联邦和美国
利息/罚金/损失/成本费
D.保险人不承担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
a)最初付款到期日之后累计的任何利息;或
b)
c)不论是否有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可从买方获得的除应收货款之外应由买方支付的任何罚金或损害赔偿;或
h)
i)为结束买方营业通过一项有效决议;或
j)
k)所有买方财产由指定的管理机构或其他监督人或管理人接管;或
l)
m)被保险人能够证明买方的财务状况甚至已无法支付部分账款,即便是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买方破产或清算的判决也不能预见可获得有效的赔偿,甚至不能补偿诉讼成本。对此情形保险人也表示认可
n)
买方延期付款
买方无清偿能力
A。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的“买方无清偿能力”包括以下情形:
a)买方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买方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接管;
b)
c)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
d)
e)强制执行法院判决所得仍不能全数清偿买方欠款;或
f)
g)根据法院裁决,为维护买方债权人的一般利益而订立的有效转让、合并、或其他安排;或
l)
m)针对有欠款的买方启动任何法律程序。
n)
克尽职守
B.被保险人应克尽职守,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防止、减少损失。上述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确保所有针对贸易合同中的货物、买方和第三方的权利均已得到正当的保护和行使.
采取一切措施
C.被保险人应采取保险人要求的与潜在损失或实际损失有关的一切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启动法律程序以及保险明细表中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若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应将所有与贸易合同货物、买方或第三方相关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或指定保险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代理或律师,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采取法律手段,或授权任何人追收账款。若被保险人重新取得合同货物,且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将该货物再次销售,则计算被保险人损失时,再次销售所得货款与买方账款之间的任何差额都会被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