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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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代实施的种族歧视法律就在违背人类正义的

基础上遭到了反种族歧视的反抗。然而,就我国法律现状而言,全民性统治现实让正义被规制于全体人民的共识当中,法律的正义在立法者立法阶段就已经得到规范性控制,于是,这种全民正义普适化意识社会不存在良法与恶法之分,一切法律都是作为统治阶级的人民意志的体现,任何反人民的不正义都不可能在人民的手中诞生,这是建国以来“人民司法”的内涵所在。而且就“正义”本身而言,也是一种建构意义上的观念体系,更确切地说它是一个多元社会语境中的意识形态表现,政治的介入可以让意识形态在一种文学化的设计中获得其意识形态的渗透和控制作用。新中国建国初期的大众动员型人民司法、

《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后的政治、文学一体化以及极具通俗化

育民色彩的法制宣传都是这种意识形态同一化的表现和举措,还有就是改革开放以后的政法实践的转变,让法制重新进入国家治理的中心,但是“普法运动”的实施依然致力于法制意识形态的同一化努力。因此,在标准化法律定义以及法制意识形态普适化的当今中国很难找到良法与恶法的区别标准,因为这样的语境中无法产生与此有关的争议,当然,这里的争议主要是对是否符合人类普遍理性的“正当”的争议,有关法律“合理”的问题因为法律不可避免的滞后性、确定性所带来的不灵活性而无法避免。

综上所述,西方自然法传统以及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所引发的良法与恶法之分是有关法律应当是什么问题的理论探索,它在价值观的层面上分析了法律的本质问题,具有法律价值本源上的启示意义,这有益于在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中以此为准则来建构正当的法律体系,从而明晰法律是什么的问题。我国的“人民司法”同一化传统让法律在人民的共同意志体现中放逐了多元化所可能带来的主流价值观争议,一切在政治的多元化手段控制下归于一致。因此,无所谓良法与恶法之分,司法实践在一个固定的法律体系中以符合全民意志的姿态在向前发展。

注释:

①②亚里士多德著.颜一,秦典华译.政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页.③托马斯・阿奎那著.马清槐译.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④⑤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21页,第206页.⑥⑦⑧⑨[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页,第126页,第3页,第333页.

⑩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32页.

[英]麦考密克,[奥]魏央贝格尔.制度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4-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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