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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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集二中教职工校内住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校内住房的管理,促进学校健康和谐发展,依据国家公有房产和住房管理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应范围为:校内所有教职工住房。

二、校内所有住房的整体产权都归学校所有,教职工仅享有使用权。

三、学校原则上不提供教师住房,校内暂住房,学校本着向班主任、优秀教师、住房困难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倾斜的原则统筹安排。暂住房住户不得将住房私自出售、租赁、转借、转让给他人,在居住期间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水电费,在调离、内部退养或退休后,应无条件将暂住房归还学校。

四、本校教职工(含双职工)在校内最多只能拥有一套住房。

五、集资房住户对住房进行装修时要按照国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允许破坏房屋结构,拆除或掏空承重墙体,门、窗、阳台等部位的装饰及安全设施不能影响学校整体规划。因装修或私拆乱建造成影响校容校貌、破坏房屋结构、给其他住户造成不便等问题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全部由装修户承担,并追究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学校只负责教职工住宅区的水电管理和室外公共设施维修,不负责住户的室内维修及其费用。

七、校内集资房的出售、租赁、转借、转让等,必须经过学校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并备案后方可进行。未经学校

同意,任何人不得将集资房私自出售、租赁、转借、转让给他人。八、校内集资房使用权转让原则上仅限本校教职工,若有闲置集资房,本镇教育系统内部教职工可以向学校申请购买。

九、校内集资房使用权转让程序为:

1、书面申请;

2、学校审批;

3、协商转让;

4、签订协议。

十、对违反规定,擅自改造、私自出售、租赁、转让、转借、购买住房的个人,一经发现或被人检举经查属实,学校采取批评教育、停水停电等措施予以制止。对严重违反规定,性质严重,拒不改正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十一、学校所有住户必须接受学校统一管理,自觉遵守《胡集二中文明住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本办法由胡集二中住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领导小组由学校班子成员、工会和后勤主要负责人及部分教师代表组成。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胡集二中

200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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