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压计计量检定实验室比对和能力验证方案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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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压计计量检定实验室比对和能力

验证方案及细则

比对项目名称:血压计计量检定

比对主导实验室:威海市计量所

二○○七年十月八日

目录

1 比对的目的及意义 (2)

2 比对的依据 (2)

3 比对方式及比对路线 (2)

4 比对样品 (3)

5 时间安排 (3)

6 比对用检验设备 (3)

7 意外情况处理 (3)

8 比对技术方案 (3)

9 传送及比对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5)

10 比对的保密规定 (5)

11 参比实验室上报材料 (6)

12 比对结论及报告处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 比对结果评估方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 比对结果评估应掌握的原则 (6)

附件A:比对样品交接记录

1 比对的目的及意义

为考察各县级市计量所及市计量所之间血压计的检定方法和检定结果的一致程度、考察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准确度以及检定人员技术水平及数据处理的准确程度,确保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实验室的检定准确度均能保持在规定的范围内,实现市内准确一致的检定传递和可靠的量值溯源,从而保证各级计量技术机构量值的准确、一致、可靠,更好的为经济建设服务。威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于2007年组织一次全市范围内开展血压计检定工作的单位之间血压计检定装置的比对,比对范围为(0-40)kPa,参加比对实验室的标准器的允许误差绝对值应不大于血压计允许误差绝对值的1/3。。

2 比对的依据

本次比对的依据为JJG270-1995《血压计和血压表》检定规程。

主导实验室:威海市计量所医检室

负责人:高虹

联系人:李强

电话:0631-5278519

3比对路线

参见市局下发的《关于在全市法定计量机构和计量检测单位开展检定检测能力比对活动的通知》。

4 比对样品

本次比对选取一台血压计作为传递标样,传递标样由主导实验室提供。

5 时间安排

比对时间:参见市局下发的《关于在全市法定计量机构和计量检测单位开展检定检测能力比对活动的通知》。

6 比对用检验设备

比对用检定标准设备由参加实验室准备。

7 意外情况处理

在检定和传递过程中,如果血压计发生故障,应由故障发生时样品所在实验室及时上报主导实验室,由主导实验室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因异常情况造成时间延误的,经主导实验室负责人确认后,报市局计量科批准,后面各实验室的比对时间可以顺延。

8 比对技术方案

8.1 比对用样品的交接规定

按本实施方案的附件A:比对样品的交接记录,填写交接单,一式三份,双方经办人签字后各执一份,另一份随样品一起传递,最后回到主导实验室。8.2 比对用样品的运输规定

为保证血压计的稳定安全,建议其运输方式为专人传送方式,即由完成比

对实验室派专人到下一站实验室送交血压计,其费用应由各实验室自行负担。

8.3 比对检验记录和比对检验报告的要求

8.3.1 外观检查

血压计的外观,用目力观察,应符合规程第1条要求。

8.3.2 零位误差检查

在无臂带的条件下,使血压计与大气相通,用目力观察,汞柱零位误差应符合规程第2.1款要求。

8.3.3 血压计灵敏度检查

在无臂带的条件下,用压力发生器造压,使血压计升压到38 kPa,然后旋松气阀旋钮,使压力降至(32-26)kPa,范围内任一位置,快速关闭气阀旋钮,用目力观察,汞柱的波动幅度不小于0.3 kPa。

8.3.4 气密性检查

8.3.4.1橡皮球上的气阀旋钮和回气阀应符合规程第4.1款要求.

8.3.4.2在臂带圈扎的条件下,用压力发生器造压,使血压计升压到38kPa,切断压力源停留2min,从第3min开始计算,1min内压力值下降量不得超过0.5 kPa;血压计的贮汞瓶不得漏汞。

8.3.5 基本误差检定

8.3.5.1用医用橡胶管和三通管把被检血压计与标准器、压力发生器连通起来组成检定装置。

8.3.5.2检定点数和次数

血压计的检定点不得少于五个(不含零点),共进行两次降压检定,血压计允许以38 kPa为起始点进行降压检定。

8.3.5.3第一次降压检定

用压力发生器造压,使血压计和标准器的压力升到最高检定点,然后降压逐点检定,对每个检定点,先从标准器上读取标准压力值,再从血压计上读取对应的压力值,两者读数之差均应小于规程第5条要求值。

8.3.5.4第二次降压检定,检定步序与第一次相容相同。

8.3.5.5基本误差计算公式

Δ=P-P0

Δ-------为血压计基本误差kPa

P--------血压计的压力值kPa

P0-------标准器的压力值kPa

8.3.6 零位误差复检

血压计检定后使其通大气,零位误差仍应符合规程第2条要求.

9 传送及比对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9.1 参比实验室须严格执行比对计划,按时完成比对实验工作和传送比对标准工作。对固定的比对标准,参比实验室在完成比对实验后应恢复比对标准原始状态,不得留下任何标记或痕迹,与下一参比实验室交接并填写有关记录。参比实验室在完成比对10日内将比对报告提交主导实验室。

9.2 传递比对标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意外故障、在某实验室发生意外或在实验过程中发生意外,应及时与主导实验室联系,不得擅自处理。

9.3 参比实验室因特殊理由需延长比对时间,应及时书面向比对组织者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延时。

9.4 传递比对标准必须由专人护送到下一个比对地点,并填写交接单,不准采取其他的传送方式。

9.5 主导实验室在汇总和分析来自参比实验室的结果时,应特别注意校核数据输入、传送和统计分析的有效性;数据处理的修约规则、有效位数的取舍以及剔除异常值应按现行有关规程进行;原始记录、电子备份文件、打印结果和图件等应按规定保存适当的期限。

10 比对的保密规定

比对数据布前,不允许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与比对有关的数据。

在比对循环的进行过程中,严禁各比对实验室拼凑试验数据及实验室之间交流比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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