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背景介绍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两种诉讼形式的联系和区别。
一、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保护环境利益,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请求停止或减轻损害环境的行为,并要求恢复受损环境,或者进行补救性处罚的一种诉讼形式。
环境公益诉讼主要以保护公众和环境为目的,以法律途径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通常是环保组织、公民、环境保护志愿者等。
被告可以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甚至是个人。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全体公民的环境权益,而不仅仅是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通常涉及的案件类型包括污染物排放、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一般来说,除了要求行为人修复环境损害,还可能会处以罚款或其他法律责任。
与环境侵权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更加重视公众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强调对环境的全面保护。
二、环境侵权诉讼环境侵权诉讼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导致其受到直接损害,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请求保护权益,并进行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
环境侵权诉讼一般由受害者提起,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尽快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
环境侵权诉讼着重考虑个体的损害和损失,以个体的利益为出发点。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通常是受害者个人、相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而被告则是直接或间接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的行为人。
环境侵权诉讼的结果是对行为人进行赔偿或补偿,以弥补原告的损失。
三、联系与区别1.目的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强调对公众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旨在维护环境的整体利益;而环境侵权诉讼注重个体权益的保护,着眼于原告个体的损害赔偿。
2.主体不同: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通常是环保组织、公民、环境保护志愿者等,而环境侵权诉讼的主体则是受害者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是环境保护领域中常见的诉讼方式。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这两种诉讼形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手段。
本文将围绕环境污染案件,探讨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的概念、作用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指由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的环境污染诉讼。
公益诉讼主要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和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促使环境污染行为的停止和修复。
相比个人起诉,公益诉讼具有以下优势:1. 整合资源:公益诉讼可以借助社会团体或组织的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增加诉讼的影响力和话语权;2. 代表公众利益:公益诉讼的主体是代表公众利益的社会团体,更能真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3. 惩罚力度:公益诉讼可以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法律追责,对侵权企业予以制裁,起到一定的惩罚作用;4. 修复环境:公益诉讼鼓励污染企业承担环境修复责任,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刑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公益诉讼都有所规定,为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同时,公益诉讼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加强公益诉讼组织者的培训和法律援助,提高公益诉讼的效力和可行性。
二、集体诉讼集体诉讼是指同一性质的原告在同一案件中合并起诉,共同维护自身权益的诉讼方式。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可以通过集体诉讼共同维权、实现正当赔偿。
集体诉讼的特点如下:1. 维权效率高:集体诉讼可以减少重复诉讼,提高维权效率,节约时间和成本;2. 提升赔偿力度:集体诉讼有助于集中受害人的诉讼请求,提升赔偿和补偿的力度;3. 统一规范:集体诉讼有助于推动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和落实,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4. 促进企业行为改变:集体诉讼可以通过对侵权企业的法律制裁,促使其改变环境破坏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集体诉讼的程序、适用范围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但是,目前我国集体诉讼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维权主体难以组织、诉讼费用负担过重等,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提升集体诉讼的效力和可行性。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定反思
第34卷第1期2022年1月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SOCIALSCIENCESJOURNALOFUNIVERSITIESINSHANXI Vol.34No.1Jan.2022 收稿日期:2021-07-21基金项目:2021年度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基础研究课题)“山西省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救济路径选择问题研究”(2021YJ057)作者简介:高美艳(1981—),女,山西昔阳人,太原科技大学副教授,硕士,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段中强(1996—),男,河南南召人,太原科技大学硕士生,从事司法法务研究。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EB/OL].(2019-06-05).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62322.html.引文格式:高美艳,段中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定反思[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22,34(1):70-7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定反思高美艳,段中强(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24)摘 要:为真正体现出生态环境的“生态”价值,严格落实“损害者担责”原则,更好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程,我国于2017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正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于2019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但由于该制度与既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诸多相似之处,致使理论与实务层面冲突不断。
《若干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两诉”衔接的空白,但衔接机制尚不尽完善。
文章从当下现存问题出发,指出应当通过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核心立法、明晰其性质、根据适用范围厘清起诉顺位、以一审辩论是否终结为节点补足中止条款等四方面,对当前“两诉”的衔接机制进行优化,以期发挥出“两诉”的最大合力。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两大制度。
这两种制度有不同的侧重点,但它们共同的目的都是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当个人或单位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和修复责任的制度。
此制度主要是以行政管理为主,而且是处理具体的案件,针对个体的污染行为进行处理。
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个人或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包括赔偿受损方的经济损失和修复受损的环境。
这种制度督促个人和单位严格控制污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规定,为环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对应的是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环保部门或经授权的公民、组织代表大众利益,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
此制度主要是以法庭审理为主,而且是处理更加宏观的问题。
公益诉讼是对于环境问题的滞后反应,但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意义。
它督促环保部门、企业和公民等协同监管、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缘起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尽管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完善了,但执法力度不足、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一直拖延着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导致环境问题愈加严峻,反映出各方力量不能协同、协作和监管。
同时,环保部门法律人员并不足够多,再加上行政处罚手段单一,生态环境的整治难以得到长期的稳定。
于是,公益诉讼的作用便逐渐被认可,并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大特色是它是对公众利益的维护,是跨越单个案件所能解决的局限性,进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有力工具。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公正、合理、有序的环保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为公共利益、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平衡做出有效的判断;调节公益性和个人性之间的矛盾;维护人民的生态权益。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协同呼应,维护了全社会共同利益,减少了环境非法损害的发生、发展和传播,共建了良好的环境保护法律生命周期,避免了对政府的过大依赖,还强化了监管责任的执行力。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问题逐渐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并实现可持续发展,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在这些法规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常见的维权途径。
本文将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它们在环境法律保护体系中的作用。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概念及特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受损害的个人或组织依法向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形式,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环境污染者的责任,实现对环境破坏的修复和受损方的经济补偿。
其特点如下:1. 主体广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事业单位、公民团体等受损方。
2. 追溯性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仅可以针对当前的环境损害提起,还可以追溯至过去的环境破坏行为。
3. 可赔偿性:赔偿金额应当包括环境修复费用和受损方的经济损失,以实现对受损环境和个人或组织的双重补偿。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及特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团体等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依法向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方式。
其概念和特点如下:1. 保护环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
2. 公益性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仅仅关乎个人利益,更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在于推动环境保护的进程。
3. 具有代表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个人、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团体等代表广大受损方向法院提起,具有一定的集体性和代表性。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虽然在目的、主体和性质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环境法律保护体系中却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关系。
首先,两者都是环境法律保护的手段之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通过追究环境污染者的责任来修复环境和补偿受损方的经济损失,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
环境法学——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法学——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摘要】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环境保护形成也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
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是我国环境意识提高和司法进步的表现。
环境民事公诉,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新发展。
从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出发,分析了我国环境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旨在探索一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环境保护新思路。
因此,我们唯有在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研究,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的成绩,同时可以推动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明确了原告主体资格后,才有适合的当事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本文通过环境公共利益的概念得出环境公益诉讼。
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分类出发,介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征,并分析了环境公益诉权。
关键词:环境问题,环境权,环境公益诉讼,适用条件,主体资格主题内容: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涵义环境公益诉讼是和环境私益诉讼相比较而言的一个概念,它着眼于环境公共利益、公众环境权的维护和保全,主要是对损害环境公益行为的抑制和预防,而不是对环境损害后的赔偿性补救。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授权的机关,在其他主体通过作为或不作为,使公众环境权或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侵害可能时,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其中,环境公共利益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环境利益。
二、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依据1.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在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解决环境问题、维护环境公益必然要有行之有效的制度与对策。
环境行政管理是传统的环境保护、管理的手段与机制,然而,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这种机制已经显现出难以弥补的缺陷。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一、概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两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手段,其目的是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制度在衔接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困境。
一方面,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不一致可能导致诉讼混乱,即对于同一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可能存在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或民事公益诉讼的争议。
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内容不一致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探索新的路径,以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良好衔接。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背景与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
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旨在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自身损害赔偿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2013年1月1日,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标志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
在此之前,由于对原告资格的限制,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较少。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为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同时,也是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手段,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回应人民美好环境需求的重要体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简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保护环境权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诉讼案件。
它是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本文将介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和其重要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1.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保护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违法使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停止,并依法修复和补偿受损的生态环境。
2.环境污染治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治理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是目前世界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威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责任人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生态环境修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另一重要内容是修复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基,但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导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责任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还原自然景观,保护生物多样性。
4.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促进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是组织或个人起诉侵害环境权益的行为,更是促进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机制。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行使监督和维权的权利,保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此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信息公开对于提高司法公正和透明度也至关重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1.法律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把环境保护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和组织,使其依法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实施。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协调
第42卷第2期2021年4月Vol.42,No.2Apr.2021江西理工大学学报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文章编号:2095-3046(2021)02-0024-05DOI:10.13265/ki.jxlgdxxb.2021.02.005引文格式:徐忠麟,夏虹.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协调[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21,42(2):24-28.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协调徐忠麟I,2,夏虹6(1.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赣州彳!®。
;".新余学院,江西新余338000)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有序运作,不仅需要对该项制度的内部进行协调,还需对该制度与相关程序制度进行协调,协调好该制度与已有的环境私益诉讼的运行模式是其发展的必经环节#现有的公私益诉讼相分离协调模式忽视了环境案件的天然融合性,同时也呈现出顾此失彼的现象。
完全排除诉的合并可能性协调模式并非长久之治,协调两者不仅要考虑二者的同质性、差异性,也要重视两者的相通性、融合性。
在二元模式的大架下建议从中止诉讼、诉的特殊合并、二者协调的现有困境#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私益诉讼;协调中图分类号:D922.69文献标志码:A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惩罚损害环境利益的行为,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私益诉讼的基础上新增了公益诉讼,拓宽了环境侵害救济途径。
由此,我国存在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等多种救济模式。
为避免两诉之间发生冲突,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两诉的“二元”运行模式,即两诉分别提起,分别审理+由于两诉在诉讼的、诉讼在审理、案件事等存在丨的联系,将二者完全肢解分的模式反利于案件的审理,利于,二者已为理论与的题+的十生态明的,新的环境法,,避免;环境案件事的,在两诉两者的,两诉的,上二者的关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在环境益的有,环境法的重要发展方向。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人类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法律手段,逐渐崭露头角,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简单来说,是指为了保护公共环境利益,由特定的主体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它的意义和作用是多方面的,且影响深远。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预防作用。
在环境损害尚未发生或者还处于萌芽阶段时,通过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及时制止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
这就像是在火灾尚未蔓延时,及时扑灭了最初的火苗,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例如,当某个企业计划在生态保护区附近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的工厂时,相关组织或个人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审查该项目的合法性和环境影响,从而有可能阻止这个项目的实施,保护周边的生态环境。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能够促进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企业往往以追求经济利益为首要目标。
然而,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忽视环境保护,甚至违法排放污染物。
环境公益诉讼的存在,给企业敲响了警钟,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一旦企业被诉,不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可能会遭受声誉上的损失,影响其市场形象和经济效益。
这种潜在的风险会促使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采取更加环保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措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再者,环境公益诉讼能够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每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曝光和审理,都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通过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讨论,人们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保护环境的紧迫性。
这有助于激发公众的环保热情,促使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行动中来。
例如,一些地区的居民通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成功阻止了垃圾焚烧厂的建设,这不仅保护了当地的环境,也让更多的居民意识到自己有权利和义务保护环境。
环境公益诉讼还有助于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
尽管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监管作用,但由于人力、物力等方面的限制,难免会存在监管漏洞。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解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解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有一方(常指政府机构)发现另一方
(如企业)发生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环境或违反了某些环境条例时,受
害者构成团体,或者由行政机关主动行使公益的权利,而不是个人权
利去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环境和公众的权利。
环境相
关机构可针对环境状况实施诉讼,以恢复环境污染受损环境、维护公
共利益,尤其是在赔偿费用极为有限的情况下,维护环境和保护社会
公共利益。
针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当事人应当坚持求证原则,合理、权威、公平地对事实进行调查,监测,对照法律文件才能证明确定的事实,
才是拿出客观、公正的证据,最终能够在传唤某些责任人时,正确构
建有力的诉因索赔。
同时,应当坚持及时原则,要求起诉的事项,在
起诉时必须要求行使有关权利的当事人,针对可能对环境和社会公共
利益具有危害的行为,才有及时地采取可能的措施,阻止和救济损失。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有力武器,它有助于解
决环境污染、恢复环境、促进公共卫生、保护人民的权利等。
因此,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也有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
发展。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定位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定位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虽同为环保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两者在概念界定、功能定位、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因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由国家或其授权的机关、组织,代表公共利益,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提起的赔偿诉讼。
其目的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其生态服务功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要适用于生态环境遭受重大损害,需要采取大规模修复措施的情形。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是指由社会公益组织或检察机关,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其目的在于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适用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且这些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两者虽均为保护生态环境而设立,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更侧重于追究责任、赔偿损失,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更侧重于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同时,两者的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要适用于生态环境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适用于更为广泛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关联。
从法律依据来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要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调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和修复责任。
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组织或机构代表公众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在适用条件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通常适用于具体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要求损害行为具有明确性、可归责性,并且损害后果能够量化评估。
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七个基本问题——从“某市环保联合会诉某化工公司环境污染案”说开去
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七个基本问题——从“某市环保联合会诉某化工公司环境污染案”说开去江国华;张彬【摘要】“某市环保联合会诉某化工公司等环境污染”一案揭示了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向制度化迈进的取向.但该案在法院角色、原告资格、检察机关定位、因果关系推定以及赔偿款计算和履行等问题上亦引发诸多拷问.首先,法院在该案中过于积极和能动,是否有错位之嫌?其次,该案原告资格认定依据与适格原告的一般构成要件不相符,是否有牵强之嫌?其三,环保机关的支持配合,是否有渎职之嫌?其四,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缺乏法律根据,是否有越权之虞?其五,因果关系推定欠缺足够法理支撑,是否有擅断之嫌?其六,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缺乏实定法上的依据,是否有违法之嫌?其七,“天价赔偿”如何使用?凡此七大问题,既是对该案之拷问,也是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走向制度化所必须诘难.【期刊名称】《政法论丛》【年(卷),期】2017(000)002【总页数】12页(P36-47)【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性;检察机关定位;因果关系推定;判决可接受性【作者】江国华;张彬【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2引言2014年某市环保联合会诉某市某化工公司等6家企业法人案,被认为是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向制度化迈进过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案例。
由于该案判决的赔偿金额巨大,被媒体称为环保公益“天价赔偿”案。
(一)案由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某市某化工等6家企业将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盐酸、废硫酸等危险废物总计25934.75吨,以支付每吨2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中江公司等企业处理,导致废酸在没有经过处理的情况下被直接倒入某市两大运河,造成水体严重污染。
14名相关企业责任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获刑2至5年。
2013年1月14日,某市环境监测站对运河水质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诸多化学元素含量超标。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内涵与特征(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内涵我国有学者认为,如果从诉讼直接救济的利益是公益还是私益的角度来划分的话,环境诉讼可以分为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两个部分。
其实,这样的观点是自相矛盾的,该观点同时认为,并非一切针对导致环境污染或者环境恶化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都是环境诉讼。
为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看看环境污染引起诉讼的两个事例。
一是某冶炼厂向某水塘中超标排放废水,导致该水塘内水产养殖经营人放养的鱼类大面积死亡,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是某冶炼厂向某河流中超标排放废水,导致该河流沿岸的居民的健康生活受到威胁,于是河流沿岸的居民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该冶炼厂停止破坏环境的行为。
前一个事例只能算传统的民事诉讼,其诉讼标的是民事主体的财产利益,而后一个事例才可以称得上环境诉讼,其诉讼标的才涉及环境自身利益。
有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者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该定义对主体范围的界定有些狭隘,没有认可国家机关的起诉权,这是片面的。
但该定义意识到了环境公益的独立存在。
环境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中“诉的利益”本质上是公共性的。
传统上“诉的利益”有公益和私益之分,所以对应的也有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
而环境上的“诉的利益”具有整体性和公共性,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环境属于公共产品。
在印度,由个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可细分为两类:由受影响的当事人和由具有公益心或者公益精神的个人提起诉讼。
在印度,由于环境利益属于典型的公共利益,当个人作为受害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受害者提起的诉讼便是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诉讼的最主要或最典型特征就是公益性,这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公认的。
因此,在一定意义上,环境诉讼就是环境公益诉讼。
所以,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称为环境诉讼未尝不可。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一、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内涵与特征(一)内涵(1)生态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到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
因此,相对于更容易为人们所感知的具体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还包括不易于感知的生态和环境风险,是具体环境上升到有机联系整体的理性把握。
(2)相对于环境保护注重对某一具体环境问题的解决,生态保护更注重对生态环境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保护。
具体来说,生态环境保护不仅关注某一具体问题的解决,还关注如何在源头上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并给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方法,使生态环境不断优化。
环境法制在不断完善,而环境问题层出不穷,愈演愈烈,关键在于没有很好地贯彻生态文明理念,没有从系统的角度和思维保护生态系统,而仅局限于治理污染,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二)特征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生态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代表国家、集体或不特定多数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旨在维护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诉讼。
在这一概念理解的基础上,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具有三个特征。
1.案件性质的公益性。
如何界定“生态环境公益”是该类诉讼的先决问题。
最容易为公众所感知的两类公益就是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其实,很多涉及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案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因为“在环境公益的视野里,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区别更加明显。
前者本质上是私益,人们给它的‘公’的判断其实只是指示它的多,或者它代表多。
如果抛开数量上的这个多,它就变成了纯粹的私”。
只有对那些表现为不特定多数人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性生态环境权益的案件,才能适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对于那些看似公益,实则私益的案件,应当按一般诉讼程序处理。
2.起诉主体的特定性。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
2022年6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n.,2022 第35卷 第2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5 No.2【民商法研讨】收稿日期:2022-04-20基金项目:2019年贵州商学院院级科研项目“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2019YJSK1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全波(1988-),男,贵州商学院讲师,贵州商学院商法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生态法治、法治教育。
①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第58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规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陈全波(贵州商学院商法研究所,贵州贵阳550014)〔摘 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诸多共通性。
然二者在性质属性、起诉主体、起诉条件等诉讼规则方面存在差异。
实践中出现二者并存冲突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未对二者进行诉讼功能上的准确界分,继而无法设计有效的诉讼制度。
未来,应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功能界定为“赔偿性”功能,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界定为“赔偿性”功能和“预防性”功能相结合,并以后者为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挥赔偿性功能时以实现补充行政机关提起赔偿诉讼不足为目标。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界分〔中图分类号〕DF7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2)02-0045-04 “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的战略决策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环境司法改革已成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如何通过司法手段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改善,更好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重要课题。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竞合及适用研究》笔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竞合及适用研究》阅读笔记目录一、内容描述 (2)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 (3)(一)公益诉讼的含义 (4)(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 (5)(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 (7)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概述 (8)(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概念与性质分析 (9)(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处理流程探讨 (10)(三)典型案例及其借鉴意义 (12)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竞合关系研究 (13)(一)理论层面的竞合分析 (15)(二)实践层面的竞合现象探讨 (16)(三)国内外竞合处理机制的比较分析 (17)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适用问题研究 (19)(一)制度衔接与完善路径 (20)(二)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及其扩大 (21)(三)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的问题及其优化建议 (22)六、实证研究案例分析 (24)(一)案例选取与背景介绍 (26)(二)案例中的竞合现象分析 (28)(三)案例中的适用问题探讨及启示 (29)七、结论与展望 (30)(一)研究结论总结 (31)(二)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和研究方向展望 (33)一、内容描述本文深入探讨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的竞合问题,并详细分析了它们的适用关系。
文章开篇即指出,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实践中,这两种诉讼方式往往存在交叉和冲突,明确它们的适用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文章进一步阐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定义、特点和区别。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由环保组织或检察机关等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制止污染环境行为,恢复生态环境质量。
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则是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造成损害,侵权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完整版)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一、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
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有学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就是社会中的非特定的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
它除了“诸如世界和平、教育、清洁空气、某种合理的交通控制”等利益之外,凡涉及绝大多数人利益的都应该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如:国防建设事业、交通事业、水利事业、教育与慈善事业、国家机关办公建设事业、公用事业以及其他由国家机关直接兴办的事业。
公共利益的受益人应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公共利益中“公共”应当是一个开放的群体,而不是特定的群体。
例如环境保护的受益者是不特定的,受益群体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
公共利益的外延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
传统的公共利益重点是国家安全、抗击自然灾害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在满足上述利益要求的前提下,又有新的共同利益要求。
最重要的例如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残疾人保障等,因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被提到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由于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其“公共利益”的外延也会有所区别。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刺激和发展经济,促进生存状况的改变也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生存都不能保证的时候,谈发展也不现实。
公共利益的内容具有公共性,许多国家对于公共利益之“公共性”的理解都日益宽泛,凡国家建设需要、符合一般性社会利益的事业,都被认为具有公共性,如国民健康、教育、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公共福利、文物保护等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
公共利益需求往往无法通过市场选择机制得到满足,需要通过运用公共权力为全社会提供普遍的公益性服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手段,其作用愈发凸显。
然而,当前两者在实践中的运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诉讼程序复杂、赔偿标准不统一等。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研究,探讨如何更好地发挥两者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行为,对公共环境利益造成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其目的是维护公共环境利益,促进环境保护。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公益性和补充性等特点,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概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时,由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索赔诉讼。
其目的是弥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有国家代表性、修复优先性和惩罚性等特点,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必要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具有共同的目标和作用。
然而,两者在实践中的运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更好地发挥两者的优势,需要对两者进行整合。
整合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二是统一赔偿标准,确保公平公正;三是强化司法监督,促进环境保护。
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路径(一)完善立法规定当前,我国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
因此,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两者的定义、适用范围、诉讼程序和赔偿标准等,为整合提供法律依据。
(二)优化诉讼程序为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应优化两者的诉讼程序。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关系探微
2021年3月第39卷第2期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Humanities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Hainan UniversityMar. 2021Vol.39 No.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关系探微曹明德,马腾(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都是环境诉讼制度的创新。
但是,学界对于两者的关 系定位存有较大争议,主要原因是两种诉讼制度在设计理念、规范基础以及规则模式等方面都具有同质性或者相似性。
从法理角度来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都是生态环境整体利益保护的需求在诉讼法律制度中不同维度的演绎,并且两者也将在生态环境利益中实现价值的统一。
基于此理论,两者衔接中采取生态环境损害程序优先适用原则也具有正当性。
同时,基于生态环境利益整体主义视角,两种诉讼制度的设计所存在的问题如法律依据不足、司法衔接技术设计的不足等,可以通过新的规范解释加以调适。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法理关系;生态环境利益;生态环境整体主义[中图分类号]F820.9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码]1004-1710(2021)02-0063-10一、问题的提出2017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正式颁布,其创设的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诉讼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1)《改革方案》将生态环境损害作为一种独立于传统环境 侵权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新的损害类型,即本质是一种针对生态环境自身的损害®; (2)《改革方案》提 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范来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包括赔偿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 境修复监督等等;(3)《改革方案》不仅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以及实施方案,同时也强调技术体系建设、经费保障以及公众参与的支持作用。
但是,《改革方案》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相关联的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问题的处理上只是做了 简单的规定,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实际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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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一、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
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
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有学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就是社会中的非特定的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
它除了“诸如世界和平、教育、清洁空气、某种合理的交通控制”等利益之外,凡涉及绝大多数人利益的都应该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如:国防建设事业、交通事业、水利事业、教育与慈善事业、国家机关办公建设事业、公用事业以及其他由国家机关直接兴办的事业。
公共利益的受益人应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公共利益中“公共”应当是一个开放的群体,而不是特定的群体。
例如环境保护的受益者是不特定的,受益群体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
公共利益的外延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
传统的公共利益重点是国家安全、抗击自然灾害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在满足上述利益要求的前提下,又有新的共同利益要求。
最重要的例如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残疾人保障等,因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被提到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由于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其“公共利益”的外延也会有所区别。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刺激和发展经济,促进生存状况的改变也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生存都不能保证的时候,谈发展也不现实。
公共利益的内容具有公共性,许多国家对于公共利益之“公共性”的理解都日益宽泛,凡国家建设需要、符合一般性社会利益的事业,都被认为具有公共性,如国民健康、教育、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公共福利、文物保护等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
公共利益需求往往无法通过市场选择机制得到满足,需要通过运用公共权力为全社会提供普遍的公益性服务。
公共利益内容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内容应当具有非营利性,经营者不得通过该项目获取额外的利益。
二、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
二者都是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民事诉讼。
三、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侵权诉讼的区别
第一,从原告的身份而言。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有公民个人、环保组织、环保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等等,其主体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并非我们通常认为的一定是表现为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诉讼。
这一点与民事权利的排他性截然相反,不要求原告与被告有直接利害关系。
有些暂时未收到伤害的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同样可以作为原告。
直接利害关系与非直接利害关系,不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关键因素。
而环境侵权诉讼则是纯粹地追求私益救济的民事诉讼,适用于传统民事诉讼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审查原则,要求原告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人。
第二,从原告的目的而言。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防止使环境公共利益(即将)遭受侵害,其特点在于预防性。
而环境侵权诉讼的诉求表现为对私有利益实现最大化司法保护,其目的在于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第三,从诉讼的对象而言。
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是已经违法或对违法现象不作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而环境侵权诉讼的对象是已经违
法造成环境污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四,从诉讼与污染的先后顺序而言,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先于污染,对尚未落实的项目进行阻止,而环境侵权诉讼必须在污染发生后,根据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提起诉讼。
第五,从成本而言。
环境公益诉讼大多为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提起的诉讼,对诉求目的的实现欲望与实现能力较弱,其成本可以由社会承担。
而环境侵权诉讼作为追求私益救济的民事诉讼,其成本需由原告承担。
第六,从实践情况而言,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相当尴尬,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缺少理论支持。
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时间长,结果大多不利于原告。
而环境侵权诉讼发生在污染产生之后,容易收集证据,同时为追求私益救济,其原告在诉讼活动中更有活力。
四、二者交叉时如何处理
二者交叉时,大多表现为以下情况:环境污染产生后,被侵权人由于各种条件上的不充分(例如难以收集证据、资金不够充分、对于环境相关法律一知半解),向社会请求帮助,最终提起诉讼。
这种诉讼比较难以界定,如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其原告是被侵权人,并且目的是得到私益救济;如果作为环境侵权诉讼,其成本由社会承担,这是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特征。
举个例子,某郊区修建的高架桥紧邻居民居住区。
高架桥由政府修建,动工前未征得附近居民同意,仅仅作出公示。
修建完成后车流量巨大,虽然有噪音隔离措施,但其隔音效果较差,附近居民日夜不得安宁,但由于受教育程度低,没有上诉的意愿。
XX 日报的记者听说此事,赶来居民小区,进行采访报道,使此事成为轰动一时的新闻,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无偿帮助当地居民维权。
当地居民得知后,请律师上诉,提出要让政府拆除高架桥,赔偿自己经济及精神损失费用。
本案中,社会各界人士提供的无偿帮助是非常明显的环境公益诉讼,但最终的原告是被侵权人,并且有明确的目的:获得私益救济。
我认为,本案应作为环境侵权诉讼来处理,但其在程序上必须具有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一旦启动了诉讼程序,就意味着同时丧失了撤诉权,司法保障环境公益得不到最彻底的法律保护,就不会停止。
新闻的持续影响相当短暂,但环境污染却有着极其严重的危害性和持久的潜伏性,即使一次胜诉,也不排除侵权人为了得到巨大利益而买通原告撤诉、卷土重来的情况。
因此,二者交叉时,既应当给予原告获得救济的强烈欲望,又应该取消原告的撤诉权,才能使环境污染彻底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