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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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法律规定人格权是指个体对自身的尊重和保护,包括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权、荣誉权等多个方面。

在民法典中,我国加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法律规定,以及其对个体权益和社会发展的意义。

第一章:人格权的含义及法律保护在民法典中,人格权被定义为个体对自身在生命、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名誉权等方面的自主支配权。

这意味着个体有权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禁止他人对其发起侵犯或侮辱。

第二章:生命权的保护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格权,也是人的根本权利。

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个体都享有生命权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对于妊娠妇女的生命权也予以保护。

第三章:姓名权的保护姓名权是每个人的重要人格权利之一,个体有权选择、更改自己的姓名,并且有权拒绝他人擅自使用其姓名。

民法典对姓名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禁止他人侵犯个体的姓名权。

第四章:肖像权的保护肖像权是指个体对自己的面部、形象的独立支配权。

民法典规定,个体有权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被他人使用,并且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

这一法律规定有效保护了个体的肖像权不被侵犯。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对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他人对个体进行恶意中伤或者诽谤。

个体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名誉和荣誉。

第六章:隐私权保护隐私权是个体对自己私生活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权。

民法典强调个体的隐私权不受侵犯,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使用、泄露个体的个人信息。

这一法律规定为个体的自由发展提供了保障。

第七章:民事侵权责任与人格权保护民法典对侵犯人格权行为的民事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一规定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使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八章: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民法典为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明确规定,个体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人格权。

第二单元 我们的人身权利

第二单元  我们的人身权利

第二单元我们的人身权利1.人格权的构成及其特点(1)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它包括①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健康权)②精神性人格权 (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隐私权 )(2) 人格权的特点①人格权是人把自己与社会联结在一起并与他人发生各种联系与交往的前提。

②人格权与生命相伴,从出生起就伴随着我们(与生命同在,固有性)③它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我们的人身分离。

(专属性)2.人格权中的首要权利——生命健康权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人格尊严权3.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受法律特别保护①我国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②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童工)。

③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注:我国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有:《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4.关爱他人的生命健康(p31)①我们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相应的就负有义务不去伤害别人生命和健康。

②要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理念,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③要有关爱生灵、关爱他人生命健康的理念,远离暴力。

5.名誉权的含义(p38)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注意,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都属于人格尊严权。

6.法律如何保护公民的名誉权?(p38、39)法律规定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①侮辱:指语言、文字或暴力手段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分为口头侮辱、文字侮辱和暴力侮辱。

(例如公然谩骂,当众讽刺、嘲笑、挖苦,往他人身上泼脏物等,起侮辱性的绰号也算)②诽谤:指无中生有、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恶意中伤他人的行为,分为口头诽谤和文字诽谤。

第二节 人格权

第二节 人格权
• 第二节 自然人人格权 • 一、自然人人格权 • (一)人格 • 1、人格是指私法上权利义务所归属的主体。
不同于权利能力。(人格是人格权的载体和存 在前提) • 2、人格是指权利能力。为人格权存在的基础。 • 3、人格是指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自由、名 誉等的总和。(与主体不可分离) • 4、人格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包括生命、 健康、名誉、自由等,又称人格利益。(是人 格权的标的)
• •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扩张性。 一般人格权包括具体人格权的内容,还包括 具体人格权所不能包含的人格利益。人格利益遭 受损害,又不能为具体人格权所涵盖时,可以根 据一般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寻求法律上的救济。
• •
3)一般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一方面,它决定和派生各种具体的人格权, 另一方面,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为基本 人格权。
• 4、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和特殊人格权 • (1) 自然人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其一
般人格利益,即人之存在价值及尊严的全部利 益享有的权利。它是以人的全部人格利益为标 的的总括性权利。 • a.内容 • 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 b.特征: • 1)权利客体是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人格利 益。 • 一般人格利益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 人格尊严,这些人格利益都不是具体的人格利 益。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中使用被通缉者的肖像。

(3)为记载或者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 者的肖像。例如参与集会、仪式、演出等公众活动的人,
其肖像因记载该项特定活动而被使用。


(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 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


被告上海科技报社、陈贯一医生在《上海科技报》 载文介绍陈贯一对重症肌无力症的治疗经验时,未经 朱虹同意使用了朱虹患病时和治愈后的两幅照片,朱 虹以被告侵犯其肖像权将其诉至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构成侵犯朱虹的肖像权。最高院给上海高院的函 中认为,被告使用其照片的目的是为了宣传医疗经验, 对社会是有益的,且该行为并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尚不构成侵害肖像权。因此,同意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但强调应向被告指出今后未经原告同意,不得再使用 其肖像。 可见,为了社会利益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 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但 本人已经明确反对其使用的,不得再使用。

第二章_人格权法

第二章_人格权法

第二编
人格权法


案例1“女青年超市遭搜身”案。 1992---引发了一般人格权及其保护的讨论并最终立 法的案件 案情: 1991年2月23日,女青年王某、倪某到 某超市购物,当二人购物后离开该市场时, 超市保安人员追出将二人拦住,责问二人有 没有拿超市的东西没有付款。二人如实告知 已经付清货款,但是保安人员仍不相信,将 二人带到收银台,告知其店方规定有权查阅 顾客携带的东西。
第二编
人格权法
3、制度失灵之对策



其一,应该提高生命损害赔偿中的非财产损害赔 偿的额度,使生命损害赔偿的总额最起码超过造 成严重伤残的损害赔偿总额。 其二,如果受害人生前实际收入与平均收入间有 差距等原因导致生命损害赔偿额过低时,应提高 非财产损害赔偿额。 其三,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存在多位死者,因为死 者身份不同导致死亡损害赔偿总额存在明显差别 时,法官应发挥自由裁量权提高总额低者的非财 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以尽量实现同命同价。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王某生气地让他们检查,保安人员还 是不相信,将二人带到办公室盘问, 并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手袋进 行检查,逼得两名女青年伤心落泪。 直到最后没有搜查出任何东西之后, 店方才对二人道歉并放行。王某和倪 某感到人格受到侮辱,名誉受到损害, 精神受到强烈刺激,造成严重精神痛 苦,遂向法院起诉。经过法庭调解, 超市承认错误,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 赔偿金各2000元,二原告撤诉。
(二)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1、主体具有普遍性的特征 2、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的特征 3、内容具有广泛性的特征
第二编
人格权法
二、我国一般人格权立法 (一)我国一般人格权的立法状态
1、宪法
2、民法通则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五编 第二章 人格权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五编 第二章  人格权

三、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是指一般人格权在保护人的价值和权利中的作用。具体 而言,一般人格权具有下述功能:
(一)解释功能
一般人格权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使它成为具体人格权的母权,成为对 各项具体人格权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决定了各项具体人格权的 基本性质、具体内容以及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区分界限。正因为如此,一般人格 权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具有解释的功能。
2. 身体权的内容
(1)身体完整维护权 完整的身体是自然人生命延续的基础,也是其正常生活的基础。因此,自 然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任何人不得侵犯这种完整性。 (2)身体组织及器官的支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和伦理的情况下,自然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组织和器官, 如捐献血液、骨髓、角膜等。但这种支配是有限制的,自然人不能对其身体组织 或器官进行有偿转让。此外,对于自然人的身体组成部分,只有自己可以支配, 其他任何人无权予以支配。
2.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权 (2)肖像使用权 (3)肖像利益维护权
二、名誉权和隐私权
(一)名誉权
1. 名誉权的含义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名誉权具有下列特征: (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所有的民事主体。 (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利益。 (3)名誉权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有一定的联系。 2. 名誉权的内容 (1)名誉保有权 (2)名誉利益支配权 (3)名誉维护权
2. 名称权的内容
(1)名称设定权 (2)名称使用权 (3)名称变更权 (4)名称转让权 (5)名称利益维护权
(三)肖像权
1. 肖像权的含义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肖像权具有下列特征: (1)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肖像权所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 (3)肖像权还体现一定的物质利益。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人格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基于其独特的人格特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方面的保护。

本文将从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入手,探讨相关法条的内容和作用。

第一章人格权及其保护第一节人格权的性质和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一章第一节的规定,人格权是以个人身份为基础,在合法的范围内保护每个人的主体地位和尊严。

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

其中,身体权指个人对于自己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保护权利;姓名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使用和保护权利;肖像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形象的保护权利;声音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声音的保护权利。

第二节人格权的限制和排他性人格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限制人格权的原因可以是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时,可能会对人格权进行限制。

但是,限制人格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侵犯人格权的本质属性。

第二章人身权利第一节生命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生命权的保护。

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它保障了每个人的生存权和身体健康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第二节健康权健康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健康权的保护。

健康权保障了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生活环境健康等方面的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权。

第三节身体自由身体自由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身体自由的保护。

身体自由包括个人的身体不受非法拘禁、非法侵害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他人的身体自由。

第三章人格权属性第一节姓名权姓名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姓名权的保护。

姓名权保障了每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选择、使用和保护权利。

菲律宾民法典章节内容

菲律宾民法典章节内容

菲律宾民法典章节内容引言菲律宾民法典是菲律宾的基本民事法律,对菲律宾国内的民事关系和合同、财产权益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本文将对菲律宾民法典中的主要章节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介绍。

第一章:自然人第一章规定了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根据该章节,所有在菲律宾领土内出生或合法入境的个体都被视为自然人,并享有平等和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由、结婚和组建家庭等。

第二章:人格权第二章详细规定了个体的人格权,包括姓名、隐私权、名誉权和肖像权等。

根据该章节,个体有权保护自己的姓名不受侵犯,并可以要求删除或修正错误信息。

个体还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并可以要求禁止他人非法收集或使用其个人信息。

第三章:婚姻第三章规定了婚姻的基本法律规定。

根据该章节,婚姻是基于自愿的、平等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合法联合。

婚姻应当在合法的结婚仪式下进行,并需要获得政府承认和登记。

该章节还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家庭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家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根据该章节,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享有保护和支持的权利。

该章节还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监护和教育责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义务。

第五章:继承第五章详细规定了继承的法律程序和权益分配。

根据该章节,个体可以通过遗嘱或者依照菲律宾民法典规定的继承顺序来确定财产继承人。

财产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给合法继承人,并需要经过菲律宾法院确认。

第六章:所有权第六章详细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相关权益。

根据该章节,个体有权拥有、使用和处置自己的财产。

财产所有权可以通过购买、继承或赠与等方式获得,并可以转让或抵押。

该章节还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和财产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程序。

第七章:合同第七章详细规定了合同的法律要求和效力。

根据该章节,合同是自愿达成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

合同应当符合菲律宾民法典规定的要件,并需要经过菲律宾法院确认和执行。

该章节还规定了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等相关事宜。

一般人格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一般人格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是维护个人尊严、自由和独立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人格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日益丰富。

本文将围绕一般人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以期为理解和维护人格权提供参考。

二、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具有独立性的权利。

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一般人格权具有以下特征:1. 与人身不可分离性:一般人格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连,权利主体丧失人身即丧失一般人格权。

2. 独立性:一般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不受其他权利的影响。

3. 绝对性:一般人格权具有绝对性,即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他人尊重其人格权。

4. 法律保护性:一般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侵犯一般人格权的行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一般人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至第九百九十六条对一般人格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1)第九百九十条:公民、法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一般人格权。

(2)第九百九十一条: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3)第九百九十二条: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第九百九十三条:侵害他人一般人格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5)第九百九十四条: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以下民事责任: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礼道歉;④赔偿损失。

(6)第九百九十五条:侵犯他人一般人格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7)第九百九十六条: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二章
第一节个人姓名和名称
第一百九十五条个人姓名是个人的标识和符号,是区别于其他人的名称。

个人的姓名由姓和名组成。

第一百九十六条个人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七条父母有权依法为未成年子女取名。

第一百九十八条个人姓名的确定、使用、变更,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第一百九十九条个人改名或者变更姓名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予以公告或者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二百条因婚姻、收养、认祖、招认、判决、裁定等原因,个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可以变更个人的姓名。

第二百零一条个人死亡后,其姓名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使用。

个人死亡后,其姓名权利可以由具有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

第二节肖像权
第二百零二条自然人的肖像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零三条具有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依照法律规定,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第二百零四条具有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以讹传讹、捏造事实、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人格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人格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人格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涉及到个人的名誉、隐私、荣誉、肖像、姓名等多个方面。

在我国,人格权的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以下将从人格权的基本概念、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法律条文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章人格权基本概念第一条人格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和人格相联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

第二条人格权具有以下特征:1. 与个人人身紧密相连,不可分割;2. 具有法律属性,受法律保护;3. 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公民;4. 具有独立性,不受他人侵犯。

第二章人格权相关法律规定第一节名誉权第三条名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

第五条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二节隐私权第六条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保护自己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他人隐私。

第八条公民发现他人侵犯自己隐私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三节荣誉权第九条荣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荣誉的权利。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荣誉。

第十一条公民发现他人侵犯自己荣誉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四节肖像权第十二条肖像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进行使用、复制、发行等权利。

第十三条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第十四条公民发现他人侵犯自己肖像权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五节姓名权第十五条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使用、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

第十七条公民发现他人侵犯自己姓名权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二章人格权PPT课件

第二章人格权PPT课件

09.11.2020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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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所享 有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生理机能完整的人 身权利,生命健康权的权利客体为人身最根本 的利益,包括生命、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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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概念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
09.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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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 公民、法人的名誉”。
值得指出的是,名誉不同于名誉感,后者只是民事主体 自身内心的一种情感,对这种主观情感的侵害并不当然地导 致社会评价的降低,再者民事主体的名誉感与其原有的社会 地位和社会评价未必一致,故对名誉感予以法律保护的难度 可想而知。
司法保护以减去不良的评价、恢复良好的信用。
09.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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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是指自然人私人生活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不愿
被他人知悉或公开的秘密。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
的权利,具体而言,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私人生
活信息不为他人知悉、窥视、窃听、刺探、侵扰、使用、公
完整性和支配其身体组织且不受侵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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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康权
(一)健康权的概念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运转、功
能正常发挥,从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二)健康权的内容 健康权的内容主要为健康保持权,亦即自然人

公民人格权的法律规定(3篇)

公民人格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民尊严和自由的基础。

在我国,人格权得到了法律的严格保护。

本文将围绕我国公民人格权的法律规定,从人格权的概念、种类、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人格权的概念1. 定义人格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人格相关联的权利。

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具有不可侵犯性。

2. 特征(1)与公民人身紧密相关。

人格权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部分,与公民的身体、健康、姓名、肖像等紧密相关。

(2)具有独立性和平等性。

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他人意志的干涉,具有独立性和平等性。

(3)具有不可转让性。

人格权是公民自身的权利,不得转让给他人。

三、人格权的种类1. 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姓名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 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肖像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 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名誉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4. 荣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荣誉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

5.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领域等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禁止他人非法侵入、窥视、泄露、公开公民的隐私。

四、人格权的法律保护1.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2. 法律责任(1)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2)刑事责任。

侵害他人人格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规定保护人的尊严与个人隐私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规定保护人的尊严与个人隐私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规定保护人的尊严与个人隐私在民法典中,人格权法规定了一系列保护人的尊严与个人隐私的法律措施。

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旨在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与隐私权益,保障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第一章人格权的概念与意义人格权是指个人基于其身份、自由、尊严等因素所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它不仅涉及到个人的尊严和自由,还包括个人的名誉、姓名权、形象权、声音权、隐私权等方面。

人格权的保护不仅是个人自由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标志。

第二章人格权法的适用原则人格权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合理性原则、优先性原则、综合性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确立与运用,对于平衡个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治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章人格权的具体内容与保护措施1. 名誉权的保护:法律规定个人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以恢复被侵害的名誉。

2. 隐私权的保护:个人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规定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范围与限制,禁止他人非法侵入、窃取或披露个人的隐私信息。

3. 形象权的保护:个人的形象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个人的形象信息,以免侵犯个人的合法权益。

4. 声音权的保护:个人的声音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他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个人的声音信息,以防止声音权的侵害。

5. 个人信息的保护: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日益重要。

法律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第四章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方式人格权的保护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受害人的救济方式。

法律规定了对侵权行为的追究责任,以及受害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如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第五章人格权法的适用范围与规制人格权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民事领域、行政领域和刑事领域。

不同领域的法规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与规制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都是维护和促进人的尊严与个人隐私。

《民法》-人身权-第二章 人格权

《民法》-人身权-第二章  人格权
当对具体人格权进行解释的时候,应当以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特 征为标准,有悖于一般人格权基本原理的解释应属无效。一般人格权除了在学理 解释上具有解释功能外,还在司法适用上具有解释功能。在司法解释上,对于具 体人格权立法应如何适用,也应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理进行解释,不得违背 一般人格权基本原理的要求。
生命安全维护权包括3方面内容:一是法律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禁 止他人非法侵害、剥夺生命,以使人的生命得以按照自然规律延续;二是当危及 生命安全的危险或行为发生时,生命权人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措施, 保护自己的生命不受侵害;三是改变生命危险环境,当环境对生命构成危险,但 该危险尚未实际发生时,生命权人有权要求改变环一









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的含义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 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具有下列特征:
1.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具有普遍性 2. 一般人格权的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3.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 4. 一般人格权所保护的利益具有根本性
(2)有限的生命利益支配权
有限的生命利益支配权是指生命权人有权在一定的限度内对自己的生命进 行处分。关于生命权是否应包括生命利益支配权,民法理论一直存有争议。传统 民法理论对此持否定态度,因为自杀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是公民为社会公共利 益、他人利益或个人气节而慷慨赴死,因舍己救人而献出生命,以及现代安乐死 制度的施行,都涉及生命权人对其生命利益的支配或处分。因此,主张有限制的 生命利益支配权是合理的。
二、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彼 此联系、互为补充的4个方面。

人格权

人格权
• 4、中国物质性人格权制度史(略) • 5、中国精神性人格权制度史(略)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
• 一、一般人格权概念与制度的产生和历 史演变
• 二、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 三、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一、一般人格权概念与制度的 产生和历史演变1
• 1、一般人格权萌芽于罗马法。马克思指出: 罗马法最先制定了“抽象的权利”,即一般人 格权。包括“自由”、“市民权”和“名誉”。 它们都是罗马人的一种法律地位或资格。其中, 自由人地位,分生来自由与解放自由二种,因 自由地位的丧失而导致权利能力灭失的“最大 人格减等”,等同于市民法上的自然人的死亡。 丧失市民权,导致“人格中减等”,即自自由 受限制。不名誉者,如从事卑贱职业,削减其 能力。
一、一般人格权概念与制度的
产生和历史演变2
• 2、近代民法正式确立一般人格权。近代民法 确认了一系列具体的人格权,但法民、德民并 未就一般人格权作出规定(为什么?)。瑞民 则在“自然人”一章中首次提出了“人格的保 护”问题,承认了“一般人格权”。二战后许 多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等均接受。
• 3、我国相关立法规定。①旧民法18:“人格 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 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前项情形,以法律 有特别规定者,得请求损害赔偿或慰抚金。”
案例3
• 2000年2月2日傍晚,村民苏某被一辆机动车撞 死,当地村民为保护现场及尸体,在苏某尸体 旁边用石头设置标记,用编织袋覆盖尸体,等 候交警前来勘查处理。此时,村民罗某驾驶吉 普车路过,在未停车辨明路障的情况下,驾车 从尸体上轧辗过去,并将尸体往前拖拉十多米, 掉至路中。后经法医检验,苏某尸体多处皮肤 擦伤、毁损。苏某之孙起诉,以无法查找肇事 车为由,要求罗某承担丧葬费、死亡补偿费、 尸体损害费和亲属精神损害费。

《民法典》人格权编重点内容全面解读含全文内容)

《民法典》人格权编重点内容全面解读含全文内容)

《民法典》人格权编,重点内容全面解读(含全文内容)学习《民法典》人格权编人格权编九大亮点及全文内容前言: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人格权编是民法典修改的最大亮点,不仅使民法典能够鲜明地体现尊重人格尊严和保护人格权的立场,而且紧跟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实现了党中央提出的保护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要求。

让我们来看看民法典人格权修改的亮点及全文内容!第一、人格权编九大亮点11、人格权有哪些内容,能否转让?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并且,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也就是说,其他为具体人格权利种类和保护留下兜底的空间。

那人格权能否像财产权一样放弃、转让、继承呢?答案是不可以的,基于民法保护人、发展人、成就人的目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人格权具有专属权,权利人不得放弃、转让,亦不得继承。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二条22、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曾经一些历史名人的后人对影视作品不满意,认为与事实不符,侵犯先人的名誉,于是起诉到了法院。

那么后人都可以起诉到法院吗?是否有范围的限定呢?本次民法典修改给出了答案,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有权起诉,以上的人也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起诉。

因为我国法律对于近亲属有相关的规定,这样就限制了可以起诉的人的范围。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人格权法律适用(2篇)

人格权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权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关乎个体的尊严、自由和人格独立。

在我国,人格权法律适用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条文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对人格权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二、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个体在法律上享有的、与其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具有以下特点:1. 主体特定性:人格权的享有主体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人格权。

2. 不可转让性:人格权与个体的人格紧密相连,不能转让或赠与。

3. 不可分割性:人格权的各项内容相互依存,不能单独行使。

4. 法律保护性:国家法律对人格权予以保护,任何侵犯人格权的行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人格权法律适用原则1. 法律适用优先原则:在处理人格权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2. 法律解释原则:对人格权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应当遵循立法意图和法理精神,确保解释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禁止滥用原则:在行使人格权时,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 公平原则:在处理人格权纠纷时,应当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人格权法律适用具体法律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一章:规定了人格权的基本概念、权利内容和法律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二章: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的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司法实践中的人格权法律适用1. 侵权责任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人格权侵权案件,法院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认定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 损害赔偿:在确定侵权行为后,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第三节 一、名誉权
(一)名誉
名誉
名誉权、信用权和荣誉权
•社会评价 •客观评价 •针对特定人的评价 •存在于公众的观念中 •时代性
(二)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
名誉权: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 的权利 特征:1.主体自然人和法人 2. 客体是名誉及其利益 3. 内容是保有和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 4.不具财产性
客体
信用权 单一:经 济能力的 社会评价 复杂:人 格的综合 评价
内容
信赖的因 素和社会 评价 社会评价
性质
财产因素
名誉权
非财产权
(三)信用权的内容
1、信用保有权 2、信用维持权 3、信用利益支配权
三、荣誉权
(一)荣誉和荣誉权
特定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社会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贡献,特定社 会机构给予的积极正式评价。 荣誉权 社会组织 给予的评 价 一般的社 会评价 正式的、 积极的评 价 包括积极 和消极 因模范行 为产生 自然产生
2、隐私权与名誉权
(1)权利主体上,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隐私权是能动的控制权,名誉权是被动的受评价权 (3)侵害方式上,名誉权仅仅包括 “侮辱”、“诽谤”
三、性自主权
(一)概念与特征
以自然人保持其性纯洁之品行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二)内容
1、保持权 2、反抗权 3、承诺权
【案例】
第八章
一般人格权

第一节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和功能
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一般人格权的性质
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 (二)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2023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2023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2023最新版(2023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九百八十九条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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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格权概述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 为客体的,以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独立、人格 尊严、人格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固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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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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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案例:

1998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原告钱女士携侄子进入 被告四川北路店,当原告从店堂正门出门时,店门口警报 器鸣响,该店一女保安上前阻拦钱女士离店,并引导钱女 士穿越三处防盗门,但警报器仍鸣响,钱女士遂被保安人 员带入该店办公室内,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钱女士 全身进行检查,确定钱女士髋部带有磁信号。在女保安及 另一女店员在场的情况下,钱女士解脱裤扣接受女保安的 检查。店方未检查出钱女士身上有带磁信号的商品,允许 钱女士离店。但钱女士向店方提出异议,要求店方赔偿经 济损失,并表示向有关部门投诉。钱女士在12时离店后即 向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在投诉登记表上,钱女 士要求店方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予人民币1500元-2000元 的经济赔偿。消费者协会经调解未成。请问超市的行为侵 犯了钱女士的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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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根据:

《宪法》 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 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通则》 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 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 第12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 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14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 重的权利。 第43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 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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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1.主体具有普遍性。 2.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3.权利内容具有不完全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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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1.人格独立 人格独立是指所有民事主体均享有独立的人格, 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其人格不受 任何组织和他人的干涉、支配、控制。
第二章 人格权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课题组制作
教学要求

了解:信用权的概念和内容。 理解: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关系 掌握:人格权的概念、特征;一般人格权的概 念、特征和内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 概念和内容;姓名权、名称权的概念和内容; 肖像权的概念和内容;名誉权、荣誉权的概念 和内容;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2019/1/5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12
第二节 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所享 有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生理机能完整的人 身权利,生命健康权的权利客体为人身最根本 的利益,包括生命、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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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概念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 权利。 (二)生命权的内容 生命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生命的维持权和生命的 安全权,非依法定程序,任何自然人的生命权 不受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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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体权


(一)身体权的概念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并支配其 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二)身体权的内容 身体权的主要内容包括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的 完整性和支配其身体组织且不受侵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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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格自由

人格自由是指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任何组 织和他人的控制、约束,这是民事主体参与民 事活动,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的基础性前提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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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是民 事主体立足社会所应有的最基本的社会地位和 应受到的最起码的尊重,是民事主体的主观认 识和主观之外的客观评价的结合。 人格尊严决定了一般人格权所具有的解释、 创造、补充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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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 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的内容包括:人格 尊严保有权,每个民事主体的人格有权获得尊重,不受歧视 和贬损;人格尊严维护权,即当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受到侵 犯时,有权获得法律保护。人格尊严权本质上属于一般人格 权的范畴,相对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具体 人格权,具有抽象性、包容性等特点。侵害一般人格权民事 责任的基本救济方式是精神损害赔偿。 《宪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最 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共同组成了保护人格尊严权的法律体系。 本案中,被告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擅自对消费者的人 身采取强制措施,严重侵犯了原告钱女士的人格尊严权,应 该承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2.人格权具有专属性。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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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人格权概念、特征及 其内容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 益享有的总括性的基本权利。
20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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