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考11471劳动争议处理概论大题,背这一份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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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特征:争议主体特定性,即相互存在劳动关系;主体关系双重性,即兼有平等关系和不平等关系;影响面较大,经济效率损失严重。
劳动争议和行政争议的主要区别:主体不同、内容不同、客体不同、产生原因和处理依据不同、诉讼程序不同。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三方原则,由雇主、职工和政府主管部门三方的代表讨论并做出决定。调解原则,调解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各个环节。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三方原则。强制原则。独立仲裁。一次裁决。区分举证。合议原则。简便、收费低、为当事人保密。
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的特征:依附于申诉人或被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之间的仲裁已经开始,而尚未终裁之前。与处理结果有厉害关系。参加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劳动权益。
劳动争议处理的内容范围: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辞退和辞职、离职的争议。休假、社保、福利以及劳保发的争议。报酬、工伤或者赔偿的争议,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会议调解的程序:宣布调解会议开始。申请人陈述及被申请人进行答辩。主持人出示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宣讲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调解建议,征求双方意见。当事人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劳动争议协商的作用和意义:有利于消除矛盾,维护稳定;有利于解决争议,避免激化;减轻仲裁组织和人民法院的压力;减少因争议处理带来的损失;降低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损失。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及时解决争议,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降低交易费用,减轻人民法院负担。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享有的仲裁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有权申请回避。有权收集和提供证据。有权辩论。劳动争议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劳动争议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主要区别:涉诉案件的性质及内容不同。诉讼当事人不同。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不同。举证责任有所不同。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劳动争议诉讼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举证,其他则“谁主张,谁举证”。
管辖权应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独立仲裁原则的主要内容:仲裁权统一由仲裁机构行使,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相对于人民法院具有独立性,不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须具备的条件:申诉人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必须是劳动争议。属于受理范围。向有管辖权的委员会提出申请。在法定时效内提出。
劳动争议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具备的条件:法律规定允许。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措施: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存收入。查封、扣押和拍卖财产。强制执行。加倍利息和迟延金。
劳动争议处理中举证责任确定的原则与举证责任当事人的确定:平等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谁主张、谁举证”;隶属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具体:因履行合同、辞职、自离发生的争议,“谁主张、谁举证”。因企业开除、辞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用拖欠工资、福利待遇、劳保等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
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发生冲突时选择适用的规则:当不同效力层次冲突,适用高层次。当级效力层次冲突,新优于旧。地方规章与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章冲突,须上报协调。
劳动争议处理法律适用的意义:是劳动法律规范得以实施的重要法律活动。实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是教育群众,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的途径。使当事人对法律有切身了解,提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劳动争议调解的效力:属于任意性的调解,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中止仲裁时效。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的主要区别及其区分的意义。
区别:从争议的内容上看,权利争议是一种法律争议,利益争议则属非法律争议。从争议所处的阶段上看,权利争议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利益争议则发生在签订、修改阶段。从争议的主体上看,权利争议的主体很广泛,利益争议的当事人只能由工会、用人单位或雇主组织构成。从解决争议的程序上看,权利争议适用法律规定的仲裁、诉讼程序,利益争议一般运用调解和协商的方式。
意义:由于争议性质不一样,结果以及影响不一样。因此,区分有利于保证解决争议时的合情、合理、合法。
劳动行政处罚的特点:只能由劳动监督检察机关行使,处罚的对象范围较为广泛,以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所规定的义务为前提的,具有强制性。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聘任仲裁员并进行管理;领导和监督开展工作;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程序:仲裁申诉与答辩;调查;辩论阶段;当庭调解;宣布仲裁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裁决为终局的案件类型以及该条改革的现实意义。
类型: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意义:减少诉讼环节,周期大大缩短,解决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的恶意诉讼,拖延履行义务的问题。
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者提出辞职,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
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请时效中止,中止期间不得超过30日。
劳动争议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