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卷烟厂劳动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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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卷烟厂劳动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保障企业员工在生产劳
动过程中的健康,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侵害,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包括女职工保健管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发放制度,职工
保健、营养津贴审批发放制度,职工健康、特殊工种和有害作业人员定期体检制度。
1.3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
2.女职工保健管理制度
2.1女工是我厂生产劳动的主要群体。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
少女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制定本制度。
2.2针对我厂女工大多在生产第一线的劳动状况,每两年必须对女工进
行妇科普查,并建立卫生档案。发现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具体由厂女工委和医务室负责实施落实。
2.3女工在月经、怀孕、哺乳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
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
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
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
班劳动。
2.4不得在女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基本工资或
解除劳动合同。
2.5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
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6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原则上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婴儿
不满一周岁的女工,其所在部门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生产车间应每班在劳动时间内给予一次性哺乳时间1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每班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2.7女工产假为9 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
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
15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8
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2.8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为3 0天;怀孕3个月
以上自然流产的,产假为4 2天。
2.9女职工第一次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可休息十四天,工
资、资金照发(只享受一次),第二次及以后人
流假按病假处理;已领取准生证怀孕的女职工施行中期
引产手术时,可休息一个月,没有享受过人流假的,工资照发,奖金按60%计发。
2.10 女工在其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省公司或市劳动局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 0日内作出决定;女职工对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劳保用品管理发放制度
3.1为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
伤亡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
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3.2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特殊防护用品和
劳动保护检测仪器,必须是经过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及其指定的检验单位鉴定合格的产品。
3.3劳工科负责全厂劳保用品的采购和发放管理工作,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合理性
和安全性能负全部责任。
3.4发放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
一种预防性的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
劳工科应根据企业各工种的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操作工配备齐全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特殊防护用品,劳工科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检验,
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继续使用。
3.5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不得强
求全厂服装的统一。
3.6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成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转卖。3.7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变电室、配电室及有静电危
险发生的
场所,严禁穿戴化纤防护用品入内。
3.8特殊防护用品的使用部门应努力维护特殊防护用品的完好、安全、可靠,严禁将
特殊防护用品(如变、配电室的高压绝缘鞋等)挪作他用。
3.9职工应按规定要求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10安保科和工会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和正确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附:劳保用品的发放范围、使用年限及享受对象
4.职工保健、营养津贴审批发放制度
4.1为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合理发放职工保健、营养津贴,保障职
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
制定本制度。
4.2岗位划分:
421特殊工种岗位按国家劳动部规定划分;
4.2.2艰苦岗位、一般岗位由劳工科划分。
4.3劳工科、设备科共同测定各岗位粉尘浓度、噪声等级以及高温情况,根据国家
局烟人〔1 9 9 4丨第2
号文件规定各工种保健、营养津贴发放标准,经厂部审批后执行。
4.4发放周期由劳工科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4.5各车间、部门应按发放标准把津贴发放至各岗位,任何人不得克扣或截留。
4.6安保科对岗位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按规定执行者将报由厂部处理。
5.职工健康、特殊工种和有害作业人员定期体检制度
5.1 为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5.2劳工科每两年组织一次全体职工的健康普查,具体由厂医务室负责进行实施。
5.3企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作业要求的职业,必须进行就业前
职业性健康检查;就业后,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时间应计算劳动时间。
5.4我厂特殊工种和有毒有害工种的作业人员的定期检查由劳工科具体负责实施,
检查频率为两年一次。检查内容包括全身各器官的系统检查,血尿常规,并根据职业接触情况,参考职业病论断标准进行其他有关身体器官功能的检
查。
5.5对检查发现有职业病的职工应采取及时治疗或疗养措施,并给予一定的公假休
息,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对职业病院确定其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劳工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
并不得安排其从事新的有害作业工种。
5.6应定期体检的有关特殊工种、有害作业人员主要指:司炉工,电、气焊工,配
料工,除尘工,使用放射
性同位素的机台操作人员等。
5.7检查结果由劳工科分类造册,进行报表整理和存档,并
报安保科备案;检查中若发现职业病例,还应上
报省公司和市劳动局、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