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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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一、由医务处、门诊部、药学部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
二、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进行统一编号,实行处方计数管理。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由医务处、门诊部统一管理。
五、领取和使用单位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定量领取空白处方,由兼职人员负责保管。
六、空白处方须退回或销毁时,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连同处方一并交回医务处或门诊部。
七、再次请领时应依旧编号核对收回处方数量,遗失处方应写出书面报告注明原因。
八、已取药的处方由药学部负责保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留3 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留2年。
九、处方保留期满后药学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医院领导批准并登记备案,做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