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矿山行业的基本法律,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
它包括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监督及处罚等内容,对矿山企业进行全面规范。
2.《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对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了矿山安全监察的职责和权限、监察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矿山企业接受监察的义务等内容,进一步加强了对矿山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
3.《非煤矿山安全规程》《非煤矿山安全规程》是非煤矿山行业的专门法规,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详细要求,包括了矿山设计、建设、生产、工艺、设备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提高了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4.《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对于确保矿山企业能够依法合规开展生产活动,保障劳动者的安全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总的来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内容非常丰富,它们加强了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了劳动者的安全权益,有力促进了非煤矿山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日常生产中,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非煤矿山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重要资源,但由于地质条件较为复杂和危险,使得矿山生产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风险和环境保护问题。
因此,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至关重要。
5. 《矿山职业健康防护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矿工职业健康危害的防治措施、安全保护设施的设置、矿工职业健康监测和危害因素的检测等内容,旨在保护矿工的身体健康和职业生命安全。
6. 《矿井安全规程》矿井安全规程对于矿井的安全生产提出了具体规定,包括了矿井的安全设施建设、矿井内作业的安全要求、通风、排水及瓦斯防治等方面的安全标准,有效保障了煤矿工作人员的安全。
7. 《矿山安全标准规范》这份规范是在矿山安全法框架下制定的,对矿山企业的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规范,包括了矿山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矿山通风、通信、照明、爆破作业等方面的安全规范。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PT培训课件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非煤矿山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 施、未开展安全培训、未进行安全检查等。
法律责任
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完善与发展
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
01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技
术,提高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主要合作领域
02
合作领域包括法律法规制定、标准统一、信息共享、技术研发
等。
合作成果
03
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
断完善,提高国际竞争力。
05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案例分析
Hale Waihona Puke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违法企业案例三
某非煤矿山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被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该企业因 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决定被吊销营业执照。
成功经验案例分享
成功经验案例一
某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主要得益于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的现场安全管理、有效的安全 防范措施以及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该企业在安全文化建设方面也取得了突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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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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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非煤矿山企业各级管 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 生产职责,建立完整的安 全生产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定期对各级管理人员和从 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 考核,确保各项职责得到 有效履行。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20号令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二)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中央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章 受理、审核和颁发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煤矿及非煤矿山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清单
煤矿及非煤矿山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清单A.煤矿井工开采一、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劳动部令第4号,1996年10月30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0月1日施行,1996年8月29日修正)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3月26日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施行)1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2000年12月1日施行)1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2004年1月13日施行)1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施行)1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年3月1日施行)1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2006年9月1日施行)1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2004年2月1日施行)1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2009年5月1日施行)19、《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2005年9月3日施行)20、《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6号令,2003年8月15日施行)22、《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44号文,2007年10月14日)23、《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号令,2003年8月1日施行)2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8号令,2004年5月17日施行)2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2006年3月1日施行)2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2010年7月1日施行)27、《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8号令,2009年12月1日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9年12月25日施行)29、《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装〔2010〕70号,2010年5月5日施行)30、《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3号令,2010年10月7日施行)31、《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32、《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装〔2011〕15号)3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34、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3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36、《湖北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2011年1月)37、《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38、《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装〔2011〕17号)39、《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7号令,2012年6月1日施行)40、《关于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4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42、《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43、《关于推进全省煤矿示范矿井建设的指导意见》(鄂煤监察〔2010〕85号);44、关于印发《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的通知(鄂煤监察〔2012〕168号)45、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修改增加《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部分内容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2〕32号)46、《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程序》(鄂煤监察〔2012〕280号)47、《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二、主要标准、规程、规范(含瓦突规程)1、《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修订版)2、《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3、《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5、《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06)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8、《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10、《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2009年10月1日实施)1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2009年10月1日实施)12、《煤矿井下安全标志》(AQ1017-2005)1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1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1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 1987年2月1日实施)16、《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修订版)17、《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2009年10月1日实施)18、《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AQ4203-2008, 2009年1月1日实施)19、《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20、《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2009)21、《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22、《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23、《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3-2000)24、《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0434-89)25、《劳动保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2008)26、《机械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2003)27、《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12265.3-1997)28、《安全电压》(GB3805-2008)29、《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30、《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31、《煤矿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细则》(1998年,煤生字第237号)32、《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33、《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34、《防洪标准(附条文说明)》(GB50201-94)35、《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规定》(AQ1028-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3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37、《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2008,2009年,中国计划出版社)3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1018-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39、《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1047-2007)40、《煤矿安全评价导则》(2003年,煤安监技装字114号)41、《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B.非煤矿井工开采(含与煤伴生)一、主要法律、法规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1.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5.1)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1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5.1)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实施)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8.29)9)《矿山安全条例》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实施)1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1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1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管一函〔2008〕21号)15)鄂安监管监一[2009]236号【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10.20)1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17)《关于做好淘汰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相关工作的通知》(科工爆[2008]203号)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3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1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11号21)《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2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2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安监总管【2010】168号)2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36号,2011年2月1日);26)《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27)《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安[2005]48号)28)《关于与煤共(伴)生的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06]287号)29)《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管理及煤系矿山废弃矿井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2010]40号)30、《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6月1日起施行)3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鄂安办〔2010〕17号)3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33、《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发[2011]175号)3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35、《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及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安监发[ 2011 ]37 号)3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六条规定》(湖北省安监局,2013年3月)3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湖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3〕23号38、《省安监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2013年7月25日,鄂安监管监一[2013]128号)二、主要标准和规范1)《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2)《安全现状评价导则》(AQ)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GBZ2.1-2007、GBZ2.2-2007)4)《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定》(GBJ87-85)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91)6) 《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2009年10月1日实施)7)《安全色》(GB2893-2008)8)《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1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11)《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0)13)《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1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15)《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修订版)16)《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17)《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18)《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19)《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AQ 2013.1-2008)20)《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局部通风》(AQ 2013.2-2008)2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检测》(AQ 2013.3-2008)2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管理》(AQ 2013.4-2008)2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鉴定指标》(AQ2013.5-2008)(19,20,21,22,23)煤系不适用)24)《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25)《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背景为了保障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订立了以下十条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非煤矿山企业的职工和管理人员。
1.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1.1. 企业应建立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体系,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并通过职责述职制度进行考核。
1.2. 领导层必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订立并有效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
1.3. 安全生产责任应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每个员工,各级管理人员应明确责任,及时发现并除去安全隐患。
2. 安全生产设施与装备2.1. 企业应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完满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确保其正常运行、有效使用,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防止设施和装备的故障对生产安全造成影响。
2.2.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对安全设施与装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意识,严禁私自拆卸、损坏或擅自停用安全设施与装备。
2.3. 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设施和装备的检查与测试,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台账,确保设施和装备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
3. 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3.1. 企业应订立安全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岗位和职责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具备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3.2. 员工应参加规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课程内容应包含安全操作规程、不安全因素防控、事故应急处理等。
3.3. 企业应建立安全培训和教育的考核机制,对参加培训的员工进行考核,确保培训效果实现预期目标。
4. 安全生产作业规范4.1. 企业应建立和完满安全生产作业规范,明确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员工必需依照规范进行作业,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操作。
4.2. 对于需要特殊技能的作业,企业应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操作本领。
4.3. 企业应定期组织对作业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作业规范的遵守度。
安监总局第20号令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概述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概述1. 引言非煤矿山是指采矿对象为非煤矿物的矿山,如金属矿石、石料、建筑材料等。
由于非煤矿山具有独特的地质、工艺和危险性特征,对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制定和遵守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进行概述。
2. 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2.1 法律法规体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法规,规定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措施等内容。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则更加具体地规定了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要求和管理制度。
2.2 标准体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主要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构成。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对于全国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标准。
行业标准是由相关行业协会或组织发布的,更加具体地规定了特定行业内的安全生产要求。
地方标准是由地方政府发布的,主要针对地方性的安全生产问题。
3.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内容3.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矿山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同时,也规定了矿山企业应当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同时,也要求矿山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3 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对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矿山企业需要建设和维护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条件。
同时,也要求对危险物品进行安全管理,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
截止2012年,全省共有非煤矿山 4235家,其中:地下矿山485家,露 天矿山3237家(其中:砖瓦粘土 1570家、采石场1495家、稀土矿88 家,其它84家),尾矿库372座,地 质勘查单位78家,采掘施工单位63家;
大型矿山5个,中型矿山28个,小 型矿山2129(不含砖瓦粘土矿); 以小型矿山居多,大中型矿山则多 为金属和水泥用灰岩等;在建地下 矿山71个,在建露天矿山160个, 在建尾矿库33个。
94
58
55 35 33 41
较大事故 起数
2
0
3
6
1
0
4
2
2
20
0
第二部分 矿山特别重大事故
relevant policies and work requirements for safety production in non coal requirements for production
矿山特别重大事故
矿山救护
以及与盲竖井相通的十中段、十一中段、十二中段,十四中段马头门附 近,井筒内通风管、玻璃钢隔板、电缆绝缘层等燃烧产生大量丙烷、丁 酮、苯等有毒烟气,随风向进入十中段、十一中段、十二中段,十四中 段平巷,造成上述区域现场部分作业人员不同程度中毒。
第三部分 非煤矿山工作目标
relevant policies and work requirements for safety production in non coal requirements for production
白塔二矿:该矿设计生产规模 0.3万吨/年,集体企业,实际年 产铁矿石2-3万吨。岭南矿: 该矿设计生产规模0.33万吨/年, 私营企业,实际年产铁矿石1- 2万吨。西郝庄矿:该矿设计生产 规模30万吨/年。非法越界开采 井下没有安全出口,没有独立完 善的矿井通风系统
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
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是指对非煤矿山进行系统性、科学性安全管理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它的目的是保障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的身体安全和健康。
一、安全管理的内容1.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是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
它包括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明非煤矿山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具体规定非煤矿山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在工作中应遵守的操作流程、安全措施、工艺要求等内容。
2.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非煤矿山的安全设施设备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安全设施设备包括防灾设施、逃生设施、安全监测设备等。
对于这些设施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3. 安全教育培训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培训是增强矿工安全意识和培养安全技能的重要手段。
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的入职培训、安全知识的定期培训、应急救援演练等。
安全教育培训应针对不同岗位和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进行分类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4. 安全监测与预警非煤矿山的安全监测和预警是事前防范和事故预警的重要手段。
安全监测包括对地质、水文地质、矿山内部环境等的监测,以及对矿工职业健康状况的监测。
安全预警则包括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预测和预警,包括地质灾害、瓦斯爆炸、火灾等。
5. 安全管理责任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责任要从矿区、企业、部门、个人四个级别落实。
矿区要制定安全管理计划,明确管理目标和责任分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部门要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落实安全责任;个人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二、安全管理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强调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原则,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非煤矿山十条规定详解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条文说明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生产。
矿山属高危行业,地下矿山更是重中之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
当前,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工程外包现象非常普遍,但很多矿山企业往往“以包代管”,导致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3年8月23日公布施行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令),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62号令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的势头。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施行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包括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同时明确了矿山企业带班下井领导应当履行的三项职责。
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及为其提供采掘工程施工服务的采掘施工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此规定,认真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2020年(安全生产)第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第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俩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X公司、总X公司和上市X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X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壹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能够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框架
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规范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爆破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选矿安全规程 大洋多金属结核矿产勘查规程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
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 石油天然气工业套管和油管的维护与使用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油气井用电雷管通用技术条件
(四)设计标准 66. GB 50070-2009 67. GB 50598-2010 68. GB 50771-2012 69. GB 50544-2009 70. GB 50421-2007 71. GB 50630-2010 72. GB 50863-2013 73. GB 50520-2009 74. GB 50521-2009
19. GB∕T 12972.7-2008
20. GB∕T 12972.8-2008
21. GB∕T 12972.9-2008
22. GB∕T 12972.10-2008 23. GB/T 13343-2008 24. GB/T 15113-2005 25. GB/T 18947-2003 26. GB/T 10604-2008 27. GB/T 19090-2003 28. GB/T 0598.1-2005 29. GB/T 12718-2009 30. GB/T 2527-2008 31. GB/T 12173-2008 32. GB/T 15112-2007
3
备注
33. GB/T 9808-2008 34. GB/T 12761-2010 35. GB/T 1022-2011 36. GB 16541-2010 37. GB 16542-2010 38. GB 7957-2003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矿山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矿山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责任的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实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三条非煤矿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各级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非煤矿山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主体,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资源、人员等保障措施,并定期对安全生产形势进行评估,采取措施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五条部门责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政策、标准、规范和技术措施,并对非煤矿山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理责任非煤矿山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七条管理责任非煤矿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落实日常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八条安全生产培训非煤矿山单位应当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应急演练等,确保员工了解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应急处置方法。
第九条安全生产设施非煤矿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建设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瓦斯抽放系统、排水及通风系统、防尘设备等,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条安全生产检查非煤矿山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记录检查情况和整改措施。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对于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执照、刑事处罚等。
非煤矿山法律法规汇总
非煤矿山法律法规汇总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1、法律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2、法规类: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4、规章类: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9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8号令);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1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3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1号令);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4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5号令);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42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8号令);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监总局31号令);5、地方性规章:湖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2号);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3号);湖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2号);湖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湖南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7号);湖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4号);湖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0号);湖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号)。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暂行规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办法
国家标准GB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劳动保护行业标准LD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JB 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 冶金工业行业标准YB
下一步研究加入的劳工公约主要是: 1993年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174号 1995年矿山安全和卫生公约—176号
1.安全生产法
2.矿山安全法
一3.职、业病非法防煤治矿法 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4.行政许可法
5.行政处罚法
6.刑法
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 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1~15条(国家政策)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 标准
2020年4月30日星期四
主要内容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宪法
安全生产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家标准
部门规章
行业标准
地方法规
地方标准 国际公约
宪法—第二章 第四十二条 加强劳动保护 改善劳动条件
第4页
矿山安全生产法律-人大发布的法律
产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项基本责任制
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5.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项规章制度
1. 安全检查制度 2.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3.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5.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6.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7.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8.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第38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 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 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 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 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 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 及其他证据的;
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 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 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 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 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矿山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
➢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评价 ➢ 第二十六条 安全设施设计要进行审查 ➢ 第二十七条 安全设施要经验收才能投产 ➢ 第二十四条 冶炼、加工项目的“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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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习题解析
习题解析
一、选择题:
1..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谁主管谁负 责,管生产必须管(A )。 A、 安全 B、 事故 C、经营 2.贯穿《安全生产法》主线的是重视和保障从业人员的(B )。 A、 知情权 B、 生命权 C、健康权 3.工作场所的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应该( B ) A、 考虑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要求 B、符合保护劳 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C、满足生产要求 4.机械撞击、摩擦或质量不平衡旋转等机械力作用下引起的 固体部件振动所产生的噪声是( B )。 A、 空气动力噪声 B、 机械性噪声 C、 磁性噪声 5.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企 业是(C )人以上。 A、 100 B、200 C、 300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内容介绍
生产 经营 单位 安全 生产 主体 责任
遵守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法》内容介绍
安全生产理念
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6.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 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
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6.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 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 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减少职工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 减少财产损失,可以增加企业效益,无疑 会促进生产的发展; 而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 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
二、《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特点
——突出核心 ——严肃问责 ——强化监督 ——重在预防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特点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特点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特点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特点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安全始终
是第一位的,是头等重要的大事,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才能促进生产,抓生产首先必须抓安全。安
全生产方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预防为主”是指实现安全生产的最有效措施是 对事故积极预防、主动预防,在每一项生产中都 首先要考虑安全因素,经常查隐患、找问题、堵 漏洞、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自觉形成一套预 防事故、保证安全的制度,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 芽状态。
3. 批评、
控告权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 出批评、检举、控告;(第51条 )
4.拒绝违章权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51条 )
5.停止作业权:发现直 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 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 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从 业 人 员 的 权 利
6.索赔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 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 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 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 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 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的义务
严格遵守 安全制度
服从管理
正确佩 戴和使
用PPE
第54条
1. 在作业过程中:
从业人员的义务
2. 接受安 全教育和 培训,掌 握安全生 产知识, 提高安全 生产技能 ,增强事 故预防和 应急处理 能力。 3.发现事 故隐患或 者其他不 安全因素 时,应立 即向现场 安全管理 人员或者 负责人报 告;接到 报告的人 员应当及 时予以处 理。
慢性中毒
11 % 9 %
9 %
急性 中毒
71%
尘肺
职业病和法定职业病 4.职业病分类(132种)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9种) (2)职业性皮肤病 (9种) (3)职业性眼病 (3种)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 (5)职业性化学中毒 (60种)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7种)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8)职业性传染病(5种) (9)职业性肿瘤(11种) (10)其他职业病(3种)
2.职业病的构成要件
法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 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
业病。
职业病和法定职业病
矿山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
讲课提纲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总体情况 主 要 内 容
二、《安全生产法》
三、《职业病防治法》 四、习题解析(部分)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总体情况
1.法律
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 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 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 一般有三种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 社会监督
《安全生产法》内容介绍 《安全生产法》内容介绍
主要负责人
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法》内容介绍
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法》内容介绍
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 的合法权益
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3.法律体系
3.法律体系
4.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法 专门法 相关法 安全生产法规——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安全生产规章——国务院的部委、直属机构制 定 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为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属 于强制性标准,必须贯彻实施;其他标准属于推 荐性标准,是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技术性补充 规范。
国务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加强对 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法》内容介绍
乡、镇人民政府 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
地方人民政府的 派出机关
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The
依照本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内容介绍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 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 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50条 )
2.建议权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50条 )
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
全的根本途径。
预防为主
把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放在安全生产
工作的首位,努力做到事前防范,而不是事后补救; 做到防范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5.安全生产方针及安全生产理念
(1)方 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
职业病和法定职业病
6.《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自2002年起,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为职业病防治法 宣传周,具体时间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宣传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 工会联合下发相关通知。
2018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6个《职业病防治 法》宣传周,本次宣传周以“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 行”为主题。
5.安全生产方针及安全生产理念
(1)方 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
全的根本途径。
安全第一
就是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
其他人员的安全放在首位;坚持以人为本,,生产 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
5.安全生产方针及安全生产理念
(1)方 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法》内容介绍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消防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交通运输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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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内容介绍
全的根本途径。
综合治理
施治标之策。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采取有力措施
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治标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实
5.安全生产方针及安全生产理念
(2)理 念——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以人为本 首先必须是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本,
在生产中获得安全保障,是劳 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 坚持安全发展 要求。 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保持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必然
职业病和法定职业病
5.常见职业病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
水泥厂工人 铸造厂工人 —— —— 水泥尘肺 铸工尘肺 矽肺 混合性尘肺 煤工尘肺
工具厂喷砂工 —— 电镀抛光工人 —— 炉前、年、2017年分别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出修改。现行版本7章88条。
3.我国职业病特点
1.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接触 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数以亿计,职业病防治工作 涉及三十多个行业;我国受不同程度职业危害的 职工总数高达两亿人,据初步统计,每年新发职 业病患者约2万人,其中尘肺约占八成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