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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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晋煤瓦发(2014)200号

晋煤瓦发(2014)200号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依照本规程对管辖的附属洗(选)煤厂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

第三条矿、洗(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矿、洗(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通风瓦斯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以及相关奖惩制度和瓦斯防治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对洗(选)煤厂实施直接管理的煤矿矿长和洗(选)煤厂(下简称厂)厂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洗(选)煤厂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二章通风管理

第五条厂所有建筑、转运皮带、二次扬尘、筛分及皮带受料等地点处均应实现自然通风。

第六条为排除余热余温,主厂房、浓缩池等地点除采用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换气,以增强通风效果。

第七条有瓦斯积聚的煤仓应安设局部通风机强制通风,局扇一用一备,原煤仓顶部、底部、煤精仓顶部、底部安设的局扇必须坚持连续运行,减少无计划停风。局部通风机一般为防爆抽出式风机。

第八条煤仓上部侧面应留设通风口,通风口数量和大小根据煤仓直径确定,实现煤仓内自然通风,同时在煤仓上部安设抽风机,以便在自然通风治理瓦斯有困难时风机开启处理仓内瓦斯。

第三章瓦斯管理

第九条厂区内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

第十条厂应设置专职瓦检员和巡检人员,定期巡查瓦斯区瓦斯浓度。瓦检员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和满足工作需要的胶皮管和检查棍等相关设备。检查储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口以下2米左右合适位置为准。洗煤厂内的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便携仪瓦斯检查仪,当发现瓦斯异常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地面煤(矸)仓、放煤(矸)点、封闭式储煤场、皮带走廊、返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等地点及机电设备周围应设置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点。瓦斯检查地点及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每班检查不少于3次,并将检查情况汇报通风调度站。

第十二条瓦斯最大的煤仓(原煤仓、精煤仓和缓冲仓)及与其相通的房间和走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三班巡回检查制度,制定检查图表。

2、煤仓设置高出房顶的瓦斯排放口。

3、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电设备和照明。

4、当瓦斯浓度达到%以上时,必须停止附近20米范围内的电器设备运转。

5、房间和走廊内的瓦斯浓度达到%以上时,必须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含照明电源),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四章监测监控

第十三条煤仓上方、封闭的地面机房内上方、封闭的地面煤仓下口、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浓度较高的地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十四条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值、断电范围符合AQ1029的规定,传感器的调校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厂的瓦斯传感器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上传。

第十六条原煤仓顶部、底部精煤仓顶部。装煤车间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为防爆型。

第五章粉尘管理

第十七条厂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第十八条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式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第十九条产尘点应尽可能实现封闭除尘。每月对洗煤厂内的粉尘至少测定一次。

第六章防灭火管理

第二十条厂内各建筑均应留设安全出口及安全疏散通道,合理进行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并采用相应的建筑构造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室内装修材料的选用等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洗(选)煤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583中的有关规定。

厂房内严禁使用火炉取暖。

第二十二条厂必须建立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按规定配备消防栓,易燃易爆地点应配备有灭火器。

第二十三条厂的焊接作业管理,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报厂长、总工程师批准。

2、焊接作业前,必须联系有关部门派专职瓦检员现场全过程检测瓦斯浓度变化情况。

3、焊接作业前及其过程中要始终打开房间走廊的窗户进行通风。

4、在煤仓顶部20米范围内进行作业时,必须放空存煤,上下通气形成一定风流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工作,特殊情况必须采取强制排放瓦斯的措施。

5、每次焊接作业时都必须采取可靠的接火、湿式降温措施,把煤仓口及测位口、观察口盖严,防止火星坠入煤仓引发事故,严禁将燃烧的棉丝等物品扔入煤仓。施工现场的火柴必须专人携带。

6、焊接作业地点下方的煤仓在作业期间必须停止装运。

7、焊接作业前,专职瓦检员检查施工地点20米范围内,储煤仓内等处得瓦斯浓度只有在不超过%时方可进行电氧焊工作。

8、施工现场完毕后要派专人观察一小时,确认无火种,无隐患存在方可离开。

9、煤仓风机有一台停止运转后不得进行焊接作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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