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苹果公司、英国IP公司诉唯冠IPAD商标权属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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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合作案例-----苹果和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之争

国际技术合作案例-----苹果和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之争

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合作经营一、案例选题的背景:美国苹果公司与深证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侵权案始于2010年,当时苹果公司以深圳涉嫌侵犯苹果公司IPAD的商标而将唯冠公司告上法庭,审理此侵权案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苹果败诉,因而唯冠再次以涉嫌侵犯IPAD商标权将苹果公司告上法庭,初审结果唯冠胜诉,大陆各地IPAD销售商纷纷借道工商部门发出的下架令。

其实IPAD商标,唯冠早在2001年已经申请注册,但苹果公司在大陆销售新产品IPAD并未取得深圳唯冠公司的同意。

2009年台湾唯冠以3.5万英镑向英国IP公司转让旗下的所有商标。

2010年2月,苹果IP公司又以10英镑,向苹果公司转让了有关商标。

关于两家公司:(1)唯冠公司:唯冠公司成立于1989年,是全球四大显示器生产商之一。

提供显示类产品,产品在超过50个国家上市,世界各地均设有业务人员。

唯冠生产的产品有液晶(LCD)显示器和显像管(CRT) 显示器、及平面数码液晶电视机与等离子(PDP) 电视机。

在中国大陆、台湾、香港、美国、巴西、英国、荷兰、比利时、德国、俄罗斯及中东等等地区设有营业与服务中心。

唯冠公司近两年经营不善,已经欠下了银行10—20亿元的债务。

(2)苹果公司:苹果公司,原称苹果电脑公司,是全球第一大手机生产商,是全球最大的PC厂商,也是世界上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其核心业务是电子科技产品。

苹果的Apple II于1970年代助长了个人电脑革命,其后的Macintosh接力于1980年代持续发展。

最知名的产品是其出品的Apple II、Macintosh电脑、iPod音乐播放器、iTunes商店、iMac一体机、iPhone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等。

在高科技企业中以创新而闻名。

2012年2月底,苹果市值在派息预期的刺激下大涨,一举突破5000亿美元关口。

(3)iPad是苹果移动设备三驾马车(iPod、iPhone以及iPad)的重要一环,去年全球销量达到3200万部,给苹果带来204亿美元营收。

ipad商标案及法律争议

ipad商标案及法律争议

IPAD商标案及法律争议IPAD案件对于整个业界影响极大。

美国苹果公司作为行业巨头,在IPAD商标被唯冠公司注册的情况下,与唯冠集团进行了关于IPAD商标的交易。

交易涉及全球各个国家的IPAD 商标权。

交易已经完成,苹果方以3.5万英镑的价格买入了唯冠的IPAD商标。

但是为什么唯冠又提起了苹果的侵权诉讼,最终苹果方以和解方式赔偿了唯冠6千万美金。

那么IPAD 商标案究竟如何?2000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唯冠台北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IP公司)。

深圳唯冠表示中国国内的两项IPAD商标并非台湾唯冠所有,台湾唯冠无权将苹果商标转让给苹果方。

苹果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

苹果一方诉称: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订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

苹果方请求法院判令注册号1530557“iPad”、注册号1682310“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

2010年4月19日,深圳中院受理该案。

同年12月,深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IP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通过商业方式获取他人商标,应负有严格的注意义务。

依照我国法律,商标权的转让,要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且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商标权转让才生效。

中国国内两项IPAD商标没有经过必要的行政转让手续,所以没有发生商标转让行为。

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不成立。

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唯冠公司代理律师肖才元表示,唯冠在广东地区对苹果授权经销商提起诉讼,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侵权——停止使用IPAD商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院已分别受理案件。

论道iPad商标纠纷案

论道iPad商标纠纷案

论道iPad商标纠纷案作者:孙文静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2年第03期从法理的角度上看存在两个iPad商标,一是注册商标,二是通过使用而获得的商标。

这个案子最大的冲突其实是注册商标和因使用而获得的商标的价值冲突,这涉及商标权的本质说。

使用并且产生出商业价值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标,注册只是意味着你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力。

而唯冠在所有的案件中为何没有要求赔偿,因为他没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质商标权。

根据最高院的解释,如果你只有一个商标而没有去使用,是达不到赔偿条件的。

所以从《商标法》的本质来看,深圳唯冠确实有注册商标权,但苹果公司通过产品、品牌广告宣传等获得了市场知名度,我认为其实他也获得了某种商标权。

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注册在先,但是毫无置疑,苹果公司的iPad知名在先。

法律的源泉有两端,一端是依法申请获准,履行程序性权利就获得的初始的、但是我认为是弱化的注册商标权。

我国《商标法》三修征求意见稿中也谈到,如果注册商标没有使用,即使侵权成立也没有赔偿,最多支付一些合理费用,所以这个权利一定程度是弱化的权利。

而另一端是因使用而产生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度的商标,我认为这才是《商标法》立法保护的本意和初衷,是要重点保护强化的。

另一方面,因为iPad太抢眼了,使得它的名称不再是一个很狭义的商标,而是逐渐演变为一种“通用名称”,不再区别商品的服务和来源,而是指一类商品。

如果iPad被认定为通用名称,那么他就属于公众,不再属于任何人。

游闽键:协力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iPad商标到底归谁,有两层含义:一是注册的,二是使用的。

回归到知识产权法的本质,到底我们的商标保护的价值走向是什么?商标本身是区别产品来源、产地、生产者的一个标识。

那么显而易见,把生产者和iPad这个标识连接起来的不是唯冠,而是苹果。

于国富: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从深圳唯冠的方面来说,别期望对苹果要价太高,否则可能真的逼苹果iPad退出中国市场,而如果苹果放弃iPad大陆商标,这一商标对深圳唯冠的价值也不会太高了。

ipad商标案

ipad商标案

案件直播
本案是一个吸引了全球目光的 案件,如果本案的当事人不是 苹果公司,如果不涉及到iPad 产品,是否还会有这么受关注 ?本案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 为苹果公司的产品受到消费者 喜爱,而iPad商标的价值是苹 果公司创造的。 一审判决令我们失望,如 果二审法院最后判决将iPad商 标归唯冠所有的话,对苹果公 司是极不公平的。希望二审法 院给予苹果公司公平公正的判 决结果。
隐名代理
苹果案给我们的启示
Sub Title
苹果案给我们的启示
1、对我国企业发展 的启示 2、知识无国界, 知识产权有国界
3、了解现代公司制 度
对我国企业发展的启示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 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 。 享受的专有权利。 我国的商标法, 与世界大多数国 家一样,采用“ 注册先得”的游 戏规则
唯冠国际ceo:杨荣山
2.案件始末
4. 2010年4月7日,IP公司与苹果公司签署协议,以10英 镑的象征性的价格转让所有其取得的“iPad”商标相关权益 。同时,苹果公司和IP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大陆iPad商 标的转让过户,被中国商标局驳回。 然而,就在按照中国法律iPad商标权属并未发生转移的情 况下,苹果公司在其生产的平板电脑产品上使用“iPad”商 标,并向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市场销售了上述商品。
2.案件始末
7.二者开始在法庭正式针锋相对
苹果 深圳唯冠
2.案件始末
2010年4月19日 ,深圳中院开始 受理此案。
2011年2月23 日
三 次 开 庭 审 理
2011年10月18日
2011年8月21日
2.案件始末
期间,双方发表声明
苹果

苹果诉唯冠商标权属纷争案

苹果诉唯冠商标权属纷争案
双方就以3.5万英镑对价一揽子转让全部10个Ipad商标达成一致意见后, 袁辉提供由其上司麦世宏在台湾与IP公司签署商标转让协议。2009年12 月,台湾唯冠公司董事长杨荣山代表公司签署书面授权,授权该公司法 务部部长麦世宏代为签署上述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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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23日,双方正式签署转让协议,IP公司随后向台湾唯冠公司支付 了3.5万英镑对价款。2010年2月,IP公司又以10英镑的对价将上述10个 Ipad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至此,苹果公司浮出水面,并开始部署平板 电脑Ipad1在全球的销售。同年4月3日,Ipad1一上市就遭市场哄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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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 相关法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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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
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
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
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021管/7/1 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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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 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 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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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情介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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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揭秘苹果诉唯冠Ipad权属纠纷案。一边是世界市值第一的公司,另一
边是濒临破产的企业,无论是“狮子大开口”还是“蚂蚁撼倒大象”,该案的成功调

ipad商标侵权案

ipad商标侵权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悉,6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正式生效。 日前,苹果公司已按调解书的要求向广东高院指定账户汇入6000万美元,并于6月28日向该案的一审法院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送达了将涉案 iPad商标过户给苹果公司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原告唯冠方面的诉求包括:要苹果停止销售带有iPad商标的产品,拆除店面的相关标识,销毁相关宣传品以 及在媒体上刊文消除影响,赔偿诉讼费用一万元等等。
被告苹果方面出示的一个证据是涉及到关键的ipad商标中国大陆地区的转让协议呈批表,有深圳唯冠的负责 人杨荣山在这个表上批了“准”字。
目前举证质证的环节已经完成。被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请法院驳回原告“禁售令”诉讼请求,并 且终止本案的审理。
这意味着,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圆满解决。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透露,在今年2月29日公开审理此案后,承办案件的合议庭认为,为使纠纷双方利益 最大化,调解是最佳选择。目前唯冠公司债权人已达数百人,其最大的财产估值主要集中在iPad商标的价值上, 诉讼前,涉案商标已被数个银行申请轮候查封,一旦该商标价值发生贬损的话,将会导致债权人更大损失。
事件简介
2010年,苹果向法院请求判决“iPad”商标权的所有权,并向深圳唯冠索赔相关费用。该案在2010年4月19 日受理,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 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苹果方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万元。2012年2月29日,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审中双方言辞犀利对抗激烈,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唯冠与苹果商标权纠纷案

唯冠与苹果商标权纠纷案

一个是全球最具品牌的电子巨头,一个是负债累累、即将破产的濒危企业。

当骄傲的巨头遇上亡命的“陌路狂徒”,这场“iPad”商标抢夺战就变得精彩纷呈、结局难料,它们之间到底有着怎样的利益博弈?就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唯冠深陷“案中案”“iPad”之争波澜再起IPad——苹果公司推出的平板电脑,是近几年电子产品市场上的新宠,占据了中国大陆平板电脑市场70%以上的销售份额,也是苹果公司最受欢迎的产品之一。

近期,苹果和唯冠之间ipad商标纠纷又让iPad热度再升。

在这场由商标权引发的纠纷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利益博弈。

苹果用iPad商标向中国人展示了其领先世界的科技与创意,而中国人也将对苹果产品的信赖与认可寄托在“iPad”中。

然而很少有人知道,iPad商标最初不是苹果的,而是由香港唯冠国际注册的。

在2009年,苹果通过英国的IP公司用3.5万英镑购得台北唯冠的iPad全球商标。

但大陆iPad商标的所有权在深圳唯冠手中,而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同为香港唯冠国际的子公司,并无隶属关系。

为了取得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专用权,2011年4月,苹果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状告唯冠,请求获得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专用权。

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重创,此时的唯冠已负债累累,濒临破产。

其大部分资产已作为抵押被银行冻结,因其无力偿还台湾富邦债务,被富邦告上法庭并提起破产申请。

为了摆脱危机、挽救企业,唯冠将目光投向了价值巨大的“iPad”商标,迅速通过司法、行政、海关等多种手段全面展开对苹果的攻势。

一审中唯冠以压倒式优势获胜。

这个商标权纠纷案堪称经典,我们无从考量,更无法预知结果,但是苹果与唯冠之间的“iPad”商标权之争折射出商标博弈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令人深思。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发展带来了跨法域的商标保护新问题,而中国市场的商标权纠纷尤为突出。

中国品牌研究院调研结果显示,早在十几年前中国知名商标就已经开始在国外遭遇抢注,如“同仁堂”商标、天津著名品牌“狗不理”包子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先后被在国外的经销商抢注。

苹果和唯冠的商标之争

苹果和唯冠的商标之争

商标如何没有被转让成功, 这是一个道德问题;商标的 确没有转让成功,却是一个 现实问题。道德判断无法取 代现实,更不应取代程序正 义。支持苹果的人士不妨鼓 励、帮助苹果找出更多的证 据来推翻此前的判决,一味 地从道德或公正角度指责现 状,并不能有多大帮助。
IPAD商标权诉讼进程
深圳中院
• 2011年02月 • 2011年12月5日
苹果:拖延是最佳选择

唯冠:道德不是你说了算

目前苹果其实有两条路可以 选择,一条是和唯冠谈判, 出一笔钱满足唯冠,买下 ipad在中国的商标。另一条 路就是千方百计的拖延审理 过程,唯冠现在已经在破产 清算的边缘,这个案子拖个 三五年乃至七八年,估计唯 冠不一定陪的起。不过苹果 目前的态度异常强硬,看来 是打算走后一条路


苹果诉唯冠商标权权属纠纷 案开庭 苹果一审判决败诉
广东高院
• 2012年1月5日 • 2012年2月29日


苹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法院表示将择日 宣判
上海法院
• 2012年1月

唯冠向上海法院申请禁止令 要求禁售iPad产品,被驳回, 中止诉讼

2012年2月17日 唯冠不服上海浦东法院驳回禁售 iPad的申请,赴美起诉苹果商业欺诈

在大多数国家尤其是欧 美,商标权几乎是彻底 的私权利,既然协议没 问题,所以商标转让是 铁板钉钉的事情。
在中国,商标权并非绝 对的私权,国家有一定的 干预能力,再加上中国凡 是需要政府部门登记或者 备案的程序,绝大多数都 无法将政府完全排除在外。
目录
背景
现状
原因
启示
启示
提醒国内的企业,或者将来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 企业,要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经营。保护 是很全面的也是很重要的,因为它涉及很多方面, 从知识产权方面来讲呢,商标只是知识产权的一部 分,可能还涉及专利,如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登记、 海关备案等,哪一方面保护不到位都可能出现问题, 所以,企业要注重对无形资产的保护。

ipad之争—也谈商标的转让与国际保护问题

ipad之争—也谈商标的转让与国际保护问题

ipad之争—浅析商标的转让与国际保护摘要:自2009年开始的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美国苹果公司关于iPAD 商标的纠纷愈演愈烈,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

双方争议的核心为苹果公司通过隐名代理与唯冠(台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该协议是否对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具有约束力。

本文以苹果公司与唯冠(台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签订的合同入手,重点从我国商标法以及当前世界各国对商标的国际保护的角度入手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商标权纠纷商标转让商标权的国际保护一.纠纷缘由美国苹果公司:苹果公司,原称苹果电脑公司,是全球第一大手机生产商,是全球最大的PC厂商,也是世界上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其核心业务是电子科技产品。

苹果的Apple II于1970年代助长了个人电脑革命,其后的Macintosh 接力于1980年代持续发展。

最知名的产品是其出品的Apple II、Macintosh电脑、iPod音乐播放器、iTunes商店、iMac一体机、iPhone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等。

在高科技企业中以创新而闻名。

2012年2月底,苹果市值在派息预期的刺激下大涨,一举突破5000亿美元关口。

英国IP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P公司”):即IPADL,是苹果公司在英国的一个子公司。

是苹果公司当年为了购买IPAD商标而设立的一个子公司。

唯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唯冠集团最大最核心的研发生产基地,公司于1991年落户深圳,1994年进驻沙头角保税区,拥有员工五千多人,是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及中国外贸出口百强之一。

唯冠科技是一家以专业电脑显示器研发、生产、销售为主的的综合性IT集团企业,属下有2家分别在台湾和香港的上市公司以及分布在中国、美国、欧洲、南美洲的16家分支机构和遍布全球的销售和服务网点。

2011年12月,苹果公司状告唯冠侵权一案在深圳中院进行一审判决,唯冠胜诉。

随后,唯冠对苹果授权经销商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使用iPAD 商标。

iPAD商标之争讲稿

iPAD商标之争讲稿

iPAD商标之争【第一张】(手拿iPAD)几个月前,它是苹果家族的主角之一,等待它的似乎只有被iPAD3淘汰的宿命;去年年末,果粉一边骂唯冠,一边为它想新名字;如今,iPAD3已经上市,但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何去何从仍是未知数。

很高兴今天能和大家一起从国际经济法角度关注热点案件——iPAD商标之争。

对这样一个热点案件,很可能在座的同学比我们了解的更深入,但也可能陷入了常见的误读。

首先,就想和大家一起剖析两个最常见的误读。

【第二张】第一,这不是一个恶意抢注问题。

我相信很多人,包括我在内,看到有关iPAD商标之争相关新闻的第一反应就是——“苹果”被抢注了?!因为苹果巨大的影响力,对绝大多数人而言,iPAD就等于苹果平板电脑。

忽然杀出的毫无名气的深圳唯冠,被怀疑成牟取暴利的商标抢注者也可以理解。

所谓商标抢注,其定义如PPT所示。

简单来说,可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是为了牟取暴利,比如“林书豪”在2010年7月就被无锡一家公司注册为商标;第二种是为了搭便车,跨类别抢注商标;第三种则是阻止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进入市场,德国西门子就对海信实施过该行为。

PPT上左侧的黄蓝黑三色的商标为著名调味品品牌“王致和”在国内的注册商标,右侧则为德国欧凯公司在德国抢注的商标。

这家德国公司是柏林一家主要经营中国商品的超市,其员工全部是华人。

它们除了王致和以外,还抢注了老干妈、郫县豆瓣、洽洽瓜子、白家方便面粉丝和今麦郎等。

“王致和”注册商标图样OKAI公司注册的商标图样【第三张】但iPAD商标之争绝不是一个商标抢注案例。

因为早在2001年,深圳唯冠公司就注册了iPAD商标,并生产相关产品。

而苹果公司的第一款iPAD产品,则诞生在2010年。

【第四张】第二,这也不是一个民族情感问题。

在急于站队的今天,不是五毛党,似乎就有带路党的嫌疑。

唯冠支持者,大骂苹果粉丝崇洋媚外;果粉又指责唯冠居心险恶,丝毫不讲商业道德。

但在我看来,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仅以注册地国籍来严格区分民族企业和外国企业,是有失偏颇的。

[法律资料]iPad商标权案

[法律资料]iPad商标权案

iPad商标权案2000年左右,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域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左右,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XX)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截止2001年,苹果IPAD内部产品计划还尚未开始。

2006年,苹果内部开始IPAD开发计划。

2006年同年,当时的唯冠成为全球第四大平板生产商,在全球11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7处分公司(中国大陆、XX、XX、美国、巴西、英国、荷兰、比利时、德国、俄罗斯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全球5个国家(中国、巴西、墨西哥、德国和俄罗斯)共计拥有7处生产基地,全球约有11,000 名员工。

其产品以液晶、等离子显示器为主,多为OEM,自有品牌中比较有名的为Proview(相信很多老鸟们对这个牌子都有印象)2009年,苹果IPAD内部开发完成,即将上市2009年,苹果在英国注册皮包公司:IP公司2009年,该皮包公司即IP公司出面向唯冠台北公司购买了其旗下的iPad商标。

2009年,皮包公司IP公司以10英镑的价格将买到的IPAD商标卖给苹果公司。

2010年初,IPAD产品在全球上市,包括大陆市场。

相信唯冠看到这个消息肯定下巴都掉下来了——早知道IPAD是苹果平板用的商标,怎么也不会3.5万英镑卖掉。

不过唯冠并未因大陆商标使用权问题向苹果发起诉讼。

2010年,苹果公司在XX向唯冠发起诉讼,要求唯冠无偿将IPAD商标大陆地区使用权交给苹果,并赔偿苹果公司400万人民币(约40万英镑)。

2010年,唯冠公司因公司运营和资金问题,股票被停牌2011年,苹果在自己发起的诉讼案中败诉2011年,唯冠向苹果发起反诉讼,要求处理苹果公司商标侵权问题。

2012年,唯冠公司在诉讼案中一审胜诉。

中广网广州2月29日消息(记者李杨)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iPad商标权案"目前正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去年2月份,XX唯冠公司和美国苹果公司的iPad商标权之争首次在XX对簿公堂,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苹果一审败诉。

苹果公司诉深圳唯冠公司商标权属纠纷案

苹果公司诉深圳唯冠公司商标权属纠纷案

苹果公司诉深圳唯冠公司商标权属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当案件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为实现价值最大化、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调解结案,这是涉外商标权权属纠纷解决的新路径。

正文苹果公司诉深圳唯冠公司商标权属纠纷案2001年,深圳唯冠公司在我国注册了涉案两“iPad”商标。

IP公司于2009年8月向英国唯冠公司发出要约“希望能够购买所有唯冠拥有的iPad商标”。

经磋商,2009年12月17日,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在台湾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以3.5万英镑为对价向IP公司转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iPad商标。

2010年2月,IP公司签订《权利转让协议》向苹果公司转让涉案两商标。

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以深圳唯冠公司为被告,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根据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判令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拥有的涉案两“iPad”商标归其所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商标转让协议是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对深圳唯冠公司没有约束力,也没有构成表见代理,故判决驳回了苹果公司等的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IP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多次调解,终使双方于2012年6月达成调解协议,由苹果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唯冠公司将涉案“iPad”商标过户给苹果公司。

该调解协议已经执行。

法院评论由于诉讼时唯冠公司已濒临破产,涉案“iPad”商标被数个银行申请轮候查封,案件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备受国内外关注。

调解结案,实现了iPad商标的价值最大化,有力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探索了涉外商标权权属纠纷解决的新路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苹果与唯冠的ipad商标之争

苹果与唯冠的ipad商标之争

唯冠苹果iPad商标之争始末2000年:唯冠台北公司注册iPad电脑等多种电子产品的欧洲与世界其他各地的商标。

之后唯冠科技(深圳)公司先后申请注册了两项iPad中国商标。

2009年12月:IP发展与台湾唯冠签署商标转让协议,以3.5万英镑转让10个iPad 商标。

而深圳唯冠(微博)表示,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此转让中。

2010年2月:IP发展公司又以10英镑的价格将上述10个iPad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

2010年4月:深圳市中级法院受理苹果诉唯冠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苹果一审败诉,赔偿和商标要求被驳回。

2012年1月苹果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2月:唯冠科技在上海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苹果iPad执行禁售令。

上海法院驳回唯冠要求苹果停售iPad申请。

2012年3月:苹果iPad3将发布前夕,深圳唯冠对苹果发起实质性的“阻击”行动,唯冠向海关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海关备案扣压苹果iPad系列产品。

2012年7月:苹果公司同意向深圳唯冠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就关于iPad商标权一案达成和解。

2012年5月:美国加州高级法院驳回唯冠对苹果iPad商标权诉讼。

市中院一审判苹果败诉美国苹果公司、IP发展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权属纠纷,于2010年5月正式诉诸深圳市中级法院。

该院一审认为,订立转让合同的台湾唯冠公司无法代表深圳唯冠公司,苹果公司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表见代理成立,并以此为由驳回IP发展公司、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后两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广东高院于今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都聘请国内较为知名的律师参与庭审,庭审辩论十分激烈。

庭后,承办案件的合议庭经过认真严谨的分析合议认为,为使纠纷双方利益最大化,调解是最佳选择。

据了解,深圳唯冠公司目前已负债累累,其债权人达到数百人,其最大的财产估值主要集中在iPad商标的价值上。

苹果公司、IP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案

苹果公司、IP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案

苹果公司、IP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号】(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9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2.06.25裁判规则根据我国商标权法规定,商标权转让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并办理必要的转让手续。

书面协议签订主体不包括商标权人,涉案商标权人也没有与协议任何一方成立表见代理行为的,协议对商标权人不产生拘束力,商标权转让行为无效。

正文苹果公司、IP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案2000年,唯冠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分别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其中包括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

2009年,苹果公司通过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下称IP公司)与唯冠集团旗下一家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公司。

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归其所有并赔偿其损失4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最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促成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

法院评论苹果公司ipad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获得该商标对其来讲意义重大。

而该案纠纷发生时,深圳唯冠公司濒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iPad商标上。

对双方来讲,调解是其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

法院从这一基础出发,最终促成双方调解。

该案的成功调解彻底解决双方在美国、中国香港以及内地的一系列纷争,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

唯冠VS苹果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二审答辩状

唯冠VS苹果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二审答辩状

唯冠VS苹果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二审答辩状案件一审简述及双方二审观点摘要国内最为引人关注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原告(美国)苹果公司(Apple Inc)、(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一审已由深圳市中级人民院审结。

原告苹果公司、IP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1、判令注册号第1590557号“IPAD”商标、注册号第1682310号“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受损失人民币4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深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才元律师为胜诉一方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主办律师、第一代理人。

苹果公司、IP公司不服深圳中院(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08、233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月5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苹果一方上诉状,长达24页,主要观点为:1、原告与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已成立合同并实际履行,一审判决认定有误;2、英国唯冠、被告、台湾唯冠之间存在委托关系、3、一审判决排除适用约定的香港法没有法律依据;4、一审判决认定适用中国法没有法律依据、关于商标交易的适用法律错误、即使假设应当适用中国法,就表见代理问题,相关的中国法律没有被恰当地适用;5、合同成立应适用实际履行的法律规定、合同效力应适用间接代理(隐名代理)的法律规定、杨荣山的行为对深圳唯冠有法律效力;6、一审程序错误,台湾唯冠是本案的重要利害关系人,应依法追加为案件当事人;7、一审判决违背“利益平衡”原则,有损社会公众利益。

唯冠公司二审答辩的主要观点为:1、苹果一方提交的“核心”证据---所谓的电子邮件均发生在苹果一方与本案案外人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并无我方任何授权人员的参与。

2、从苹果一方一审提供的、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邮件“内容”来看,也可以看到出让方均系指台湾唯冠,而不是我方---深圳唯冠。

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之争

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之争

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之争******** ****事件发生背景深圳唯冠是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2001年该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得“iPad”两个商标的注册。

2009年底,英国IP公司和唯冠国际在台湾的子公司即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台湾唯冠以3.5万英镑的对价向英国IP公司转让了旗下包括“iPad”在内的所有商标。

2010年2月,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为代价,向苹果公司转让有关商标的所有权利。

但事情并没有终止,反而刚刚开始。

2010年9月,iPad进入中国内地市场。

而在同年4月19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苹果公司和IP公司起诉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纠纷案。

苹果公司和IP公司请求判令“iPad”商标专用权归他们所有。

不过此案经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在2011年1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不服深圳中院判决,并于2012年1月5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而此前,深圳唯冠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浦东法院提起了对苹果iPad 商标侵权诉讼,分别要求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和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停止使用iPad商标。

IPAD商标纠纷史2000年唯冠台北公司注册iPad电脑等多种电子产品的欧洲与世界其他各地的商标。

2001年唯冠科技(深圳)公司先后是申请注册了两项iPad中国商标。

2009年苹果用3.5万英镑获得了iPad的海外商标权。

不过唯冠科技称,iPad的中国大陆商标权属于唯冠科技公司所有。

2011年2月唯冠和苹果iPad商标权之争首次在深圳对簿公堂,而这也是双方的一次正式交锋。

2011年12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苹果一审败诉,赔偿和商标要求被驳回。

唯冠在深圳福田、惠州起诉了苹果当地经销商。

目前案件还未开庭。

iPad商标权案二审未当庭宣判

iPad商标权案二审未当庭宣判

iPad商标权案二审未当庭宣判2012年03月01日05:36南方都市报[微博]海鹏飞我要评论(0)字号:T|T转播到腾讯微博苹果公司知识产权调查员Graham Michael Robinson出庭作证,介绍他与深圳唯冠员工袁辉邮件往来商谈收购ipad商标经过。

南都记者冯宙锋摄南都讯昨日,“具有全球影响力”的iPad商标权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法庭内外,云集了包括美国媒体在内的境内外逾百名记者。

美国苹果公司和英国ip公司作为该案上诉人共派出4位律师出庭,被上诉人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唯冠)由两名代理律师应诉。

双方针锋相对,火药味十足。

苹果指责深圳唯冠窥视iPad热销形成的巨大商标价值,深圳唯冠则反驳苹果ipad“堂而皇之闯入中国市场,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上开了一个极其恶劣的先例”。

“因为苹果公司的产品受到喜爱,ipad商标才价值连城,这个价值是苹果公司创造的。

”苹果公司代理律师称,这种情况下判决Ipad商标不归苹果公司所有,而由唯冠所有的话,很不公平,违反利益平衡原则,损害公共利益。

深圳唯冠代理律师称,当初苹果公司绕道骗取ipad商标,心急出错,纯属谋取公司利润的商业行为,不能以公共利益为名挟持法院。

由于庭审争辩激烈,审判长不得不反复提醒,双方律师发言和起立走动之前都应经得法庭的允许,并再三向双方强调,发言不要带有攻击性。

以至于在庭审辩论阶段,审判长甚至大声斥责一位律师:“究竟是你主导庭审,还是我主导?”昨日庭审引来国内外媒体关注,广东高院特意开放4个法庭给逾百名记者观看视频同步直播。

广东高院官方微博“法耀岭南”进行了全程网络直播。

上周上海浦东区法院裁定驳回深圳唯冠提出的“禁售令”,并中止该案诉讼。

有分析称广东省高院二审判决或决定ipad中国大陆商标权最终归属,而这又将直接影响苹果iPad的公开销售。

但昨日庭审持续5个多小时结束后,并未当庭宣判。

庭审最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双方均表示需征求委托人意见后,再作答复。

唯冠苹果商标权属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唯冠苹果商标权属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唯冠VS苹果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二审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诉人苹果公司(Apple Inc.)、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亦称“深圳唯冠”)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9号】今天开庭审理,受被上诉人及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围绕庭审的焦点问题和二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苹果一方一直强调商标转让须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协议、电子邮件不具有约束力。

特别说明:本代理词中对电子邮件内容的部分引用,仅仅用于从不同角度、不同深度对上诉人的主张进行驳击,并不表示对材料本身的认可。

该类材料均没有本案被上诉人授权代表的参与,与我方无关,上诉人(原告)提交的电子邮件均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苹果一方从一开始就只认可书面协议的效力以IP公司代表“Jonathan Hargreaves ”发给Tim或袁辉的邮件为例:1)2009年9月22日6:55发给Tim的邮件(上诉人一审第4号邮件):“我会在接下来几天内准备书面的文件并发给你。

我收到通知我们将需要一位经过授权能代表唯冠的人来签署书面协议和转让协议。

你可以签署么?或者其他哪位可以签署?烦请告知以便我们准备文件供其签署”。

2)2009年10月23日14:35发给袁辉的邮件((上诉人一审第12号邮件)内容为:“2、我会让我的律师准备书面协议和转让文件将IPAD的权益转给我公司。

3、唯冠需要就涉及的地域签署书面协议和转让文件4、我们收到经签字的文件后会支付给唯冠30000英镑”。

3)2009年11月10日17:35发给袁辉的邮件(被上诉人二审证据1)内容为“1、我方律师已经准备了一份简单的协议,包括唯冠同意将IPAD的所有权利转让给我公司的惯用条款……3、如你方满意合同,请由唯冠的授权代表人签署”。

4)2009年11月23日19:55发给袁辉的邮件(上诉人一审第19号邮件)内容为“我可以把我的律师提供给我的信息发给你,我只需要验证信息是否准确”。

合规经营部:IPAD商标之战

合规经营部:IPAD商标之战
IPAD商标之战
------苹果与唯冠商标纠纷案的启示
合规经营部 2013年511年12
月5日,法院一审判决苹果公司
败诉,这意味着苹果公司畅销的 平板电脑有可能是侵权的!
IPAD商标权到底是谁的?
第一原告苹果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以生产和销售电子 科技产品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唯冠拒绝向商标局提出IPAD商标权转让申请。苹果公司与IP公司无奈
于2010年6月将深圳唯冠起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 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 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 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是企业极为重要的无 形资产,几乎承载了企业 所创造的全部商誉。建立 健全商标管理体系,完善 商标管理制度,使商标管 理有效地融入到企业的日 常管理当中。
苹果公司在未实际取得 IPAD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 即开始在中国销售其iPad 平板电脑,结果遭到唯冠 的阻击。虽然苹果这样做 有着闪电占领市场的考虑, 存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 但苹果毕竟是一个经济巨 头,其做法对于其他企业, 特别是处于发展中的企业 不值得借鉴。
向香港法院申请禁止令,阻止深圳唯冠行使 IPAD商标权,禁止商标转让。
在一审败诉后,苹果新任CEO库克选择中国作为履 新后访问的第一个国家,在北京会见李克强总理, 虽然没提IPAD商标案,但唯冠认为苹果通过政府公 关干预司法。

在一审诉讼尚未结束时,深圳唯冠就向各地工商部门投诉苹果公司和其经销商涉嫌商
二、异议答辩商标
1、针对荷兰全球人寿对“百年人寿与LOGO组合”商标提出的异议进行答辩; 2、针对邓少军对“百年人寿”和“百年人寿与LOGO组合” 商标提出的异议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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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苹果公司、英国IP公司诉唯冠IPAD商标权属案代理词美国苹果公司、英国IP公司诉唯冠IPAD商标权属案代理词被告代理人肖才元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苹果公司(Apple Inc.)、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亦称“深圳唯冠”)商标权属纠纷二案(208号、233号)今天开庭审理,受被告方的委托,并受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出庭参与诉讼活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部分对原告证据质证一、原告的“核心”证据《授权书》、《协议》、35000英镑之银行汇票及所谓的电子邮件发生在原告二与本案案外人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以下亦称“台湾唯冠”),与我方即本案被告无关。

这些材料恰恰是原告方荒唐错误的记载。

1、《授权书》记载的授权人,明确为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加盖的公章也是该公司的印鉴。

2、《协议》即IPAD商标转让协议(以及相关配套文件),转让双方主体的记载为: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台北县6/F,No.1,Pau-Sheng Pau-Sheng Road,Yung Ho City (“唯冠”);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

而该转让协议将非缔约方---归我方所有的两IPAD中国注册商标(1590557号、1682310号)进行转让,显然是无权处置,不产生效力的。

3、巴克莱银行汇票,原告提供汇票的收款人为“Proview Electronics Co.,Ltd”(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无关。

4、所谓的电子邮件发生于原告与台湾唯冠联系人之间,我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并且,根据原告二与台湾唯冠之间的协议,以及台湾唯冠联系人邮件中的特别提示,电子邮件均不作为依据。

(1)该邮件尽管由一家公证处制作了公证书,我方仍明确地指出:不合法、不真实。

该电子邮箱主人是外国人,行为均发生在境外,依照中国司法诉讼证据规则,必须是由境外当地公证、中国相关使领馆认证,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而本案中,原告违反上述程序进行,径直说服一家与本案没有丝毫联系的外地(GZ)公证机构出证-----深圳公证处对此是不可能出证的。

此外,还需特别指出的是:邮箱标明的主人-----即原告二的授权代表Jonathan Hargreaves,地球上根本不存在此自然人,是一虚幻人士。

关于这一点,本代理人在质证时明确指出了此人根本不存在---这是从原告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的材料中得知的,并且断定,原告在申请办理公证时,对公证机构隐瞒了这一事实---反之,任何公证机构都不可能出证。

关于本代理人指出的这一事实与观点,原告方当庭只好回避,无法否认(反之,原告应当庭后及时提交此人居民身份证明)。

(2)从原告方提供的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邮件“内容”来看,也可以看到转让方系指台湾唯冠,而不是我方---深圳唯冠。

首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原告方在香港高等法院的案件中提供了更多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原告在本案中,对电子邮件进行了过滤筛选,将一些认为对原告“不利”的邮件过滤掉。

由于我方对这些邮件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故为避免产生歧义,也未将被原告过滤掉的邮件在本案中引用。

而即使是从经原告过滤加工后的电子邮件内容来看,其出让方也仅仅是台湾唯冠,而绝非我方----深圳唯冠。

往来邮件正文中,多以简称“唯冠”(proview)来指代出让方公司,而出现公司全称处的均无一例外的是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Proview Electronics Co.,Ltd)。

例如:2009年12月8日11:05, Jonathan Hargreaves发给“惠元”(Huy Yuan音译)的邮件中提及:“Finally can you ask Mr.R* M* whether he has the authority to blind Proview Electronics Co.,Ltd?(译文:最后,你可否向M* 先生询问他是否有权代表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又如:所有协议包括商标清单(包括每一次的草案)均由原告方的律师起草制作,而这些协议及附件均无一例外地采用出让方公司全称:“Proview Electronics Co.,Ltd”(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1日星期二13:43,Jonathan Hargreaves 发给惠元(音译,Huy Yuan)的邮件的附件系转让商标的清单为 PROVIEW ELECTRONICS CO., LTD: I-PAD/IPAD MARKS WORLDWIDE ,其Owner 栏中的记载也为Proview Electronics Co.,Ltd。

再如:2009年12月8日星期二11:05,Jonathan Hargreaves 发给“惠元”的邮件所附转让商标的清单也为 PROVIEW ELECTRONICS CO., LTD:I-PAD/IPAD MARKS WORLDWIDE ,其Owner 栏中的记载也为Proview Electronics Co.,Ltd;而且,所附(分区)商标转让协议Assignment of Trade Marks 中记载的出让方为PROVIEW ELECTRONICS CO., LTD,a company organised under the laws of Taiwan (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照台湾地区法律设立的公司)。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附件,原文在原告方邮件公证书部分可见,而译文,原告刻意省略,没有提供。

还需特别指出的是,由原告方提供的邮件可清晰得知:协议及商标清单系由原告方律师起草-----2009年10月23日星期五15:35,Jonathan Hargreaves 发给惠元的邮件中记载:“程序非常简单……我会让我的律师准备书面协议和转让文件将IPAD的权益转给我公司”。

原告在庭审发问阶段中的回答,则纯属抵赖。

二、原告其他证据不能成立1、原告二以三年不使用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第1590557号IPAD商标的受理通知书,根本不支持原告的请求,而是与本案原告的请求恰恰相反,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原本就是认定该商标的有效性,是对其所谓“撤三申请”的实质性否定。

2、香港法院传讯令状、香港大律师法律意见均不属合法证据。

后者实际上就是原告方的代理意见。

3、原告一与原告二之间的转让协议,是两原告之间上演的双簧。

原告在本案《起诉状》明确地记载:“2010年4月7日,原告二向原告一转让其所受让的全部IPAD商标”。

而此转让,是在明知原告二不可能受让我方IPAD商标之后签署的,显然不产生任何效力,并且是恶意的;此外,另案中,2010年3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已作出(2010)深中法立裁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涉案的两商标已经查封。

原告一、原告二之间在此之后就已被依法查封的商标签署转让协议,纯属闹剧。

也就是说,无论从哪个角度,原告一苹果公司都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三、我方证据说明---商标收购闹剧系原告方专业人士主导由于我方实为“转让协议”闹剧的局外人,并不知情,故手中并无任何证据。

仅仅提供2009年12月23日在台北签署《协议》时在场人的名片,该证据来源于两原告在香港案件中提交的“誓言”(AFFIDAVIT OF T** J*** H***,卷宗号“TJH-3”、”TJH-4”)。

宣誓人原告方的律师,系香港律师(solicitor)、英格兰与威尔士律师,自1980年始持续在香港执业,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

名片体现签约在场人有: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一方人员:**国际法律事务所合伙人何**律师(台湾大学法学博士)、黄**律师(台湾大学法律学士、政大国贸商学硕士);民间公证人--****事务所副所长马**;(此外还有宣誓人T** J** H***在场)。

台湾唯冠一方人员:**专利商标事务所总经理M*(地址:深圳市**区**路**大厦**号)。

此证据重点说明:1、台湾唯冠方代表,其(授权书上的)正式身份为台湾唯冠法务部处长、个人商务名片上的身份系深圳一家中介事务所的总经理。

2、原告方有庞大的专业律师团队的介入,发生张冠李戴的荒唐转让,其主要责任方显然是原告方。

四、原告关于自己律师不懂中文而导致商标转让主体辨认混淆之解释,更是荒唐。

在整个事件中,原告方可谓精心策划:所谓的原告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原告香港案件中自己的说法,在整个过程中,有庞大的律师队伍支撑:美国律师不言而喻,有英国律师、香港律师,还有至少三位台湾华人律师参加。

除了上述名片记载的何**律师、黄**律师外,在本案中的“邮件”中,还可看到原告方何**(J** H*) 律师及林**(J** L**)律师参与商标收购的记载:邮箱邮件目录中多次呈现邮箱主人与何** (J**H*) 及林**(J** L*)之间的往来(见公证书部分,原告在本案中未将此部分翻译),而2009年12月13日星期日16:16,Jonathan Hargreaves 发给H** Y***的邮件内容中也明确提及到林**律师:“来自于**律师事务所的我们的代表会于明天联系您。

若您能向该代表(我相信将会是林小姐)回答…..”。

简言之,过失的主要责任在原告方。

其他证据已经反驳,不再赘述。

特别说明:本代理词中对邮件内容的部分引用,仅仅用于从不同角度、不同深度对原告的主张进行驳击,并不表示对材料本身的认可。

该类材料均没有本案被告授权代表的参与,与我方无关,原告提交的电子邮件均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第二部分被告方法律观点一、我方从未授权任何人转让IPAD商标。

如前所述,原告提交的核心证据为《协议》、《授权书》、金额为35000英镑的巴克莱银行汇票、所谓的电子邮件。

而《协议》中的出让方、《授权书》中的授权人、银行汇票记载的收款人均为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即台湾唯冠。

所谓的电子邮件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代理词前段已有详述,仅仅补充一点:客观上,原告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在与台湾唯冠整个交往中,从未将电子邮件当做效力文件,也并不在意台湾唯冠授权代表日常在何处活动----是台北还是大陆,而关注的是法律的核心问题:即签约代表是否得到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

原告二在邮件中曾明确询问HUY YUAN 是否得到该公司的授权(HUY YUAN明确回复自己不是授权代表),原告二在2009年12月8日11:05邮件中又特别明确地询问 MAI 先生是否得到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并且强调一定要唯冠电子股份公司的授权证明。

而电子邮件不作为效力文件,也是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台湾唯冠交往中双方的共识-----此前台湾唯冠联系人HUY YUAN也反复特别强调这一点。

HUY YUAN电子邮件尾部均带有提示:“任何在本信件内容中的非官式意见、结论和其他资讯,不得视为代表唯冠或其子公司之立场或意见,除非有独立于此邮件之外的唯冠全权代表的另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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