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收费不同涉及的增值税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对小区物业采用实行集中供暖和制冷,并对小区业主按面积收取供暖和制冷费用,那么对物业公司收取的供暖和制冷费用,增值税上该如何处理呢?
一、受托代理方式
物业公司不提供供暖、制冷服务,而是接受专业供暖、制冷销售单位委托收取相关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6号)第5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即对于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属于代收转付行为,物业公司代为收取的费用不征
税。但对物业公司代收费用过程中取得委托方支付的手续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自营方式
对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代收转付条件及由物业公司直接提供供暖、制冷服务的,应按照物业公司直接销售货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第四条规定,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第五条规定,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参考:《陕西国税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十)》:
问题8:纳税人代自来水、电力、天然气、暖气销售单位收取费用的应该如何缴税?向居民收取的取暧费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纳税人受自来水、电力、天然气、暖气销售单位委托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的,属于代收转付行为,代为收取的费用不征税。
①受托收费单位不垫付资金;
②销售单位直接向最终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纳税人受托使用销售单位的发票开具给最终客户。
纳税人代收费用过程中取得委托方支付的手续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代收转付条件的,纳税人收取的电力、天然气、暖气费用应按照转售货物处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向业主或者其他客户转售暖气取得的收入,按照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取得的供热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提供热力服务、中央空调服务应适用增值税货物的征税范围。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暖气、冷气实际上是一种销售行为。物业公司也属于供热企业,物业的供热属于增值税项目,并应享受相关税收
优惠。对贵公司在夏季所提供的中央空调制冷服务,应按货物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即对于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提供供暖、制冷服务的,应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符合条件的供暖收入可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即对于物业公司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同时提供供暖、制冷服务的,相关收入应分别核算。
特别提醒
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取得供热收入申报享受免税的,供热项目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
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