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5.12•【文号】计投资[1998]815号•【施行日期】1998.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1998年5月12日)根据国务院的部署,为做好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以下简称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是指从1989年起至1996年底止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的有偿使用部分,包括从1989年至1994年由部门安排的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由原六大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的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和从1994年至1996年由财政部与中央各主管部门(公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签订借款合同(协议)的部分,扣除已经偿还、核转部分的本息,从使用贷款之日起至1997年12月20日止的本金及其利息余额。
煤代油专项资金及特种拨改贷不在本办法范围之内。
二、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即作为国家对企业的投入,其出资人的确定,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凡属国务院已正式授权可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所使用的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增为已授权公司的资本金,并由已授权公司行使出资人的职能。
(二)国家已明确将债权债务关系划转给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中国高新轻纺投资公司和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资公司的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分别转增为这4个公司的资本金,并由这4个公司行使出资人的职能。
(三)计划单列的中央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所使用的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代行出资人的职能。
关于批准购置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森林消防车辆的请示
关于批准购置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森林消防车辆的请示市政府领导:一、《片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二期工程森林消防车辆》购置依据(一)文件1.国家林业局《关于XX省XX片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林规批字[2012]115号);2.XX省林业厅《关于转下达森林防火项目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省林财[2013]32号);3.XX省财政厅《关于转下达2013年森林保护项目(第一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的通知》(省财建[2013]239号)。
(二)二期工程投资及建设内容省财政厅下达我市森林防火项目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1717万元:其中,中央投资687万元、地方配套1030万元,建设单位为XX市林业局及XX区、XX县、XX市园区农林水务局,建设项目分为林火监测系统、扑火交通机具设备、宣传系统、土建工程四个部份。
其中:XX市林业局投资计划296.25万元(中央投资119.3万元,地方配套176.95万元),建设内容包括远程视频监控、扑火机具、森林消防车(4辆)等。
二、《二期工程森林消防车辆》购置来源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3年森林保护项目(第一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的通知》(市财建[2013]31号)已经将中央投预算资金687万元下达给各建设单位(其中:市林业局中央投资119.3万元)。
市财政于去年在“国土出让金”中安排市级配套资金177万元。
三、市林业局实施的《二期工程建设》目前进展XX市林业局实施的《片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二期工程建设》林火监测系统、扑火交通机具设备、宣传系统、土建工程四个部份,除还欠森林消防指挥车1辆和运兵车1辆尚未购置外,其它均已完成政府采购。
林火监测系统、扑火交通机具设备重点用于南山森林公园,并初步兼顾东山森林公园。
四、必须完成《二期工程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方可申报《三期工程建设》立项省林业厅2014年森林防火项目工作会议要求《片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在2014年3月份之前完成,并规划2014年《片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三期工程建设项目》立项。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下达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扶持政策等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下达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扶持政策等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3.08.11•【字号】辽知规字〔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下达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扶持政策等事项的通知各市知识产权局、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工作,规范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1〕23号)、《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辽知发〔2021〕2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2〕153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2〕376号)有关工作要求,现将关于调整下达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扶持政策等事项通知如下:一、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根据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系列文件要求,省知识产权局出台了2022年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扶持政策,有效执行了部分专项资金,收到了良好成效。
2023年省知识产权局在各市分配专项资金不变的基础上,对扶持政策和绩效目标进行优化调整(详见附件1、2),扎实推进中央专项资金安全、高效执行。
请各市进一步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加强已执行和待执行专利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推动创新成果惠及更多中小微企业。
二、资金扶持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任务部署,聚焦促进供需双方专利技术有效对接、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和促进专利技术高质量转化运用等关键环节,深入推进实施专利转化工作,辽宁省专利转化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等事项调整如下:(一)促进供需双方专利技术有效对接1.供给侧专利培育与转化项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北京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了保证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及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有关要求,现将《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人民银行(国库局)反馈。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人民银行2022年1月14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进一步优化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以下简称试点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的支付管理(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下达2019年社会服务兜底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支出预算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下达2019年社会服务兜底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支出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4.22•【字号】川财投〔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下达2019年社会服务兜底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支出预算的通知川财投〔2019〕55号相关(州)及扩权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社会服务兜底工程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的通知》(财建〔2019〕147号)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社会服务兜底工程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19〕81号),现将2019年社会服务兜底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代码:Z135060000070)支出预算36436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专项用于社会服务兜底工程项目建设。
部门预算功能科目“2089901-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经济科目“30999-其他资本性支出”(具体科目由各地细化下达);政府预算功能科目“2300308-社会保障和就业”,经济科目“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为提高中央基建资金的使用效益,请在规定时间内将支出预算分解下达到项目单位,并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资金监管。
省发展改革委在下达本投资计划时已同时下达具体项目绩效目标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监控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19年社会服务兜底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支出预算表2.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不发市县)四川省财政厅2019年4月22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1.27•【字号】沪财预〔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6〕12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对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除必须由市本级直接列支的部分外,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20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完成资金分配计划,确保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30日内发文下达至各区县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应及时将市财政局提前下达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准确列入相关预算收支科目。
二、对年度执行中下达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凡已明确项目的,除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10日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对未明确具体项目的,除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20日内,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方案并确定具体实施项目,其中对由相关区县负责实施的,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30日内正式发文下达相关区县财政局。
三、对于分配到企业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负责分配的预算主管部门在会同财政部门明确资金分配方案后,应在资金下达前通过预算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8•【字号】防政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9〕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防城港市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为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确保中央的政策措施得到更好地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实施办法如下:一、抓好新增中央投资等扩大内需工作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一项重大的政治责任。
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全市各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统筹兼顾、周密安排,迅速行动、扎实工作,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尽快启动、顺利实施。
二、防城港申报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遵循公开、透明、有效的原则。
自治区安排我市的项目,一是符合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要求;二是符合“十一五”规划纲要所确定的建设和发展方向;三是符合既有专项规划的建设和发展方向,具体项目的建设内容,是符合已有专项规划的要求。
项目前期工作也是符合程序,符合下达投资计划的条件。
三、市人民政府对我市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
市发改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会同市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统筹配置资源,及时上报和落实投资计划。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和投资计划拨付资金,保证项目中央资金及时到位。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3.13•【文号】财预[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2号有关中央单位: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我们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3月13日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企业)。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确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中央单位(包括有关中央部门、国务院直接授权的投资运营公司和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下同)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向中央单位批复预(决)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22•【字号】浙发改投资〔2017〕149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我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精神,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2月22日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二)农业和农村;(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四)重大科技进步;(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六)自然灾害损毁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四条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各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做好全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工作。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申报及安排使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申报及安排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09•【字号】闽发改投资[2014]557号•【施行日期】201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申报及安排使用管理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4〕557号)省有关单位,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本委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设立科目投向(一)中央预算内投资。
国家发改委每年5月前后确定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的重点领域,省发改委要严格按照资金投向、编报时间等要求及时组织筛选项目、编制项目申报计划。
(二)省级预算内投资。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年度工作重点,以及各相关专项规划,合理设立年度省级预算内投向科目。
科目设立要有政策依据,制定详细的实施规划(方案)或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安排原则、安排标准、分年计划、评审办法及预期绩效目标。
优化省级预算内投资结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推动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社会事业等领域,以及公共服务平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建设及前期工作,逐步取消对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的资金安排。
省级预算内投资年度总体安排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落实项目申报责任(一)下对上逐级负责。
各市、县(区)发改部门及省有关单位要把项目申报材料或申请报告的真实性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对需要设区市转报的项目,县(市、区)发改局对设区市发改委负责,设区市发改委对省发改委负责;省属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对省发改委负责。
最初受理项目申请的部门为第一责任人,对项目负总责。
(二)下对上逐级承诺。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10.31•【文号】财综〔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规定,现就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为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现提前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见附件),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该项资金待2025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具体使用范围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省级主管部门应于资金下达60日内,按程序将经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的区域绩效目标(计划任务)报中央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确定区域绩效目标时,应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存量和增量,支持更多通过消化存量房的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
中央主管部门应于30日内将审核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汇总报财政部。
四、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6.16•【文号】国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2015年6月16日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是创新宏观调控方式的重要内容,也是用足用活积极财政政策的关键举措。
(一)总体目标。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要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统筹考虑预算管理制度、中期财政规划、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等改革。
以问题为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大力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近期目标是: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调结构。
长远目标是: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更加成熟,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促进财政资金优化配置,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二)主要原则。
全面统筹。
通过统筹使用各类资金、盘活用好结转结余资金、加快预算资金下达执行等,构建起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总体框架。
分层推进。
以项目、科目、部门、政府预算体系、跨年度预算、各类收入、增量与存量、编制与执行等为切入点,有序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层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层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01•【字号】合发改资环〔2018〕183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层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发改资环〔2018〕183号市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委(发改局)、开发区经贸局:现将《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8〕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项目审核。
市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发改(经贸)部门要加强对续建、新开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加强与其他相关中央投资渠道和已下达投资计划的衔接,避免重复申报和超额申报资金。
二、严格项目建设。
对已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名称、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及组织实施,一定要与审批内容保持一致。
严禁擅自变更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如确需调整,市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发改(经贸)部门应严格按程序履行相关调整变更手续。
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三、规范项目填报。
市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发改委(发改局)、开发区经贸局务必高度重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信息填报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按月及时更新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报送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对月填报工作不重视,填报数据马虎不仔细,被国家、省、市通报多次出现问题的部门和地区,将削减当年资金支持额度,直至取消项目资金支持,列入失信名单,实行责任追究。
四、强化问题整改。
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计、稽察和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项目涉及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发改(经贸)部门要及时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我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财政资金运行管理新机制基本建立,预算执行管理不断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但是,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中的重分配、轻管理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特别是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年初预算到位率低、预算执行进度慢、项目支出管理不够严等问题仍然存在,有些方面表现得还比较突出,不仅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浪费、效益低下等问题,甚至影响到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
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现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一)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性。
预算执行管理是预算实施的关键环节。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关系党和国家各项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分配与管理并重、投入与绩效并重”的理念,加强领导,充实必要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制度和规范建设,把预算执行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实抓好。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责任制度。
财政部门内部预算管理、国库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职能机构,应当加强协调,明晰职责,强化责任,保证预算执行在财政部门内部运行顺畅。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通知-财库[2008]78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通知(财库[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规范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48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归集调整与会计核算等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归集调整主体和处理方式中央部门是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和调整的主体。
统筹使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主管部门直接归集调整结余资金。
对于结存于实有资金账户且在不同预算单位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由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调整并转拨资金的方式处理,即调出资金单位向主管部门上交结余资金,主管部门收到下属单位上交的结余资金,核对无误后向调入资金单位转拨。
(二)主管部门统一调整用款计划。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在不同预算单位之间,在同一单位不同功能分类科目之间,以及财政直接支付结余在同一单位同一功能分类科目下不同项目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调整用款计划的方式处理。
(三)预算单位直接调整账务。
对于结存于实有资金账户且在同一预算单位内调整使用,或结存于同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且在同一功能科目下的不同项目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直接调整账务的方式处理。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国发[1972]40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国发[1972]40号一九七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现将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提出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转发给你们试行。
试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告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和财政部,以便研究修改和补充。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我国基本建设取得很大成绩。
但由于刘少奇一类骗子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干扰、破坏,以及我们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基本建设还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是战线有些长,浪费大,制度松弛,贪大求洋的思想比较严重,这不仅影响了国家重点建设的速度,而且影响了农业和轻工市场。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多快好省地进行建设,必须充分调动中央部门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搞好综合平衡,加强基本建设的管理。
根据“一九七二年全国计划会议纪要”精神,现提出以下一些意见:一、基本建设要加强计划管理。
为了协调地发展国民经济,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所有基本建设都要纳入计划。
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预算内的投资,由国家统一安排。
地方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由地方综合平衡后,纳入省、市、自治区计划,报国家计委。
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准搞计划外工程。
大中型项目(包括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都要经过国家批准。
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批准。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陕发改投资[2013]721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5.21【实施日期】2013.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13〕721号)有关市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投资〔2013〕819号”文件下达我省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19000万元(详见附件)。
现将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下达的投资计划,用于支持边远艰苦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周转宿舍的土建、水暖等配套设施建设,以及简单装修和配备基本生活用具,重点保障特岗教师、支教和交流教师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的需要。
每套教师周转宿舍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平方米。
二、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以及“教发〔2012〕15号”文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实施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强化项目和资金管理。
三、项目建设要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相关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确保建设质量。
要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进度。
要切实落实有关减免建设收费的优惠政策。
项目信息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周转宿舍建成后产权公有,供教师周转使用,运行保障由相关市县负责。
四、未纳入建设规划的项目不得安排中央投资。
各具体项目不得与其他渠道投资项目重复,不得将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严禁套取资金。
请严格按照本投资计划下达的项目和规模执行,不得擅自更换项目或调整建设规模。
五、有关市、县要对项目计划的投资安排、资金平衡、项目管理和实施效果等工作负总责。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审核工作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文件;(三)历年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支出预算;(四)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五)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六)其他有关资料等。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要求(一)时限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对于按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及时审核批复,并报财政部备案;对于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一般应在收到决算报告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经其审核后的决算报告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审批。
以前年度已竣工尚未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编报。
(二)组织管理要求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498号)要求,经研究,现将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2年第一批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坚守“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意见》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意见》(渝发改规范〔2021〕2号)要求和市级乡村振兴以工代赈综合示范工程建设安排,深刻把握以工代赈“工程是手段、赈济是目的”“项目建设是平台载体、就业增收是根本目标”的政策内涵,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进行建设,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报批。
二、分解下达本次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5670万元,其中:劳务报酬不低于1380万元(分项目计划详见附件)。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和发放劳务报酬,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主体建筑物,也不得用于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交通工具、路灯、垃圾桶等资产以及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
各区县要严格落实“确保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落实到项目,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的要求,按照“先有群众、后有项目,就业带着项目走”的原则,认真做好计划分解下达,明确具体建设内容、资金额度、计划发放劳务报酬比例和带动农村群众就业人口规模,确保项目实施后能够广泛吸纳农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