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4•【字号】甘政办发[2006]41号•【施行日期】200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4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的行为。

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

(一)征收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二)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当地年产值标准和补偿倍数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地补偿费用。

退耕还林草生态补偿实施现状与问题分析——以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为例

退耕还林草生态补偿实施现状与问题分析——以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为例

退耕还林(草)生态补偿实施现状与问题分析——以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为例牛定炜1白永平1吴吉东1,2张明军1(1.西北师范大学 地理与环境科学学院,兰州730070;2.北京师范大学 环境演变与自然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100875)摘要:为了建立合理的国家生态补偿机制,了解现阶段生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运用PR A (Part i ci pat ory r ul e apprai s al )即参与性农村评估和传统的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研究区内生态建设补偿措施实施过程中的现状研究、问题分析,发现本区在实施退耕还林(草)生态补偿中的主要问题是仍然没有有效解决生态补偿的三个基本问题:补偿主体、补偿强度、补偿资金来源。

生态补偿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形成制度化、法律化,有必要在政策、法律层面建立比较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

关键词:生态补偿;退耕还林(草);安定区The Cur rent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ituation and the Problems Analysis of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in Central Area of Gansu Pr ovince:Taking Conver sing Far mland to For est orGrass in Anding District of Dingxi City as the ExampleNIU Ding-wei 1,BAI Y ong-ping 1,WU Ji-dong 1,2,ZHANG Ming-jun 1(1.College of Geography and Environmental science,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Lanzhou 730070,China;2.College of Resources Science &Technology,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 100875,China)Abstracts:We have research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problems in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n Anding district.We nd that the three basic problems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are not still to solve effectively.It is also the subject matters in conversing farmland to forest or grass in our study district.The three basic problems are the subject,intensity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and the capital source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s at primary stage,system and legal not to take shape in our study district.It is necessary to set up more perfect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on the policy and legal aspect.Key words:ecological compensation;conversing farmland to forest or grass;Anding district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项目(编号:04B JY 016);西北师范大学学术科研资助金资助项目(编号:N W N U -T W -03-32)作者简介:牛定炜(1980~ ),男,甘肃定西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发展与管理;白永平(1961~ ),男,江苏南京人,西北师范大学教授,清华大学出站博士后,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发展与管理。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甘林生函字[2008]229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甘林生函字〔2008〕229号)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厅直有关单位:为了切实搞好全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统一工作方法和技术标准,省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了《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附件: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检查目的客观评价重点公益林管护质量,确保补偿基金安全使用,提高管理水平,为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下达和补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依据。

第二条检查依据一、《甘肃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甘林计字[2004]192号);二、《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甘林计字〔2007〕232号);三、《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财农〔2007〕182号);四、《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暂行)》(甘林计字〔2007〕231号);五、上年度全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省级检查结果;六、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下达文件。

第三条检查对象各地已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点公益林。

第四条检查内容一、宣传培训;二、机构和制度建设;三、管护责任落实;四、森林防火、资源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五、补植、抚育;六、补偿资金管理使用;七、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八、基础设施建设;九、实施方案编制;十、技术档案的建立;十一、管护成效。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甘财农[2013]152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13〕152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农林)局,各省级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附件: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2013年8月29日附件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预算和资金管理第三条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省级直属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逾期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市县、省级单位,当年不安排林业补贴资金。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培育计划,实施主体和建设地点,国家良种基地及培育良种苗木面积、树种、产量,资金主要用途和申请金额等。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2年修正)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2年修正)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3.30•【字号】•【施行日期】199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颁发林权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林地地籍、林木权属等森林资源档案;(三)负责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森林抚育采伐限额,对森林资源消长实施动态监测;(四)负责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林种;制定和实施采种育苗、植树造林和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规划,并进行监督和管理;(五)负责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的管理;(六)对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森林生态效益实行资产化管理;(七)负责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止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八)负责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工作;(九)负责组织林业科学研究和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的林业工作站或者林业中心站,负责乡(镇)林业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林业的投入,依法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甘农财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2〕25号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下达你们(见附表1、2),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2022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一)支持耕地质量提升1.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3753万元。

以保障粮食和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种植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按照“高产、优质、经济、环保”的要求,持续推进测土配方施肥,优化施肥方式,调整施肥结构,通过多种途径替代部分化学肥料投入,提升施肥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提高化肥利用率,为稳粮保供、绿色发展、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2022年重点支持30个县打造9个化肥减量示范带和农户施肥调查、田间试验等测土配方施肥基础性工作。

2.开展退化耕地治理1289万元。

以退化耕地治理为重点,在瓜州、玉门等5个耕地质量退化问题突出的重点市县,开展盐碱耕地治理、耐盐碱油料作物种植示范、耐盐碱作物品种筛选试验,提升耕地质量等级,强化耕地增产稳产能力,推进藏粮于地。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工作。

3.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800万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13〕7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13〕7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关于加快推进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13〕7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依照《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实施办法》(甘发[2012]3号)精神,现就我省加快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重要意义甘肃省是全国最贫困的省份之一,截止2012年底,按照新的扶贫标准,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在2300元以下的扶贫对象为692.2万人。

在这些贫困人口中,尚有200万人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深山区、林缘区和地质灾害频发区。

其中,有112万人搬迁愿望强烈。

易地扶贫搬迁是从根本上解决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和恢复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

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将有效恢复迁出区生态环境,改善安置区基础设施,为搬迁群众创造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贫困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的预期目标。

全省上下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工作。

二、指导方针、总体思路和目标(一)指导方针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科学规划,有序实施,政策协调,讲求实效”,按照一年完成建设,两年实现搬迁,三年基本脱贫的目标,积极稳妥地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通过有效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施产业开发和项目带动等措施,促进项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24•【字号】甘政办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4日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占补平衡,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包括耕地开垦费征缴使用、补充耕地项目实施、耕地易地补充管理。

第四条补充耕地是用地单位的法定义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义务人,可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城市、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政府为补充耕地的义务人;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义务人;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为补充耕地义务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通过收取耕地开垦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易地补充耕地的,接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地方政府为补充耕地义务人。

第五条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由补充耕地义务人先行补充耕地或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并落实补充耕地后,方可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退耕还林工程巩固成果专项规划补植补造实施方案

退耕还林工程巩固成果专项规划补植补造实施方案

2009年景泰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植补造实施方案项目概要项目主管部门:景泰县发改局项目实施单位:景泰县林业局项目性质:新建建设年限:2009年项目建设任务及地点:补植补造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最重要、最直接的措施,我县坚持整流域集中推进的的原则,2009年计划完成补植补造任务6527亩,全部为退耕地还林。

其中:2002年退耕还林920亩,2003年退耕还林5031亩,2005年退耕还林176亩,2006年退耕还林400亩。

涉及红水镇、寺滩乡、漫水滩乡、草窝滩镇、喜泉镇等五个乡镇,共9个行政村,22个小班。

项目投资及来源:项目总投资78.32万元。

项目所需资金通过国家财政支持和农户自筹解决。

其中:国家投资32.64万元,群众自筹45.68万元。

一、基本情况1、自然概况(1)地理概况景泰县位于甘肃省中北部,腾格里沙漠南缘,隶属白银市管辖,地跨北纬36°43′-37°38′,东经103°33′-104°43′之间。

东临黄河与靖远县、平川区相望,南与白银区、皋兰县、永登县搭界,西与天祝县、古浪县毗邻,北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县接壤。

县境东西宽84Km,南北长102Km,国土总面积5432平方公里。

(2)地形地貌景泰地处黄土高原与腾格里沙漠的过渡地带,在构造上属祁连褶皱系东端,喜马拉雅运动使本地区山区周期性上升和平原区相对沉降,加上北部腾格里沙漠,黄河从东南边缘流过。

因此,各地地质构造、岩性和侵蚀作用不同,地貌景观丰富多彩。

综观全貌,地势西南高东北低。

大致可分为五种类型:即中低山地(海拔2954M的昌林山,3321M的寿鹿山,2304M的米家山和2050M的黄草响山等四座山体组成,山势陡峻,沟谷深切),冲积倾斜平原(寿鹿山与昌林山、米家山与昌林山之间的广阔地带,含草窝、上沙沃、漫水滩),石质剥蚀丘陵(寿鹿山南坡前区域),河谷阶地(五佛等沿河一带海拔在1300-1500M之间区域),风沙地貌(分布于方家井滩以北的大咀子、二咀子、冰草湾煤矿周围,以及漫水滩以北的西豁豁,白墩子滩以东至白墩子车站一带)。

林业退耕还林与生态补偿

林业退耕还林与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生态补 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
技术支持:加强技术支持, 提高退耕还林效率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参与, 形成多方合力
政策调整:根据实际情况, 适时调整退耕还林政策
监测评估:建立监测评估体 系,确保退耕还林效果
生态补偿机制将更加完善,覆盖范围更广 生态补偿标准将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实际需求 生态补偿方式将更加多样化,包括资金补偿、技术支持、政策扶持等 生态补偿将更加注重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保护生态环境。
实践案例中,政府通过 生态补偿政策,促进了 农民增收,实现了生态 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
实践案例中,政府通过 生态补偿政策,提高了 农民的生态保护意识, 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
实践案例中,政府通过 生态补偿政策,促进了 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汇报人:
退耕还林与生态补 偿的协同发展是未 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退耕还林与生态补 偿的协同发展可以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退耕还林与生态补 偿的协同发展可以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退耕还林与生态补 偿的协同发展可以 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添加 标题
案例一:陕西省退耕还林工程
添加 标题
案例三:云南省退耕还林工程
添加 标题
案例五:甘肃省退耕还林工程
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和意义
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背景和原 因
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步骤和流 程
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和改进
制定生态补偿政策,明确补偿标准和范围
完善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保障补偿权益
建立生态补偿基金,确保资金来源稳定
加强生态补偿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
加强生态监测和评估,确保补偿效果
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确保持续发展

甘肃耕地休耕实施方案

甘肃耕地休耕实施方案

甘肃耕地休耕实施方案甘肃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大省,耕地资源丰富,但由于长期的过度耕作和不合理利用,导致土地退化、水土流失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土地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甘肃省制定了耕地休耕实施方案。

一、休耕范围。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甘肃省确定了休耕范围,主要包括耕地轮作休耕、退耕还林还草、水土流失治理等措施。

休耕范围覆盖全省各地,重点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休耕政策。

为了鼓励农民参与耕地休耕,甘肃省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包括补助资金、提供农业技术培训、引导农民发展特色产业等。

同时,加强对休耕地的监管,确保休耕政策的落实和效果。

三、休耕管理。

为了保证休耕地的质量和效益,甘肃省建立了健全的休耕管理体系,包括休耕地的监测评估、土壤改良和保护、生态环境恢复等。

同时,加强对休耕地的保护和管理,防止非法占用和破坏。

四、休耕效益。

通过实施休耕政策,甘肃省取得了显著的效益。

一方面,减少了耕地的过度开垦和过度利用,保护了土地资源,改善了生态环境。

另一方面,通过休耕地的轮作和改良,提高了土地的肥力和产量,促进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休耕展望。

未来,甘肃省将继续实施耕地休耕政策,加大对休耕地的保护和管理力度,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的绿色发展。

同时,加强对休耕政策的宣传和推广,引导农民积极参与休耕,共同保护好家园。

总之,甘肃耕地休耕实施方案的出台,对于保护耕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能够让甘肃的耕地更加肥沃,让农民的生活更加幸福。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林果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6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林果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6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林果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林果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67号2011年7月13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林果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林果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为进一步促进林果产业提质增效,切实将林果产业培植成为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增长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一)发展目标。

从2011年开始,省级财政多渠道整合筹措资金,支持全省林果产业的发展。

通过3-5年的扶持发展,完成苹果、核桃、花椒、葡萄、枸杞、枣、杏、梨、桃、油橄榄、甜樱桃、银杏等12个特色优势林果树种优质高产基地建设,使全省林果总产量年增长13%,总产值年增长15%,项目区户均林果收入年增长16%以上,全省林果产业布局更加优化,优势林果产品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明显提高,农民增收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扶持原则。

1.突出重点,支持优势产区和品种。

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方式,支持特色优势林果品种及其优势产区产业发展,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特色优势品种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促进形成林果产业的规模效益。

2.集中投入,支持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

从解决影响和制约林果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入手,集中资金投入,重点支持良种苗木繁育、生产基地建设、标准化示范园建设、林业技术推广、技术培训、龙头企业培育、科技攻关等七个关键环节,切实推进林果产业快速发展。

3.创新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

以林果产业发展为平台,整合和统筹安排各类资金,通过直接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广泛吸纳社会各界资金投入,集中扶持建设一批能够推动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省老龄办各处,厅直属各单位:《甘肃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民政厅2017年11月14日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民政厅2017年11月17日甘肃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规范专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监管,建立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规定,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和省市县配套列支的,专门用于民政服务对象和民政项目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应遵循从严管理、违纪追责的原则;尊重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监管与方便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业务部门行业监管与纪检、审计专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制度预防与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分配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自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或本级预算安排通知之日起,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分配决定。

第六条专项资金分配、发放程序,由各业务部门根据各专项资金具体情况,制定单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明确。

第七条各业务部门在收到上级拨款文件之日、本级拨款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并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发放管理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发放管理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发放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5•【字号】甘政发[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发放管理的意见(甘政发[2008]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三农”工作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惠农财政补贴政策,补贴项目逐年增多,补贴标准不断提高,补贴资金规模大幅度增加,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但由于体制等多方面原因,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在发放过程中存在着管理部门多、参与人员多、发放环节多、代理银行多、发放形式多、滞留挪用多以及行政成本高、工作效率和群众满意度低等问题。

为全面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提高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水平,切实加强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统一、规范和简化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程序,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根据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现就推行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发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强“三农”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主动服务农民群众,通过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努力构建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

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发放管理改革,要在确保各项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权限不变、补贴政策不变、职能部门职责不变的前提下,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规范透明的原则。

依法理财,将惠农政策补贴项目、范围、对象、标准、金额等在严格审核把关的基础上予以公开、公示,实行阳光操作,增强发放管理工作透明度,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公平、合理。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1.28•【字号】甘农财发〔2021〕78号•【施行日期】202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1〕78号有关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114号)要求,为细化安排资金,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经研究,现将提前下达的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下达你们(见附表1-2),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2022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渔业增殖放流。

(一)支持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

2022年继续对广河县、夏河县等12个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进行补助,支持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粪肥还田面积120万亩。

资金主要用于粪肥收集、处理、转运、施肥等重点环节,扶持一批社会化服务组织配备转运车辆、腐熟设备和施肥机械,开展还田服务。

积极开展种养循环模式完善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种养结合绿色循环农业发展模式。

(二)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2022年,在镇原县和徽县开展和推进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和燃料化利用,大力发展秸秆肥料化利用,积极开展秸秆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建立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培育市场主体,有效促进农业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绿色发展。

资金主要用于秸秆“五料化”利用、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和秸秆补贴补偿机制试点探索。

(三)支持渔业增殖放流。

为维护我省重点水域水生生物多样性,进一步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根据农业农村部安排部署,2022年,在兰州、天水、白银、酒泉、嘉峪关、张掖、武威、定西、陇南、平凉、庆阳、临夏、甘南等13个市州境内黄河、长江、内陆河水系共放流草鱼、鲢鱼、鳙鱼、兰州鲶等各类经济物种1429.8万尾以上,放流大鲵、秦岭细鳞鲑、厚唇重唇鱼、极边扁咽齿鱼、祁连山裸鲤等珍稀濒危物种106.9万尾以上。

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退耕还林政策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甘肃省作为一个生态脆弱区域,也对退耕还林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和调整,以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探讨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退耕还林政策是国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

甘肃省是我国重点的退耕还林区域之一,退耕还林政策在该省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比如补助资金管理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等。

因此,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甘肃省应加强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审计制度和质量评估机制。

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防止资金浪费和滥用。

同时,对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确保政策的推进力度和效果。

这样可以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加农民对政策的满意度和参与度。

此外,甘肃省还应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对退耕还林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开展专题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农民普及退耕还林政策的目的、意义和具体操作方法,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政策和掌握相关技能。

同时,加强与农民的沟通和互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政策的设计和实施方式。

最后,甘肃省还应积极探索和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和做法,加强与其他省份和国际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通过学习和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可以为甘肃省的退耕还林政策提供更多的借鉴和启示,推动政策的改进和升级。

综上所述,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机制和质量评估,加强农民的培训和指导,并积极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和做法。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进甘肃省的退耕还林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甘肃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3甘肃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3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甘政发〔2018〕50号)以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我省财政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生态保护及利益补偿等专项和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中央和省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为调整和完善资金管理政策提供依据。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 到期后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五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解及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相关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按规定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草原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甘肃省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甘政办函〔2022〕5号)《甘肃省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甘财农〔2022〕4号)规定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还林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3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安排的
用于解决退耕还林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
(一)长江流域。

包括陇南市所属的八县一区、天水市所属的秦州区、麦积区,甘南州所属的舟曲县、迭部县,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

(二)黄河流域。

全省除长江流域的陇南市八县一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甘南州舟曲县、迭部县以外的其它73个县(市、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

(三)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还林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上述补助标准仅适用于原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的第二轮补助资金。

第四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财政预算级次和程序以及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下达拨付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第六条对原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还林面积,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验收,经省市联合检查验收及县级自查验收合格的面积兑现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具体验收办法按照《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林还字〔2003〕129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对2004年—2007年(含2007年)到期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最新组织核查验收结果核定,于2008年一次性补齐;对2007年以后到期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结果,逐年核定。

第八条退耕还林地管护实行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
责制,要层层落实任务目标责任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委托护林人员签订《退耕还林管护责任书》,划定管护责任区,建立护林档案,做到权责明确、任务目标具体。

第九条从2008年起,已到期面积每亩每年20元的现金补助与退耕还林农户的管护责任挂钩,对管护责任落实、管护措施得力、管护效果经检查验收合格的,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兑付给退耕还林农户。

第十条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暂缓兑现现金补助,待管护效果达标后兑付现金补助。

1、没有进行抚育,林地内杂草丛生,影响苗木生长的;
2、病虫鼠兔危害防治效果差,受害株数在30%以上的;
3、没有签订管护责任书,未落实管护责任人的退耕还林地;
4、经省市联合核查及县级自查验收不合格的面积。

第十一条对外出务工或家中无劳动力的农户,由退耕还林农户与乡(镇)或村民委员会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每年每亩收取最高不超过5元的管护费,由乡(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管护。

对生态移民区需实行统一管护的退耕还林地,由乡(镇)林业工作站与退耕还林农户签订管护委托书,乡(镇)林业工作站可在每亩20元现金补助中提取不超过5元的管护费,集中用于这部分退耕还林地的抚育管护、补植补造、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其余部分要及时足额兑付给退耕还林农户。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退耕还林管护实施细则,要充分调动每个退耕还林农户管护积极性,建立退耕还林管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各地要建立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卡制度,按照验收卡兑付补助资金。

同时,要严格执行兑付工作的公示制度,对检查验收结果、拟兑现面积、资金数额等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才能兑付。

第十三条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技术人员及时填写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卡。

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卡一式三份,县(市、区)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和乡(镇)金融机构各执一份。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检查验收卡编制补助资金兑现表册;县级财政部门依据检查验收卡对补助资金兑现表册进行审核确认;乡(镇)金融机构依据检查验收卡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结果,直接兑现退耕还林农户的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甘肃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关于在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中推行发放存折方式的通知》(甘还办字〔2005〕1号)的要求,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通过粮食直补资金“一折(卡)通”兑付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审核无误的补助资金兑现表册将补助资金分解下达到乡(镇)金融机构,乡(镇)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补助资金兑现表册兑付到
退耕还林农户粮食直补资金“一折(卡)通”上。

第十五条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通过粮食直补资金“一折(卡)通”兑付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与兑现补助资金的金融机构签订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一折(卡)通”管理合同,明确规定在兑现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收取存折(卡)工本费、不得代扣代缴退耕还林农户的贷款、欠款及其它任何形式的款项,退耕还林农户在持本人有效证件、存折(卡)领取补助资金时,金融机构要确保自由支取、随到随取,不得拖延。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退耕还林工程工作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经费,用于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工程质量监理、检查验收、效益监测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贪污、虚报冒领、代缴代扣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
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粮食补助资金,继续按甘肃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退耕(牧)还林(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改补现金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建〔2004〕1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现金补助,继续按《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2〕1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