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是中国国家能源局针对电力行业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
该规定主要涉及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发放、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力企业需要在开展电力业务之前,必须先申请获取电力业务许可证。
申请者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资质条件、技术条件、财务条件等。
同时,申请者还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
在申请审核过程中,国家能源局将对申请者的资质、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国家能源局将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给申请者,并通过官方渠道公示。
拥有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保证电力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
此外,国家能源局还将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持有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企业的合规运营。
对于未获取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违反管理规定的企业,国家能源局将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并可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电力市场,保障电力行业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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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文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加强电力市场监管,保障电力用户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电力企业申请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电力业务许可事项、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包括独立发电业务许可证、输电业务许可证、配电业务许可证。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由国家能源局负责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管理。
第五条电力企业申请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独立注册,具备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电力生产、输送、配送设施;(三)具备完善的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信。
第六条电力企业变更电力业务许可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控股股东。
电力企业变更电力业务许可事项应在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七条电力企业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应在决定注销之日起的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并将相关设施、设备归还或清理完毕。
第二章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与发证第八条电力企业申请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应向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三)法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四)电力生产、输送、配送设施证明;(五)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六)信誉和资信证明。
第九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收到电力企业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
初步审核合格的,将申请资料转交国家能源局审批。
第十条国家能源局收到电力企业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审查,并决定是否发放电力业务许可证。
审查通过的,国家能源局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电力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续期申请的,可以继续开展电力业务。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范围和期限,履行相关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规范发电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遵守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对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章许可准入的监督管理第五条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发电业务应当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许可证豁免证明(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及许可证豁免证明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
第六条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发电企业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后30日内到机组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提交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证明材料。
开工30日后,提供项目的工期安排、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单等材料。
第七条发电企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电力监管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与输供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发电企业进行大用户直接交易、省间双边交易等电力交易时,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与交易主体签订相关合同。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发挥电力业务许可证在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作用,现就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有关事项(一)豁免以下发电业务的电力业务许可: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2.单站装机容量1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5. 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
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项目运营主体)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项目运营主体在与电网企业办理并网运营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或其他证明。
豁免许可的发电项目并网后,电网企业应按要求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送豁免发电项目有关情况。
派出机构要做好豁免项目信息报送与其他信息报送工作的统筹,避免企业重复报送,并按要求向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报送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项目信息。
派出机构开展豁免实施工作时,要做好与许可工作的衔接,并对发电项目豁免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予以纠正,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二)简化部分发电业务的许可申请要求除按本通知可以豁免许可的情况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要求。
1. 总装机 6MW(不含)以下小水电;2. 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3. 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1. 财务资料方面。
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最近2年的财务情况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情况说明。
福建省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范本一:福建省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保障电力市场的有序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所有从事发电类电力业务的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发电项目、以及与发电类电力业务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是从事发电类电力业务的主体取得合法资格的证明,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暂停和吊销等管理工作由福建省电力监管机构负责。
第二章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第四条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主体应当向福建省电力监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申请表;2. 主体资质证明文件;3. 投资方案及资金来源说明;4. 发电项目选址方案;5.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6. 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和技术方案说明;7. 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8. 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条福建省电力监管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1. 材料审核;2. 现场勘察;3. 听证会;4. 综合评估。
第六条经审核合格的申请,福建省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核发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在福建省电力监管机构的官方网站公示。
第三章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变更与迁移第七条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持有人如需变更许可证上的信息,应当向福建省电力监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福建省电力监管机构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1. 材料审核;2. 现场勘察;3. 听证会;4. 综合评估。
第九条变更申请经审核合格的,福建省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结果在福建省电力监管机构的官方网站公示。
第四章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暂停与吊销第十条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持有人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福建省电力监管机构依法查实的,福建省电力监管机构有权暂停或吊销其许可证,并在福建省电力监管机构的官方网站公示。
YX-04-01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维护公司直属及控股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各发电企业”)在参与电力市场竞争中的合法权益和地位,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监管条例》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
公司各发电企业应当按规定取得发电类业务许可证。
其他类别业务许可证的申领将依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条取得业务许可证的公司各发电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电力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发电企业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领取、使用、变更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责权划分第五条公司市场营销部是公司各发电企业许可证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有关的审核、备案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对许可证的申请、领取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各发电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办理方式依照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区分为以下两类:(一)公司直属发电企业(非独立法人内部核算电厂)许可证的申请、领取由公司本部直接负责,包括初次申请和变更申请的信息咨询、材料编制、内部审核、对外报送、接受质询、证件领取和复印存档工作等。
(二)公司控股发电企业在公司指导和监督下,自行完成有关申请编制、报送、许可证领取以及后续变更工作,并将有关申请材料的最终版制作成纸版和电子版两种文本,连同许可证复印件报送公司存档备案。
第三章申办要求和程序第七条公司各发电企业(含新建、扩建发电企业或扩建工程)应当按照电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
第八条新建、扩建发电企业的申领工作应当在第一台机组投运两个月前启动准备工作,在机组全部投运三个月内报送正式申报材料。
第九条申请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发电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发电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四)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五)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六)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023年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2023年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市场的竞争秩序,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业务许可证是指国家能源局颁发的,允许从事电力业务的凭证。
第三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分类和内容分别如下:(一)发电许可证,内容包括发电容量、发电方式、发电燃料等;(二)输电许可证,内容包括输电能力、输电线路、输电能效等;(三)配电许可证,内容包括配电能力、配电线路、供电范围等;(四)售电许可证,内容包括售电区域、售电品种、售电服务等;(五)其他电力业务许可证,内容根据相关业务特点确定。
第四条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相应的电力设施和设备;(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信状况;(四)有能够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的能力;(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如符合条件,向国家能源局递交审核意见;(三)国家能源局根据审核意见决定是否予以许可,并向申请人发放电力业务许可证;(四)申请人应当按照许可证中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开展相应的电力业务。
第六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可以延期申请续办。
第七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撤销和注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第八条电力业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能源局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提交电力业务运营情况和相关数据。
第九条电力业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遵守国家能源局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和优质。
第十条对于未经许可从事电力业务的行为,国家能源局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版本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2023年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有效期为5年,续办需要重新申请。
《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1〕10号)
(一)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材料或者未按照本办法 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报告有关事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 规定申请许可证变更、延续的;
输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电力 监管机构报告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 财务负责人的变化情况。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输供电企业的输供电设施运行 能力实施监督管理。输供电设施运行应当达到国家及电力行 业的安全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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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输供电企业新(扩)建、改建 输供电设施实施预期报备管理。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 类)监督管理工作,输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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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输电、供电业务实施许可准入 监管。
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 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不得从事输电、供电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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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提出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 第十九条 输供电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损毁的,应当及
时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补办;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规定的 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刊登遗失声明十日后方可向电力监管 机构申请补办。
申请补办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许可证补办申请之日起十五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办许可证。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注销手 续: (一)输电企业不再具有输电网络或者供电企业不再具 有供电营业区的; (二)输供电企业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 (三)输供电企业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 止的; (四)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许可被撤销、撤回的; (五)经核查,输供电企业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本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企业的监管,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申请、发放、管理和监督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电力业务许可证是指电力企业在从事发电、输电、配电等相关业务活动前,需依法申请取得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放的许可证书。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放、管控和监督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部门由国家能源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地方能源监管机构负责。
第六条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电力企业应具备相应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电力企业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规定,有关部门有权处理和吊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二章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第九条电力企业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应向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部门递交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应包含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生产能力、投资规模、工作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
(二)电力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构设置图。
(三)电力企业在电力业务领域的从业人员职称和证书复印件。
(四)电力企业的发电、输电、配电等设施和设备的技术、环境等相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和规范。
(六)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三章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审批标准第十一条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电力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和电力市场发展政策的要求。
(二)拥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发电、输电、配电等设施和设备。
(三)具备相关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已取得相应的职称和证书。
(四)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并且能够有效执行。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为了规范电力行业的经营活动,保障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了本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电力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第二条:许可证的种类和申请1. 电力售卖许可证2. 电力发电许可证3. 电力传输许可证4. 电力配电许可证5. 电力供应许可证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如从事以上电力业务,必须在相关部门申请许可证。
第三条:许可证申请条件1. 企事业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经济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2. 申请人必须具有与所从事电力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设备设施。
3. 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
第四条:许可证发放和管理1. 许可证的发放由相关部门负责,必须经过严格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相关条件。
2.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3. 许可证不得转让和出借,如需更换经营者,必须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五条:许可证的维护和更新1. 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经营情况。
2. 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及时更新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变更等相关材料。
3. 许可证持有人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合同义务等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吊销许可证。
第六条:许可证的费用1. 许可证发放和更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2. 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许可证的监管和处罚1. 相关部门有权对许可证持有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如发现许可证持有人有违法行为或者涉及欺诈、虚假广告等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处以罚款、暂扣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第八条:奖励机制1. 许可证持有人如有为行业做出贡献的行为,可获得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九条:附则1. 对于未经许可从事电力业务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对于制造和销售伪造、仿冒许可证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追究法律责任。
本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违反本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是我国电力行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电力业务的许可证管理,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主要从法规的定义、许可证的种类、申请条件和程序、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变更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法规的定义《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是由国家能源局制定和颁布的,用于管理和监督电力业务的许可证制度。
该法规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电力业务的合法合规运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许可证的种类根据电力业务的性质和范围的不同,《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将许可证分为多个类别,包括发电许可证、输电许可证、配电许可证和售电许可证等。
1. 发电许可证:用于发电企业的正常运营,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等。
2. 输电许可证:用于输电企业的正常运营,主要是指电网的建设和维护。
3. 配电许可证:用于配电企业的正常运营,主要是指电力的分配和供应。
4. 售电许可证:用于电力售电企业的正常运营,主要是指电力的销售和分销。
三、申请条件和程序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有合法的机构组织形式和财务状况、有相应的资质和设备条件、具备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等。
申请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向国家能源局提出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材料审核:国家能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资质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 现场核查:国家能源局会对申请人的机构、设备等进行现场核查,确保申请人具备开展电力业务的能力。
4. 许可证颁发:经审核和核查后,如果申请人符合要求,国家能源局将颁发相应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四、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变更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般不超过20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人需要重新提交申请,并经过审核和核查后重新颁发许可证。
如果许可证持有人需要变更许可证的内容,需要提前向国家能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10月13日电监会令第9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类别和条件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第五章变更与延续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对电力业务许可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
本规定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
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第五条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许可人)按照本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力业务许可证;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力业务许可。
第二章类别和条件第七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文(3篇)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保障电力业务的稳定运行,维护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电力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电力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申请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三条电力业务许可证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证明从事电力业务合法授权的证件。
第四条电力业务包括发电、输电、配电、售电以及其他与电力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第五条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从事相应电力业务所需的设备、技术和人员;(三)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具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证明企业具备从事相应电力业务所需的设备、技术和人员的相关材料;(六)证明企业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应材料。
第八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
第九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放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三章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0年。
第十二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使用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90日内,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三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使用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一)发生重大设备故障;(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五)其他可能影响电力业务稳定运行的情况。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发挥电力业务许可证在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作用,现就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有关事项(一)豁免以下发电业务的电力业务许可: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2.单站装机容量1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5. 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
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项目运营主体)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项目运营主体在与电网企业办理并网运营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或其他证明。
豁免许可的发电项目并网后,电网企业应按要求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送豁免发电项目有关情况。
派出机构要做好豁免项目信息报送与其他信息报送工作的统筹,避免企业重复报送,并按要求向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报送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项目信息。
派出机构开展豁免实施工作时,要做好与许可工作的衔接,并对发电项目豁免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予以纠正,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业务管理}南方区域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业务管理}南方区域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南方区域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意在明确南方区域内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颁发、管理等过程,并规范南方区域内企业在发电类电力业务中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根据《电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方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
一、申请程序1.申请材料的准备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基本证照,以及发电企业信息、项目优势、环保措施等相关资料。
2.申请材料的审核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齐全合格后,进行下一步审批。
二、审批程序1.评价报告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后,由省级电力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价,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环保影响等因素。
2.审查意见征询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将评价报告转交相关政府部门,征求各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涉及环保、土地、规划、能源等方面的部门应提供意见和审查报告。
3.专家论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查报告,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将申请项目的相关材料转交专家进行论证,对项目的可行性、环保措施等进行评估。
论证结果将作为审批的参考依据。
4.许可审批省级电力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报告和专家论证结果,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材料,进行许可审批。
若审批通过,颁发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若审批不通过,应向申请人明确告知理由。
三、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1.有效期限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0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2.变更和注销企业如需变更证照信息,应在变更发生后1个月内向省级电力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如需注销证照,应在注销前1个月内向省级电力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相关注销程序。
3.监督检查省级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对持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企业的设备、生产工艺、环保措施等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时,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企业运行符合许可证要求。
四、处罚措施1.违规行为持证企业如有违反许可证规定的行为,省级电力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电力许可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电力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能源,其安全、稳定、高效的生产和供应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力许可证的申领、使用、变更、注销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电力许可证的定义、申领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电力许可证的定义电力许可证,是指电力企业依法取得的,在规定范围内从事电力生产、销售、输电、配电等活动的资格证明。
电力许可证分为电力生产许可证、电力销售许可证、电力输电许可证、电力配电许可证等。
三、电力许可证的申领条件1. 企业法人资格:申请电力许可证的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电力设施:企业应拥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线路等。
3. 电力技术: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电力生产、销售、输电、配电等技术能力。
4. 电力管理人员:企业应配备具有电力行业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
5. 电力安全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电力生产安全。
6. 电力环境保护: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7. 电力行业信用: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电力许可证的审批程序1. 提交申请:企业向所在地电力管理部门提交电力许可证申请材料。
2. 审查材料:电力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3. 审批: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批准,核发电力许可证。
4. 公示:电力管理部门对批准的企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发证:电力管理部门向企业颁发电力许可证。
五、电力许可证的使用1. 电力许可证仅限于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电力业务。
2. 企业应按照电力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合法、合规地进行电力生产、销售、输电、配电等活动。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模版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业务的许可证管理,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电力企业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电力业务许可证是电力企业从事特定电力业务的基本准入证明,在特定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证明。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按照电力市场的分类进行管理,包括发电业务许可证、输电业务许可证和供电业务许可证。
第五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签发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年,期满后可以向电力主管部门申请续期。
第七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应当根据电力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及相关文件提交申请,经电力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签发。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电力业务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发电业务许可证管理第九条电力企业从事发电业务应当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并且符合国家关于发电业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条发电业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电力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明和注册资本证明;(二)发电厂及其设备的拟建储备土地证明;(三)发电厂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四)发电厂的运营管理规程和应急预案;(五)其他电力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第十一条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一)申请材料的递交和初审;(二)公示和听证程序;(三)电力主管部门的综合评估和决策;(四)发电业务许可证的签发和管理。
第十二条发电业务许可证的签发机关为电力主管部门,签发后应当公示,并在中国电力企业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发电业务,并且接受电力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发电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电力企业应当向电力主管部门申请续期,续期不得超过五年。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定义1.1.1 “许可方”指甲方,即依法拥有电力业务许可权的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
1.1.2 “被许可方”指乙方,即申请电力业务许可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1.1.3 “电力业务”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输电、配电、售电等业务。
1.2 适用范围1.2.1 本规定适用于许可方对被许可方的电力业务许可管理。
1.2.2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许可条件与程序2.1 许可条件2.1.1 被许可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 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或个体工商户;b) 具备相应的电力业务资质;c) 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力设施和技术条件;d)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e)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2.2 许可程序2.2.1 被许可方应当向许可方提交以下材料:a) 电力业务许可申请书;b)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c) 电力业务资质证书;d) 电力设施和技术条件相关材料;e) 组织机构及经营管理制度相关材料;f) 信誉和业绩相关材料。
2.2.2 许可方应当在收到全部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被许可方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三章许可证管理3.1 许可证颁发3.1.1 电力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a) 被许可方名称;b) 许可业务范围;c) 许可期限;d) 许可证编号;e) 许可方签发日期。
3.2 许可证变更3.2.1 被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内如需变更许可证载明内容,应当向许可方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12.25•【文号】国能发资质〔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69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进一步完善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优化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0〕36号)和《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1〕10号)进行合并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0年12月25日附件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及电力交易机构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发电、输电、供电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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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
本规定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
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第五条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许可人)按照本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力业务许可证;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力业务许可。
第二章类别和条件第七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
从事发电业务的,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输电业务的,应当取得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供电业务的,应当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两类以上电力业务的,应当分别取得两类以上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配电或者售电业务的许可管理办法,由电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下列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一) 公用电厂;(二) 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三) 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九条下列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一) 跨区域经营的电网企业;(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电网企业;(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四) 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条下列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一) 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二) 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三) 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一条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具有法人资格;(二) 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二) 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三) 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二) 具有与申请从事的输电业务相适应的输电网络;(三) 输电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四) 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二) 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三) 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四) 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十五条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应当向电监会提出,并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本企业提出申请;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其法人企业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二)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三) 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四) 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五) 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 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二) 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提供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三) 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 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二) 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三) 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四) 电能质量和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二十条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 供电营业区域的证明材料及其地理平面图;(二) 供电网络分布概况;(三) 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概况;(四) 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承诺书;(五) 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电监会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 申请事项不属于电监会职权范围,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第二十二条电监会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电监会根据需要,可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二十三条电监会作出电力业务许可决定,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四条电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由正文和附页组成。
正文载明许可证编号、登记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许可类别、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
附页包括许可证使用规定,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电机组、输电网络或者供电营业区情况登记,检查情况记录,特别规定事项等内容。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
第五章变更与延续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电监会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电监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一) 新建、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的发电机组,发电机组退役;(二) 新建、改建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三) 供电营业区变更。
第二十七条因新建、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 变更申请表;(二) 电力业务许可证;(三) 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四) 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五) 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因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机组,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除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机组所有权合法转移的证明材料。
因机组退役,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除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机组退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因新建、改建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投入运营,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 变更申请表;(二) 电力业务许可证;(三) 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四) 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五) 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因终止运营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除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终止运营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因供电营业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 变更申请表;(二) 电力业务许可证;(三) 供电营业区变更的证明材料;(四) 供电营业区变更的范围图例。
第三十条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电监会提出申请。
电监会应当在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建立健全电力业务许可监督检查体系和制度,对被许可人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确定的条件、范围和义务从事电力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供反映其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和行为的材料。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人所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予以记录;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被许可人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反本规定和不履行电力业务许可证规定义务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进行核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未经电监会批准,取得输电类或者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三十七条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电监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监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一)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 被许可人不再具有发电机组、输电网络或者供电营业区的;(三) 被许可人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四) 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五) 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被撤销、撤回的;(六) 经核查,被许可人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七)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