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一物一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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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物一权原则
对于一物一权原则,目前主要有三种学说观点。观点之一,物权客体特定论。是关于物权客体的基本要求,即一物权的客体需为完整的一物,而不能是物之一部分。或者将之表述为一个物权客体应以一物为原则,一个所有权或他物权不能存在与数个物体之上。因此也有人将这种观点称之为一权一物;观点之二,物权效力排他论。该观点的持有者认为,一物一权是物权的绝对效力和排他效力的体现。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容许另一内容相抵触的物权同时存在的效力;观点之三,客体特定与效力排他论,或谓之综合论即将以上两者兼顾。在这三种观点中,我个人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一物一权原则强调的是物权的排他效力。那么接下来就来阐述一下一物一权原则。
一什么是一物一权
一物一权原则强调物权的排他性,即在一个标的物上只能成立同种类型、同种效力的一个物权,不能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或两个以上内容、效力相同的他物权。具体表现为:㈠一物不容二主。在同一标的物上,法律既已确认某一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所有权,即排除他人再设立他人所有权的可能。㈡同一标的物上不得设立两个内容相抵触的他物权。当然,不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则不在此限。㈢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其效力依次序的先后确定。同时应该注意的是,物权的排他效力仅在于排除设立与已存在的物权内容相同的另一物权。如物权内容不同,相互之间不发生抵触,法律上则允许其设立。例如,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国家可依出让合同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
者,土地使用者又可以将其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使债权人取得抵押权。
二为什么要设立一物一权原则
在了解了一物一权原则的基本概念之后,我们再来探讨一下为什么要设立这一原则,即一物一权原则是为了解决哪些问题。
㈠保证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权
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权利,客观上要求排除他人对其物的同一支配,否则权利人的支配地位会受到影响,甚至失去支配权。如果一标的物上存在多个物权,而各个物权人支配方式不同,支配在时间上冲突,那么物权的内容就难以实现。
㈡确保物权的交易
物权变更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涉及国家、社会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公示是十分必要的,而一物一权原则有助于划分权利边界,便于物权公示,从而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降低加以成本,确保交易安全。例如,房屋的“二重买卖”
㈢避免物权关系复杂化
一物一权可以明确每一物权所作用的客体即每一客体所承受的物权,使法律关系清晰,避免物权关系的复杂化。相反,一物多权则可能造成权利关系不明确,或者影响标的物的完整性。
三一物一权原则适用的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审理索某张某离婚案中应用了“一物一权”原则,这是《物权法》实施以来,“一物一权”基本原则首次在法院判决中得到适用。在本案中,确认了双方关于房屋的约定无效,
因为一套房屋如果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则范围和区域无法界定,且所有权人对房屋的支配和排他权利无法实现。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一物一权原则。
从上述可以看出,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且,我相信它会随着物权法的不断完善而发展变化,被赋予更多的含义,也能更好的调控物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