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农财〔2009〕381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补偿基金用于地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地方财政补偿基金标准平均每年每亩一般不低于3元,主要由盟市、旗县财政安排,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自治区财政补助的部分主要用于管护支出。
第五条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所
属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公共管护支出由自治区财政列支,统筹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全区范围内重点区域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支出。
第七条国有单位必须组织专职人员对公益林实施管护。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区域特点和管护难易程度合理确定管护人员数量和劳务补助标准。原则上专职护林员劳务报酬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于专职护林员劳务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3—4元。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监测、档案建设、培训、设施维护和围封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八条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集体管护支出每年每亩3.25元,其中:2.75 元用于管护人员劳务报酬和依法规定的政策性社会保险;0.5元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监测、档案建设、培训、设施维护和围封等项目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经济补偿支出为每年每亩6.5元,补偿费用要均等地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民个人。
林权制度改革后由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转变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其管护支出从次年开始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执行。
第九条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经济补偿按所有者个人是否能履行管护责任分情况落实。原则上每年每亩9.25元补偿到农牧民个人,农牧民个人要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管护责任和义务;个人无力承担管护责任和义务的,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护,管护费用每年每亩2.75元用于管护人员劳务报酬和依法规定的政策性社会保险,每年每亩6.5元补偿到农牧民个人。旗县林业
主管部门统筹每年每亩0.5元,集中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监测、档案建设、培训、设施维护和围封等项目支出。
第十条自治区财政列支的国家级公益林公共管护支出中,管护情况检查验收和监测费用控制在34%以内,其余用于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支出。
第十一条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开支实行项目管理,资金投入重点用于基层林业部门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能力建设。每年6月份,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下达项目编报指南,盟市财政和林业于7月份联合上报项目申报文本,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下达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要明晰权属关系,在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稳定的同时,要保障农牧民收益权,国有单位可比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提取和列支。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因享受补偿基金而减少对林业发展的投入。
第十四条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合同三年一签。合同期未满,因补偿标准、面积等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签订合同。管护责任单位与管护人员签订的合同,一年一签。上述两个合同使用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格式。
第十五条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管护人员要切实履行管护责任,林业主管部门、管护责任单位及时兑现管护人员工资。管护人员工资要按月
均衡发放,每月发放数额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70%,剩余部分于年底检查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年底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剩余部分由旗县林业部门组织缴入当地财政国库。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逐级联合向上级部门报送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旗县于每年3月31日之前上报,盟市于4月15日之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林业厅于 4 月30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上报。
申请内容包括: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本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和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等。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资金支付管理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国有单位和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财政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八条财政补偿基金的拨付实行报账制度。旗县以下(含旗县)单位和个人,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旗县财政部门报账或申请集中支付;盟市直管单位涉及报账的,由盟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账或申请集中支付。报账人在报账或申请集中支付时要提供管护人员名单、定额标准、管护合同、林权证复印件资料和其他有效的报账凭证。
第十九条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允许征占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征占用的,必须依法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