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创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肥国家大学科技园大学生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创业梦工坊)大学生创业项目(企业)入驻及孵化协议
甲方:合肥国家大学科技园大学生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创业梦工坊)
乙方:
为贯彻执行“合肥国家大学科技园大学生科技创业梦工坊管理办法(暂行)”,落实高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场地扶持政策,提升我省大学生的创业成功率,促进我省大学生成功创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由的原则,就开展创业孵化扶持,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优惠提供创业孵化办公场地服务,提供的办公场所地为创业梦工
坊号工位,公摊公共服务面积为平方米,场地合计平方米。孵化期为年。房屋租赁费为12元/月,物业管理费为14元/月。
孵化期内享受的优惠政策为:
1、孵化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孵化器内房租、物业管理费合计元;
孵化期内免收房租和物业管理费。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网络使用费、电话费、传真费等日常办公费用减按50%收取,优惠后的费用以月为单位进行结算,场地按公司实名制租用,不得转让;
2、免费为入驻公司提供电脑、电话、传真机、网络端口、电源接口、办公桌椅、资料柜等办公设备;
3、对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公司代码、银行开户手续提供指导;
4、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为公司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5、协助公司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二、孵化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1、孵化场地(由甲方根据自身场地容量情况确定)。
2、在国家有关政策范围内协助乙方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同时提供咨询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及孵化、创业融资等。
3、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的创业能力提升服务。
4、创业项目的指导和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三、乙方须具遵守以下规定及相关承诺:
1、入驻创业企业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按《公司法》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2)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管理服务部签订的《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合肥国家大学科技园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3)严格遵守梦工坊作息时间,服从物业管理,注意用电安全。团队或公司负责人负责管理各自场地的钥匙、门窗,负责内部设施、财务的保管;
4)入驻团队和企业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经营场地进行转包;
5)遵守合肥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其他有关规定。
2、相关承诺
1)爱护大学生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创业孵化区财产,损坏要照价赔偿。
2)大学生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创业孵化区专用于所申报项目的使用,不能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新增项目需报批备案。
3)大学生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创业孵化区内的公共场所,禁止高声喧哗,不得影响他人工作学习。
4)注意用电安全,严禁违章使用高功率电器,违章照章罚款。
5)凡违反管理规定的入驻项目,大学生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有权对其进行批评,处理直至清除出“大学生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四、甲方对乙方项目实施以下管理:
1、团队或企业负责人在接到进驻批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与管理服务部签署正式的入驻合同。根据申报书和合同书,认真编写“大学生创业梦工坊进驻经营计划表”,报送管理服务部审查,作为创业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2、管理服务部对创业团队运行情况每季度进行考核评比,发展成熟的创业团队须注册公司进行市场运作;
3、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公司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变动实施内容;
4、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创业团队,管理服务部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5、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每个月度及年度须填写《孵化基地进驻公司季度、年度经营报告》。《季度经营报告》于下一月度初五个工作日内、《年度经营报告》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统一报学校管理服务部。对于不报送“经营报告”,或工作无进展的公司,停止执行实施计划。于一个月内按规定纠正、补报的,恢复计划实施;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计划实施。
五、乙方入驻实施项目的退出
1、创业团队和企业因负责人变更时,必须向管理服务部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变更、重新注册、股份转让等事宜。
2、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再需要使用孵化基地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3、创业团队因办理了工商登记成为独立法人公司,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并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再按照创业企业入驻程序和要求办理入驻手续。
4、管理服务部根据考核情况,认定创业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孵化基地:
1)季度考核不合格的;
2)严重或屡次违反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
3)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
4)公司负责人因毕业或退学等原因,已经注销学籍者;
5)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孵化基地继续进行的;
5、入驻团队或公司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须结清相关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管理服务部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标准收取场地租赁费。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共同解决。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合肥国家大学科技园大学生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创业梦工坊)合肥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
年月日
乙方:(盖章)
团队负责人(签字):
其他主要人员:
经办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