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2012)734号《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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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豫政办〔2017〕95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豫政办〔2017〕9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相关精神,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功能定位(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主要功能。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地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

(二)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我省唯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组织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协助培育企业上市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保障市场规范稳定运行。

二、切实规范发展(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的各项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业务及监管规则、省政府制定的监管细则。

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发行或转让证券的,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单只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

河南四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办法

河南四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办法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运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河南省金融办《河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业务,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依托本中心开展挂牌交易、股权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中心的股权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

参与股权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中介机构会员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管理办法及本中心其他规定。

第五条企业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参与股权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身份开展工作。

中介机构会员及其相关人员在本中心从事相关业务,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本中心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知悉相关业务规则,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中心接受企业挂牌备案并不对企业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八条挂牌企业、中介机构会员等市场参与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本中心根据河南省金融办的授权对股权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21•【字号】豫国资产权[2005]31号•【施行日期】2005.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资产权[2005]31号)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属企业,各产权交易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行为,提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是指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公告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的行为。

从事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河南日报》或国家级经济金融类报刊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转让公告或变动公告)期限为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产权转让公告期限从报刊发布之日起计算并载明报名截止时间,产权交易机构网站的转让公告信息发布时间应与报刊的发布时间同步。

第五条产权转让公告期满后未能征集到受让方的,转让方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延长公告期限,延长的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在原刊登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发布并应当注明公告期限延长的起止时间。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重新占用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的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重新占用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的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重新占用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的公告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重新占用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的公告(2000年9月12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2号令)及财政部制定的《实施细则》,财政部决定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开展重新占用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

各有关单位请按河南省财政厅豫财企(2000)1号文件转发财政部关于《关于开展重新占用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做好此项工作,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作用财政(国有资产)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企业原有产权登记表证至2000年9月30日停止使用,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二、办理企业重新占用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需提交的资料企业申办重新占用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时依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1999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和相关资料,填报新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一)在199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产权登记的企业且与原登记各事项(指企业名称、国有资本)完全一致的,提交以下文件重新进行占有产权登记:1.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1999年度财务报告;2.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的产权登记表证原件。

(已废)(2012)734号《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已废)(2012)734号《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豫发改财金(2012)734号《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4-12-19来源: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2)734号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银监分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结合《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1〕1315号),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河南银监局联合制定了《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促进我省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登记、运作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关于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1〕13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以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系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的企业。

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总1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豫财金〔2013〕15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提高引导基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2〕156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3年3月29日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提高引导基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2〕1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的投向:(一)采用参股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

(二)认购现有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新增股份、投资份额。

(三)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我省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给予省级配套。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条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领导机构。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职责包括:(一)起草投资项目管理、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和业绩考核等制度。

(二)贯彻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组织协调引导基金的运作。

(四)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对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五)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8.05•【分类】正文关于《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有关背景2024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发展耐心资本。

2024年7月,《河南省发展科技金融实施方案》提出:持续实施“基金入豫”,大力吸引天使风投创投机构落户河南,打造科技投资基金群。

我省2012年印发了《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2〕15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设立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迈出了政府投资基金改革发展的第一步。

但随着基金业发展,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市场化程度不足等问题逐渐显现。

为培育壮大我省基金力量,打造高质量基金产业集聚生态圈,吸引和集聚优秀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来豫发展,省财政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修订《暂行办法》,最终形成《办法》。

二、主要变化《办法》共7章29条,在总结前期基金运作经验基础上,秉持发展理念,围绕壮大基金力量、优化基金生态、规范基金运作等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贯彻落实政策要求。

基金旨在汇聚社会资本,培育壮大我省基金力量,围绕省委、省政府“基金入豫”专项要求优化条款设置,一是公开发布子基金遴选要求,明确扶持对象和申报要求,参股子基金须注册在河南省内,子基金管理团队至少2名人员常驻河南办公;二是为鼓励省外优质基金管理机构入豫发展,在对子基金出资不超过20%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出资比例限制,针对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双落地”河南的,对子基金出资比例可放宽至40%;三是为有效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明确省市县(区)财政出资比例总和不超过子基金的50%。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0年修订)(豫发改投资〔2010〕5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精神,为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提高项目备案效率,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此前印发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三)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省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三)《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四)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第四条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和汴西新区、新乡平原新区、焦作新区、许昌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

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产业集聚区外项目的备案。

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产业集聚区内项目的备案,若产业集聚区未设立投资主管部门,其项目仍由所属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

汴西新区、新乡平原新区、焦作新区、许昌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备案。

项目备案复核机关(以下简称复核机关)是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郑州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洛阳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分别对辖区内的备案项目进行复核。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修订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修订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精神,为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提高项目备案效率,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此前印发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三)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省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三)《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四)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第四条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和汴西新区、新乡平原新区、焦作新区、许昌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

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产业集聚区外项目的备案。

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产业集聚区内项目的备案,若产业集聚区未设立投资主管部门,其项目仍由所属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

汴西新区、新乡平原新区、焦作新区、许昌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备案。

项目备案复核机关(以下简称复核机关)是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郑州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洛阳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分别对辖区内的备案项目进行复核。

项目备案监督机关(以下简称监督机关)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豫财基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24年7月26日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汇聚社会资本、引入优秀人才,大力吸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落户河南,持续优化我省基金发展生态,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和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特设立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为规范引导基金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通过市场化参股子基金,积极吸引和集聚优秀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来豫发展,多方位撬动国内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省聚集,优化我省基金发展生态。

第三条引导基金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产业发展规划,投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等全领域子基金,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早期科创企业的天使类基金予以倾斜。

对于我省其他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的基金,引导基金不再重复予以支持。

第四条引导母基金总规模暂定30亿元,分期到位。

除母基金管理机构出资外,主要由省财政出资,积极吸引市县(区)共同出资。

第五条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选取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

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化公开征集子基金。

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第七条引导基金设立、备案、募集、投资运作等环节应遵循行业监管法规、自律管理规则和监管部门要求。

企业信用报告_河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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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河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6 1.5 联系方式 ......................................................................................................................................................6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豫政办[2012]156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2〕15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二○一二年九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国内外资金、资本支持我省经济建设,扶持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自2012年起我省设立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支持我省经济建设,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省聚集,推进全省经济发展。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投向:一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省内外社会资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展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增强其资金实力;二是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引导省内外社会资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规模暂定5亿元人民币,今后视情况再增加。

第五条引导基金来源:政府支持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豫国税发[2009]14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5.11【实施日期】2009.05.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141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度,企业当年税收优惠备案资料随同年度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审核;对企业已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按本办法规定补报备案资料,对审核后不予认可的,应要求企业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补缴税款。

对2008年度应由省局确认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暂由各地根据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不再逐级上报;以后年度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应做好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动态管理,条件变化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一律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税收法规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及经国务院授权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税收政策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事项外,纳税人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纳税人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及监管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及监管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及监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4•【字号】豫政办[2012]162号•【施行日期】201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及监管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16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河南省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及监管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河南省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及监管方案(省发展改革委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为加强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和监管,建立健全投资类企业管理工作机制,促进其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界定全省投资类企业的类型本方案中投资类企业是指工商登记名称中含有“投资”字样或工商登记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第一项经营项目中含有“投资”字样的企业,不包括投资担保类企业。

目前,我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资类企业分为四类:一是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二是商务部门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性投资企业;三是证监部门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和证券、期货类投资咨询企业;四是省、市、县(市、区)政府投融资公司。

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资类企业分为两类:一是社会资本出资、开展实业和项目投资的小规模投资公司,二是投资咨询和投资管理公司。

二、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及监管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个重在”(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实践要领,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以促进合规有序健康发展为目标,以防控非法集资、防范金融风险为重点,通过明确行业管理职责,加强部门信息沟通与联动,构建投资类企业运行全过程监管工作机制,培育壮大一批投资类企业,切实提高其投融资能力和服务水平,形成若干全国和区域投融资服务品牌,更好地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指企业经营的生产经营投资项目,包括建设项目、设备投资项目、流动资金投资项目和特殊投资项目等。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及对社会经济和资源消耗程度分为一般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其中:
(一)一般投资项目,指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者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但不涉及重大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对发展重点领域项目投资、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投资项目。

(二)重大投资项目,指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涉及重大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对发展重点领域项目投资、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的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审批,经过审查合格的,由省企业投资备案机构备案。

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遵循申报、审查、备案的原则。

(一)申报: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向省企业投资备案机构提交。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的通知-豫政〔2015)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的通知-豫政〔2015)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的通知豫政〔201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精神,深入推进全省投资体制改革,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级、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简化优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办理流程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简化优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办理流程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简化优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办理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22•【字号】豫发改投资〔2019〕167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简化优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办理流程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9〕16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投资审批“三个一”改革(审批事项一清单、在线办理一平台、审批时间一百天),现就简化优化立项审批阶段办理流程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审批事项统一清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委《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主要包含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12项审批事项(附件1),涉及的申报材料形成一张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

在立项审批阶段,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实行“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

各级审批部门要按照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进行审核办理,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清单之外的申请材料。

二、推动投资审批全流程在线办理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所有投资审批事项要统一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实行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一网通办”,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实现一口受理、统一赋码、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

项目单位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后续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的,应通过在线平台共享获得,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

充分利用在线平台痕迹管理功能,对审批、实施、监管等各个环节做到可检查、可考核。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4•【字号】豫发改投资〔2019〕318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9〕31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印发的《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发改投资〔2019〕268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提高“一网通办”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清单(2019年版)》(附件1)、《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附件2)和《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附件3)要求,于6月底之前修订完善相关办事指南,统一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名称和申请材料。

各级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本通知之外的申请材料。

二、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附件3)、河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附件4)和河南省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附件5)要求,落实“多评合一”“容缺办理”“区域评估”“联合审验”等专项改革举措,进一步优化并联办理流程,依托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分阶段实行“一张表单、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模式,推动投资审批事项全程在线、高效便捷办理,将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08•【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8日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系统总结推广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经验,在全省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改革为突破口,以提高服务效能、压减审批时限为目标,以统一事项清单、统一流程再造、统一平台办理为核心,建立政府靠前服务、政策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的管理模式,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变串联办理为并联办理,变事前审批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打造“审批少、流程优、效率高、服务好”的投资环境。

(二)实施范围。

按照改革创新和依法行政相结合、事项简化和流程优化相结合、政府服务和有效监管相结合、示范引领和以点带面相结合的原则,以开发区等功能区为重点,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外实行备案管理的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

(三)工作目标。

2021年,基本建成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管理体系,在开发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2022年,全面建立政府主动靠前服务、企业信用承诺约束、部门协同事中事后监管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管理机制,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政府审批时间压减至40个工作日以内,开发区内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标准地”模式,实现“全承诺、拿地即开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豫政办〔2015〕160号•【施行日期】201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5〕16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中共河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豫改发〔20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4〕56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省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扶持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设立与发展。

以培育引进高水平基金管理人才和团队为重点,完善省级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机制,逐步扩大省级政府引导基金规模,引导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我省重点领域尤其是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支持社会资本与优秀基金管理团队合作,申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

鼓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通过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等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二、支持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扩大资本规模。

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

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支持保险资金对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出资,允许财政对收益分配处于劣后次序的基金出资人予以一定比例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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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发改财金(2012)734号《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4-12-19来源: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2)734号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银监分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结合《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1〕1315号),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河南银监局联合制定了《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促进我省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登记、运作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关于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1〕13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以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系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的企业。

一个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接受一个或多个股权投资企业的委托。

第三条发展股权投资行业应坚持防范风险、规范运作,加强监管,健康发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年检及法定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股权投资企业托管银行负责对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进行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会计核算等。

第六条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全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备案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指导,对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托管银行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托管银行等单位应当对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沟通机制。

第八条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托管银行等相关单位发现股权投资企业有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及时移交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九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省工商局或省工商局指定的注册登记机关登记。

第十条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投资者为集合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的除外。

股权投资企业不可以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十一条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

在有限合伙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并置于括号内。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名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

受托管理其他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股权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及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类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中单个投资者出资不低于500万元。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分期缴付出资的除外。

全部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且不得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认缴出资。

首期实际缴付资本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到位后,应由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托管银行托管。

第十四条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设立分公司。

第三章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第十五条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具有合法的投资主体资格。

第十六条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资信良好。

第十七条自然人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如有)和托管银行提供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自有金融资产证明,该金融资产证明应由相应金融机构出具。

第十八条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第四章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第十九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二)管理团队具有股权投资、资本运作、企业重组等行业从业经验,具备受托管理投资者资本的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四)主要投资者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资信良好。

第二十条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约定存续期限。

第二十一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

(二)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信息。

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股权投资企业报告。

(四)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退任:(一)管理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管理企业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利益的。

(三)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投资者要求受托管理企业退任的。

(四)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受托管理企业退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投资风险控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股权投资企业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约定。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受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运用其资本开展投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

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通过组建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建立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决策机制,保证投资的科学性,严格防范投资风险。

第五章股权投资企业托管银行第二十五条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依照本办法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其提供包括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等基本服务及根据双方约定,提供会计核算等增值服务。

第二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对股权投资企业托管银行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股权投资企业应当与已备案的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委托商业银行托管股权投资企业资产。

第二十八条股权投资企业的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反洗钱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达到防范非法集资应具备的软硬件条件。

(二)具有基金资产托管资质。

(三)在河南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或经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的河南省级分行。

(四)设有专门的托管业务部门,从事股权投资企业资产托管业务。

(五)托管业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专用办公场所、独立运营场地。

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及硬件设备,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有一定数量的从事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六)有完善的托管业务管理、操作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八)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托管银行应以书面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以下材料,并同时抄报河南银监局:(一)开办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业务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由河南省级分行办理托管业务的,需提供与总行授权文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四)托管业务部门及从业人员配置情况说明。

(五)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夸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办法。

(六)托管协议范本。

(七)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备案的托管银行应每月1O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股权投资企业托管数量、规模等业务情况。

第三十一条托管银行在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中应独立履行以下职责:(一)安全保管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

(二)对托管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分别开立账户。

(三)确认管理运用股权投资企业资金指令的真实性,核对股权投资企业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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