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两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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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两篇

第1条

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的委托,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本指引适用于按照合同模式、条件、要求和限制,通过专用账户管理客户委托的资产的活动。

第三条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做出明确承诺。

客户未作承诺或期货公司知道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产来源或使用非法,期货公司不得为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公司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条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期货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超过《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范围,并与客户的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以及期货公司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第五条根据期货公司与客户的约定,委托资产仅限于投资期货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和中国期货保证

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的业务要求,为客户开立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并申请交易代码。

客户资产管理账户的交易代码应与其经纪账户的交易代码严格区分开来。

期货公司和客户应根据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相关规定和监控中心的操作要求,办理委托资产、增加、支取和支取的划款。

第六条根据期货公司与客户的约定,委托资产投资范围包括除期货以外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人签订单客户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期货公司+资产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委托的资产应委托给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客户委托资产安全托管、资金收付处理、期货公司投资行为监管的职责。

第七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非期货投资账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存款管理数据文件向监控中心备案。

期货公司在开户备案前,不得在相关市场进行投资和交易活动。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与客户协商后用于办理委托资产汇出、增加、支取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资产管理

结算账户)。

资产管理结算账户应与客户的期货结算账户严格区分。

客户要求变更资产管理结算账户的,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客户提供合理的变更依据。

采用托管方式的,资产管理结算账户的变更还应经托管机构批准。

第九条资产管理业务只投资期货的,期货公司应当通过期货资产管理账户收取管理费和业绩奖励。

资产管理业务采用银行托管方式的,客户汇入汇款、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应在客户资产管理结算账户和银行托管账户之间进行转账,期货公司通过银行托管账户收取管理费和业绩奖励。

第十条期货公司、资产托管人应确保客户的委托资产与期货公司、资产托管人自身的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核算、独立核算、单独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资产管理账户数据。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品种的,期货公司还应根据资产托管机构提供的资产信息,每日通过存款数据文件向监控中心提交客户委托资产的损益、净值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客户提供损益、委托资产净值的信息查询服务。

期货公司应告知客户可以登录监控中心的投资者查询系统查询委托资产的损益、净值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监控中心的相关要求,向客户发放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业务委托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结清相关费用,并将剩余委托资产划入客户资产管理结算账户;及时注销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和非期货投资账户,并注销相关银行托管账户。

期货公司应当自非期货投资账户注销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存款数据文件向监控中心备案。

期货公司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资产管理业务的清算情况。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使用的客户承诺函、风险揭示函、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并及时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父母、子女成为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公司网站上披露相关关系或亲属关系。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自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等人员到任或变更职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应有效实施资产管理业务交易监控系统,监控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

账户之间、非期货投资账户之间的可疑交易或不公平交易,监控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及其执行情况、未平仓头寸及其比例,并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监控中心。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资产管理业务月报(详见附件)。

期货公司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对资产管理业务的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开户、客户资金配置、风险控制、数据报送和查询服务、账户清算等。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及其业务人员经营的资产管理业务不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本指引规定,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附加

1、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月报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2、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统计表

3、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明细表附件1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月报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根据本指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在月末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告。

月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项:1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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