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1】12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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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
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1年10月1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自2011年12月1日起进入招标程序(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
(一)本市实行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制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担任六个及六个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的项目负责人。
2、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具体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招标事项,其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经办人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在职的从业人员;
(2)每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可约定的经办人人数不超过3名;
(3)经办人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4)所有经办人均应当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在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
(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
(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法人章的复印件;
(4)证明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从业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已经备案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工作范围包括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招标的,在办理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招标时,只需出示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
采用全程电子化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上传上述资料的电子版或加盖招标代理机构CA电子印章的扫描件。
4、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等重要文件上未加盖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不予备案。
5、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因特殊原因发生变化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招标代理合同及相关材料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二)招标公告发布
1、国有资金投资且预计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三千万的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1)房屋建筑工程: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2)市政公用工程: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跨度20米以内桥梁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2)2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1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1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内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内污水管道;
3)总贮存容积5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2公斤/平方厘米及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
积50万平方米及以下热力工程;直径0.2米以内热力管道;
4)生活垃圾转运站。
2、符合上述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当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或关于拟招项目预计合同额的情况说明(无立项批复时),作为判断是否采用资格后审的依据。
三、资格预审文件编制
(一)资格预审文件设定的所有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按照《通知》规定,以附件形式集中列入评审办法中,并同时注明“资格预审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下列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下列否决性条款为准”或者类似的表述。
(二)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集中列入不予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1、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3、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4、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相互混装的;
5、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四、招标文件编制
(一)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所有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按照《通知》规定,以附件形式集中列入评标办法中,并同时注明“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下列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下列否决性条款为准”或者类似的表述。施工招标采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应当将《示范文本》评标办法中通用部分与专用部分的废标条件集中单列。
(二)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集中列入废标条件: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4、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