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保险办法
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正文:---------------------------------------------------------------------------------------------------------------------------------------------------- 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保障临时工年老后获得物质帮助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和农村户口在常年性、技术性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临时工。
第三条实行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用工需要,分期分批进行。
技术、管理骨干,可优先实行。
第四条企业与临时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有养老保险的内容。
第五条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由企业和临时工本人缴纳。
企业按临时工工资总额的17%缴纳,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提取,从营业外项下列支;临时工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六条缴纳养老金可由银行采取委托收款的办法,转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工养老基金”专户。
养老金应按期缴纳。
逾期不缴者,每超过一天加收应缴纳金额1%的滞纳金。
养老金应如实缴纳。
违反者,除如数追缴外,加罚应缴纳金额的1%。
滞纳金与罚款并入养老金。
第七条存入银行的养老金,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养老金不征税。
第八条各地、市、县从统筹的养老金中提取5%做为管理费(其中0.5%交省)。
提取的管理费不征税。
第九条建立《临时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
公司员工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员工养老保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保障公司员工的老年生活权益,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公司员工,包含全职员工、合同员工、临时员工及劳务派遣人员,涵盖公司全部部门和岗位。
第三条组织实施公司成立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监督,并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和修改。
第二章养老保险缴纳第四条缴纳主体公司作为缴费主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
第五条缴费基数和比例1.公司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员工的缴费基数,基数不得低于员工所在地最低社会平均工资的50%。
2.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依照国家规定执行,公司和员工各自承当肯定比例的缴费。
第六条缴费责任1.公司应定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确保员工的权益。
2.员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用,确保个人权益。
第七条缴费方式公司会统一布置养老保险缴费,采取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缴费。
第八条缴费记录与报告公司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系统,并按要求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缴费情况。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第九条养老金计算1.公司依据员工的缴费记录,依照国家规定的方法计算员工的养老金。
2.公司将依据员工实际缴费年限和工资水平确定养老金的计算比例。
第十条养老金发放1.公司将依据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发放时间和程序,按月向符合条件的员工发放养老金。
2.养老金发放方式可以选择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发放。
第十一条离退休人员权益保障1.离退休人员享有养老金待遇,不得降低或停止。
2.离退休人员享有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并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养老金调整公司将依据国家政策和经济情况,对养老金进行定期调整,确保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不会大幅降低。
第四章养老保险管理第十三条养老保险信息管理公司将建立健全员工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更新员工的养老保险相关信息,并保障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第十四条养老保险福利宣传公司将定期向员工宣传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员工对养老保险的认得和了解,帮忙员工更好地享受养老保险福利。
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
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已经1995年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下列人员的养老保险:(一)国有企业职工;(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三)城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联营企业职工;(四)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境内中方职工;(五)城镇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精干的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
各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的实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六)其他收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背景和目的二、参保对象和保险费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在职和退休的企业职工,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的职工。
保险费征收是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重要环节。
按照我国现行制度,企业和职工各自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
三、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
养老金的计发是指根据职工本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以及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确定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金额。
养老金的调整是指根据物价水平、经济发展等因素,适时调整养老金数额,保障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
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要具有科学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四、退休待遇的选择和个人账户管理企业职工在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退休金或者按月领取养老金两种方式。
不同选择对企业职工个人账户的管理和投资管理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个人账户是指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账户,根据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算个人账户的金额。
个人账户的管理要求要合理、透明,并进行有效的投资管理,确保个人账户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五、附加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我国逐步建立了一些附加制度。
例如,为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提供特困职工补贴,为生育、病残等特殊情况的职工提供临时救助等。
这些附加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助于提高职工的生活保障水平,缓解职工面临的特殊困境。
六、制度运行和的问题和展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职工的参保率和缴费率不高,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的严重不足;养老金水平不能满足职工的实际需求;保险费征收和发放制度不够科学和有效等。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们应当继续加大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加职工的参保和缴费意识;进一步大力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和创新。
合肥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合肥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暂行办法正文:---------------------------------------------------------------------------------------------------------------------------------------------------- 合肥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暂行办法(1998年6月1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和郊区)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所有职工(含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劳动。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全市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实行分级负责、分级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条合肥市劳动局主管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合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三县和郊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负责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具体业务。
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职工退休后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拨付实行全额划转。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入不敷出时,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第七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中按月代为扣缴。
第八条企业以上年度全部职工月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定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终按当年实际发生数结算,多退少补。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3.25•【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已经1996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汪光焘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等企业的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第四条建立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统一管理,分步实施。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五条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被保险人有依法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条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
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收缴、养保险基金运营和养老保险金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和市人民银行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第七条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养老保险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企业养⽼保险计算⽅法是怎样的对于参加企业职⼯养⽼保险的职⼯来说,⼈们最关⼼的问题就是参加企业养⽼保险后,退休时每⽉能领多少。
下⾯,店铺⼩编就给⼤家说说企业养⽼保险退休⾦计算⽅法,给⼤家算⼀笔账。
养⽼⾦计算公式养⽼⾦=基础养⽼⾦+个⼈账户养⽼⾦【注释】参加市城镇企业职...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企业养⽼保险计算⽅法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养⽼⾦计算公式养⽼⾦=基础养⽼⾦+个⼈账户养⽼⾦【注释】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社会统筹的⼈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按⽉计发基本养⽼⾦。
根据最新的养⽼⾦计算办法,职⼯退休时的养⽼⾦由两部分组成。
个⼈账户养⽼⾦=个⼈账户储存额÷计发⽉数【注释】计发⽉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平均寿命来确定。
计发⽉数略等于(⼈⼝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
⽬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是120了。
基础养⽼⾦=(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本⼈指数化⽉平均缴费⼯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1+本⼈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企业养⽼保险计算⽅法举个例⼦,假定男职⼯在60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为4000元,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个⼈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个⼈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个⼈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累计缴费年限为40年时:个⼈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个⼈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4000元+4000元×1.0)÷2×40×1%=1600元;个⼈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4000元+4000元×3.0)÷2×40×1%=3200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人社部发〔2024〕7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社会保险法要求,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两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24年9月27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对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给予适当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第三条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第四条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权益,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制定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参保范围1. 所有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且未满退休年龄的劳动者;2. 企业职工应在入职时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保险费缴纳1.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2. 缴费比例由国家进行统一规定,企业和职工按规定比例缴纳;3. 企业和职工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截止日期为每月月底;4. 对于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保障被拖欠保险费的职工合法权益。
四、养老金计算与领取1. 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缴费年限要求的,可申请领取养老金;2. 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单位缴费后的基本养老金;3. 进行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的测算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4. 企业职工在退休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五、养老金管理1. 养老金应实行信用风险准备金制度,确保养老金的安全性和按时足额发放;2. 养老金的投资运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资金安全、稳健运营为原则;3. 养老金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养老服务1. 为了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企业应积极开展相关活动,如举办培训、健康讲座等;2. 职工可以通过相关平台查询和了解养老服务的信息;3. 政府应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七、监督和管理1.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监督和管理;2.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 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法律责任1. 对于故意或者过失损害企业职工养老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 职工对于企业或职工经济型组织拖欠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有权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3. 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养老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买买提明·扎克尔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保障城镇企业职工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退休(含离休、退职)人员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含业主和帮工)、自由职业者。
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帐户相结合,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和方式应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应与激励职工积极性相结合。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职工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第六条市劳动局是本市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是市劳动局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企业缴费。
企业暂以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与月退休费用总额为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逐步过渡至企业只按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具体如何计算?下面就让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1.新人新制度《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
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以60岁退休、缴费35年为例,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59.2%(其中基础养老金35%,个人账户养老金24.2%)。
2.中人逐步过渡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
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鉴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关键是解决好“中人”的过渡问题,为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等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
在过渡期实行特殊的过渡政策,按照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
3.老人老办法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举例以下三位年龄、收入不同,假设工资不变,且缴纳比例系数都为1,且个人账户无利息的情况,都在60岁退休的人为例,他们每个人退休后每个月可以从社保中领取的养老金金额如下:1,25岁,月收入2000元基础养老金:2362(2004年北京社平工资)×35×1%=827元,个人账户养老金:2000×8%=160(一个月个人上缴社保养老费用),160×12=1920(一年上缴社保养老费用)1920×35=67200(从现在至退休,35年个人所缴纳的全部社保养老费用,也就是个人账户累计余额),67200÷120=560(退休后,每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数额),827(基础养老金)+560(个人账户养老金)=1387(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数额),也就是说,在目前情况下,李退休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为1387元。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第六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第七条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
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第八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苏人社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月29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46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即《规定》第八条统称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第三条《规定》第八条所称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我省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和在我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
已在港澳台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依照国家有关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事宜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在我省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就业登记地参保。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四条用人单位新进人员,在当年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起薪当月按全月计算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规范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养老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包含全职、兼职、临时工等。
第三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3.1 本企业建立了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增补养老保险。
3.2 基本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基金供应资金支持,增补养老保险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第二章养老保险缴费第四条缴费对象和基数4.1 全部在本企业工作的职工都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依照职工个人的工资基数确定。
第五条缴费义务和方式5.1 个人缴费义务:本企业职工应依照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在工资中扣除个人养老保险金。
5.2 企业缴费义务:本企业应依照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将企业部分的养老保险金支出至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条缴费时间和频次6.1 养老保险缴费依照月度完成,具体缴费时间为每月末前。
第七条缴费凭证和记录7.1 本企业将为每位职工建立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职工应连续保管个人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时间供应至人力资源部门。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八条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8.1 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依照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国家规定的待遇比例进行计算。
第九条退休年龄9.1 依据国家规定,本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
9.2 企业可以依据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工作至65周岁。
第十条养老保险金的发放10.1 职工实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后,可申请领取养老保险金。
10.2 养老保险金的发放由社会保险基金负责,发放方式包含银行转账、现金领取等。
第四章养老保险管理第十一条组织机构11.1 本企业设立养老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解答职工咨询,审核养老保险申请,跟踪养老保险金发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申请流程12.1 职工实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向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怎么计发
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基本养⽼⾦怎么计发1、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基本养⽼⾦如何计发?基本养⽼⾦根据个⼈累计缴费年限、缴费⼯资、当地职⼯平均⼯资、个⼈账户⾦额、城镇⼈⼝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基本养⽼保险待遇和缴费年限、缴费⾦额密切相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额越⾼,基本养⽼保险的待...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基本养⽼⾦怎么计发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1、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基本养⽼⾦如何计发?基本养⽼⾦根据个⼈累计缴费年限、缴费⼯资、当地职⼯平均⼯资、个⼈账户⾦额、城镇⼈⼝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基本养⽼保险待遇和缴费年限、缴费⾦额密切相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额越⾼,基本养⽼保险的待遇越⾼。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以按⽉领取基本养⽼⾦。
其中“新⼈”基本养⽼⾦的计发1998年1⽉1⽇以后参加⼯作的职⼯(即“新⼈”),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从核准退休的次⽉起,按⽉发给基本养⽼⾦。
基本养⽼⾦由基础养⽼⾦和个⼈账户养⽼⾦组成,⽤公式表⽰:基本养⽼⾦=基础养⽼⾦+个⼈账户养⽼⾦。
其中:(1)基础养⽼⾦⽉标准=(参保⼈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参保⼈员本⼈指数化⽉平均缴费⼯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式中:本⼈指数化⽉平均缴费⼯资=参保⼈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参保⼈员本⼈指数化⽉平均缴费⼯资指数参保⼈员本⼈平均缴费⼯资指数为:参保⼈员本⼈退休时历年缴费⼯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缴费⼯资指数=当年缴费⼯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2)个⼈账户养⽼⾦⽉标准=参保⼈员退休时个⼈账户储存额÷本⼈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数。
“中⼈”基本养⽼⾦的计发浙政﹝1997﹞15号⽂件实施前参加⼯作,2010年12⽉31⽇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1⽇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即中⼈”,退休时按⽉发给基本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和社会发展进程的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正成为重要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一。
其旨在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他们的晚年提供可靠的经济支持。
二、制度构建1. 缴费机制职工养老保险的实施需要通过缴费来筹集资金。
根据职工的工资收入,雇主和职工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缴纳。
具体缴费标准和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并根据经济发展和人口变化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2. 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需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和管理。
通过合理的投资策略,确保基金安全增值,为职工退休后提供稳定的养老金来源。
3. 养老金发放养老金的发放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根据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缴费年限,确定每位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
发放方式可以灵活选择,可以月发、季发或年发等,确保退休职工能及时获得养老金,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三、制度优势1. 维护职工权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为职工提供了一种强制性的养老金保障。
职工在工作期间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等到退休时可以获得养老金收入,保障了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这有利于增强职工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2. 缓解养老压力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养老压力逐渐增大。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通过缴费积累养老金,减轻职工个人的养老负担。
同时,由于养老金的获取是通过共同缴纳实现的,可以分散养老风险,降低社会对个人养老的依赖程度。
3. 促进经济稳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全实施,也有助于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通过缴费和有效的基金管理,可以形成庞大的养老金资金池,为经济的投资和消费提供稳定支持。
同时,良好的养老保障制度也能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刺激内需增长,对于保持经济的良性循环具有重要意义。
四、问题与挑战然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依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如资金缺口、管理不到位等。
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鲁政发[1997]109
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鲁政发[1997]109鲁政发10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鲁政发10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及个体劳动者。
二、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各市地要以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制定养老保险费用筹集计划。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企业缴费比例已超过20%的市地,1998年底前降到20%以内,如确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企业缴费比例降不到20%的,要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劳动部、财政部备案;企业缴费比例低于20%的市地,缴费比例一般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要报经省政府批准。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考虑到地区之间的差异,本办法实施前为本人缴费工资3%以上不足4%的,年底前提高到4%;本人缴费工资2%的,1998年底前提高到4%。
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有条件的市地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可适当加快。
三、统一个人帐户记入比例。
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到3%。
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参考同期银行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经省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个人帐户对帐单。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企业缴费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11•【字号】渝府发[1998]37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1998〕37号1998年5月11日)为建立我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力相适应。
(三)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办理储蓄养老保险。
二、实施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及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劳动者(以下统称个体劳动者)。
(二)企业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一)原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由所在区市县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企业根据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按平均25%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每个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企业的实际负担情况在20%-30%的幅度内提出意见,报市劳动局审定。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将逐步降至20%。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3.职工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企业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4.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养老保险管理相关资料。
十二、职工培训与宣传教育
1.企业应定期组织养老保险相关的培训,提高职工对养老保险政策的理解和认识。
十六、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1.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动态,及时调整企业内部管理措施,确保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
2.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探索养老保险制度创新,提高养老保险的管理效率和水平。
3.企业应主动参与行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研讨,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实践经验和建议。
2.企业应通过多种形式,如宣传栏、讲座、网络平台等,广泛开展养老保险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3.企业应确保每位职工都能获得养老保险相关的知识和信息,使其明白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4.企业应特别关注新入职职工的养老保险知识普及,确保其能够及时了解并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十三、养老保险待遇的申领与发放
十五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跨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跨地区流动的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企业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及时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3.职工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企业应向职工清晰解释转移后的待遇计算方式和领取流程。
4.企业应协助职工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方案应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经企业领导审批后执行。
3.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时,企业应充分考虑职工的实际生活需求,确保调整后的待遇能够满足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益阳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益阳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益阳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蔡力峰1999年2月5日益阳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商户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1997]43号)、《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业主、雇员和帮工(以下称“从业人员”),已享受其他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积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业人员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分担费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缴费挂钩的原则。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县两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由市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交通、公安等部门直接发放证、照和管理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和朝阳开发区范围内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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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办法
企业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
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