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全解读(十二)
刑诉法第12条的规定内容是怎样的?
刑诉法第12条的规定内容是怎样的?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在我国,规定的都是刑法有关的一些诉讼程序方面的事项。
他对于我国的实体法律也就是刑法的作用是十分强大的。
比如说我国刑诉法当中的第12条就规定了一些事项是大家不太能理解的。
那么刑诉法第12条的规定内容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第十二条【无罪推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条文注释本条规定了不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该原则对于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加强诉讼中的民主建设,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
在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只能将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控诉方要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但有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权利。
▲二、第121条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的处理,鉴定费用应该谁担?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应由请求方承担鉴定费用。
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鉴定结论,可以只告知其结论部分,不告知鉴定过程等其他内容。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的处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办案部门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征求他们对鉴定结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全面解读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 由自诉人承担。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 己有罪。
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
执行 方法
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 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 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对证人作
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
待遇。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
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
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
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
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证人 保护 与补 偿
解读《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K e r s:r u p。 ncne Ee po o m eu。; iri ann— m eu。 y wo d Pe m tno i oec ; xm tnrmp s tn Ds e。 1 0 p sctn s i fn if ci c tn i
一
、
《 刑事诉讼法》 十二条体现 了 第 无罪推定原则 的精神
[ 关键词 ] 推定; 无罪 免予起诉; 酌定不 起诉 [ 图分 类 号 ]D2. 文献标 识码 ] [ 中 953[ 文章 编号 ]08 09 (010 —04 0 10 — 5721)3 02 — 5
Ab t a t A srn epsi e eti t r e 1 0 p s po fnoec , rc 2o C mn1 r eu a 0tn s r c : b0 i t ote l n epi ie f r u tno i cne At1 1 f r i o dr Lwcn i a b g h i e m 8n h n p e m i n v ie i a P c e as
i g t e p n i l fp e u to fi n c n e t e i si t n o x mp in fo p o e u i n i b l h d i i n lP o e u e L w. n h r c p e o r s mp i n o o e c h n t u i fe e t r m r s c t s a o i e n Cr i n t o o o s mi a r c d r a
原 则 的合理 因素
规 定 由追 诉 机 关 承 担 证 明 被 迫 诉 人 有 罪 的 举 证 责 任, 而被 追诉 人不 承 担 提供 证 据 证 明 自己无 罪 的责 任; 四是 确 立 了疑 罪 从 无 原 则 。第 10条 和 第 12 4 6 条 分别 规定 了证 据不 足 的不起 诉决定 和 证据不 足 指 控 罪名 不能 成立 的无 罪 判 决 , 以保 障 疑 罪 案 件 中 被 追 诉人 的权 利 。五是 法律 赋予 被追诉 人更 多 的程 序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
其次,有利于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履行职责。
另外,及时送达,才能使已进行的诉讼行为 产生效力。 送达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司法机关 履行职责,保障刑事诉讼任务的圆满完成具有重 要的意义。
二 送达的程序
(一)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对于刑事诉讼中的送达,应当从以下几方面 理解: 一是送达机关是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
二是送达对象,即收件人,主要指诉讼参与 人或者有关的司法机关。
三是送达的内容主要包括司法机关制作的诉
讼文件和当事人制作的部分诉讼文书。
四是送达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 行。
(二)送达的意义
(五)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期间
(六)上诉、抗诉的期间
(七)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期间 (八)审判监督程序期间 (九)执行期间
三 期间的计算
(一)期间的计算单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以时、 日、月计算。(二)期间的计算方法来自1.期间的开始 2.期间的届满
(三)期间的重新计算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出现《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法定情况时,正在进行的期间不予计算,
(2)申请的理由限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 他正当理由。 (3)申请提出时限,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 (4)申请的裁定是否给予补救,由人民法院 做出裁定。
第二节
一 送达的概念、意义
(一)送达的概念
送 达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 送交收件人的一种诉讼行为。
5.转交送达
(二)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司法机关完成诉讼文书送达的证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
本司法解读将对最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阐述,以帮助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新法的规定。
一、总则最新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明确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新法对证人保护、辩护权、审前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强化了辩护方的权益保障。
二、犯罪和刑罚本章主要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犯罪责任、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内容。
新法对犯罪定义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犯罪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并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三、刑事诉讼程序本章为核心章节,详细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
新法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强化了对辩护权的保障,增加了辩护律师的参与度。
在审判阶段,新法明确了陪审员制度、审判公开制度等。
在执行阶段,新法对减刑、假释等制度进行了完善。
四、特别程序本章规定了适用于特定案件和特定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等。
新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强化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同时,新法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调整。
五、审判程序本章主要规定了审判程序中的各种具体制度,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
新法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以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新法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
六、执行程序本章规定了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包括刑罚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刑满释放等。
新法对刑罚执行程序、财产刑执行程序进行了完善,以确保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
七、附则最新刑事诉讼法附则部分明确了法律的生效时间、废止条款等内容。
新法自[[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12章侦查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法定程序与要求
1.询问证人、被害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询问时,侦查人 员不得少于2人。 应在法定的询问地点进行。
不得另行指定其他询问地点,并对证人、被害人进行变相 拘禁以获取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 2.询问应个别进行,以避免相互串通或相互影响。 3.告知其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 证要负地法律责任。 4.询问证人,应当为证人提供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地条件。
1、应经过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 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执行。 2、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和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可以轮候冻结。 3、冻结存款和汇款的期限为6个月,冻结证券的期限为2年。 4、对冻结的证券,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 5、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应当在3日以内通知金 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
第十二章 侦 查
第一节 侦查基本理论 第二节 侦查行为 第三节 侦查终结 第四节 补充侦查 第五节 侦查监督
第一节 侦查基本理论
一、侦查的概念和特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
侦
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
查
施。
组
特征(略)
织
(一)外国的侦查体系
体
1.侦诉一体的组织体系。
系
6.被扣押物,经查明确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 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增加:查询、冻结
(一)查询、冻结的概念
指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而依法向金融机 构、证券公司、邮电机关或企业查询犯罪嫌疑人 存款、汇款等财产,并在必要时予以冻结的一种 侦查活动。
《刑事诉讼法教程》(第十二至十四章)
法院公开审理童金祥爆炸案的过程中,童金祥 当庭翻供。证人何桂芬也当庭否认了在公安办 案人员面前的陈述。检察机关认为出现了嫌疑 人翻供和证人翻供的情况,应该是有人在背后 策划和指使,于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延期审 理。(据《法律与生活》2001年第6期)
附:其他相关程序事项 1)不公开审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特 定的未成年犯罪案件、重大商业秘密。 2)扰乱法庭纪律的处臵:当庭警告;强行 带离法庭;罚款;拘留;刑事追究。 3)延期审理:需要通知新的证人、调取新 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需要补充侦查 的;需要解决回避问题的;等等。 4)审理期限:通常为1个月,至迟不超过
茶馆谈笑、傍晚的交通拥挤;在这里,只考虑 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而不管五百年前的 春秋大义、五百年后的地球危机。总之,通过 排除各种偏见、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和不着边际 的连环关系的重荷,来获得一个平等对话、自 由判断的场所,这就是现代程序的理想世界。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 [问题:刑事审判的程序空间如何实现制 约诉讼主体的恣意妄为?]
附:资料和观点(刑事审判的意义)
资料一:学者戈尔丁强调,法律程序公正的标准 表现为如下九个方面:任何人不能作与自己案 件有关的法官;冲突的解决结果不含有解决者 个人的利益;冲突的解决者不应有对当事人一 方的好恶偏见;平等地告知每一方当事人有关 程序的事项;冲突的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辩论 和证据;冲突的解决者只应在另一方当事人在 场的情况下听取另一方的意见;每一方当事人 都应有公平的机会回答另一方所提出的辩论和 证据;解决诸项内容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推
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高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 一个月;变更管辖或补充侦查则重新计算。 5)检察监督:检察院发现法院审理案件违反 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 6)庭审笔录: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 书记员写成笔录,并经有关人员审阅签字。 7)裁判生效:上诉、抗诉期限届满而未上诉 或者抗诉(自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裁 定书为5日;另外,被害人不服一审裁判有权 在接到裁判书后5日内请求检察院抗诉。)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全面解读要点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全面解读杨雄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删除了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回避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及申请复议。
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法律援助和指定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会见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最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十二)
第十二章出席法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四百二十六条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可以不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四百二十七条对于提起公诉后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参照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与审判管辖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
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四百二十八条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三)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四)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五)对可能出现证据合法性争议的,拟定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并准备相关材料;(六)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七)需要对出庭证人等的保护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或者配合做好工作的,做好相关准备。
第四百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收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证人等送交的反映证据系非法取得的书面材料的,应当进行审查。
对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已经提出并经查证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并按照查证的情况做好庭审准备。
对于新的材料或者线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第四百三十条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必要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四百三十一条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等情况。
中国刑事诉讼法新
201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转载▼说明:天达刑事辩护团队在96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基础上,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作了相应修改后,形成2012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法条中引用本法的其他法条均作相应修改。
现上传以便大家共同学习、探讨。
但是,由于容量过大,只能分批上传。
时间仓促,其中难免有不足之处。
欢迎各位指正。
【注】阴影部分为修正案涉及条文,加粗部分为修正内容(未变更的编、章、节名字除外),蓝色字体为涉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新旧刑诉法对照表(带批注和解析帮你更好理解)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此处删除证明二字,立法者认为用证明二字似乎有把证明被告无罪的责任推给辩护律师之嫌,故删除)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法 第12章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案例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母亲某甲 因为不满讯问被告人时公诉人的提问, 将一个水杯投向公诉人。法庭经院长批 准,决定对某甲拘留10天。 问: (1)法院是否有这样的权力? (2)这是否属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临时性措施;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
二、强制措施同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 (一)强制措施同刑罚的区别 (二)强制措施同行政处罚的区别 三、强制措施的体系 注意:扭送不是一种强制措施。 刑诉法第82条:任何公民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都可以立即 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3、取保候审的决定
由县级以上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人 决定。
4、取保候审的执行 均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 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五节 拘留
一、拘留的概念和特点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 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 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和检察 院,其执行都由公安机关负责。 2、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处置办法。 3、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2012年最新版)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2012年最新版)第⼗⼆章简易程序第⼆百⼋⼗九条基层⼈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时,应当询问被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
被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民检察院和辩护⼈。
对⼈民检察院建议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条件的,应当通知⼈民检察院。
第⼆百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适⽤简易程序:(⼀)被告⼈是盲、聋、哑⼈;(⼆)被告⼈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三)有重⼤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不认罪或者对适⽤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五)辩护⼈作⽆罪辩护的;(六)被告⼈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宜适⽤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百九⼗⼀条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四条第⼀款规定的,⼈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百九⼗⼆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民检察院、⾃诉⼈、被告⼈、辩护⼈,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
通知可以采⽤简便⽅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第⼆百九⼗三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有辩护⼈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第⼆百九⼗四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是否同意适⽤简易程序。
第⼆百九⼗五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公诉⼈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公诉⼈、辩护⼈、审判⼈员对被告⼈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三)对控辩双⽅⽆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并进⾏质证;(四)控辩双⽅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
自考《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笔记
第⼗⼆章侦查 ⼀、侦查⾏为的程序1.讯问犯罪嫌疑⼈: a.⼈员:必须由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员负责进⾏。
讯问的时候,侦查⼈员不得少于2⼈; b.地点: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讯问,但是应当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与询问证⼈⽐较); 某市⼈民检察院需要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刘某进⾏询问,可以传唤其到哪⾥进⾏? A.刘某的单位 B.刘某的住处 C.刘某所在市的指定地点 D.邻市的宾馆从逻辑上讲,“单位”不⼀定就是“指定的地点”;从实践中看,⼀般也不提倡到单位的,因为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贸然去单位将会对被讯问⼈的声誉造成不好的影响 c.如果未成年⼈,可以通知法定代理⼈到场,如果是聋哑⼈应当有通晓聋哑⼿势的⼈到场; d.原则:侦查⼈员在讯问犯罪嫌疑⼈的时候,应当⾸先讯问犯罪嫌疑⼈是否有犯罪⾏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对侦查⼈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e.讯问犯罪嫌疑⼈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核对。
若有遗漏和错误,犯罪嫌疑⼈可以提出补正或改正。
没有错误,犯罪嫌疑⼈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时间: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聘请律师: (⼀)犯罪嫌疑⼈在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刘某涉嫌⾛私被公安⽴案侦查并逮捕,在侦查阶段,其聘请的律师可享有哪些权利? A、请求解除对刘某采取的超过法定期限的逮捕措施 B、向公安机关了解涉嫌罪名 C、申请有关⼈员回避 D、为刘某申请取保候审 「eleckli」答案是BCD,应当选ABD. 「阳阳」你的说法是对的,关于律师的权利,你的ABD更接近正规答案,⽩⽪书的答案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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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全解读(十二)
审判管辖是管辖中的重点,常考的知识点有级别管辖和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
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一、级别管辖
1、记忆我国刑事诉讼中级别管辖的方法
强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3类刑事案件;其他案件除考题中明确指出“本案是具有全国或者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质的重大刑事案件”,否则一律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 恐怖活动案件;(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2、级别管辖的变通也可以称为管辖权转移
刑诉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转移(或者变通),只能由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而不能由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转移。
也就是说,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下级法院都无权审判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这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转移有着重大的区别。
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既可以由下向上转,也可以由上向下转。
而刑事诉讼中,只能由下向上转。
即:民事诉讼中管辖权转移是上下双向的,刑事诉讼中管辖权转移只能由下向上单向转。
3、级别管辖就高不就低原则。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区管辖
1、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
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因而,犯罪地一般理解为包括犯罪预备地、犯
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2、管辖权的变通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所谓主要犯罪地,包括:一人在不同地区犯一个罪,其中的犯罪行为实施地;一人在不同地区犯同一种罪,其中的主要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一人在不同地区犯数罪,其中的最严重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在共同犯罪中,主犯的犯罪行为实施地。
3、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关于在“飞地”内犯罪的管辖
“飞地”内犯罪案件的管辖,其记忆方法是:如果“飞地”能够飞回中国,则由最先“着落地”法院管辖;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能够“飞”回来的情况
第一,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不能“飞”回来的情况,只有一种,即: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